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效力有什么特征
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
都应该严格遵守。那么离婚协议的效力有哪些特征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
绍。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
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
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
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
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
即生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
间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
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
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
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
效力。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
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
应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
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
协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
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
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协议
内容应当公平。
婚协议明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以上种种可能的存在情势变迁
的情况就特别容易出现,如一方一气之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上了名字,后慢
慢消气了,若干年后引起诉讼,这样的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吗?
显然不能。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
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协议的当事人
而言,他们签订协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
的表示事后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协议是违背双方或一方真实意思所签,所以
简单认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严肃
的。
另一方面从签约当事人来看,表面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而实际上往
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每个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
少,所以很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
《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诱骗、胁
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其
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而签订的;甚至有的准备假离婚……在这样的情
况下签订的
离,应当进行调解。其立法意图一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团结。二是为
了防当事人感情用事,草率从事。显然立法机构也清楚意识到夫妻之间矛
盾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四、从对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引起纠纷的处理来看,也能进一步说明其
效力问题的存在与否。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
同时也说明已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可以解除该协议。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引起诉讼,作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
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否则,一方在起诉时仅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即可,而
不必作为繁琐的婚姻案件来对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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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7 00:42: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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