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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法:狭义得指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
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即1994..7.5通过,1995.1.1
施行的劳动法。
劳动法上的劳动特征: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为基于契约关系;为有偿的;为职
业的;为在于从属的关系。
劳动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其它。
(简答)劳工法的功能: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
和创造性。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团
结。
5、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简答、论述)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
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劳动关系的种类:1、以用人点位的性质划分,可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
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2、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国
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
3、以劳动关系表现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
非标准劳动关系。
(选择题)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和处理
劳动争议关系
劳动法的起源: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
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使用范围;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特点:
劳资关系相对缓和;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
展形成冲击和挑战;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
新中国的劳动立法经历了以下几个标志性阶段: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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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
3、1957——1976年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
4、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时期。
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1905年伯尔尼国际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禁止工厂女工
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标志着国际立法的产生。
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6月正式成立。1919至1939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
1940至1945二战期间作为独立机构存在;1946年到现在,成为联
合国专门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市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特点是三方性原
则。
(必考多选)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
国际劳工局(秘书处)。
中国:1944年成为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1971年11月16日恢复席位。1983年
到2010年9月,中国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分析说明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的形式: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国际劳工立法的主要内容:
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关于就业政策、职业介绍、职业保障方面的规定;
关于最低工资、工资保障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简答)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原则”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多选,大概有印象即可)这章还有个重要问题:“核心劳动标准”主要体现在
八项国际公约中:
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强迫劳
动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就业歧视公约、同工同酬公约、
最低年龄公约、禁止童工公约
(选择)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立法最主要形式。
(选择)通过三分之二(一般通过什么决定绝大部分都是三分之二,个人经验)
(必考选择题)区别哪些是劳动关系(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
人用工不是劳动关系)
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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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
行为和财物;
劳动法律关系时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简答或者论述,这个比较重要,结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比较,相似,同时有可能
出两者的区别)
劳动法律关系要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
事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亦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
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
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关系分类: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消灭的人的意志活动。
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
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多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接受
职业技能培训权、生活保障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全面履行劳动义务;不断提高劳动技能;认真执行劳动安全
卫生规范;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论述)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
律上的表现形式,是现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外衣。
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
以积极的影响,使劳动关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与不断完善。
3、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指引、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
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区别: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
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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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
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
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权利义务。
4、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
5、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果。
6、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形式范畴,劳动关系属于内容范畴。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是
劳动者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
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它是劳动者左威劳动法律关系主
体的基本条件。
(论述)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的区别: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
3、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
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
4、劳动者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意见参
加了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就不能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章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
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简答)劳动就业特征:就业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就业必须能够使就业主体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这题上次考试就出过,谨防
(记住这三个词就行了,只会出多选)就业促进方针:一是明确劳动者自主择业,
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天门发挥就业潜能
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
现就业;
二是明确市场调节就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
基础性作用。
三是明确政府促进就业,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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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1、就业促进市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是就业促进的最主
要义务主体。
2、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
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
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就业权利主体不单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包括需要通过建
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法和并不需要
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非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二、建立就业共组目标责任制度
三、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
1、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产业政策;
2、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财政政策;
3、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税收政策;
4、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金融政策;
5、实行统筹就业政策(城乡统筹、区域统筹、体统筹);选择题
6、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7、实行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政策;
四、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
1、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
2、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
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4、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5、、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6、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7、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8、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职责;
2、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3、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4、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5、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
六、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
1、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总方针;
2、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
3、企业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
4、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
5、、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七、实施就业援助
1、就业援助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
2、就业援助的措施;
3、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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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
(选择)就业促进的目标:实现充分就业。
第四章(重点)
劳动合同概念: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简答)劳动合同特征:主体的特定性;主体地位上的从属性;劳动权利义务条
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劳
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
付。
劳动合同的立法概况:2007.6.29。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了《劳动合同法》,自208.1.1施行;2008.9.18国务院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的种类:1、以合同期限为标准的分类,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根据用工形式的不同分类,分为典型劳动合同和非典型劳
动合同。
3、按照劳动和他的存在形式进行分类,分为书面劳动合同、
口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
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
同可采用书面形式,业可以采用口头协议形式。
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
的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再
与介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而形成的一种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
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
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线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使用期,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宗旨用工是,用人单位不像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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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低小时标准。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
法律行为。全面履行原则、合法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
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是由的
出现,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或出现,从
而消灭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十分重要的论述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不同:
1.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主体特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后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2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前平等,之后不平等;后者地位平等
3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行为。后者为劳动成果
4风险承担不同
5酬金不同
6法律适用不同
这章十分重要,建议一定要看书,因为案例题从这里出,考点在于试用期合同和
无效合同,里面的内容看书理解
第五章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
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士、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
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简答)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侧重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
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定性;争议具有特殊性;具有劳动基
准法的效能。
集体合同的分类:1、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合同;
2、单一层次集体合同与多层次集体合同;
3、纲领性集体合同和具体性集体合同;
4、单层管理的集体合同与多层管理的集体合同;
4、定期的集体合同、不定期的集体合同以及完成一定项目为
期的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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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产生:英国
集体合同订立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坚固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补充保险和
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
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
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
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包括劳动法签约人和用人单位签约人。
集体合同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又约束力;
2、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有
无溯力和余后效力的问题。
3、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在什么地域、产业范围内发生
效力。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履行: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全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变更:是指集体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增减或修
改。
解除:是指集体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当事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
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消灭
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
2、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
4、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
5、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终止的原因:1、合同期限届满;
2、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我国公会的性质和地位:
性质:1、工会是职工众自愿结合的组织;
2、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
3、工会市工人阶级最广泛的众组织
地位:1、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
2、工会大都具有法人资格;
3、工会的永续性。
西方工会立法:1871年英国颁布的《工会法》为标志,工会最终获得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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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重要的论述题)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不同:
1主体不同
一方是用人单位和工会,后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内容不同
3目的不同
集体合同在于保护劳动者权利,后者在于明确权利与义务
4形式不同
集体合同必须书面
5适用范围不同
6效力层次
7争议类型及处理方式
集体合同因签订或者履行而发生;劳动合同处理方式包括协
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这题上次考过
第六章(重点,案例)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
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的特征:1、它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2、它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
3、它是实际工作时间与有关活动时间的总和。
工作时间的不同分类:
1、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从事职业
劳动的统一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工作周。
2、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许工作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
工作时间。
3、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
的工作时间。
4、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
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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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霞实行的,每日无固定
工作时间
6、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
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
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由支配的时间,
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
休息休假的种类: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女职工的产
假。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磋商。
第七章(重点)
工资:是指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获得的,用人单位以法定或约定方式祥劳
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工资的特征:工资的产生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工资标准的确定依据是劳动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约定;
工资的形式及支付方式是法定的;
工资体现了国家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双重属性
工资形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年薪等。
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最低工资概念: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
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
坐地生活费用;其他因素。
最低工资的特点:最低工资的保障范围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最低工资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最低标准;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
最低工资的计算和支付
计算:应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性
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这重点理解,选择题会出计算题,计算工资多少)
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也不包括在最低工资
支付:我国《劳动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
在的80低工资。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保障:
1、力求把物价上升控制在较温和的程度之内,即力求避免物价剧烈的、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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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的上升;
2、力求使职工货币工资以至少不低于物价上涨的幅度上升,并尽可能是职工
货币工资的增长率大于物价的上涨率。
工资支付: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
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性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欠薪支付保障等。
下列情形,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4、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
同的约定要求赔偿损失。
休假期间的工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抵御当地最低工资,但不得低于最
低工资的80%。
欠薪支付保障:包括欠薪索赔优先权制度、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欠薪报告和欠薪
预警制度等。
欠薪索赔优先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对欠薪单位就其欠薪优先索赔的权利。
欠薪预警保障制度:是指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对拖
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发出警示,并强制其补发拖欠的工
资,依法保护劳动者取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益的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
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
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的特点:
1、工资集体协商时通过法定的程序确定劳动者一方工资水平的方式。
2、工资集体协议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监督。
3、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工资集体协议,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法律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的特征:
1、劳动安全卫生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
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俺去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
1、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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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最早的劳动立法: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卫生法》、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的义务: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
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险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检查
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权利:1、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2、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就这
违章操作行为。
3、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
劳动者的权利: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拒绝权;监督权;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根据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
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
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队安全生产层层
负责的制度。
主要内容:1、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
中的责任;
2、规定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3、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包括在安全
生产责任制建立方面的责任、违章指挥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
管理失误以及失职生产的责任等;
4、规定了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的责任和安全检查人员应
负的责任。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是指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
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是参照或依据的各项指标或
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包括:1、劳动安全及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
2、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储运、适用过程中
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
3、特征设备安全技术标准和使用安全技术标准,安全
附件安全技术标准;
4、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
5、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特征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
6、气瓶产品标准;7、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
动的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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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评价,并据此确认其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包括: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对特殊岗位或特征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1)对特殊岗位人员的资格认证
(2)对特征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认证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
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适用的制度。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
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你刚才设备遭到破坏而建立
的基准制度。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的内容:
一、工厂安全技术准则;
1、工厂工作场所或环境的安全技术准则;
2、机械设备方面的安全技术准则;
3、电气设备方面的安全技术准则;
4、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安全技术准则
二、建筑安装工厂安全技术准则
三、矿山安全法律规范;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
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
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内容:1、防止粉尘危害的法律规定;
2、防止职业中毒的法律规定;
3、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的法律规定;
4、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的法律规定;
5、工作场所通风照明的法律规定;
6、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的法律规定;
7、职业病防治及处理的法律规定。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体而设立
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意义:1、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劳动法》第59条规定:精致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
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
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选择)用人单位有些列情形的,处以: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
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
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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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第九章(重点,案例)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对遭遇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因工
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等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或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
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3、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
4、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保险的调整对象和覆盖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特点:强制性;补偿性;广泛性;社会性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支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
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
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
施条件下位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国家财政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新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2、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
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
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4、工伤保险部同于养老保险,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
最早的工伤立法:德国1884年颁布的《劳工伤害保险法》,这也是历史上第二部
社会保险法规。
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1、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救治;
2、补偿损失,维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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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
4、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
(选择或者案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
渡、货车事故伤害的;
7、旮旯、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获得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在,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费率的方式:统一费率制;差别费率制;浮动费率制。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
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由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处于得不到工作机会或就业后又
失去工作岗位的状态。
失业保险的特点: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2、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3、待遇水平低;
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
失业保险立法:1905年法国率先颁布了失业保险法。随即,挪威、丹麦两国分
别在1906年和1907年建立了类似于法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是保险基金中的一项专项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用以保障
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资金。
特点: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各国一般采取5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
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
由国家、雇主、雇员三方负担;全部由雇主负担
失业保险基金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障基金的其他资金。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支出项目:
1、失业保险金: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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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
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
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享受保险待遇必须是非自愿失业的职工。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由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停止领取:
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
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通过的培训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
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
1、保障生育女职工和婴儿的身体健康,促进优生优育;
2、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3、有助于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
第十一章
劳动法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机关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
劳动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律责任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劳动法律责任要素:
1、法律责任主体是违反劳动法的单位和个人;
2、法律责任根据是法律责任主体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
3、法律责任的性质具有法律价值的否定性和事实内容的不利性;
4、法律责任形式表现为法律责任综合性特征。
(选择):
1童工5000元
2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延长工时3000以下
十二章
(多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设立的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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