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学上的行政
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务组织为了公共利益而作出的执行和管理行为,它是行
政执法、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的总称,包括行政管制行为、公务行为和援助私人
行为三种类型。
二、行政法
1、含义:是关于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授予和分工、行政权力的行
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并进行救济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2、特点:
①行政法是创设和标准行政主体的法。
②行政法是授予行政权力和对行政权力进行分工的法。
③行政法是标准行政权力的法。
④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法。
⑤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法律救济的法。
3、内容:
①无法制定统一行政法法典,但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典。
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③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
三、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1、制定法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行政标准性文件、条约与协定。
2、非制定法法源: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
四、行政法基本原则
1、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律标准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
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提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
来的主要标志。包括规则、原则和基本原则。
2、特点:
①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标准中,表达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标准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
性标准。
③是一种基础性标准和抽象性标准。
3、作用:
①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②有助于理解行政法或对行政法做出解释。
③指导行政法的实施。
④弥补法律标准的不足。
4、内容:
⑴依法行政原则
1、含义: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取得和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使行政权
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内涵:
①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②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
③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④任何违法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
⑵合理行政原则
1、含义:合理行政原则指行政行为要客观、公正和符合理性。
2、要求:
①行使权力的动机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
②行使权力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
③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
④符合比例原则〔必要、利益平衡、损害最小〕。
⑤符合先例原则。
⑶行政公开原则
1、含义:行政公开原则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
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
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
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
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2、意义:
①行政公开是行政权力膨胀的必然结果。
②预防和控制行政权力滥用。
③满足社会公众参政议政的意愿。
④提高行政行为可接受性。
3、内容:
①行政立法公开:制定行政法律标准性文件的活动公开〔公布草案、听证、
征求意见等〕;行政法律标准性文件公开。
②行政信息、情报公开:行政机关职能配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相对人
办事需提供资料公开;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公开。
③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
⑷行政效率原则
1、含义: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以尽可能少的时间、人员
和经济消耗,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2、要求:
①行政立法要考虑行政效率的提高:时限、简易程序。
②行政决策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考虑投入产出。
③严格遵循行政程序法律标准和时限的规定。
⑸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1、来源: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也叫正当程序、程序正义原则等。
2、含义:①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②行为说明理由③听取陈述和申辩
⑹越权无效原则
1、含义: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
2、内容:①无权限②级别越权③事务越权④地域越权〔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
定〕
⑺信赖保护原则
1、含义: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
复无常。
2、内容:
①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②事后发现授益行政行为有违法或不正确行为,除非该行为存在会严重损害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如非相对人过错,不得撤销或改变。
③如因法律法规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于公共利益考虑需要撤销或改
变行政行为,应进行利益衡量。
④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应当给相对人赔偿。
⑻比例原则
1、含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利益保护。
2、要求:
①作出对相对人的不利行为,应当是到达行政目标所必须的。
②利益衡量:公益获得大于私益受损。
③在多种可选择方案中,实施方案是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和损害最小。
五、行政组织
1、种类:
①中央行政组织与地方行政组织。
②一般行政组织和专门行政组织。
③委员制行政组织和首长制行政组织。
④常设性行政组织和非常设性行政组织。
2、关系:
⑴行政组织之间的纵向关系
①监督:权力表现为查明权、指挥权、介入权、纠正权。
②代理:不涉及公权力行使情况下,授权下级行政组织代理执行职务,临时
性。
③委托:将自己权力委托下级组织行使,需要有法的规定。
⑵行政组织之间横向关系
①合作行政关系:“会同”;“征求意见”。
②公务协助关系:
A.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隶属性的指挥关系。
B..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协助不是其本职工作。〔公安机关除外〕
六、行政主体种类
1、中央行政组织
①国务院办公厅
②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
③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
④国务院直属机构
⑤国务院办事机构
⑥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⑦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⑧国务院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
2、地方行政组织
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市、县、乡
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③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上下级的关系
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3、被授权和受委托的组织
⑴被授权的组织
1、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条件
①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关系。
②具备与所行使职能有关的工作人员。
③具备行使职权所需要的设备和条件。
④需要检测等工作的,具备特定的条件。
2、种类
①行政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专门设立机构
②企业组织:盐务公司
③事业组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④社会团体、众组织:工会等
⑥基层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⑦行业组织
⑵受委托的组织
1、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
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区别
行政名义
效果归属
承受对象
创设结果
诉讼地位
条件程序
行政授权
被授权方
被授权方
组织
新行政主体
被授权方
相对严格
行政委托
委托方
委托方
组织、个人
新行为主体
委托方
相对宽松
七、公务员
⑴条件、义务与权利
1、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年满十八周岁;
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④具有良好的品行;
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⑥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义务
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⑤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⑥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⑦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⑧清正廉洁,公正正派;
⑨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权利
①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③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④参加培训;
⑤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⑥提出申诉和控告;
⑦申请辞职;
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⑵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争议
1、双方关系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行政主体有管理、处分等一系列权力
①适用内部途径解决争议,通过复核、申诉途径解决,排除司法审查
②实行聘任制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务员与上级领导的争议
①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
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②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
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③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和效力
⑴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行为主体合法要求做出行为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
机关或其他组织,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身份。
2、行为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
权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被委托的组织必须
在委托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
3、行为内容合法:行政行为对权利义务的处理必须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原则和条件等。
4、行为程序和形式合法:程序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必不可少的过程和步骤。形
式指行政行为作出所需的形式要件。
⑵效力
1、公定力:也称为推定有效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管是否合法,都
被推定为合法而具有法律效力。
2、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
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
①包括:
a.形式确定力: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实质确定力: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可以撤销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上级行政主体
或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作出行为主体。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
的法律效力。包括:a.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b.对行政主体自身的拘束力c.对其
它国家机关的拘束力
4、执行力: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
的法律效力。
注: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
九、抽象行政行为种类
⑴行政立法行为
1、含义: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活动。
2、内容:
①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授权行政主体不能行使行政立法权。
②所立之法仅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③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三类行为。
3、特点
①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②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针对性。
③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4、分类
①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②执行性立法和创新性立法。
③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5、原则
①依法立法原则
②民主原则:公布草稿;听证;专家论证等
③法制统一原则
6、程序:a.立项b.起草c.审查d.决定、公布
⑵制定其他行政标准性文件行为
1、含义:其他行政标准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
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行为规
则的总称。
2、内容
①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非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
②国务院非部委、直属局部门制定的文件
③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文件
④区、市、县政府制定的文件
3、种类
①创制性文件:a.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b.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
②解释性文件:a.法定解释性文件b.自主解释性文件c.指导性文件
4、法律地位:
①法定解释性文件以外的其他标准性文件对法院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源。
②对特定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拘束力:
a.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b.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
c.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
⑴基本原则
1、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效率原则
4、保证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法律救济的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依法变更或撤回生效许可应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实行法律监督〕
⑵设定权限
1、可设定事项
①〔普通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贸易、测绘〕、公共安全〔危险品生产、
运输、经营,药品生产〕、经济宏观调控〔投资立项、产业布局、进出口
管制〕、生态环境保护〔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土地、矿产、草原、水〕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
置〔出租车牌照、公共汽车运营线路〕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
〔自来水、煤气、电力、电信、邮政〕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
的事项;
③〔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
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律师、医师、
药剂师;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
④〔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
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标准,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
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定点屠宰场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⑤〔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企业法
人登记、〕;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b.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c.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d.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各级文件可设定权限
①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要尽量少设行政许可。
②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来不及制定法
律、行政法规,又确实需要通过设定行政许可来管理〕,国务院可以采用
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
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
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
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③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地方
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
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
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注: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有四项禁止:
a.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事项;
b.不得设定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
c.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或个人到本地区经营;
d.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十一、行政处罚
⑴种类
1、学术分类:a.人身罚b.财产罚c.行为罚d.申诫罚
2、法条列举分类:a.警告b.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d.责令停产停
业e.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f.行政拘留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行政处罚。
⑵管辖
1、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
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⑶适用原则及条件
1、改正违法行为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
2、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
政处罚。内涵:
①法律上可规定多个主体对同一行为有处罚权,但一个主体实施处罚后,其
他主体不得再依据同一个行政法规对该行为再次实施处罚;
②对一个行为不能根据不同标准作出同一类处罚,只罚一次就实现管理目的
了;
③难点: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标准,一主体或多主体可依据不同标准
进行不同种类的多次处罚;
④一行为违反一标准,可并处不同种类处罚;
⑤一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和刑法标准,折抵。
3、职能别离原则
①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别离。
②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
员应别离。
③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的机构应别离。
4、行政处罚的免责事由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
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
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条件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处罚的时效
①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为6个月〕。
②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③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④治安管理处罚中“发现”以受理案件为准。
7、行政处罚折抵刑罚
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
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
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⑷程序〔这里以课件为参照〕
1、条件:
①查明事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
政处罚。
②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当事人的申辩权和陈述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
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简易程序
①当场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②当场处罚的法定手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
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
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
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
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③不服处罚可提请复议或诉讼: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一般程序
①取证: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②证据的收集和相关人的义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
人员应当如实答复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
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
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③处罚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
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④处罚决定书及其内容: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
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a.当事人的或者名称、地址;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
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⑤送达及其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⑥处罚的成立条件: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不
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
外。
4、听证程序:
①条件:
a.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不要求,不举行〕。当事人不
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②听证的范围、程序
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b.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c.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d.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f.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
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③听证后的决定:行政机关以调查结果作出决定。
十二、具体行政行为
⑴行政强制行为
1、原则:①法定原则②比例原则③协助执行原则④救济原则
2、行政强制措施的形式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对公民身体强制检查;
②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
③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对产品或商品的强制检验;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形式
①间接强制
a.代履行:也称代执行是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在相对人依法负有执行行政决
定的义务又逾期不履行时代其履行的行为。
b.执行罚:一种间接执行方式,是指行政机关通过科以金钱义务而强迫相对
人执行义务的方式。
②直接强制:a.对财产b.对人身。
⑵行政给付行为
1、含义: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提供应贫困、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的人,或者遭遇特定困难的人一定的物质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一种不带普遍性的受益性行政行为;
②单方行政行为;
③可依法作出,也可依职权做出。
3、类型
①收入替代型给付
〔遗属抚恤金、伤残抚恤金〕;
b.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安置费;
c.特定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退职人员〕离退休金。
②保证足够生活支出型给付:
a.儿童补贴b.住房补贴c.特殊工资、配偶、交通补贴。
③缓解贫困型给付:a.最低生活保障b.社会福利金c.助学贷款。
4、原则
①禁止歧视原则
②自愿受助、最低保障原则
③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原则。
⑶行政征收行为
1、含义及种类:行政主体为满足社会需要,依法向特定对象征收一定的货物或
者货币,并参与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再分配的行为,包括收税和收费两种。
2、特征:①强制性②无偿性③法定性
3、程序:②征税事项的登记②缴纳鉴定③缴纳申报④款项征收
4、原则:①法律保留原则②适当原则③明确、公开原则④效率原则
⑷行政确认
1、概念与特征:行政主体依法队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
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点:①依申请的行政行为;②要是的行政行为;③羁束的行政行为;
3、类型:①认可②证明③登记④批准⑤鉴证⑥行政鉴定
⑸行政裁决
1、概念:有权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
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2、特征:
①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主体的行为;
②必须存在争议或纠纷并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为前提;
③针对与行政管理有一定关联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
④具有法律效力;
⑤非终局性。
3、类型:①权属纠纷裁决②侵权纠纷裁决③损害赔偿纠纷裁决
⑹行政合同
1、概念: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在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
的前提下,为到达特定行政法律后果与行政向对方的组织或个人签订的协议。
2、特征:①行政性②合意性③法定性
3、类型: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②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合同③公共工程合同
⑺行政指导行为
1、概念: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
主动采取或防止一定的行为,以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行为。
2、特征:①行政性②非强制性③非法定性
十三、行政复议
1、含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
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
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
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基本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公正原则③公开原则④及时原则⑤便民原则
3、范围: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
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By:李彦庆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08:46: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731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