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权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11-07 13:36: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北京市工商年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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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深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

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劳动者的劳动权被侵害的现象也日渐突出,成为

了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加上国际社会对保障人权的呼吁日趋强烈,劳

动权作为人权的总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强对劳动权的保护,是一个值得

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根据实际情况,在劳动权理论的基础上,试图

从法律角度对劳动者的劳动权保护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进而对解

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劳动权现状保护

一、劳动权概述

(一)劳动权的概念。

在人类历史上,劳动并非自古就与权利结合在一起。劳动上升为权

利是人类历史发展和进步的结果。劳动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源于以下

几个条件:第一,社会生产的发展是劳动成为权利的经济背景。长期以

来,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劳动都是人们必须从事的行为。在生产技术

落后和物质产品匮乏的条件下,通过劳动谋生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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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进行而没有选择的活动,因此对劳动根本谈不到什么权利的问题。第

二,日益强大和普遍化的权利意识是劳动成为权利的政治背景。没有一

种逐渐发展和高涨的权利意识,就不会产生普遍而强烈的权利需求。没

有一种普遍而强烈的权利需求,就不可能促使权利从自然法和道德层面

上的应然状态转化为法定状态。所以,没有一种普遍的权利意识劳动也

不可能上升为权利。第三,自由主义精神的重大转变是劳动成为权利的

人为背景。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主导的意识形态,它的变化

或转向对西方国家政治影响巨大。19世纪中叶自由主义的侧重点发生了

变化,它已经不再是个人画地为牢的消极自由了,而是转变为个人积极

参与的积极自由了。如果说消极自由强调个人对他人和政府的独立,那

么消极自由则突出在参与中实现自身的价值。正是由于自由主义精神的

转向,劳动作为权利,才逐渐得到国家的承认。①不过,在人类历史的

相当一个时期中,人们的要求并不是通过权利术语来表达的。甚至在权

利概念出现后,劳动权利也长期无人提起。例如,如罗马法上有一些权

利的规定,如家长权、使用权、地域权等等。但是那时并没有什么劳动

权。历史上最早承认劳动权的1848年2月法国政府的一项命令。虽然它

不久被废除了,但是却开创了劳动权逐步发展的历史。后来,1919年德

国宪法(魏玛宪法)明确规定德国人民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

维持生计。此后,工作权日益受到重视,并成为20世纪大多数国家宪法

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从一种必然的生存行为演变为一种权利需求,进

而得到国家的确认并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劳动权的确定无论对于社会

个体成员,还是对于社会整体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因为“没有权利

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人类社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享有权利乃是成为一

个社会成员的必备要素”。②劳动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是指因劳

动产生与劳动有密切的联系的各项权利总称。可以说,劳动权是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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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利益、自由、资格和能力。从外延上看,劳动权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广义的劳动权概念与劳动权利是等值的概念。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

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有时也可以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

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但上述分析也是相对的,

在各种著述和政府文件中,有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权、工作权和劳动

权利这三个概念,往往不加以严格区分的混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也没

有直接使用劳动权的概念,而是使用劳动的权利或劳动权利的概念。在

我国劳动法学界,直接使用劳动概念并将之确以为劳动法学核心范畴的

学者也是实属罕见。从上述分析上看把劳动权视为劳动权利的简称未尝

不可。

(二)劳动权的性质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人权体系中诞生历史较短但

发展较快,并且最为引人注目的权利类型。劳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

类型具有以下特征:

1、是法定权利。劳动权是由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由劳动法和刑

法所保障的权利。由于各国宪法规定上的差异,劳动基本权的内容不尽

相同,但劳动权都包含狭义的劳动权,即工作权。劳动法是规定和保障

劳动权的基本法律,大量的劳动权是通过劳动法来规定的。即便是劳动

基本权,也必须通过劳动法加以具体化,才能保证实现。

2、劳动权涉及人权的各个层次,是一种综合权利。人权的内容与

人权的概念一样,都是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人权的内容可以从不同角

度加以划分归类。其中的一种划分方式是把人权分为人身方面的权利、

财产和经济方面的权利,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从劳动权的内容构成

上看,劳动权涉及了人权的所有层次。属于人身方面的权利有职业安全

权、自由择业权、休息权;属于财产方面和经济方面的权利有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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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福利权和社会保障权;属于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利有结社权、职业

教育权、民主管理权和罢工权等。可见,劳动权几包含人身权、财产权,

同时也包含政治参与的权利。

3、劳动权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劳动不仅是公民的获得财产的

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

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权中的重要内容。”。③

(三)劳动权的内容

劳动权是由一系列权利所构成的权利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

权利彼此密切联系,共同发挥合力。具体包括一下内容:(1)工作权。

工作权也可以称为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自主选择职

业的权利。内容包括工作获得权、自主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2)获

得报酬权。即取得报酬的权利。内容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

酬支配权。(3)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

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

是确保劳动者得以恢复劳动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权利。(4)职业

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

伤害的权利。劳动者享有职业安全权,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

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

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职业危害。劳动职业安全权还包括拒绝劳动的

权利,即当用人单位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条件时,或者用人单

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时,劳动者可以拒绝从事劳动。(5)职业培训

权。是指劳动者获得职业训练和教育的权利。职业培训作为国民教育体

系的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技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

展具有重要意义。(6)社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

的权利。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失业等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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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发生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帮助以维持生计。福利是一种生活

上的利益,往往特指劳动者在工资以外所获得的收入或所享有的待遇。

劳动者福利分为单位福利和国家福利。(7)结社权。是指劳动者参加

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结社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通过团结一改变个体弱者

地位的自救手段。通过组织和参加工会,劳动者有分散走向团结,有弱

小走向强大,从而实现劳资力量平衡,实现劳动关系协调。从功能上看,

结社权是劳动者充分实现其他劳动权利的一个保障,所以,许多国家都

以宪法来确认结社权,使该权利成为一项重要的劳动基本权。(8)民

主管理权。是劳动者可以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

建议的权利。劳动者行使该权利主要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

对本单位的民主管理,该权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民主在企业内部权

利结构上的表现。(9)集体协商权。也称集体谈判权,即由工会代表

劳动者也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签定集体合同的权利。它的主要功能是

为劳动者体争取到优先于国家劳动基准的劳动条件和待遇,凭借劳动

者自身的力量来改善劳动者体的劳动境况,实现通过团体一致行动的

自我救济。(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与

劳动相关的纠纷后,把相关争议提请有关机关解决的权利。当劳动者的

合法劳动权利受侵害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提请处理,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不受侵害。

二、劳动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一)我国对劳动权的立法规制

如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享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民法通则》也有相关规定。《劳动法》作

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宪法以下保护劳动权的最高层次的

立法,从发的效力而言,对劳动者的劳动权保护具有强大效力。从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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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权保护而言,更加明确、具体。如:我国《劳动法》在第三条明确规

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了对劳动者

一些保护措施等。当然,除了上述基本法律之外,还有部分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条例也有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

(二)我国对劳动权的保护

主要采取了有以下几个措施。工资方面,一是初步建立了工资宏观指导

体系。在全国30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外)建立了工资指导价

位制度。二是开始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

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的工资决定,正当维

护自己报酬合理增长的权益。三是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

低工资保障保障制度覆盖的是全体劳动者,对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益尤有重要意义。四是加强监察执法,从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入手,

探索长效机制。各地通过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普

法力度,在全社会初步形成了联合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企业拖欠、克扣劳

动者工资的氛围。针对一些特别领域出台了相关规定。劳动保护方面,

首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劳动保障等部

门开展了多项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侵害劳动者职

业健康安全相关的案件。其次,通过日常巡检、举报专查和集中专项检

查等多种渠道,重点查处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行为,保障劳动

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应该承认,我国目前关于保护劳动权的法律资源还是比较丰富的。

我国有适用全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也有各地

劳动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的规章和条例。但通过对上述法律的分

析,笔者认为,受劳动者身份、角定位的影响,现有法律仍然存在许

多值得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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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性。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

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

利。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劳动法》将所有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

作的的人不分身份、角都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作为劳动关系的一

方劳动主体统一调整与保护;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部门出台的地方法

规,规章有将劳动者以其身份、地域等原因加以特殊对待。如:北京市

劳动局制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通知》等有关

规定,用人单位对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选择就业行业、工种等进行了明确限

制。这种对法律主体定位的不确定性,直接防碍了法制统一和尊严。

不公正性。实践中,劳动者的劳动权受损屡禁不止,固有政府监管

不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等因素,但其中也折射出立法的不公正。我

们知道,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然而,现行政

策法规在调整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政府的社会关系上却表

现出强烈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如:农村劳动者与城镇劳动者在工资、社

会保障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社会保障适用对象几乎不包括农村劳动

者。《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实践中,大多数申请仲裁都

劳动者提起,许多劳动者由于60日仲裁时效太短,不仅丧失了仲裁申请,

也失去了通过司法程序维权的机会。

滞后性。目前,我国以宪法为依据,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

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劳动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框

架。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社会关系不断产生,加上涉

及劳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数都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加以规定,

价位偏低,内容分散,既笼统又缺乏详细的分类,对现实的社会关系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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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整与规制。如: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定》是1988年制定和实

施的,当时没有考虑到非公有制企业的特征,如今对那些钻法律空子的变

相侵害女职工的企业难以有效的约束;现阶段就业歧视现象非常严重,

我国尚未出台一部适用全国的《反就业歧视法》对我国就业歧视行为加

以界定。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对劳动权的保护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是用

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取得报酬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一是同工不同酬。农

村劳动者虽然从事的与城镇劳动者同样的工作,却拿不到一样多的报

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在一些企业,企业为了追求更

大的经济利益,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特别是在一些私营企业,劳动者

工作时间每天一般都在10—14小时左右,超时疲劳工作现象严重。但享

受不到同工同酬的待遇;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由于执法不严,用人

单位不依法办事,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时常发生。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

表现更为明显。据统计,广东省有64%的非公有制企业存在拖欠工资、

拒付工资的现象。④其次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根据我国《劳

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

组织措施,准备必要的劳动工具和辅助用品等,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

生的劳动环境。然而,许多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不健全,

资金紧缺,设备陈旧或用人单位为追求高额利润,降低成本,在安全生

产和工作环境方面改善投入不足,在加上有些地方政府只顾本地经济的

发展,不加强对本地企业的劳动环境和劳动安全保护的管理和监督,使

劳动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不断提高。再次是社会保险福利的缺失。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还没有一部适用全国的统一立法,

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几乎完全立足于城市劳动者,较少顾及农村劳动者,

社会保险覆盖面小,公平程度不高。社会福利方面水平总体不发达,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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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种类少,水平底,现有的社会福利基本上停留在民政福利上,农村劳

动者的社会福利则更是少之又少。在立法层面上表现为,《劳动法》除

了在第76条作了宣言性规定外,尚无法律对农村劳动者予以规定。

(三)我国现行劳动法不足之处

1、现有的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不健

全,立法层次较低。在社会保障方面,虽然我国出台了适用全国《社会

保险法》,但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

表现得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散见于部门和地方立法之中,而且

适用的范围和主体也相当有限。在就业保障方面,我国出台了不少的实

体方面的法律,但由于缺乏程序性规定,很多法律操作和适用起来十分

困难。二是现行法律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工资支付方面,对用

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只设定了赔偿金,缺乏强制手段。在劳动

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

强硬的处罚措施。

2、执法不力度不够,司法受到不应有的挑战,这是我国劳动权保

护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执法力度不足主要表现,一是缺乏强有力的法

律后盾。在某些方面或某些领域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着新法与

旧法的交叠,上位法与下位法不尽一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间

某些条款相抵触,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导致监察执法机关在处罚企业

行为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行使处罚显得相当乏力,难以震

慑和遏制违法行为。二是劳动监察执法力量相对薄弱。新形式对劳动执

法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和严峻的挑战。按照国家惯例标准,劳动

执法人员与辖区内职工的比例应在1:8000到1:10000之间,而在我国

很多地区高达1:50000以上,⑤执法力量明显严重不足。劳动保障监察

和劳动争议处理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严重不适应。与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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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办案人员的编制、经费等问题没有解决,也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的

处理和仲裁的效率。

3、司法受到不应有的挑战主要表现:从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看,司

法途径是维护劳动权益的最后屏障,但是现实中,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劳

动权却显得相当乏力,尽管人民法院为劳动者维护劳动权提供了“绿

通道”,各地法律服务机构为劳动者维护劳动权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一些具有良知的律师也公开表示为部分困难劳动者维护劳动权利免费

打官司。即便如此,许多劳动者视通过诉讼维护劳动权益为畏途,究起

原因,除了承受不起高额诉讼费用外,时间和精力成本也付出很多,而

法院的判决书难以执行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此时,不仅劳动者对法律

的信任感到无奈与失望,就连法官也不免感到尴尬。执行难在中国的司

法实践中成了“常见的话题”,特别是在讨薪问题上的执行难有牵扯到地

方保护主义和司法属地两个弊端。法律的权威没有真正确立,司法途径

就难有所大作为,在这方面,正体现了我国司法的窘境。如:开县一名

法官为民工讨薪,最后无奈上书总理,生效判决才得以执行。⑥

劳资双方地位悬殊。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比,

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也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受侵害的因素之一。第一,市

场资源上,目前,除了结构性或区域性缺工外,总体上劳动力是供大于

求,而且供需不平衡短期无法消除,资本处于绝对优势。很多劳动者无

法到工作,用人单位利用就业紧张的条件,采取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

措施,劳动者也只能忍气吞声。第二,物质资源上。用人单位拥有人力、

物力、财力资源的支配权,他们运用这种支配权,随心所欲地施恩发威,

施奖施罚,甚至逃脱因违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可能受到的处罚。第三,

社会资源上。很多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向资本提供各种优惠和方便,

有的政府官员与企业主交朋结友。在人大、政协等权利机构中,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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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表。他们的声音往往更能引起党政领导的注意和社会的关注。工

会虽然存在,但是能参与劳动政策的制定,影响劳资关系的人非常少,

这些差别,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权。

劳动者组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维权能力较弱。虽然我国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组织和参与工会等组织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绝

大多数劳动者尚未加入工会组织。目前,作为产业工人主体之一的农民

工最为普遍,加上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资企

业)拒绝建立工会组织,使劳动者组织化程度更低,正式组织的缺失,

使很多劳动者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利受到侵害

时,不能通过集体力量,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法律素质方面,虽

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较以前有所提高,但是,

整体还是处于一个较低水平,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

识,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劳动者往往在许多方面事先不能预见可

能的风险和自我的保护。一旦权利受到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有

的因为拿不出维权的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完善劳动者劳动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从矛盾问题入手

首先,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应

当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的经验,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有

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够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利益,可以在《劳

动法》里面对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作出明确规定,扩大《工会法》的

适用范围。

此外,《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缺乏程序性内容,在修改的同时

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其次,建议尽快颁布《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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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法》、《欠薪保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社

会保障的适用范围,平等就业,以及对企业欠薪等违法行为进行规滞,

同时在刑法中增加相关罪名,扩大可追究的刑事责任范围,来保障劳动

者的劳动权利。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推动地方加快

立法的进程,废除或修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法规与规章。保证上述

法律法规在企业得到真正的贯切与实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

首先,在监察内容上,劳动者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当作为当前及

今后劳动监察的重点。一方面,有侧重点的对相关拖欠工资严重的行业

进行定期严格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

要重点对一些企业随意延长工时,不支付加班费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

加强监察。

其次,在监察手段上,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以日常巡检、专

项检查、众举报专查相结合,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以及年度检查等

多种方式,对侵害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再次,在监察队伍上,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增加监察机构的人员

编制,从根本上消除制约劳动监察执法深入的“瓶颈”;认真测算行政机

关的执法成本,切实解决劳动执法经费短缺问题,同时抓好监察执法人

员专项培训,全面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完善劳动争议机制

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权争议案件及时有效的解决我国现行的劳动争

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劳动者劳动权受到侵

害时。一是审理周期长。我国现行对劳动争议程序是“一裁二审”制,实

行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对劳动者来说,无法承受繁长的程序,要么放弃

权利,要么放弃工作打官司,很难选择。二是劳动争议案件涉案标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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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成本分析,劳动者维护权利所得的经济补偿还不抵诉讼费用。另

外,现实中很多律师也不愿意代理这类案件。这些原因也为部分单位逃

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条件。三是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脱节浪费了社会资

源和当事人的私人资源。劳动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民事

诉讼不能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也不能维持或撤消。一旦当事

人不服仲裁而起诉,原来的仲裁证据失去效力,人民法院必须从新确立

收集证据,作出裁判。形成了重复处理,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浪费了

当事人的财力和精力,从某方面看也损害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四是

对劳动者劳动争议的法律服务、援助和帮助,司法行政部门经常持漠视

的态度。

要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应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

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于劳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改革,重在简捷和快

速。一是参照民事仲裁制度改造劳动仲裁,取消强制仲裁,实行或裁或

审,裁审自择的原则。二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立劳动法院或者在初

级和中级人民法院中设立劳动法庭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以提高案件

审理速度,方便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劳动者维权意识。企业方面,要下大力

气加强对企业尤其对企业负责人的法制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引导为住、

反面教育为辅”的原则,将加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宣传和不良企业通报

制度相结合,形成扬善惩恶的社会舆论环境;建立定期培训、学习机制,

探索建立针对劳动违法企业主的连带责任制度,增加社会责任感,促使

其真正树立守法意识,最大限度的减少逃避法律和抵触执法监察的现象

发生。劳动者方面,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度和

深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劳动者真正熟悉和了解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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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和实质精神,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

益的意识和能力,逐步营造一个人人知法,懂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社会

方面,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

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建立更多的

法律援助中心,为更多劳动者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

远期应逐步健全完善相关体制,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劳资关系中,

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双方的力量悬殊,劳动者仅仅依靠自身的

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显得非常有限,为更好的保障劳动者权利,平

衡劳资双方力量,提高劳动者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势在必

行。目前,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最关键的是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设。

积极加快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进一步贯彻《集

体合同规定》和《工资协商试行办法》,广泛推行企业工资协商制度的

建设,使广大劳动者获得与企业对话的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劳动者工资

增长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享有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其次,进一步加

快法律法规的建设,尽快出台《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使集体协商、谈判等有法可依。再次,加强对行业、产业工会的

建设;和对《工会法》进行修定,扩大工会主体的范围,把农村劳动者

(特别是农民工)纳入工会保护范围。最后,政府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

商和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协商公开、公正,集体合同公平、

合理,及时处理协商和履行合同中产生的争议,使三方协调机制真正发

挥作用。

(五)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立法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

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

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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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完善的社会

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加强和完善我国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

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方针和立法原则。加快我国社

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在

公共服务方面:一是创造多种渠道的咨询和技能培训的机会。在社会上

可以设立一些咨询机构和创办一些针对提高劳动者劳动技能的培训学

校,为劳动者指导就业提供帮助和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全面提高劳

动者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劳动者就业;二是建立公共卫生预警和快速反

应制度。预警机制帮助政府对分阶段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公共卫生危

机事件有一个充分的估计,选择最佳应对策略并作好应急准备,最大限

度地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三是针对现阶段农民工子女在城市由于户

籍等原因上学难的问题,国家应加强鼓励社会办学,使农民工子女很好

的接受义务教育。其次,在立法方面:尽快颁布适用全国的《社会保障

法》和其他一些相关立法,在立法中将过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

实现“高福利,窄覆盖”向“低水平,广覆盖”转变,扩大社会保障覆盖的

范围。尤其是现阶段进城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应优先考

虑。

从根本上扭转就业歧视的错误观念,把禁止就业歧视纳入劳动争议

机制加以保障。由于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对就业歧视加以明确界定的法

律,加上目前劳资供求关系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劳动就业方面

劳动者受歧视问题日趋严重,已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当务之急为

彻底消除这一重大社会隐患,就必须从根本上扭转就业歧视的错误观

念。首先,在立法方面:尽快出台适用全国的《反就业歧视法》及其他

相关配套的法律,对就业歧视的内容和范围加以界定,明确就业歧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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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另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

违宪审查制度。(如:借鉴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符合我

国国情的诉愿制度,⑨允许个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提起宪法诉讼,实

现宪法基本权利司法化。)其次,在政府方面:认真贯切反就业歧视法

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监督,把消除就业歧视的理念贯穿于企业

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大力宣传,为消除

就业歧视打下坚实的思想和保障基础。再次,在企业和劳动者方面:企

业要确立依法管理,诚信待人理念,劳动者要树立同等身份,同等地位

和同等待遇意识。笔者最后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考虑,建议通过司

法解释将就业歧视纳入劳动争议范围。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每年也呈

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这种现象从某个角度上反映了我国劳动者法律意

识逐渐提高,但更从另一侧面暴露了我国劳资关系不断恶化的现象,劳动

争议案件不断上升,不仅给司法带来了压力,也严重影响我国社会和谐与

稳定。针对这一严重社会现象,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我国环境保护年度评

价制度的相关规定来构建我国的劳动年度评价制度,具体内容:首先,

各地方劳动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国家劳动部门呈报相关资料,

由全国劳动部门根据对各地方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分析后,制定相应的劳

动争议案件数量年度指标,各地方劳动部门在指标内结合本区域进行合

理分配并严格执行,从总体控制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其次,进行劳动

争议案件年度评价,对本年度一些发生频率较高的案件和新出现的案

件,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加强立法,执法,贯切措施。缓解劳资紧张,

构建劳资和谐的局面。

论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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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刘海年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

月,第37页。

②参见[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

书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154页.转载论文《劳动权论略》。

③参见谢鹏程著:《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94页。

④参见丁海湖著:《从契约到身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论纲》,“全国部分城市劳动争议

审判实务研讨会”。载蒋月等著:《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2

月,第65页。

⑤参见《中国劳动保障》——劳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09年1月,第45

页。

⑥参见《北京青年报》2004年12月17日.第三版。

⑦参见林嘉主编:《劳动法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72页。

⑧参见[德]汉斯.彼德.马丁,哈拉尔特.舒曼:《全球化陷阱》,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

12月。载常凯著:《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

版社,2004年6月11版,第384页。

⑨参见刘兆兴著:《德国联邦宪法法理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载林嘉杨飞

林海著:《劳权就业——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12月出版,第255

页。

参考资料:

[1]周长征著:《全球化与中国劳动法制问题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

[2]常凯著::《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年6月出版。

[3]刘海年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出

版。

[4]林嘉主编:《劳动法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出版。

[5]林嘉杨飞林海著:《劳权就业——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12

月出版。

[6]关怀主编:《劳动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7]李炳安著:《劳动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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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蒋月等著:《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出版。

[9]林嘉主编:《社会法评论》(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出版。

[10]《北京青年报》2004年12月17日。

[11]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出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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