培训体系公司法务培训

更新时间:2024-11-07 18:27: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案件审理)

(培训体系)公司法务培训

公司合同签订、履行的

风险提示和防范及员

工职责

于现代社会,无论是公司的内部治理和

外部交易均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这

种风险从从宏观上说属社会风险,从微观上

说属人为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性。中

国企业的粗放型治理运营模式已经过时,取

而代之的将是更高层面的系统型治理运营模

式和风险的管控。

壹、什么是法?(法务培训、了解法、法系区别、作用)

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

定或者认可的,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目的于于维护有利

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

阶级实现其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

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

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

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

《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

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均属于大陆法系。香港

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

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俩大法系的主要差异:

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

即制定法的方式存于。主要表现(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

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

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

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

地位。

大陆法系,法官是采用审问或者讯问制,重视实体法,除

轻微的案件能够由壹人独任审判外,壹般均采用合议制。法

官通过讯问当事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做出判决。于开庭审

理的过程中,法官居于主要的地位,发言需要经过法官的许

可,有关证据于当事人不于场的情况下能够提出。开庭审判

是以准备好的案卷材料为线索进行,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

的是成文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如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

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英美法系国家重视有关审判、诉讼程序、证据、判决执

行等程序法的规定,壹般采取独任制。英美法系国家于开庭

审理时主要采用辩论制或对质制,法官只是中立的裁判者(陪

审团)。证据必须于当事人于场的情况下提出,否则无效。

之上所述:我们知道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法官

是采用审问或者讯问制,法官于审理案件中如何查明事实

呢?“见证据”。

于民事诉讼中,证据有壹大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壹规定,实际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简称

为“谁主张、谁举证”不怕证据是的,我们讲“以事实

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所以,于日常交易中如何取得证据,完

善证据,也是我们学习的壹方面。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壹字之差暗藏风险

(区别,标准写法,案例,05年讲过,分不清或渎职,我的)

借条欠条

含义借款合同的凭证当事人之间结算的

相当于借款合同凭证,能反映债权

债务关系

产生的明确,双方当事人不明确,产生的原因

原因产生了借贷关系有多种,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证明力大于欠条,诉讼时,小于借条,持欠条向

借款人只需向法院说法院起诉,除向法院

明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说明欠条形成事实外,

如果,欠款人提出抗辩

则持欠条人需进壹步向法院举证欠款事实

诉讼没有约定仍款期限的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

时效20年,约定的2年应于出具欠条次日起

2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借条{1}

为购买房屋{2},现收到{3}王娟{4}(身份

证:37){5}以现金{6}出借

的¥8000。00元(人民币捌仟元整){7},

借期陆个月{8},月利率7%%(千分之柒)

{9},贰零壹陆年捌月捌日到期时本息壹且给

付。如到期未给付,元按月利率10%%(千

分之十){10}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凭{11}。

借款人:李小二{12}

(身份证号:3707820000)

贰零壹伍年捌月捌日{13}

{1}、标题,表明性质。标题于纸张顶部书写,标题和正文间不留

空行。

{2}、“为。。。。。”表明借款目的,防止其他之债如赌债等进行抗辩,

尽量定格书写。

{3}、通常,“今借某某多少元”。即表示借款已实际给付,但壹旦

发生纠纷,提出未收到款项时有发生。因此,要表明“收到”强调已

经实际给付。另外,当下法院审查中,大额借款要有银行过付凭证,

没有,必须其他其他证据举证,借款给付。。

{4}、借款人全名,注意别名,和身份证壹致

{5}、付身份证作为附件,身份证是唯壹的,有明确的被告。

{6}、“现金”表明出借方式,如银行转账,应表明“银行转账”,

且保留转账凭证。

{7}、

案例:

1、公款达到私人账户,起诉公司法院不支持。

甲公司到乙公司提货,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货人将货款

交给乙公司员工XXX。甲公司人员向XXX交付了货款后,乙

公司拒绝发货。甲公司起诉至法院,乙公司称公司且未收到

甲公司货款,不能发货。甲公司败诉。

甲公司于打款前应要求乙公司出具《确认函》,以乙公司

名义确认XXX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为其公司业务往来账户,

甲公司收到《确认函》后,交款时再有乙公司出具收据且加

盖乙公司公章。

2、借款时不打借条打收条

王某向郑某借款3万元,且为赵某出具收条:收条,今

收到赵某3万元”。赵某向法院起诉后,王某辩称:为赵某所

打收条是因为赵某原先欠我3万元,由于我丢失了王某的借

据,因此于赵某仍款时给赵某写了收条”。赵某败诉。

3、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防止利用文字歧义赖账。

李某借了周某10万元,且出具了借条。后李某归仍了1

万元,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重新出具借条(欠条):“李

某借了周某现金10万元,现仍欠款9万元”。这里的“仍”

字既能够理解为“归仍”,又能够理解为“尚欠”。周某不能

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扔欠9万元,因此败诉。

讲义提纲:

第壹部分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壹、当事人的审查

二、标的数量

三、标的质量

四、履行地点

第二部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壹、采购合同

1、收货2、验货3、对账、付款

二、销售合同

1、发货、送货2、对账、收款3、追款

三、合同管理

第三部分员工工作岗位职责

壹、当事人的审查

1、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运营范围、运营场所、运营情况以

及对方的资金、信用,其项目是否合法等。如果有担保人,也要调查

担保人的真实身份。若出面签约的是某业务人员时要注意查见对方提

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委托证明,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

性。

2、审查方式:营业执照、银行贷款证明、上网搜索其是否有诉讼纠

纷、被执行情况等。

3、关于盖章的问题。建议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使用财务章

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

二、标的质量

1、采购合同有关产品质量的约定要明确,细化,可操作性强。可由

公司生产部门提出细化的质量要求以及详细的验收标准。

但质量保证期最好不作约定,如有约定产品质量验货的关联条款,就

应当按约定的时间严格验货,发现不合格应当立即向上级反映,且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且保留通知凭证。(验货及通知义务)

2、销售合同则反之。质量保证期限要约定清楚,且尽量短。

三、履行地点:指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地方。

履行地点壹般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

险由谁承担、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

履行地点仍涉及合同出现纠纷时,哪个法院有管辖权的问题。

合同如无约定则从法。《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部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壹、采购合同

1、收货:

(1)收货人员签收送货单时,壹定要点清产品数量,且且只对送货

数量确认,对产品质量、交易金额不予确认。

(2)交付时标的物超出或少于约定数量的关联约定

《合同法》第162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能够接收或者拒

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

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2、验货

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于约定的检验期内

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我国合同法第158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于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间

的,买受人应当于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

约定。因此,买受人是否于质量异议期内向出卖人为质量异议的通知,

直接影响到买受人所提起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

司法实践审判要领:

1、对于买受人以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于质量瑕疵而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首先对买受人是否于规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

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买受人没有能够于约定

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出卖人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的,则依法

应当确认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视为合格,壹般情况下应当驳回买受

人的诉讼请求

2、如果双方对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且法官又不能直接作出判断

的,或者对标的物是否存于质量瑕疵有争议的,不能由法院直接作出

标的物是否存于质量瑕疵的认定,而应向买受人释明,由买受人于人

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质量

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关联标准进行专业鉴定。

(谁主张,谁举证)

3、对账和付款:

区分对方开具有发票是普通发票仍是增值税发票。

结合对账单,见票后才付款,尽量走银行账户(有付款凭证)。

二、销售合同

1、发货、送货:

清点、审核、见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发现问题,及时方案、及时纠正

防止货物的遗失、降低交易成本

送货人员

①核实收货方经办人的身份信息,见对方是否具备收货的权限且注意

保留关联的书面凭证如名片等;要求收货人员签全名。

②注意对方是否及时履行验货的义务,如果是当场验货的,应于送货

单上注明验货合格等批注且签章;

③如果收货方认为货物有瑕疵而拒收的,应要求收货方于送货上注明

拒收货物的时间、原因,且壹定要有收货方经办人签字且盖章。

④如果因为所送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而被拒收,于没有妥善解问题

前,我方应注意保管好货物,因为法律规定于这种情况下,该货物灭

失、损毁的风险是由卖方承担的。

《合同法》第142条:标和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于标的物交付之前

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交付转移)

2、对账和收款:

定期对账。发现没有签章,及时追对方确认。

对方逾期付款的,要及时追讨,公司内部要做好内控,规定超过几天

要求上报或采取法律行动,如催款函、甚至起诉。

逾期付款不得超过俩年。否则,诉权丧失。

甲公司和乙商店订立销售合同,甲公司销售壹批金属材料给乙商店,

货款总额为人民币120万元,约定交货日期为2011年3月1日,付

款日期为2011年3月15日。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及时向乙商店交

付了货物,乙商店收货后,对货物的数量及品质等均无异议。但约定

付款日到期后,乙商店未支付货款。甲公司数次打电话催款,且2次

派人前去乙商店当面催款,但乙商店以种种理由,始终未支付货款。

于是,甲公司于2013年8月10日向法院起诉。结果?已过诉讼时

效?

诉讼时效中断?

如何做才能防止诉讼时效过期呢(即如何延长诉讼时效)?

如因种种原因(例如不想搞坏关系、暂时未知客户的是否有财产等)

不想立即起诉,则应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具体做法有:

1.和义务人订立新的履行义务协议(或制作关联的备忘录、会议纪

要等);

2.由义务人出具新的履行义务计划;

3.保留义务人发来的承诺履行义务的信函、传真等;

4.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义务人履行部分义务的,保留有关证据;(义务

人的行为实际上表明其同意履行义务,因此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

果。)

5.向义务人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函,且要求其签收;

6.如义务人拒绝签收敦促函,则向其发特快专递信件、电报、挂号

信等,且保留关联证据(应表明提出要求的内容);

7.如果客户住所地变更,使我们难以向客户主张权利,我们能够于

客户所于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客户人履行付款义务。

三、合同行为管理流程

公司的内部的合同行为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合同文本草案的提出、审

核、确认、签署、执行和存档等环节和行为。

建议: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全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已签署合同原件

统壹归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存档;合同复印件,根据情况需要留财务部

和经办部门,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们的合同管理。

某公司因丢失壹份合同而多损失十万元。

于办理合同续签时,A公司业务人员按照以往和B公司签合同的惯例

将合同版本拟定好经领导审批后,直接先办理了本公司公章的签章,

之后向对方寄出且要求对方盖章回寄,后该合同不慎丢失。业务人员

确信,自己当时寄出的合同原件的“其他约定事项”是空白的,且未

添加上述手写条款。B公司得知后按住了这份合同,表面上不伤和气,

继续保持供应业务不中断,私下于合同上添加了所谓的“其他约定事

项”,因为有A公司事先盖好的公章,因此添加的苛刻的违约金条款

和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无需经A公司确认,后起纠纷B公司诉求多要

十万元且胜诉。

上壹案例启示?

关联责任人员是否要赔偿公司损失?

第三部分员工工作岗位职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三)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

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等法律条文规定了尽职的责

任,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

单位能够向关联人员追偿,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岗位责任制:

生产人员:违规操作,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货人员:因疏忽大意,错误发货,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送货人员:如果没尽责,不验证对方收货人员的身份信息,导致公司

损失,要担责

验货人员:没有及时验货或疏忽大意没发现本应发现的产品质量问

题,导致公司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财务人员:没有及时对账或错误对账,导致公司损失,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采购人员:收取回扣,占为己有

张某和广州某保险经纪XX公司签订了壹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

期限为四年。工作岗位为客户经理,且明确了岗位职责、劳动报酬。

后公司发现张某于工作中存于疏失,具体表现为:1,于张某负责联

络的壹家投保单位,投保时间将于2007年4月6日到期,但张某未

能至少提前壹个月和该公司联络到期续保事宜,造成公司损失经纪费

13870元;2、于张某负责期间,由于未能及时更新客户的投保金额,

造成客户出险时为严重不足额投保,经过保险经纪公司于和客户及保

险公司的全力谈判后,保险经纪公司承担的赔偿损失68290元。公司

向张某追偿82160元的经济损失未果后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这是壹起典型的由于员工的工作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劳动争议

案件。

张某和保险经纪公司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不违反法律强

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双方存于劳动关系。张某于和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当中明确了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张某由于自身的疏漏或过失,

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公司的仲裁请求,要求张某赔

偿公司82160元的经济损失。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

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之上有

期徒刑,能够且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于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于五千元之上的,

应予追诉。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之上有期徒刑,能够且

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

非法占为己有,数额于五千元至壹万元之上的,应予追诉。

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

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仍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

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仍的,处三年之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

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于壹万元至三万元之上,超过三个月未仍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于壹万元至三万元之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于五千元至二万元之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合同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签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且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之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之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且处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个人公私财物2000元之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公

私财物3万元之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公私财物20万

元之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破坏生产运营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

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运营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之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壹、谨慎选择交易对象。

(壹)选择交易对象应考察的项目:

主体资格、公司规模、偿仍能力、现有负债、商业信用、运营情况、商业前景等

(二)信赖程度较高的企业:

A、实力雄厚的家族企业;

B、固定资产较多的新成立的公司;

C、个人财产较多的当地投资人开办的公司或企业;

D、运营良好的国有公司;

E、合伙人较多的合伙企业(非XX公司)

F、国内上市的股份公司

(三)信赖程度较低的企业:

A、固定资产较少的新公司;

B、空壳公司投资的公司;

C、三来壹补企业;

D、注册资本少的XX公司等

E、投资人财产不明确的壹人公司

(四)、应密切关注的交易对象

A、业务磋商时对价格相对不敏感的企业;

B、守信用的小规模交易之后突然要求大规模供货的企业;

C、内部管理混乱的企业;

D、生产即将淘汰产品的企业或业务前景普遍不见好的企业;

E、低于成本出售产品的企业。

二、尽量完善交易程序。

(壹)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A、合同订立环节

1、确定交易对象(通过审核采购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等考查对方公司资信);

2、确定买方经手人(身份证、工号、于单位所任职务等);

3、确定交易数量及单价、交货方式及时间、货物质量及验收时间、总价款、收款期、违约

责任等;

4、如对方发传真采购单,应注意对方传真号码和对方登记是否壹致,有无对方公司簦章,

承办人签名是否前后壹致等;

5、通过传真件磋商合同时,对更改部分应提醒对方确认或按修改后的条款重新制作合同让

对方确认。

6p;价款是否合理,对高于壹般的价格尤其应警惕。

7、使用稳健的交易手段或方式,如:现金交易,月结期短的交易,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

交易,抵押担保交易等。

B、送货环节

1、明确收货人或提货人身份情况。

2、收货时要求签收货章或由收货单位财务或主管领导确认。

3、保存之前采购单\收货\付款等关联单据。

4、保存录音、录像材料。

5、留存进出收货人公司的记录等

(二)应该尽量避免的交易模式:

1、买方采购单不签章(名),收货时只由职员于采购单上签名视为收货的;

2、送(收)货单有多页,但买方只于买方留存联上签名的;

3、收货人或经手人身份不明或未经单位明示授权的;

4、货款欠条非买方本人(或授权人)出具或书写;

5、买方以公司名义,但合同上既没有公司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6、多次交易时,卖方货款收条上不注明系偿付何批货款价金的;

7、仅采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或对账的。

(三)送货单应注意事项:

1、应有明确的送货单位,送货时间、采购单号等;

2、客户名称要准确详细,确定收货人;

3、货物表述清楚,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以确定债权数额;

4、收货方要签企业公章;

5、无正式购销合同时应明确注明数量、质量异议条款等。

三、及时确定货款数额。

(壹)及时对账,对账单由企业签单确认。

(二)收款时应注意的原则:

1、优先考虑现金或即时转账支付;

2、及时原则;

3、紧盯原则;

4、追款强度渐进渐紧原则;

5、果断进入诉讼程序原则。

四、密切关注债务人各项情况。

1、运营情况(生产进度、进出货规模及价格变动等任何异常情形均应密切关注);

2、主要负责人日常动向;

3、公司股东及关联单位异常情况;

4、工人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裁员、大规模仲裁或诉讼等);

5、债务人主要客户的情况;

6、债务人大额债权变动情况;

7、债务人其他债务及诉讼情况(到期大笔债务清偿及相对方追款情况、其他债权人拟采取

措施或反应等)

五、果断采取法律手段。

1、及时诉讼;

2、灵活采取调解、和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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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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