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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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篇一: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1、行政纠纷: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
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而引起的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
纷。
特征:1、行政纠纷发生在官民之间;2、行政纠纷的内容是关于法律上
的权利义务的争议;3、行政纠纷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4、
行政纠纷的形成起因于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
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
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行政诉讼概念: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
会组织的请求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解决行政纠纷的
诉讼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2、行政纠纷
兼具解决纠纷、救济与监督的功能;3、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身
份恒定;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有限。
3、行政诉讼法的概念: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
称,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对行政
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立法宗旨: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
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
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
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
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7、人民检察院有权
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特殊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的意义: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权限范围,划分
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的作用领域;确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受损害时,有权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符合
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使行政权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
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从而使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紧密联
系起来,使客观评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了理论上和
法律上的可能。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合法性审查只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原则上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其合理性。
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内容:1、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
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
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
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2、合法性审查
的内容:(1)合法审查。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以上条件时,判决
维持。(2)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
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
的。(3)不履行法定职责审查。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
人民法院对那些行政纠纷拥有司法审查权,也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就哪些行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制度
有三个重要意义: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划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
件范围,明确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范围;2、划定
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的纠纷范围,明确了人民法
院行政审判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予以救济的范围;
3、对于行政机关来讲,确定了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范围。
6、行政诉讼法的肯定范围:(一)对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
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
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
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
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
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
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的。
7、行政诉讼法的否定范围:(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
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
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
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
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
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不同地域的人民法
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特征:1、行政诉讼中的管辖解决的是法院之间的分工;2、管辖既要解
决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之间的分工,还要解决普通法院内部的分工;
3、管辖解决的是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时的权限划分;4、管辖解决的是
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是的权限划分。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1、便于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原则;2、便
于人民法院公正有效及时的行使审判权原则;3、均衡人民法院之间
负担的原则。
9、级别管辖:指在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的划分。除了法
律上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都有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
合的原则,即案件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的调整与确定,除了通过法律
上的羁束性规定确定一些案件在级别上的恒定管辖法院以外,还根据
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工作性质上的差别形成案件在不同级别法院之间
的均衡负担。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
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此外
《行政赔偿案件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
件:(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
政赔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
的管辖: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
10、地域管辖是指一个行政案件在确定其管辖法院的级别后,还要
确定它由哪个地方法院受理的问题。只有确定地域管辖,才能最终确定
管辖的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
下,才是用地域管辖的规则,是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
的,这里的当事人是指被告一方。其基本原则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
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依据诉讼客体所在地来确定管辖
法院的方式。具体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
都有管辖权的情形。
11、裁定管辖:是指以法院的裁定为直接依据确定的管辖,是法定管
辖的补充形式,市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
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类型。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的法律制度。
移送管辖有以下特点:1、法院已经受理了一个行政案件;2、受理的法
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3、受理法院必须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
院;4、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移送;移送管辖可以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
之间,也可以在不同级之间,既可以在同一地域内的上下级之间,也可
以在不同地域的上下级之间;6、移送案件应当作出裁定。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指令的方式,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制度。有以下两种情况: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
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人民法院对
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
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的同意或决定,下级法院将由自己管
辖的行政案件交给上级法院审理,或者是上级法院将本有自己管辖的
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从而最终决定管辖法院的制度。有以下两
种情况: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
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12、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了行政案件之后,由
于案件的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提出异议,表示不服
该法院的管辖行为,并主张变更管辖的意见。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
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3、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
的合法权益,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
特征:1、原告必须是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人;3、原告是主动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资格:1、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必须与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上的法律关系。
14行政诉讼原告的判定:1、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对象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2、不服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复议申请人;3、
因行政不作为受到不利影响的人;4、行政机关裁决的民事纠纷的当
事人;5、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公民;6、被行政机关撤职的企业法定代
表人;7、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
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
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
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
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
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
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
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
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
以依职权指定。第十五条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
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
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
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七条非国有企
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
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
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
诉讼。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
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权利:1、起诉权;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提供证据和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4、申请回避权;5、补充变更诉
讼请求权;6、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权利;7、申请强制执行权;8、
申请撤诉权;9、上诉权;10、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权。
原告的主要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权,不得滥用诉权;2/遵守诉讼
规则,服从法院指挥;3、自觉遵守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
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提起诉讼。
15、行政诉讼的被告:指原告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
法权益而诉至法院,因而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一)1、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
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
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4、行政主体应当是组织,个人不能成
为行政主体。(二)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
被告的权利:1、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2、强
制执行法院判决权、裁定权。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4、提供证
据和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5、申请回避权;6、申请保全财产权;7、上
诉权;8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权。被告的义务:1、应诉的义务;2、
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义务;3、执行
法院裁定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的义务;4、先行给付的义务。
行政诉讼被告的转移:有两种或情况,1、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
销;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不再享有行政权。无论哪一种情况,
一般都有新的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
16、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
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特征:1、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在行政诉讼
法律关系中一般是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3、经本人申请获法院通
知其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判定:(一)类似原告的第三人;1、行政处罚中
的受处罚人;2、被受处罚侵害的受害人;3、行政裁决的当事人;4、权
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得人;6、多相对人中的未起诉人。(二)类似
与被告的第三人;1、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原
告只起诉其中的一部分,人民法院要求追加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但
原告不同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行政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
机关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权利和义务: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第三人应当
参加诉讼的,不参加诉讼的,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其确定的
义务,否则可强制执行。
17、诉讼代理人: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替当事人进行
诉讼活动的人。
特征:1、以被代理人名义而不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2、参加诉
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
益;3、诉讼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
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后果自己承担。4、
只能代理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原告被告双方。5、
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17、行政诉讼证据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
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
笔录。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
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
将承担败诉或不利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1、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具有事实根据。
a、首先应当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b、证明具体
行政行为的存在。c、证明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2、在起诉被
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
事实。a、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b、原告因被告受
理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
出合理说明的。3、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而遭受损失的事实。
原告举证期限规则:1.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或
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2.因正当事由而延期提供证据的,一般
情况下,延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延长至法庭调查。3.特殊情况下,因正
当事由延期提供证据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可延长至二审期间。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的范围: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
的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
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
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
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规则:1.被告举证期限规则。a被告举证期限为收
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b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
正当事由而需要逾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正当事由消除的10内。2.被
告补充证据的限制规则。a被告补充证据应当在一审程序中,并经人民
法院允许。b被告可以补充提供证据的原因是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
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3.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
证据规则。a《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
不得自行收集证据。b《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被告及其诉
讼代理人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质证特殊规定1、关于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在当
事人认可的情况下,有关证据无须再质证2、关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关于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隐私、商业秘密;4、关于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诉前证据保全:在诉讼之前有关权利义务的证据出现可能灭失或以后
难以取得的情形,利害关系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活
动。
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的区别:1.前者只能因申请而采取,后者虽原
则上因申请而采取,但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2.前者申请
的条件比后者要严格3.前者必须提供担保,后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
具体情况决定。司法认知: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某些事实,可以无
需证明就认定存在,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两种情形:1.众所周知的事
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
18、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一些单行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下列三种关系:(一)一般关系,指
当事人既可以先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法律么有例外
规定的,都适用一般关系。(二)行政复议前置关系:行政复议的存在
是起诉的必要条件之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
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选择关系:指当事人只能在行
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选择一种救济途径,如果选择了行政复议,则
丧失了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起诉的期限: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超过法定期限,
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同以及适用范围的不同
可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一)一般起诉期限是指如果没有特殊
的规定的话,一般行政诉讼的起诉都应当适用的期限。申请人不服复议
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
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
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
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二)特殊起诉期限:指根据单行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具有特别法的
效力。如《邮政法》、《统计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15日,《森林法》
《海关法》《渔业法》规定的期限为30日。(三)起诉期限的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
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
的,适用前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
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
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四)起诉期限耽误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
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
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
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侵犯原告合
法权益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这种“认为”虽然是
一种主观上的认为,并不一定必须是客观上构成了侵犯,但原告所主张
的权利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却是原告主观“认为”的客观
前提。
二、有明确的被告。1.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
组织,非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2.被告参加行政诉讼不一
定是因为其做作出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因为起诉人认为其具
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出指控。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
告的诉讼请求有四种类型:撤销之诉、限期履行之诉、变更之诉、确认
之诉。)四、属于人民法院的受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即原告
请求保护的权益,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作用的领域。
19、行政起诉的受理:受理是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
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开始受理的诉讼
行为。
行政诉讼的审查:《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
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审查的条件:1.法定条件的审查,审查原告是否合格,被告是否明确、
合格;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事实根据是否具备,是否属于人民法
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2、法定起诉程序的审查,审查
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3、法定起诉期
限的审查;5、审查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完整,手续是否符合法律
要求。
对不同情形的处理:1、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
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
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
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
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
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
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
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
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
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
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20.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
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
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
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1、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
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
定先予执行。
撤诉的规定: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人
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
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裁定。视为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人民法院合法传
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未经法庭许可,原告中途退庭。
22、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
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
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
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停
止执行的。”这一规定表明,诉讼法采取的是“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实体行政法和
行政程序法的规范,对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
查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特征:1、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是法律规范的第二次适用3、具
有最终法律效力的适用4、法律适用原则上解决的是合法性问题,除少
数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外不解决合理性问题5、适用的是实体行政法
和行政程序法
22、如何理解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
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
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
一致的,由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对不合法的规章有权拒绝适用。人民法院在审查具
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不能依据规章,但同时又离不开规章,参照的基本
含义有四个方面:1、规章符合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
用;2、规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应当适用;3、对于应
当适用规章的案件,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该行为合法;4、对于不应当适用的规章,如果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不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违法。
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的
效力不容许怀疑和否定,无权拒绝适用,只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行为合法,对于规章人民法院
有判断是否合法、选择是否适用的权力。但是,不得在判决中却认规章
违法或无效。
规章的参照适用规章也称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
规章。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规章,其确切
涵义并非简单的参考并依照,而是在参考、审视以后决定是否应该适用,
它表明,总体上行政规章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没有必然的适用效
力。
报请解释、裁决制度的七种情形: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
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
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4、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其所辖的省会市较大的市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之间发生冲突由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裁决5、地方性法
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
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
国人大常委会裁决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7、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
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之间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发现需要报请裁决时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层报到,由最高
院送请裁决。
23、法律适用的冲突: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
的过程中发现,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法律文件作出了不同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会产生不
同裁判结果的现象。
类型:1.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之间的冲突2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
冲突3不同效力层级的冲突4平级冲突5效力层级不明的冲突6
新旧法冲突
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一般解决办法):1上位法规定优于下位法规定2
基本法律规定优于非基本法律规定3特别法规定优于一般法规定4平
级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效力5新法规定优于旧法规定6法的适用不溯
及既往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优先适用8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就行政案件中
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种类:行政诉讼按不同的诉讼审级程序中又具体地表现为行政诉讼一
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一审判决是指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
时,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行政赔偿等相关争议所作的处
理决定。
一审判决形式:
1、维持判决: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合乎法律规定,从而予以维持的判决。适用条件:1具体行政
行为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4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不存在合理性问题。
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原告的实体请求不予满足
的判决。适用条件: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
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
请求的情形。
3、撤销判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其全部
或部分予以撤销的判决。
适用条件: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
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4、确认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与否所作出的确认判决。
5、履行判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
职责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适用条件:1被告有法定职责,且相对人曾依法作出申请2行政机关不
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6、变更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行政案件时,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变
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判决。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二审判决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被上诉行政案件终结时,就被上
诉一审判决以及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行政赔偿等
争议性问题所做的处理决定。
类型: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再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确有错误且已生效的判决的申诉案件重
新审理终结时,就已生效判决中所涉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24、三大诉讼联系和区别:
一、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之处1、性质和作用相同。证明是沟通实体
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从实体的规定上看,
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
2、证明的方法基本相同。及都采用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的等
方法进行。
二、三大诉讼的区别:1、三大诉讼受理的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
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作
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刑事
诉讼则是为了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2、三大诉讼适用的法律
规范不同,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等;行政诉讼适用
行政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刑事诉讼适用刑
事法律规范,如刑事诉讼法等;3、三大诉讼的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发
生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行政诉讼只发生在
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刑事诉讼发生于司法主体与
违法犯罪分子之间。4、三大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同,民事诉讼中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如一方起诉,另一方可以反诉;行政
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对等的,如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一方起诉,行政主体一方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刑事诉讼双方的诉
讼权利是不对等的,犯罪分子只能是处于被追诉的地位而没有反诉等
权利。除此之外,三大诉讼还有其他很多的区别。
【篇二: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4.25”联考的帷幕刚刚落下,新一轮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的战斗即将打
响,吉林省下半年组织实施县级及其以下机关和专门面向优秀村(社
区)干部招录乡镇公务员职位的考录工作。谁能未雨绸缪领先他人一
步行动,就决定了谁就能在考公大军中杀出一条血路,夺得最后的荣
耀。令人头疼的常识模块,更要早做准备,方法得当,利用真题,寻
出题规律。2014年吉林省常识乙级第9题考的是自2014年3月
15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5年上半年的吉林省考甲级
第3题和省考乙级第5题考的是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
保护法》。由此可见,新修订的法律极有可能成为法律常识的考点。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行政诉讼法》重要内容整理如下:
1.新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
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2.管辖:(1)复议案件的管辖,可以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共同管
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新增跨行政区域管辖:程序必须经最高院批准,由高级法院根据审
判实际情况确定。
3.复议案件被告的确定:(1)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2)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根
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原告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原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完善证据制度(1)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
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
据的除外。(2)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
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3)原告可
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
被告的举证责任。
5.起诉期限:(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
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新增“可以不公开审理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
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7.新增“先于执行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
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
裁定先予执行。
8.新增“可以调解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
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
的案件可以调解。
9.新增“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1)事实清楚、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2)第一审行政案件,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3)案件类型: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
当场作出的,或者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或者属于政府信息公
开案件的。此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简易程序的审理: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10.申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
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11.修改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1)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
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2)
新增措施,“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3)向监察机关或
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
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不仅是司法领域的大事件,也是社会
热点,吉林华图提醒大家请留心备考。
【篇三: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
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
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
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
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
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
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
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
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具体要求:
a、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
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b、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发了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即
合目的性;
c、所采取的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方式,即适当性、最小损害性;
d、不得任意迟延或不作为。
(3)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
的决定,尤其是不力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具体要求:
a、行政公开,包括行政活动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情
报信息资料公开等,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b、行政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如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
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当回避,防止出现行政偏私,保障行政公
开;
c、说明理由;
d、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e、不单方接触;
f、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
(4)便民高效,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
行法定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具体要求:
a、严格遵守法定时限;
b、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c、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
信息,讲究信用信守承诺、保护相对人信赖。具体要求:
a、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后不得随意改变,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既得利益
和合理期待;
b、如因公共利益特别需要或其他法定原因确需改变,必须按法定权
限和程序进行;
c、因为改变而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
要给予公平补偿。
(6)权责统一,指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统一。具体要求:
a、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
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b、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
利和责任的统一,并要建立完善追究责任的机制。
5、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范围:
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
是以其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
法律责任的主体。
特征: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相对人有对应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
事人;
(2)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
(3)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政主体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职权性)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授权性)。
6、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1)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是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
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行政机关是一个法律术语,指为实现行政目
的而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行政主体包括了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三个部分;
(3)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时,
身份是机关法人,属于民事主体。
7、法定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区别:
(1)是否需要法律依据。法定授权的组织,授权必须有法定依据,若授
权没有法定依据的,则应当视为“委托”;受委托的组织据,除法律特
别规定,不需要法定依据。
(2)是否享有行政职权。法定授权组织在经授权后自身享有被授予的
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在经委托后,并不因此获得法定的职权,仅享有
该职权的行使权。
(3)行使权力的名义不同。法定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
自己名义行事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无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
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
(4)责任承担主体不同。法定授权的组织由自己依法承担相关行政责
任;受委托组织不承担受委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后果,而由委托行政机
关承担。
8、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针对的相对人是否特定。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是否与行政主体具有行
政上的隶属关系。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
受行政法规范约束的程度。
(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能否在没有行政相
对人申请时主动实施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成立是否需要行政主
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6)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生效是否附有
一定的条件。
(7)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
否有利。
(8)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必
须具备法定形式。
(9)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待自己法定职权和
职责的态度。
(10)平时行政行为与紧急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行为背景条件。
9、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成立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2)行政行为的本质必须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4)行政行为在外观上必须具有使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的
一定的存在形式。
合法要件:
(1)行政主体合法;(2)行政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适当、真
实和明确;
(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
10、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通常表现为某种特定
的法律拘束力和强制力。
(1)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对任何人都具
有被推定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确定力,又称不可改变力,是指已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
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3)拘束力,是指已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和限制行政
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4)执行力,是指已经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
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11、行政行为的失效:
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可因下列情况丧失法律效力:
(1)撤销;(2)变更;(3)废止;(4)终止;
1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对行政程序立法
和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且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具体规范中的基本
准则。
(1)程序法定原则;(2)公开原则;(3)参与原则;(4)公正原则;(5)
效率原则;
13、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2)告知制度;
(3)调查制度;
(4)听证制度;
(5)说明理由制度;
(6)辩论制度;
(7)回避制度;
(8)职能分离制度;
(9)情报公开制度;
(10)不单方接触制度;
(11)时效制度;
(12)行政救济制度;
14、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准予其
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
律的一般禁止,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
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
为;
15、信赖保护原则:
包含三层意思:(1)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并生效,非有法定
事由和非因法定程序,不得改变。(2)行政机关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
能改变或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第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
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第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的,且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
许可。
(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6、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17、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法律的设定权: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设定必要的行政许可,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以适当限制;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对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
律的,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a、在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
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b、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起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
的设定权限制:a、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b、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c、不得设置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
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d、不得设置限
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行政许可。
(5)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外,国务院
部门规章、省级以下地方部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
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8、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听证;
(4)期限;
(5)变更与延续
19、行政许可的撤销的法定情形:
(1)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
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e、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
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3)不予撤销违反许可的情形。虽然出现了可以或应当撤销的法定情
形,但是撤销许可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予
撤销。
20、行政许可的注销:
行政许可的注销是基于特定事由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
收回行政许可证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活动。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1、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
(2)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法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
实施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外部行政相对人;
(4)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和教育,促使其以后不再
重犯,又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2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行政主体对所属的行政公务人员因违法、违纪所给予的一
种行政制裁。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均属行政制裁,但有如下区别:
(1)主体不同;(2)对象不同;(3)形式不同;(4)救济的途径不同。
23、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加处一定数额的,
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处罚与执行罚虽然都有处罚
的外在形式,但有如下区别:
(1)行为的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适用的次数不同。
24、行政处罚的种类:
(1)学理上的分类:a、申诫罚;b、财产罚;c、行为罚;d、人身自
由罚。
(2)法定的种类:a、警告;b、;c、没收;d、责令停产停业;e、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f、行政拘留;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行政处罚。
25、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创
设行政处罚的活动。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的设定权包括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
并且法律是我国设定人身自由罚的唯一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有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
政处罚,p217;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
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只限于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的行政处
罚,p217。
26、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给
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活动。
(1)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2)行政处罚的管辖;
(3)行政处罚的适用;
27、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
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a、简易程序;b、一般程序;c、
听证程序;
(2)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a、执行原则;b、强制措施。
28、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
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
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
时性控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有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而采取的,主要是起到预防、制止或保全等作用;
(3)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具有临时性、紧急性;
(4)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29、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学理分类:a、预防性、制止性和保障性强制措施;b、对人身的
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c、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和近
击行政强制措施。
(2)法定分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0、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
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主要是为行政相对人确定了义务的行政行
为;
(2)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
(4)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以强制的方式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31、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学理上的分类: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
(1)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
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措施。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2)直接强制。是指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
依法直接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以达到与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同状
态的措施。
32、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1)催告;(2)陈述与申辩;(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4)送达;
(5)实施强制执行。
33、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
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
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
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裁决的活动。
特征:(1)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
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同时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
查;(3)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原则;(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
要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审理的方式;(5)行政复议是法定的
程序性活动。
3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和适当性及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
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
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
此遭受拖累。
(3)司法最终原则:指除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终局以外,当事人对行
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终审判决才具
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35、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事项
(1)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
调解或其他处理决
定;
36
37、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期限:60日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4)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延长期限
不超过30日。
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指发言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特点:(1)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原被告是恒定;
(3)其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行政行为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般原则:(1)法官对行政案件独立审判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
终审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检察院
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特殊原则:(1)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2)行政诉讼的对象是具体行政机关;
(3)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3、行政诉讼不予以受理的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为;
(5)依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
(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侵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5、地域管辖的五种情形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
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
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5)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由最
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管辖。
6、当事人、参加人和参与人的关系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
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
诉讼参加人除指诉讼当事人外,还包括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与人是所有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或某个诉讼阶段参与诉讼活
动的人,不仅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
员。
7、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和资格
概念: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
诉,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资格:(1)原告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3)原告必
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
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起诉;
(2)有权起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
起诉;
8、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类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
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
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作为被告,得到法律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时成为被告。
(8)内设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内设机构得到法律法规
的授权时成为被告,没有得到授权时,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9)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的文件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9、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其
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1)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人;
(2)第三人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第三人参加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
(4)参加诉讼的方式包括申请参加诉讼和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0、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和举证责任:
证据:指一切用来证明行政诉讼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为现场情况所作
的书面记录。
举证责任:
(1)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
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告的举证责任:a、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
证据材料;
b、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c、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
的事实
d、其他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举证规则:(1)被告举证的范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根据
和规范性文件(全面证明合法性)
(2)被告举证的期限: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证据。
(3)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
据。
(4)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
据之日提供证据。
优势证据规则:p365
1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2、撤回起诉的类型:
(1)申请撤诉:自动申请撤诉;因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而申请撤诉
(2)视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的;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的;
13、二审与再审的区别:
二审:指上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法院未生效的行政判
决、裁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再审:指法院发现生效的裁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根据检察院的
抗诉,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区别:(1)审理对象不同;(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3)提起
的理由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5)审理的法院不同;
14、行政诉讼参照适用规章的地位
“参照”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考、依照规章的有关规
定,但参照不能作为依据
予以适用,而只能作为参照有选择地适用。
15、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1)维持原判: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
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驳回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4.其
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3)确认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2.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可撤
销;3.被诉行政行为不成立或不具有法律效力;4.被诉行政行为违
法,5.但撤销会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4)撤销判决: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
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
(5)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6)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
限内履行。
16、二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1)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依法改判: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原审理由由于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17行政诉讼裁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1)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
(2)管辖异议的裁定
(3)终结诉讼的裁定
(4)中止诉讼的裁定
(5)移送或指定管辖的裁定
(6)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的裁定
(7)财产保全的裁定
(8)先予执行的裁定
(9)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10)补正裁判文件中的笔误的裁定
(11)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12)提审、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裁定
18、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指法院为例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某些
特殊事项所作的决定特点:(1)行政诉讼决定所解决的是诉讼过程
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
(2)行政诉讼决定是为了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3)行政诉讼决定不是对案件的审判,不能以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当事
人只能申请复议;
19、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
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
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
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
决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
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
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
裁定、决定与判决的区别: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
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决定用于某些特定事项。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和决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
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
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采用的形式不同。裁定和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
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
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4)期限不同。裁定上诉的期限是裁定作出后10日内上诉;判决是在
作出后的15日内上诉。
20、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关系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
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联系: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
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区别:
(1)发生的前提不同;行政赔偿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行政
补救是对因公共利益而受损的行政性对人提供补救.
(3)补救的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4)发生的时间不同;行政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行政补救既可
以在损害产生之前,可以在损害产生之后。
(5)依据不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
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08:56: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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