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theEffectivenessofImplementingCivilLegal
ActbyPersonwithoutCivilCapacity--ADual
PerspectiveBasedonLegislationTheoryand
ExplanationTheory
作者:刘耀东[1]
作者机构:[1]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北方法学
页码:5-16页
年卷期:2019年第6期
主题词: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民法典
摘要: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
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
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
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
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
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00:33: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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