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上的劳动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9: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转让火车票)

劳动法上的劳动:劳动者基于约定或法定的义务所从事的一种职业性的有偿劳动。

劳动者义务来源基于约定或法定

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义务基于劳动合同

职业性劳动

劳动法上的劳动不包括义务劳动、公益劳动、无偿劳动

不包括资本收入

劳动法的概念:

法律部门

劳动附随关系

是一个法规的体

调整对象:

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所产

生的社会关系。

四特点:

1.主题特点:双方是特定主题,必须是一方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其中用人单位一

方范围是法定的:(10种单位:)(国际上是雇员和雇主/雇佣者)

2.两权分离: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劳动力所有权归属于劳动者,劳动力使用权

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力和劳动分离,劳动力使用权必须让渡与用人单位,必须是为他人

而劳动/他雇劳动,自雇劳动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

3.平等性与从属/隶属性相兼容(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最主要区别)平等性表现在劳动关系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尤其是订立劳动合同时。从属性表现在劳动者必须受用人单位的用人

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指挥、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劳动合同订立以后,用人单位就

享有劳动力使用权,因劳动力商品不能脱离活生生的人体而孤立存在/依附于人体,只有通

过指挥劳动者人身才能使用这一商品,用人单位只有,从属性特点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特点,

是界分劳动关系和其他相邻社会关系(尤其是民法上的劳动提供关系)的主要标志。公认

观点:从属性内涵包括两方面: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人格从属性:劳动者必须被纳入到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之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分子,获

得用人单位职工的身份,核心特点—组织从属性,体现在用人单位有权利下达劳动定额和

生产任务,制定劳动规章和劳动纪律,可以对员工进行惩戒,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忠诚义

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爱护本单位的机器设备,节约能源,在对外关系中必须以本单

位利益最大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到保护义务,如etc.

经济从属性:劳动者在经济上依附于雇主,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来提供,工作环境劳动安

全卫生条件由,为职工投保,为职工提供福利

4.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特别是生存权

生存权中最重要的是劳动权,应受优先保障

生存权应受到优位保障

为了保护劳动全体,的体现

劳动者权利本位,用人单位义务本位

只有立法上这种不平等配置,才能实现实质平等

劳动法的出现是从契约重新回归身份的过程,主要强调劳资双方实力的差异,力量的强弱

对比弱者理论,倾斜保护

四方说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及其团体,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及其团体?

劳动能力=脑力与体力的综合能力

狭义的劳动者:年满18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公民

广义的劳动者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劳动者

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一般指狭义的劳动者

劳动者的范围,排除雇主代表和高级经理人,雇主代表是资本授权经营的关系

如何准确界定企业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一种看法:

一种看法:雇主或雇主代表人

第三种看法:双重身份

带薪休假制度:职工享有的保留年薪?和职位的休假,又称年带薪休假

通过强制休假来保障劳动力

年休假条例

全国统一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工作第二年开始,第一档5天,累计工作,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

五种情况不享受年休假制度:

1.教师

2.请事假天数过多,20天以上,单位不扣工资

3.请病假过多

具体办法:

无法休年薪假,劳动者同意不休年休假,单位同意,工资发三份

300%(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原工资)

探亲假

职工和家属分居两地,在对象只限于配偶和父母

享受的条件:1.工作满一年

2.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双休日)团聚

探望父母要求严格: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的,不可享受

假期:区分未婚和已婚

已经有休假制度的,应尽可能利用

工资照发

只限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公有制单位

争议:1.是否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

2.

115天

婚丧假:

前提:婚假—职工本人结婚

丧假—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假期:1-3天(酌情,可另给路程假)

浙江省规定15天(晚婚,男25+,女23+)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工资发放:照发

停工停产工资:

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单位/企业停工停产

停工停产期间工作

月工资制度,

禁止非法扣除工资:

依法扣除工资原则:只能法律规定,雇主只有

不足:限于规章,法律位阶太低

限额扣除:最高额受法律限制,法律限制,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逐月扣除,

不足:只对个别项目规定扣除限额,也没有规定总的扣除限额

用人单位可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7级超额累进税率)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单位个人共同;养老、医疗、失业保修;

工伤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3.代扣抚养赡养费

4.其他(兜底)

5.用人单位责令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剩下的不

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权力过大,既是裁判这又是事实认定者,劳动者缺乏救济手段

赔偿数额

原则:实际损害?酌情?

工资与创造劳动价值的比例

比例原则,比例关系,不应实行等额赔偿

另外五种(允许扣除的):

1.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扣多少,单位拿/扣多少)提取住房公积金

贷款

2.用人单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在劳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

3.工效挂钩(经济效益下浮导致工资下浮,不属违法)

4.

5.劳动者请事假(工资是否扣除?)

迟延支付工资:资金不足,经营原因,本单位工会同意(本省,最多可拖延三个月)

法律责任:责令补发+赔偿(《劳动合同法》加付50%-100%)

6

章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的概念: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暂时或

永久失去生活来源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和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制度

享受主体(对象):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一般限于劳动者体,非一

般公众

五种情形下才能享受:退休——养老保险

患病或负伤——医疗保险

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工伤保险

失业——

生育——

劳动中死亡后其遗属领取遗属津贴?

共同特点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曾经建

立过劳动关系

适用范围:扩大,适用社会公众

新农保

特点二:保险人是国家专设的公益性的保险机构,保险行为具有政府行为的性

质,有别于盈利性的商业保险简称社保局,设在人保部门内,作为其

下属的事业单位,应向其投保。

两者区别:保险原则:强制原则、非盈利原则、

负担不同:

用人单位若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也不能算其履行了义务

雇主责任险

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这些社会保险业务只能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不能替代

3.社保基金:普遍实行三方合理分担的办法

首先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单位的缴费比例普遍比劳动者个

人较高

如果入不敷出,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理论上说,国家财政有兜底的义务,国家财政是最终支付者

两个险种,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实行

一个是工伤保险

另一个是生育保险,

我国的缴费年限既包括实际缴费年限也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历史债务?

(全面推行社会保险:since1998)空账问题?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特点四——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劳动法》、《社会保险法》

扩面,“应保尽保”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指导思想:

1.管理社会化、法制化,逐步实现管理机关统一化、资金来源社会化、享受对

象扩大化现状:多头管理

2.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既不过分拔高,也不过分滞后

3.在保险体制上实行多层次保险形式相结合

1).国家统筹基本社会保险(核心地位)

2).用人单位补充基本保险(补充地位)“企业年金”

3).个人保障式保险、储蓄保险?(辅助地位)三大支柱

工伤保险:

工伤三要素:时间

空间

工作因素(引起)

工伤保险的特点:

定义:

实行雇主无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

1.替代

2.兼得

3.选择

4.选择+补充(补充)

我省规定:5类费用不可兼得:

医疗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退休年龄:

离职与退职年限:

劳动争议解决

劳动者一方

用人单位一方:

团体争议

权利争议

利益争议

签订争议协商和协调

履行争议协商、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变化:

1.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救济权利

1.1新增两种案件受案:

1.1.1新增订立争议

“四金”案件;

工伤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2.强化了调解功能,充分体现了着重调解的基本原则

调解协议书效力:

最高院解释:只具有合同的效力?

没有强制执行力

3.延长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同时缩短了仲裁机构办案的周期

《劳动合同法》85条

4.明确了举证责任,在一定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单位负举证责任的几种情形:

例:考勤记录、花名册、招录记录、

5.改革完善了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对一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

终局。

劳动争议诉讼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优先

简称:一调一裁两审

47条:

1.小额纠纷

2.劳动标准/基准案件

3.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6.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费用由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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