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 税法总结(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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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买车贷款)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总结

第一章税法总论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概述(了解,能力等级1)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一)税收的内涵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以国家为主体)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社会管理者)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税收的外延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税收三性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保

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二、税法的概念(熟悉,能力等级1)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P2)

(这里注意税法的特点和税收特点之间的区别。)

三、税法的功能(P3,考纲要求能力等级1,但此处略去)。

四、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了解,能力等级1)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

是命令、服从。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

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熟悉,能力等级1)

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

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解释及举例

税收法定

原则

税收公平

原则

税收效率

原则

实质课税

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

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

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

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

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

原则

解释及举例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

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

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解释及举例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

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

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即新法实施后,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

旧法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

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

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

原则

法律不溯

及既往原

新法优于

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

原则

实体从旧,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程序从新我国常见的程序法:《税收征管法》。

原则

程序优于

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适用这

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到税款及时、

足额入库。

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税务机关、海

关和财政机关

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兼

属人的原则确定)

即征税对象

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

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关系(掌握,能力等级1)

主体(包

括征纳双

方)

客体

内容

双方法律地位

平等但权利、

义务不对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

务承担者的制约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掌握,能力等级1)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

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收款时;

代收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付款时。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

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

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并非所有的税种都有税目,如企业所得税;但是一些税种的税目就相

当复杂,如消费税、营业税等。

5.税率。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1.比例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4.超率累进税

率。

税率类别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具体形式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

度比例税率。

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

固定的税额

全额累进税率(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

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

率依次提高,将纳税人的征税对象

超额累进税率

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

别计算,再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

应纳税款

全率累进税率(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

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

超率累进税率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

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

算征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

金和个体、承包项目

应用的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车船税等

累进税率

6.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要掌握生产、

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

7.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三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

税期限、缴库期限。

8.纳税地点。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各税种纳税地点的

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9.减税免税。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各

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10.罚则。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

施。

11.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后

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

第三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一、税收立法(能力等级1)

(一)税收立法概述(了解)

税收立法不仅仅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公布、修改和补充,也包括对税

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

(二)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了解,P13,略)

(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熟悉)

注意说明中所举的例子。

法律法规分类

税收法律

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

收法律

说明

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

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

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

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

升为法律做好准备。如增值税、营业税、消

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

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

在全国普遍适用。如《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目前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和海关总署。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

律法规相抵触。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税务代理施行办法》

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授权立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

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税收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

收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

税收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

税收规章

二、税法的实施(了解,能力等级1)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概述(熟悉,能力等级1)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

税制及复合型税制。

二、税法的分类(熟悉,能力等级1)

我国税法分类主要有四种分类方法:

注意分类标准和具体分类的内容。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我国暂时没有税

收基本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

行为课税的税法和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及特定目的税法。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熟悉,能力等级1)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两大部分构成,包括:

1.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现有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

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

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

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

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

关规定执行。

四、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了解,能力等级1)

三个时期共五次重大的税制改革。

1950年1月,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

1958年简化税制改革。

1973年简化税制改革。

1984年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

199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

2003年以来,现阶段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12字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

率、严征管”。

基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各税种改革

加强和改善民生的税制改革

统一税法适用的税制改革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发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税收行

政复议规则》,是依法治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五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了解,能力等级1)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二、税收立法权(了解,能力等级1)

注意三个要点:

1.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

于这种模式。

2.中央税、中央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3.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

层下放。

三、税收执法权(了解,能力等级1)

包括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其他税收执法权。其中

最重要的是税款征收权。

1.“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并有不同的征

收机关与之对应。

2.除少数人民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不能擅自停征全国性地方税种。

3.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

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

2.税务机构的设置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

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省级

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

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

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省以下级

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

上级税务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

以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为主

4.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5.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的划分:

区分中央独享,地方独享,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的名称。

划分主体

中央

地方

中央和地方共享

税种

消费税(含海关代征)、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筵席税

增值税(不含海关代征)中央75%,地方25%;

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缴纳部分归中央,其余

归地方;

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中央政府,

其余部分中央60%,地方40%。

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归中央,其余部分同企业所得税;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缴纳部分归中

央,其余归地方;

第二章增值税法

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1年增值税一章进行了非常规业务的删减,主要变化有:

1.删除增值税作用的内容;删除一些过时的优惠政策;

2.彻底修改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内容;

3.补充了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规定;

4.删除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及管理、油气田企业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的内容;

5.删除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处理、出口卷烟退免税管理等内容;

6.补充修改了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规定

第一节增值税基本原理

一、增值税的概念(了解,能力等级1)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的特点(了解,能力等级1,P30-31,略)

三、增值税的类型(熟悉,能力等级1)

我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熟悉,能力等级1)

常见直接计税法和间接计税法,我国采用购进扣税法。

第二节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掌握,能力等级2)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但不包括无形资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货物期货交割(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典当业死当物品的销售、

寄售代销、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销售(邮政部门以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邮政部

门以外)、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等都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购进的货物只有在投资、分配和赠送时才视同销售,而自产或者委托加工却在用于非

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和赠送都视同销售。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

1.法定免税项目——见教材P34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

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是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

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不是个人或企业)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

过的物品(仅指其他个人,不包括企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见教材P35

优惠方式

免征

优惠项目

再生水、污水处理劳务、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

胎等

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及垃圾发酵的沼气为

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

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

以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50%

(2)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增值税优惠的规定——见教材P35

党报党刊、政府及政府组织报刊、中小学课本、少年儿童报刊、少数民主文字出版物、盲文

书刊、五个民族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等特殊出版物先征后退。

县以下新华书店免增值税;新疆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先征后退。

(3)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见教材P36

(4)融资租赁

批准状况

央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商

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货物最终所有权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增值税

金融业

营业税

服务业—

—租赁业

销售货物

缴纳税种所属项目

只要记住其他单位(非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额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且所有权转

移给承租方的情况下才征收增值税。其他情况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

增值税和营业税。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见教材36页,下同)

(6)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与销售数量

有关的,征收增值税;与销售数量无关的,不征收增值税)

(7)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

满足三个条件,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此处经常出现多选题)

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②.开具经财政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的收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8)代办保险、汽车销售

(9)销售及开发软件

征收增值税的行为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

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

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

不征收增值税的行为

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

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

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

于双方共同拥有的

(10)印刷企业征收增值税的适用项目及税率

印刷企业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行为,按货物销售依照图书报刊杂志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

图书、报纸和杂志。

3.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

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所称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4.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处理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一律不得免税和减

税。

5.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规定,一旦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了解,能力等级2)——教材P38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

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

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熟悉,能力等级2)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要点

基本划分

标准

具体规定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

年销售额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

的大小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

模纳税人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

整销售额、税务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

会计核算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水平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

万元的,可以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P42)

特殊划分

标准

下列纳税

人不办理

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

资格认定

权限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指偶然发生增值税应

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除国税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规则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1.向谁申请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

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简称认定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申请时间

(1)新开业的纳税人,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P40)。

(2)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①主动申请认定:在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申报期(月份或季度)结束后40日(工

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

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

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②被动通知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期

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可做“一般”或“小规模”选择性认定的纳税人,即使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也须

申请“认定”或“不认定”,并得到“认定”或“不认定”批准。

3.相关规定

(1)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受理申请

的当月起),按税法规定计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除国家税务总局领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

(3)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新任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①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3个月;

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6个月。

(4)辅导期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5)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核定每

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6)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数

量不超过核定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7)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

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额的3%预缴增值税。

第四节税率与征收率

一、我国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基本规定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

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税率和征收率具体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

基本税率的外,税率为17%

17%(2)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税率为17%

(1)粮食、食用植物油(含橄榄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

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天然气经常考到,注意和资

源税的结合)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农产品(含干姜、姜黄;不含

麦芽);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适用情况注意辨析

税率

低税率

13%

零税率

征收率

特殊征收率

二、其他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规定

计税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于:

小规模

减按2%征(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

纳税人

收率征收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适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

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计税公式:

一般

4%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纳税人

减半征收应纳税额=销售额×4%/2

适用

适用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除固定资

产以外的物品,

应按3%的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

售自己使用过

的抵扣过进项

税额的固定资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

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注意区分2009年之前和

之后购进的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

(2)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

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

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

零售的免税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

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

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

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

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

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

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不得抵扣购进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

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

泥混凝土)

产,应当按照适

用税率征收增

值税

4%征收率

计税

可选择按

照6%征收

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选

择简易办法计

算缴纳增值税

后,36个月内

不得变更

第五节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

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具体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含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的具体情况(重点):

(一)一般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但是包含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

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

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和价外费用之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

纳的车辆购置税、费。

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金不是销售

额的组成部分,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具体

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一般均为含税收入,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特殊计算规则: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注意三个概念——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折扣销售只限于价格的折扣,对于实物折扣多付出的实物,不按照折扣销售处理,而按照视

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只有金银首饰

适用这个规则。考题中经常将珍珠首饰放在其中,注意区分!)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货物

等因素。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①一年以内且未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但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提过折旧的固定资产)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增值税;(17%或者13%)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2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

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这里的消费税额包括从价计算、

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一章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学习思路:

进项税额

可抵扣不可抵扣

凭票抵扣计算抵扣购入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①增值税专用①购进农业产

发票品

②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以下两种情况:

凭票抵扣税——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由销售方的销项税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

常情况下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进项税。

计算抵扣税——特殊情况下,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自行计算进项税的

两种情况:

(1)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

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

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烟叶收购价款×1.1

×1.2×13%=烟叶收购价款×17.16%

(2)运输费用。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

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①计算基数——这里所称的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

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运输发票在计算

增值税的时候只合并运费和建设基金,无视其他任何费用)

②发票种类——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同时还要关注以下几个细节:

抵扣期限: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票之日起90日;2010年1月1日期起开票之日起

180日;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运输发票不能抵扣;

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

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运输清单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

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不得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则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下列项目,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

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三)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两类处理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由于管理不善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做进项税转

出处理。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材料的非正常损失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免税农产品、运费的非正常损失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四)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

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

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

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

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计算公式及涉及项目见下图(重点)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正数负数准予抵扣不准予抵扣

含税销售额

1+税率

应纳税额留抵税额当期不可抵扣进项税转出

凭票抵扣税额计算抵扣税额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①购进农产品

②海关专用缴款书②运输费用

(一)关于“当期”的概念

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呼应。

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重要的时间概念,有必备的条件。

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抵扣时限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

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

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1.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

2.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

的进项税额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于偷税行

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

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先未确定用于非应税项目,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发生用途变化不该抵扣

进项税的,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

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

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此处是个易考且易混淆的考点)

4.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

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

第六节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能力等级3)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七节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重点)(能力等级3)

经营行为分类和特点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

税项目

兼营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

项目与非应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

项目

税务处理原则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

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

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的销售额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

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

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

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

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

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混合销售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

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

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

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第八节进口货物征税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异同:

共同点:两头在外。进口的时候均实行保税政策(海关暂不征税)。

不同点:来料加工进来的料是不需要付钱的;进料加工材料进来要付钱。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计税一律使

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组价公式中包含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1)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和13%,不使用征收率。

(2)进口环节按组价公式直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在进口环节不能抵扣任何税款。

(3)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的组合出题是长考不衰的组合。

第九节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能力等级1)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包括:

1.出口免税并退税——“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能力等级2)

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

报关离境的货物;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

货物。

(一)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规定不能退免税的)外,给与

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货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不同时具备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的业务。(P63)

(二)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与免税,但不予退税。(只免不退)(P63)

(1).属于生产型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资产货物。

(2).外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出口。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退税。(只免不退)(P63)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物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四)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

(P64)

(五)对生产企业出口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与退免税:(P64)

规则运用的适用对象: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出口——免抵退税政策

符合视同

生产企业非自产货物出口?

自产条件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先征后退政策

的采用免、

(1)外购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

(2)外购配套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

(3)集团成员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

(4)委托加工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熟悉,能力等级2)

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现行出口货物退税率有17%、16%、15%、14%、13%、9%、5%等。

四、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见教材P65

两种退税计算办法:

出口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

适用性

适用企业

工业企业

外贸企业

货物来源

自产货物

收购货物

出口方式

自营出口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收购货物出口

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掌握)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

退税管理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

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

动力等所含应与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

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能免征和抵扣的

税额)-上期留底税额

其中:

当期免抵退税不能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

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能免征和抵扣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能免征和抵扣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

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i.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底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ii.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留抵税额=0

四、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P69)

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免征,

对其收购货物,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出口

退税。

开供货发票

出口免销项

外贸出口企业

供货企业

付货款

取得销项税付出进项税

先征

后退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出口退

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规定的退税率3%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了解,能力等级1)

1.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处理

【解释与归纳】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具体包括: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

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

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视

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2.视同内销货物销项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视同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

值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以上五种情况的货物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的处理

因出口做过“剔”的步骤,作过进项税转出的,在视同内销处理时,将转出的进项税再转入

进项税抵扣。

4.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的政策归纳为三条(P71):

(1)新企业新出口,一般自首笔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不按月退税,但内外销销售金额较

大且外销比例高的企业,从严审批其按月退税;

(2)老企业新出口,经核实有生产能力并无违法行为的,可按月退免税;

(3)小型出口企业不按月退税。

5.一些程序性的规定

第十节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能力等级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增值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问题,非常重要。

1.基本规定(P79)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

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2.具体规定(P79)

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

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

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

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熟悉,能力等级2)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

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

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

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三、纳税地点(了解,能力等级2)(P80)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

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

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一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能力等级2)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P86)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

记账联。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了解)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能

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一般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

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

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三、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P88)

注意违规处理规定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掌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

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一节消费税基本原理

一、消费税概念

我国实行的是特殊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发展(略)

三、各国消费税的一般做法(略)

四、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主要三种: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五、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五)税负具有转嫁性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熟悉,能力等级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

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

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指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和行政单

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个人认为,刘颖老师总结的下面这张表很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希望大家看一看。)

消费税的纳税人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单位和个人

备注

自产销售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这一条很

重要,之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候会经常碰到)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进口消费税由海

关代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

个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

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分清委托方是否为个人,

个人的话就是委托方为纳税人,单位的话则受托方是代收

代缴人)

生产、进口和批发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时不征收消

费税,纳税人在零售时纳税(这是一处非常特殊的规定)

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

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这里将会在税目与税基那里详细阐释,很重要)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

品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

二、征税范围(掌握,能力等级2)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

零售的应税消费品注意三个问题:范围;税率;包装物的处理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

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

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

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

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

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

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

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纳税人采用依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

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这个考点也是经常考到的,很容易混淆。上面这些考点

容易混杂在一起出题。比如说《考前最后六套题》第三套计算分析题第一题就是这样的题

目。如果有时间的话,一定要做一做。)

第三节税目与税率

一、消费税的税目(掌握,能力等级2)

消费税税目及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

税目

(一)烟

子目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复习注意事项

掌握卷烟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的复合

计税方法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

价税,适用税率为5%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掌握白酒的复合计税方法

注意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的税率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

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

征收消费税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果啤和调味酒是

这段内容比较特殊的规定)

含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

(二)酒及酒精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三)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

及珠宝玉石

与金、银、铂金、钻相关的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

税,税率5%

其他与金、银、铂金、钻无关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

10%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生物柴油,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以及

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都属于消费税征收范

围;

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

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

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P104新

增内容)

各子目计税时,吨与升之间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含机动车与农业机械等通用的轮胎;不含农用拖拉

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

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这三种轮胎稍

微关注一下,2010年真题就考到了)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

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

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不征消费税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

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没有高尔夫球车)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以上的手表

本税目只涉及机动艇

又称卫生筷子。特点是(1)以木材为原料;(2)制

成后一次性使用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

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

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

4.溶剂油

5.润滑油

6.航空煤油

7.燃料油

(七)汽车轮胎

(八)小汽车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

(九)摩托车

(十)高尔夫球

及球具

(十一)高档手

(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

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

二、消费税的税率

经过2009年的税制改革,消费税税目和税率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比例税率中最高税

率为56%,最低税率为1%;定额税率最高为每征税单位250元。

(一)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

税率基本形式

单纯定额税率

单纯比例税率

适用应税项目

啤酒;黄酒;成品油

批发卷烟;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

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白酒;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卷烟

(三)卷烟的适用税率

1.2009年5月1日以后的卷烟税目税率状况:

税目

一、烟

1.卷烟

工业(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含70元)/条

以上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2.雪茄烟

3.烟丝

适用新制度的税

甲类

乙类

税率

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5%

36%

30%

注意甲类、乙类卷烟税目复合税率的换算和运用:(标准条标准箱的具体数量要记住)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56%

36%

每支

0.003元/支

0.003元/支

每标准条(200支)每标准箱(5万支)

0.6元/条

0.6元/条

150元/箱

150元/箱

第二,只有卷烟在商业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雪茄烟、烟丝以及其他应税消费品在商业批发

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第三,卷烟批发环节纳税的三个要点:(1)税率5%;(2)环节内不征收——批发商之间销

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3)不能抵扣以前环节消费税。(4)总结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地区

的,由总结构申报纳税。(这一条规定和消费税一般征收管理规定不一样,注意区别)

(四)酒的适用税率

考生要注意两方面问题:

第一,白酒同时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但是定额税率要把握白

酒税率时,要会运用公斤、吨与斤等不同计量标准的换算。

计量单位

单位税额

适用新制度税目

甲类

乙类

500克或500毫升

0.5元

1公斤(1000克)

1元

啤酒采用定额税率

250元/吨

220元/吨

1吨(1000公斤)

1000元

第二,啤酒分为甲类和乙类,分别适用250元/吨和220元/吨的税率。

(1)果啤属于啤酒税目;(2)饮食业、娱乐业自制啤酒缴纳消费税(按照甲类啤酒税率计

税)和营业税;(3)注意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的税率;(4)调味料酒不属

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

收。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

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率及纳税环节的规定见下表:

分类及规定税率纳税环节

零售环节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

5%

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无关的其他首饰10%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

第四节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掌握,能力等级2)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

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

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

售额内。(具体什么条件,在增值税那一章价外费用那里有提到,一共三条)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包装物计税规则见下图:

计税方式

直接并入销售额

计税

包装物状态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

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租金

③对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以外)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

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

中征收消费税。(与48页增值税包装物押金规定共用一个文件)

对收取押金(酒类以外)的包装物,未到期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

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

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逾期并入销售额

计税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从量计征(掌握,能力等级2)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不是移送)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掌握,能力等级2)

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

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这里的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掌握,能力等级2)

在确定消费税应税销售额时还要注意四个方面: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

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不是移送给门市的数量,考题中经常用这个来混淆)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

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额计算消费税。(仅此三种情形适用最高销售额,但是增值税还是平均

价格。)

3.关联方交易要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作价原则,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

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4.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

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税率、计算公式概览表:

税率及计税形式适用项目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

量)×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

量)×定额税率+销售额(同类应税消费

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并用(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项目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行为

自产出

纳税环节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销售额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复合计税:销售额、

销售数量

出厂销售环节

生产应税消

费品的单位

和个人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的,不纳税

自产自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

品用于在建工程;用

于管理部门、非生产

机构;提供劳务;用

于馈赠、赞助、集资、

复合计税:同类产品

广告、样品、职工福

价格或组成计税价

利、奖励等方面的,

格、移送数量

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在计算出的当期应

不涉及

纳消费税税款中,按

从价定率:同类消费

生产领用量抵扣外

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

购或委托加工收回

的应税消费品的已

从量定额:移送数量

纳消费税税额

(一)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

移送使用时纳税。(移送时候已经交过消费税了,那么再销售就不需要缴纳消费税。注意纳

税环节。)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

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具

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

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第二种情况,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公式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

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

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

应税消费品的加工,要看作受托方销售自制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受托方。

(所谓条件就是上面一条,委托方是否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

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

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

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

取的销项税额,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3.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委

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交: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

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但如果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

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按当期生产领用量,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

纳税款准予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

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一)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组成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二)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注意:本规定没有说外购已税酒精或酒来生产酒)

允许扣税的项目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

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

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

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

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

10.外购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

费品

11.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对扣税规则的理解

1.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

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可用排他的

方法记忆允许抵扣的项目

2.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税目中的购入应税

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石脑

油例外)

3.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

扣税

4.需自行计算抵扣。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

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的应税消费

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

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5.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2003年5月1日

起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

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

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

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买价是指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扣税计算公式中“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的计算目的是算出生产领用量,计

算方法用的是类似会计“实地盘存制”的倒轧的方法。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

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

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

消费品,对于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不得扣除。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可抵税的项目有11项,与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范围相同。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允许抵扣的已纳税额公式具

有特殊性。

第六节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能力等级2)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

税基本一致。

二、纳税期限(能力等级2)

三、纳税地点(掌握,能力等级2)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

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

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

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章营业税法

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删除营业税的作用的内容;删除一些过时的政策。

2.进行了节与节之间的合并。

3.增加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

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

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

的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加单位或个人在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

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

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5.增加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

规定。

6.增加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

税的规定。

第一节营业税基本原理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

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

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及事业单位、个体户、中外籍个人。

构成营业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

1.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

产,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2.行为范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

围,要注意与增值税范围的划分。

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

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但是加工和修理、修配属于

增值税的范围,不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3.行为的有偿性——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

不动产的所有权。

注意:

(1)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要交纳两道营业税。(即按建

筑劳务征收营业税,再按转让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这是营业税一章中,很容易考到的知识

点)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P124)

1~2运输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

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

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与增值税一章表述

不同)

二、扣缴义务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税目与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是考生要记忆和掌握的内容。

营业税一共有9个税目,包括7个应税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采用比

例税率,基本税率为3%和5%;还有一个5%~20%的幅度比例税率。

税目

交通运输业

税率注意问题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此税目的征税范

远洋运输业的程租、期租和航空运输业的湿租业务属于此

税目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

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属于服务业)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注意营业税修缮(不动产、构筑物)与增值税修理的划分

报装环节一次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按此税目缴纳营业税

(P126);但燃气公司在售气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

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要作为增值税的价外收费缴纳增值

税(P136)

金融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

其他金融业务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的离岸银行业务,应在我国缴纳营

业税

注意邮政业务中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与增值税征税范

围的区别(非邮政企业发行报刊,发售邮票等征收增值税)

3%

建筑业

3%

金融保险业

5%

邮电通信业

3%

注意电信业务里电信物品销售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文化体育业

3%

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动植物园)、展览、

培训、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图书资料借阅等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属于此税

目,应按“服务业——租赁”项目征税

2009年1月1日起,娱乐业适用税率在5%~20%的幅度内

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注意三个问题:(1)幅度税率;(2)项目辨析;(3)相关

业务处理

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

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远洋运输业的光租和航空运输业的干租业务属于此税目

(注意和交通运输业的程租、期租和湿租的区别。程租、

期租和湿租配驾驶员,而光租和干租没有驾驶员,只有交

通工具)

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旅游业”

征税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应按“服务业—

—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无船承运业务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

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服

务业”税目征税

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

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

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

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该项股

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

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

也不征收营业税

娱乐业

5%~20%

服务业

5%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第四节计税依据(掌握,能力等级3)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营业额一般为收入全额,含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特殊情况下为收入差额,允许减除特定项目金额;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计税依据基本规定

(1)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

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

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关于折扣的处理原则: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

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

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

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收入全额

计税依据基本规定

【注意】可减除的条件:

(1)特定项目的特定金额

(2)凭合法有效的凭证扣除(P135)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和个人的——对方开具的发票

②支付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财政票据

③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对方单位、个人的签收单据,税务机关

对来自的签收单据的真实性质疑的,可要求提供公证机构的确

认证明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允许减除特定项

目金额确定营业

计税依据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并无

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

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核定营业额

第五节应纳税额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

务处理(掌握,能力等级3)

一、税额计算的基本规定

具体情况

(1)以收入全

额为营业额

(2)以收入差

额为营业额

计税公式

应纳营业税=营业额

×税率

应纳营业税=(收入

全额-允许扣除金

额)×税率

应用举例

【案例】某咨询公司6月发生咨询活动咨询费收入

50000元,其应纳营业税为:50000×5%=2500(元)

【案例】某旅行社组团旅游共收取旅费20000元,

代旅客支付餐费、门票费、住宿费、交通费共15000

元。其应纳营业税为:(20000-15000)×5%=5000

×5%=250(元)

【案例】某建筑公司自建一建筑物后对外销售,建

筑成本300万元,当地成本利润率20%,对外售价

400万元,其应纳营业税为:

①建筑业营业税=300×(1+20%)÷(1-3%)×

3%=11.13(万元)

(这是CPA税法考试中营业税组价计算最常见的业

务)

②销售不动产营业税=400×5%=20(万元)

(3)按组成计

税价格为营业

应纳营业税=组成计

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

成本×(1+成本利润

率)÷(1-营业税税

率)

二、营业税税额抵免

1.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

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2.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

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三、各税目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要点计算注意问题

(1)运输业务的营业额一般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新增: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

计税依据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税率

要点

3%

计算注意问题

(二)建筑业

(1)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全部承包额减除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

计税依据

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

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4)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无同类工程价格的,组成计

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税率

要点

3%

计算注意问题

(三)金融保险业(P130)

(1)贷款业务指金融机构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这种业务一律以利息收

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

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

期的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境

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大类来划分

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P131)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

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

计税依据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

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保险业

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为营业额

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

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6)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额。汇率使用上,

金融企业采用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末央行基准汇价折合;保险企业采用收到

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末央行基准汇价折合

(7)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

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

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

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税率

要点

计税依据

税率

要点

5%

计算注意问题

一般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多方合作共同提供服务的,以收入总额减去付给合

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

计算注意问题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其中包

计税依据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不含广告播映)、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

体育收入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

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税率

要点

计税依据

税率

要点

3%

计算注意问题

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

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娱乐业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5%~20%幅度内确定

计算注意问题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服务业一般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几个重要特殊规定:

(1)代理业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实际收到的报酬

(2)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

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注意不能扣广告制作

费)

(3)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

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

计税依据

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

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5)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费用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6)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

(7)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以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

的海运费以及保关、港杂、装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税率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但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差额计税。

(九)销售不动产

以下几个方面特别应引起注意:

(1)自建自用行为不纳营业税,但自建建筑物销售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缴纳两道营业税。

这两道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建筑劳务的价格不等于建筑物的销售价格。其中自建建筑业

的营业税一般在考试中使用组价的方法确定营业额;销售不动产按照建筑物的销售额计税。

(2)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全额计税;但是转让购置或抵债得来的不动产,差额计税。

(3)个人转让住房在不同时间、不同住房性质的不同计税依据。

四、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掌握,能力等级2)

(一)兼营的行为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兼营同税种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税率从高。

兼营应税劳务与(不同税种)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

算,核定纳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

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处理规则(一般)——主营业务的税种性质确定适用的税种。(这点规

定和增值税那一章是一样的)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处理规则(列举)——按照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纳税的原则处理(与兼

营原则相同)。如: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三)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能力等级2)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

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

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

值税。

2.邮政电信业务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

3.其他规定(P136)

4.纳税人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核心规则——符合规定的混合销售按照兼营处理。

具体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要按如下规

定执行: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

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

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

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此规定

与营业税条例、细则存在矛盾,税法条例和细则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2)自产货物的范围包括: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

备、防水材料、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第六节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2)

一、起征点

营业税细则将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

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不是团体)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

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

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三、其他规定的减免税项目(P138——P143)

(这一块内容比较繁杂,我罗列几个比较容易考到的点)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4、对按政府规定的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

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业

务,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6、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7、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提供贷款或

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8、金融机构外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9、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

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片租收入仍应按全额征收营业

税。

10、对金融机构的长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1、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第七节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能力等级2)

1.预收款就发生纳税义务的四种情况: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建筑业、租赁业。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

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3.贷款业务。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

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

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

利息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了解,能力等级2)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

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

按次纳税。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注意一下这个特殊规定)

三、纳税地点(能力等级2)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建筑

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另有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P145

一般劳务机构地;外省劳务发生地;

一般建筑发生地;跨省建筑机构地;

无形资产机构地;房屋土地所在地(坐落地)。

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增加了“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

2.增加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规定

3.节之间合并调整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原理

(了解,能力等级1)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

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建税有四个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一种附加税;(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

的比例税率;(4)征收范围较广。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掌握,能力等级2)

一、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

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新增规定)

城建税没有覆盖到的特殊环节——各类纳税人的进口环节不缴纳城建税。

二、税率(掌握,能力等级2)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为地区不同,适用税率的档次也不同。具

体规定是:

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具体特殊情况适用税率及规定

代征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征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第三节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掌握,能力等级2)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包括被查补

的上述三项税额,但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等非税款项。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免抵要交:(请牢牢记住这个原则)

1.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增值税免抵的税额。

三、城建税税额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城建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第四节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2)

P151税收优惠(五)为新增内容: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城建税随同“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但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

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

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

还。

(3)减免“三税”的同时随之减免城建税,但是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

增值税税额,尽管没有实际缴纳,但也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

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征收管理(了解,能力等级2)

要点规定

纳税环节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环节

1.一般规定: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纳税地点

2.特殊规定:代征代扣三税的,代征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缴纳“三税”所

在地的规定税率(代征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在代征代扣所在地缴纳城市

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城建税的具体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按期

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附: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

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征收范围

缴纳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的单位

和个人

征收比率

3%

计征依据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

据,与“三税”同时缴纳

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

的“三税”税额×3%

第六章关税法

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删除了税则、税率水平等具体内容描述以及一些重复性的描述;

2.删除了与注册会计师执业关系不大的“行邮税”的内容;

3.节之间进行了合并,由原来的九节合并删减成六节。

第一节关税基本原理

(了解,能力等级1)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的关境小于国境。

二、关税的发展(P155)

三、关税分类和关税政策

(一)关税政策

关税政策反映了一国一定时期内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

关税政策的调整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自主性的调整;二是具有外部约束型的调整。

加入WTO后,我国关税政策调整明显地表现出“非自主性”。

(二)关税分类(P156~157)

分类标准具体分类

(1)进口税

按征收对象划分(2)出口税

(3)过境税(通过税)

(1)财政关税(收入关税)

按征收目的划分

(2)保护关税

(1)从量关税

(2)从价关税

按计征方式划分(3)混合关税(复合关税)

(4)选择性关税

(5)滑动关税(滑准税)

(1)自主关税(国定关税)

按税率制定划分

(2)协定关税

(1)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补贴税、反倾销税)

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

(2)差价税

(3)特惠税(特别针对某个国家的全部或某些商品)

(4)普遍优惠制(普惠制)

第二节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了解,能力等级1)

一、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二、关税的纳税人

具体情况纳税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

出口货物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持有人、收件人等)

分离运输的行李进出境的旅客

邮递方式进境收件人

邮递方式出境寄件人或者托运人

第三节进出口税则

一、进出口税则概况(了解,能力等级1)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

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二、税则归类(能力等级1)

“对号入座”步骤如下:

1.了解需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的构成、材料属性、成分组成、特性、用途和功能。

2.查有关商品在税则中拟归的类、章及税号。对于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首先考虑按

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应首先考虑按其用途归类。

3.将考虑采用的有关类、章及税号进行比较,筛选出最为适合的税号。

4.通过上述方法难以确定的税则归类商品,可运用税则总归类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其税

号。进口地海关无法解决的归类问题,应报海关总署明确。

三、税率(熟悉,能力等级2)

(一)进口关税税率

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在一定期限内可实

行暂定税率。

进口税率的选择适用是根据货物的不同原产地而确定的。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

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

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仅有20种,税率20%~40%,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

率。

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采用的都是从价定率征税的方法。

(三)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四)关税税率的运用(掌握)(P160~161)

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

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但有特例情况。

特例情况根据关税条例规定如下:(这张表很容易出现选择题)

具体情况适用税率

减免税货物转让或改变成不免税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手

途的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转为内销经批准的,为申报转内销之日的税率

的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为查获之日的税率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的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手

付税时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其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溢卸、误卸货物事后需补税的

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按确定补税当天的税率

税则归类改变、完税价格审定、其

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

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

缓税进口以后缴税的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走私补税查获之日的税率

第四节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原产地规定(了解,能力等级1)

基本采用“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该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以最后一个具备实质

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1)加工后,税则4位归类发生改变。(2)加

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超过30%及以上的。

二、关税的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掌握,能力等级3)

1.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P162)

完税价格是指货物的计税价格。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采用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

保险费。(这就是常说的CIF到岸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包含的因素可用以下图表表示:

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

计算进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CIF三项缺一不可。

完税价格的构成因素

基本构成:货价+至运抵口岸的运费+

保险费

综合考虑可能调整的项目:

●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

●买方负担的包装、容器的费用

●买方付出的其他经济利益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

的特许权使用费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向自己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和劳务费用

(这一条很容易考到)

●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安装、运输费用

●进口关税和进口海关代征的国内税

●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复制权费用

3.对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4.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方法(P163)

对于价格不符合成交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估价确定。海关估价依次

使用的方法包括: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的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

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

售价格;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出口到第三国或地

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熟悉,能力等级2)

具体情况完税价格的审定和估定

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内销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内销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加工贸易进

口料件及其

制成品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

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

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保税库出库内销的

进口货物(不含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运往修理的货物,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运往加工的货物

暂时进境的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租金方式支付

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

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

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购入的

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海关审定的价格(含区内、库内发生的

仓储、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海关审定的修理费、料件费估定价

海关审定的加工费、料件费、复运

进境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价格

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

海关审定的租金

留购的租赁货物

承租人一次性缴纳税款

留购进口货样

予以补税的免税货物

其他方式进口货物(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

等)

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

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原进口时价格扣除折旧

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

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

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转让或改变成不免税用途的,使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

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熟悉,能力等级3)

以成交价为基础的完税价格,不含出口关税和单独列明的支付给的佣金。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单独列明的支付给的佣金)÷(1+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四)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归纳为以下图表:

进出口运载或成交方式

海运进口

一般方式进口

陆运进口

空运进口

无法确定实际运保费

邮运进口

其他方式进口

边境口岸成交的

铁路公路进口货物

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

出口货物

运费的确定

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

运抵关境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

进入境内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

同期同行业运费率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

邮费

货价的1%

无运费

最多算至离境口岸

保险费的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有如下公式:

(一)从价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的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从量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三)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

用税率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第五节税收优惠

关税的减免分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包括: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是外国企业)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第六节征收管理

关税征收管理的主要规定有:

1.关税的申报,进口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

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关税的缴纳应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2.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和强制征收。

3.关税的溢征和补征、追征:(注意和《税收征管法》区别)

情况

溢征

补征

追征

关税规定

海关发现应立即退回;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海关发现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海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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