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1.法律优先P18法律对于行政权之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应不发生效
力。
2.法律保留P19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
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事实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3.行政主体P28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与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
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确认P103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
证明并加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强制P150行政主体为了
(1)制止违法行为、
(2)防止证据损毁、
(3)防止危害发生、
(4)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1)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事实暂时性限制或者
2)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以及
3)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
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6.行政强制措施
P152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1)制止违法行为、
(2)防止证据损毁、
(3)防止危害发生、
(4)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1)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
2)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
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7.撤诉P322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裁定前,原告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撤回起诉时是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具体
表达。
8.行政补偿P370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1)因合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失,或
2)相对人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时,
国家基于保障财产权和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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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信赖保护原则P23
信赖保护是指因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了对某种利益的正当、合理信赖,行
政机关便不得随意更改此行为,假设确需改变此行为,则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由此遭受损失予以赔偿或
补偿。
要求:
(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以保护行政相
对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
(2)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意行政行为后,即使事后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
不会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
行为将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
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
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
应当进行利益衡量。
2.行政相对人权利P54
(1)申请权:请求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其某种利益需求
(2)参与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
(3)了解权: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
(4)受保护权: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在受到他人阻碍、侵害时,受行政主体保护
(5)受益权: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或同获得现实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权利
(6)受平等对待权: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主体平等对待的权利
(7)陈述、身申辩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自身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
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
(8)抵抗违法行为权:行政相对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抵抗行政主体实施的明显违法或重大违
法行政行为的权利。
(9)行政监督权:行政相对人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提出批
评、控告、检举,并就如何改善工作、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10)行政救济权: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违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或者是行政主体实施
的合法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获得相应行政救济的权利。
3.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P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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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行政主体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够产生行
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特征:
1)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
2)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责任的行为;
3)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4)具有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
4.行政许可的原则P106
(1)许可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益、范围、条件和程序,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
行政机关平等地对待每个相对人
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实现一种实质上的平等
(3)效力与便民原则
履行行政许可职能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许可事项,不得无故拖延,而且必须以最小
的许可管制成成,实现既定的行政目标。
(4)权益保障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
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革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和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5.行政处罚的原则P141
(1)处罚法定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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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依据、程序是法定的;
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或者可以被撤销。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公开:设定、规定的文件公开;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建立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通过教育使受罚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教育以处罚作为后盾,使受罚者引以为戒。
(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
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6.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P245-P250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1)以国家名义事实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
2)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发动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内部行为,内部人事管理关系〕
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各类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P282
(1)证据法定形式的多样性: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2)来源的特定性:主要来自与行政程序,并且主要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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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4)证据规则的特殊性。
8.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P350
(1)主权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在法律上不存在隶属关系。审判权是国家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涉外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必须维护国家主权,行使独立的司法管辖权。
(2)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时,享有和承担与中国公民、
组织同样内容、范围与性质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能因为其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而增设其诉讼义务或限制其某些诉讼权利。
(3)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
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它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
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使该国公民、组
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的行政诉讼权利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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