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全文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07 07:39: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深圳居住证快速办理)

劳动法全文解读

Interpretationofthefulltextoflaborlaw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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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全文解读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新型劳动争议案例不断出现,

而一些争议案件的解决则因为新法新规定而有了变化。这里我

们选择了8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经调解或谈判而和解,

有的通过裁审才使争议得以平息,但这些案例的解决无一例外

地告诉我们,新法对规范劳动关系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积

极作用已经显现。

案例回放:今年2月,“卡夫”完成对达能饼干业务的

收购后,决定将其在中国的总部由北京搬迁至上海,这涉及

250多名员工的切身利益。“卡夫”职工火速成立工会,要求

与公司进行集体协商。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也指出

“卡夫”的行为“程序违法”。后在社会***的关注下,双方

终于就总部搬迁的员工安置之事达成了和解,签订了专项集体

合同。员工获得了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金,公司也挽回了社会

影响,保证了搬迁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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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

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于卡夫

公司当初没有进行平等协商,即使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了经济补

偿,仍被有关部门指责“程序违法”。俗话说:“一根筷子易

折,一把筷子难断。”新法的这条规定大大拓宽了职工集体维

权的法律渠道。

案例回放:今年7月,四川省旺苍县某企业在劳动保障

局的主持协调下,一次支付职工奉云双倍工资8300元。奉云

自20xx年12月起在企业看大门,企业始终未与之签订劳动合

同。他在《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中得知,用人单位不与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的工资,随即向县劳动监

察大队投诉。后企业除全额支付6个月工资4800元,再一次

性支付其赔偿工资3500元。

新法亮点:为了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加大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资。”但需注意的是,此规定情形应当发生在今年2月1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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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并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第2个月开始计算,而且该条款

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根据《劳

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也有义务与用

人单位积极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责任在劳动者而不在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未必会得到

支持。

案例回放:今年2月,西安xxx学院乐器厂农民工党义

军和李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乐器厂单方解聘的行为

违法,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此前接到辞退通知的李浩在乐

器厂当了19年的油漆工,乐器厂却从来没和他签过劳动合同,

没缴过社会保险。今年5月,劳动仲裁支持了两位员工的请求。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扩大了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劳动法》中“同意续延”限制,

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

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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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今年7月,北京东城法院宣判京城首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雇案,驳回了员工当事人的全部请求。20xx

年,这位员工入职日立数据,第二年10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经理。公司称她的工作范围包括数

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随后她还表示停止数据

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今年3月,因她

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

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有人称之为“铁合同”,

但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情形,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此案的关键并不是员工在数据录入工作中

总是出错,而在于公司曾通知她参加改进业绩计划,如果业绩

改进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她予以拒绝。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

单位规章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解除。

案例回放:今年7月,西门子(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创下本市解雇赔偿之最。谢先生1995年6月进入xxx有限公

司担任销售工作。20xx年10月,被调入西门子(xxx有限公

司担任公司安徽省总经理。今年4月18日,公司单方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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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解雇。谢先生6月向浦东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诉,要求恢复

劳动关系。公司方坚持不肯恢复劳动关系,谢先生遂提出300

万元的补偿要求。经调解,双方最终就补偿135万元达成一致。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

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需注意的是,今年开始实施

的《劳动合同法》对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设定了双重上限,

即经济补偿基数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经济

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案关键是在于法律尊重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案例回放:今年4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首次裁

决两名飞行员零赔付解除劳动合同,驳回新华航空公司的全部

反诉请求。3月,中国新华航空飞行员王振军和郭岳炳申请劳

动仲裁,要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合同,遭新华航空反诉,分别

被索赔5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补偿费。对于新华航空要求两名

飞行员支付空职成本和管理费的主张,仲裁庭认为,这笔费用

是航空公司根据自己的利润和管理情况自行测算的,在两名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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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员不予认可,航空公司又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庭不予

支持。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有一个重要变化:取消了

《劳动法》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

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

定违约金。由于两名飞行员在转业前就已是空军的成熟飞行员,

航空公司并没有为他们花费巨额的培训费用,而且根据民航局

的有关规定,飞行员70万至210万元之间的“转会费”应由

接受飞行员的“下家”而不是飞行员个人承担。据此劳动仲裁

认为新华航空不得要求飞行员承担违约金。但此案尚未尘埃落

定,另外其他判例显示,飞行员跳槽也不都是“零赔付”。

案例回放:今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

学历案作出终审判决:徐女士返还公司补偿金及部分多得

的工资,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万余元。几年前,徐女士持

伪造的xxx大学双学士学历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高

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000元,后增加到

13000元。去年2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其签署了协

议,支付徐女士相当于4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

代通金共计65000元。去年8月,徐女士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2万余元。9月,公司得知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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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的学历纯属伪造,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要求徐

女士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

失。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了劳动合同订立中

的知情权问题,第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时,劳动

者有如实告知义务。此案中徐女士伪造学历,属于《劳动合同

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

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形。

案例回放:今年3月,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发出本市首例

申请劳动报酬支付令。夏火林等13名员工均在xxx有限公司

从事铸造工作。对于员工的工资发放,该企业一直采用年初向

员工预先发一部分,其余的工资等到年底一次性发放的方式。

到了20xx年,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屡次拖欠其他企业货款,

并且被这些企业告上了法庭。由于该企业支付工资能力有限,

便开始拖欠员工工资。此事被金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

监察中发现,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支付员工的工资,

员工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愤然向金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讨薪

支付令。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还将民事诉讼中的支付令制

度引入劳动争议,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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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据此劳动者无需经过劳动争

议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文(20xx年7月1日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xx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

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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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

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

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

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

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

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

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

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

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

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

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

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

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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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

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

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

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

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

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

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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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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