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考点精华神总结(推荐)

更新时间:2024-11-08 04:46: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夏俊峰)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华考点

l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表现

序号

1

法的形式

宪法

含义

宪法是民主国

家最根本的法

包括广义的法

2法律律和狭义的法

示例

1982

年宪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

效力

最高

《建筑法》《招标投全国人大及其低于宪法,高

标法》《民法总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

常委会于其他法

最高国家行政

3行政法规机关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低于宪法和法

地方性法

4

规、自治

条例和单

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常

委会在其法定

权限内制定的

法律规范性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天津市建筑市

场管理条例》《北京

市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

省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委只在本辖内有

会以及设区的效,低于法律

重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委会

和行政法规

-1-

《工程建设项目施

由国务院各部

委制定的法律

规范性文件

工招标投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

标方法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

行政规章地方政府所制

6-地方政府定的法律规范

规章性文件

同外国缔结的

7国际条约双边、多边协

议和其他文件

《宁波市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

低于法律、行

低于

以及设区的市

政法规,

级人民政府

同级或上级

地方性法规

对所有国家机

国家之间签署

关、社会组织

和公民都具有

法律效力

二、法律效力规定

序号

1

项目

宪法至上

内容

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

(1)法律的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

(2)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

部门规章;

2

上位法优于下位(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法(4)省、自治区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

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

效力

国务院各部、委

低于法律、行

政法规

5

行正规章

--

部门规章

《建筑业安全卫生

公约》

-2-

1

)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3

特别法优于一(

2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般法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

特别规定。

4新法优于旧法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

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由制定机关

需要由有关机裁决;

5关裁决适用的特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

殊情况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疯瓦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适用部闩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

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

)提出书面审查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局

人民法院、最周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

6审查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

织以及公民;

2

)针对的对象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3-

l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的规定

序号项目内容

(1)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务而设立的组

织;

1项目经理部(2)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3)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

理部的全面工作。

2

项目经理地位

项目经理部行为

的法律后果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

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

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3

l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序号项目

不得委托代理

1的建设工程活

须取得法定资

2

格方可从事的

建设工程代理

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

的委托代理

内容

(1)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2)禁止承包单位转包;

(3)魅承包单位商分包;

(4)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

)一般的代理行为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资格无

法定要求;

2

)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须由有资格的组织实施

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4-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

3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l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序号项目内容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

1

两个法律

关系

间的委托关系;

(2)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

合同关系

代理人行

2使代理方

转委托代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

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应取得同意或追认,否则由

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

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担民事责任

说明

3

紧急情况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可不经同意直接转托他人代理

1

)无权代理行为经过被代理人

追认

,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

)自始没有授权;

4

无权代理(

2

)超越代理权;

3

)代理权已终止

2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狂为人

承担民事责任;

3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

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视为同意

行为人无权代理,却以被代构成要件:

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

1

)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

5

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该代理行为有效,后果由被(

2

)本人存在过失

;

代理人承担

6视为同意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

-5-

3

)相对人为善意

后果由本人承担

的代理民事行为不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同意

二、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序号项目内容

(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

1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

2

第三人故意行为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

3违法代理行为

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

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l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序号项目内容说明

1

)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

1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30

年;

所有

;

1

2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调整承

2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包土地的

,

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土地所有权

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

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意

,

并报乡

(

)

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

集体所有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

3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

-6-

1

)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

1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的土地;

建设用地使

用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

2

)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

拨等方式设立;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符

2

3

)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合以下规定:①以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合同;②应驱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4

)新设立不得损害已设③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1)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

1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

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利用

3地役权

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

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

权合同;(2)地役权百吾同生效时设

立;

(3)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上已

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土地所有

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l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一、保证相关知识

1

、概念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2

、保证合同

1

)以书面形式订立;

2

)内容

: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保证的方式

;

保证

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

、保证的方式

1

)一般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7-

3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4

、保证人资格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

贷的除外。

2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5

、保证担保的范围

1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

)保证期间,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

3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

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书面

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

、保证期间

1

)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2

)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

.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序号

1

2

3

4

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

内容

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

金支票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

工程款支付担保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的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现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

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的担保

-8-

l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物有关知识

1、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医疔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财产;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4、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财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9-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二、质权相关知识

1、含义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

2、分类(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

债权的担保

☆速记点评: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

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权利的相关规定

1、性质

属于法定权利,不需要事前约定,但留置的财产需要和合同有关。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2)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速记点评:各担保物权并存时的优先顺序: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

四、定金的相关规定

1、定金规则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实践合同)

(1)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为

预付款,不具有双倍返还的效力。

-10-

l

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序号

1

条件

用地批准手续

内容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

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都要由城市规划部门颁发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

2工程,已经取得规划

许可证

规划许可证;

(2)城市、镇规划区,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

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

4

5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基

本条件

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

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

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

(1)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搞好“三通一平”等工作;

(2)需要征收的,征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招标或者直接发包,并已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1)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需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将消防设计

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6

7

8

l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企业资质的申请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

-11-

2、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1)有效期为5年;

(2)有效期辰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3)满足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3、企业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

失声明。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5、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

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

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

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

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

-12-

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疏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

①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

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②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

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

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

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③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

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2)撤销:

①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④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3)注销:

①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②企业依法终止的;

③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④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13-

l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一、招标基本程序

序号

1

程序步骤

履行项目审批

手续

内容

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

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

2

委托招标代理

机构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代理机构是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不得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

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

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

容。

(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

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

编制招标文件、

3标底及工程量

清单计价

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

或者15日的,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

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

不得少于20日。

(4)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

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

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暂停招

-14-

标投标活动。

(6)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

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7)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

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

(8)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9)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

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

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

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

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

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

税金。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

格信息等编制。

(10)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

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

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

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发布招标公告

或投标邀请书

(3)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

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5)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5-

(6)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

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1)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

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

5资格审查

招标。

(4)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

日前提出。招标人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5)资格后审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

6开标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

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4)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重新招

标。

(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应当保密。

(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

7评标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二。

(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

评标委员会,已进入应更换。

-16-

(5)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

密。

(6)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

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并采用书面通知和回复。

(7)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

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8)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应重新招标。

(9)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

评标的依据。

(10)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

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

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

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11)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

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

中标条件。

(1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

申标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13)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拒绝在

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

8

中标和签订合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

-17-

内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其他协议;

(4)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为无效合同;

(5)阴阳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

(1)终止招标的,应及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

知被邀请的人或潜在投标人;

9终止招标(2)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

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及时退还所收取费用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二、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l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主体相关知识

(1)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无效;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

(4)投标人合并、分立、破产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不再具备资格条

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8-

二、投标文件相关知识

1、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修改与撤回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

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2)撤回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截止时间后不能撤回,

否则会被没收保证金;

3、送达与签收

(1)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

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2)截止时间后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

当拒收。

三、投标保证金相关知识

1、数额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形式

现金或者支票

3、有效期

-19-

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缴纳时间

两阶段招标的,应当在第二阶段缴纳

5、限制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6、退还

(1)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

之日起5日内退还;

(3)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7、没收

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保证金可以被没收

-20-

l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一、总承包的方式

1、工程总承包

(1)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可以实行全

过程承包;

(2)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

单位。

2、施工总承包

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总承包的资质管理与项目管理等规定

1、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及主要模式

(1)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3)工程总承包一般米用设计一米购一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模

式。

2、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

(1)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

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2)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

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

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3)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

(4)工程总承包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

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

(5)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

3、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要求

-21-

(1)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

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

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2)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

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3)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

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4)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

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5)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

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6)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

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4、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5)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

备的质量负责;

(6)总承包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

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l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共同承包的规定

1、含义

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

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2、适用范围

-22-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3、资质要求

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

4、责任

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l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分包的规定

1、分类

(1)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2)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

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2、范围

(1)总承包可以全部自行完成,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2)只能分包部分工程,并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的施工则须

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1)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

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3)分包单位须有相应资质条件;

(4)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允许承包建设工程,也不得承接分包工程;

(5)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6)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l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敝销和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

-23-

(1)不得转让的范围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权利转让的要求

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②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③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权利转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

身的除外

2、合同义务的转让

(1)义务转移的类型

①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

②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

(2)义务转移的生效要求

①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②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3、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概括转移)

(1)含义

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生效要求

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生效,否则为违约行为

二、撤销行使权及后果

1、权利行使

(1)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4-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4年内行使。

2、撤销权消灭情形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法律后果

(1)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被撤销后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7)其他情形。

四、施工合同的解除

序号项目内容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

同主要义务的;

发包人可以解除施

工合同的情形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

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

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

承包人可以解除施

工合同的情形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

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解

-25-

1

除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

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分情形

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

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支持;

施工合同解除的法

律后果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

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支持。

③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

错的,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修复后的建设工

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

款的,不支持。

(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

错的,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6-

l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1)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2)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3)“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

(4)“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2、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

(1)城市市区范围内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须在工程开

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申报;

(2)申报的内容: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

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

设备名录。

4、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

施工,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2)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同时

须公告附近居民。

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三同时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竣工投产验收制度

-27-

项目投产或使用前,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须经原审批的环保部门验收;达不到

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使用。

三、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

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易散落、飞扬、流漏物料的车辆,须采取封闭措施,

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2、土方作业

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

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

(1)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

施;

(2)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

(3)搬运易扬尘物品应有降尘措施;

(4)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尽量使用吸尘器,不能使用吹风器;

(5)机械剔凿作业时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

(6)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

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

目测无扬尘,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产生

5、构筑物机械拆除

做好扬尘控制计划,采取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挡等措施

6、构筑物爆破拆除

做好扬尘控制计划,采用清理积尘、淋湿地面、预湿墙体等,选择风力小的

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7、加强场界污染监测

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

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毫克/立方米

l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2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1、许可证有效期

(1)有效期为3年;

(2)期满需延期,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

查,有效期延期3年。

2、变更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管理机关办理

变更手续

3、注销

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颁发管理机关予以

注销

4、补办

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立即向原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5、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不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取得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加强日常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6、撤销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l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9-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

(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施工现场检查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

决定;

(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30-

(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1)不少于6人: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2)不少于4人: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3)不少于3人: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

(4)不少于2人:专业承包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

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

l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1、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

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

2、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做好现场防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照合

同约定。

3、施工现场临的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1)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2)不得在尚泉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1-

(3)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

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

进行查验。

4、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1)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采取专项

防护措施;

(2)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6、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2)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二、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

1、特种设备范围

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3、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

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4、特种设备的使用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2-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目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

期检验要求。

l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项目

工程建设国家

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

没有国家标准

需要在全国范

1含义

围内统一的技

又需要在全国某

个行业范围内统

工程建设团体

标准

团体标准是依

法成立的社会

团体为满足市

场和创新需

要,协调相关市

场主体共同制

定的标准。

提案、立项、起

制订

程序

分为准备、征求

意见、送审和报

批四个阶段

同国家标准制

订程序

草、征求意见、

技术审查、批

准、编号、发

布、复审

复审

要求

国家标准实施

后5年进行1同国家标准复

次审要求

工程建设企业

标准

企业可以根据

需要自行制定

企业标准,或者

与其他企业联

合制定企业标

术要求,应当制一的技术要求,

定国家标准可以制定行业标

2

3

局部(1)国家标准(1)行业标准不

4

修订的部分规定已

的情制约了科学技

形术新成果的推

得与国家标准相

抵触;

(2)行业标准的

-33-

广应用;某些规定与国家

(2)国家标准标准不一致时,

的部分规定经必须有充分的科

修订后可取得学依据和理由,

明显的经济效并经国家标准的

益、社会效益、审批部门批准;

环境效益;(3)行业标准在

(3)国家标准相应的国家标准

的部分规定有实施后,应当及

明,显缺陷或与时修订或废止

相关的国家标

准相抵触;

(4)需要对现

行的国家标准

做局部补充规

(1)禁止利(1)企业标准

用团体标准实的技术要求不

施妨碍商品、服得低于强制性

行业标准由国

务院有关行政主

5备注

管部门制定,并

报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备

务自由流通等国家标准的相

排除、限制市场关技术要求。

竞争的行为。团(2)国家鼓励

体标准应当符企业制定高于

合相关法律法推荐性标准相

规的要求,不得关技术要求的

与国家有关产企业标准。

业政策相寸氐(3)国家实行

触。团体标准的企业标准自我

技术要求不得声明公开和监

-34-

低于强制性标

准的相关技术

要求。

(2)国家鼓励

社会团体制定

高于推荐性标

准相关技术要

督制度。企业

应当按照标准

组织生产经营

活动,其生产的

产品、提供的

服务应当符合

企业公开标准

求的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

鼓励制定具有

国际领先水平

的团体标准

l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一、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未通知监理进行隐蔽验收的:一切后果自负(费用、工期、利润);

(2)通知验收

1)监理到场:合格与不合格,后果都由施工方承担(提前48小时)

2)监理未及时到场

①通知延迟(48小时)的:按1)处理;

②未答复的:施工单位自行检验隐蔽并做好记录,如监理人重新要求打开检

验,质量合格的后果由业主承担,不合格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二、建设工程的返修

(1)发生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首先要来维修;

(2)维修后根据责任,决定由谁承担相关维修费用

l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序号项目

-35-

内容

(1)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1依法发包工程(2)不得肢解发包;

(3)应依法进行招标

2

依法提供原始资料(1)必须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1)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企

限制不合理的干预

行为

业降低工程质量。

(2)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降低

建设工程质量

(1)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政府建

4

依法报审施工图设

计文件

(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

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5

依法实行工程

监理

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①国家重点建

设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开发建设

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

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

的其他工程

6

依法办理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

依法保证建筑材料

等符合要求

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按规定办理工

程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应当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2)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

-36-

3

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审查;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

7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

施工;

(2)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

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发生本办法第6条所列

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

进行责任追究:

(1)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

9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

应承担的责任

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

分;

(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3)处单位数额5%以上10%以下的

(4)向社会公布曝光

-37-

l

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1)施工人的原因,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

(2)施工人原因,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1)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质量问题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无论是否竣工验收,施工单位都要在设计寿命

内承担责任。

l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序号

1

项目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

主体结构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供热与供冷系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

修工程

最低保修期限

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寿命)

2

3

4

5年

2个采暖期、供冷期

2年

l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种类

序号种类具体情形时效期间

-38-

去除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

1普通诉讼时效讼时效,余下的就都是普通诉

讼时效

2

特殊诉讼时效

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时起计算

涉外合同诉讼时

效期间为4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20年

通常为佳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速记点评: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

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

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

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

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1)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

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

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

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39-

5、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

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l

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1、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案件采用普通程序(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或者简易程序(1名仲

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来审理;

(2)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应当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采用简易

程序审理。

2、仲裁员的选取

(1)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双方各选1名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约定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4、开庭和审理

(1)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开庭审理是主要方式;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除

外;

(3)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4)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5、仲裁和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40-

(2)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另行申请仲裁

6、仲裁调解

(1)调解要坚持自愿原则;

(2)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

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3)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仲裁裁决

(1)裁决书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

起诉讼;

(2)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到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3)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或地区)可以得

到承认和执行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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