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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的效力
篇一: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想学法律?律师?请上
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核心内容:本文提供个人委托书
范本、个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以及个人
授权委托书签订时需要注意事项,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应当注意的事项等内容,法律快车公司法为您整理。
个人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身份证编号:
_________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的相关手续,特委托
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
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
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月日
个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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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委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代表本企业为
×××(项目名称)的代理人,其权限如下:
×××(具体说明代理的事项和内容,包括谈判权、签
订合同权、代为承认或者放弃一定权利权等)
法定代表人:×××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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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书写委托书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企业法人委托他人代为某种
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为某种行为
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办理。这时,就需
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在授权的范围进行
活动,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
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
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代理诉讼,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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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无放弃、承认诉
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如果未写明,
则认为不具备这些具体权利,只有诉讼代理权。如果是签订
合同,则应当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
有效的,超过这个范围就是无效的。
如下授权委托书格式亦可: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工作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身
份证号:_________
: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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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XXXXX(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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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XXXX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取货代理人,其代理权
限为全权代理,即:全权收取委托人有权从XXXXX(单位、个
人)收取的全部货物。
委托人:
受委托人:
二O年月日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篇二:公证委托书法律效力吗
美国公证委托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背景资料:我女儿32岁,在美读书,户口在京,符合
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请问我可以凭经公证的委托书为其办
理经济适用房申请、选房、房产登记办证(房产证),银行
贷、还款等事项吗?如果可以,所述各项事宜综合委托可以
吗我?我们在美国办理委托书公证回来是否有效,办理注意
事项有那些?
需要具体授权委托.你可以委托事项内代理.国外委托
书,除了公证外,还需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担保性委托书效力及其公证之法律分析
一、担保性委托书的概况
近几年,在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我国房地产市场过
热的大背景下,为了控制信贷风险,我国金融机构采取了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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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从紧的信贷政策。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倾向于通过
民间借贷进行融资,部分担保中介公司抓住时机开展民间借
贷业务。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许多环节涉及到公证业务,其
中以卖房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公证被相关资金出借人利用,
用于保证还款,此种委托书可称为担保性委托书。
担保性委托书一般操作流程如下:资金出借人在向借款
人放贷的同时,要求借款人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
内容为全权委托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代为出售其房产,
委托权限含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房产交易过户、领取售房款
等。但在公证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自称为亲戚朋友关系,
并不暴露借贷关系。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受托人利用委托
书督促其还款,否则就将其房产出卖用于还款。有的借款活
动中,委托出售的房产还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有的只有借
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红火,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的数量逐
步增加,在南京仅一个大型市属公证处,一年担保性委托书
公证的数量至少在1500件以上,涉及房产标的保守估计在5
亿至10亿以上。
二、关于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合法性的三种观点
担保性委托书效力如何?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是否
存在合法性问题?对于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的合法性,归纳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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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有三种观点:
1.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合法,可以办理。持这种观点的
人认为委托只要是自愿的,处分额的房产产权清晰且公证程
序合乎规定,公证机构不必考虑其借贷关系的存在。这种
观点认为,担保性委托是委托代理的一个特殊形式,这种委
托的目的是为了代
理人或第三人利益,不一定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笔者认
为,担保性委托确实在现实中存在,比如,为了保证还款,
委托人将自己的收费权委托于债权人,这种委托是实实在在
存在的、明确的且实际应当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委托,但本文
讨论的担保性委托显然和这种委托有实质的区别。
2.公证机构在不知情时可以办理。这种观点认为委托
人、受托人如向公证机构隐瞒借贷关系,公证机构无义务审
查其真实关系,只从形式上审查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3.公证机构在不知情时可以办理,但可以推定公证机
构知情的情形除外。公证实践中,个别公证员长期与担保公
司合作,为固定的委托人或受托人长期多次办理担保性委托
书,虽在公证卷宗中不显示借贷关系,但在卷宗之外公证员
是有所知情的。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可以推定公证机构知情,
此种情形下办理担保性委托书有较大的合法性问题。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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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性委托书效力分析
判断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是否具备合法性、是否可以办理,
首先要分析和评价担保性委托书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担
保性委托书缺乏可靠效力,理由如下:
1.委托书意思表示不真实。从委托的法律本质来看,委
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
的信任,主动授权受托人代理相关事务。但担保性委托
书的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并不是基于对受托人信任,相反是被
动的,是出于无奈,甚至是被受托人挟制或欺骗;委托人与
受托人可能刚刚认识或者素不相识,几乎没有信任基础。从
委托的目的来看,委托的本意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目标——
卖房,但担保性委托书的真实目的不是卖房,只是以委托形
式担保债务;即使不按时还款,也不一定要卖房还债,也可
以以其他方式筹措资金还款。借款人如真的要以卖房形式借
款,那他何必要向他人借高额利息贷款,(原文来自:小草
范文网: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如直接卖房解决资金困难
了。由此可见,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以委托书为自
己提供一个还款担保,给予出借人一个保障而已,而不是真
正的卖房。但在其委托书内容及公证卷宗中显示的都是信誓
旦旦的全权委托,以虚构的关系、极大的信任、最大的权限
向出借人出具委托书,显然其意思表示是虚假的。根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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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
当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产生效力的实质要件之一,
如果虚假,那么委托行为显然不能成立和产生效力。
2.担保性委托书内容显失公平。在民间借贷中,很少
对担保的房产进行公平、准确的评估,经常出现房产价值大
大高于借款金额的情况。比如借款20万元,但用于担保的
房产价值50万元,出借人并不考虑其差额,仍然要求借款
人出具全权委托卖房的委托书,而且委托书并不限制出卖的
最低价格。一旦真的发生不能还款,出借人持委托书卖房,
极有可能故意低卖或隐瞒真实成交价格,有的还搞虚假买卖、
卖给出借人的关系人。事实上,这种卖房抵债方式极易损害
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其根本原因在于担保性委托书的委托人
与受托人之间并无信任关系而是利益冲突关系,受托人不可
能在发生还款纠纷的时候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执行委托人的
意志。
从借款金额和房产实际价值的差额的角度来看,担保性
委托书的内容多数是显失公平的。另外,担保性委托书的权
限过于宽泛,几乎是全权委托,也有显失公平之嫌。根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
为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
为从开始起无效。因此,担保性委托书多数情况下存在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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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可撤销的风险,其效力可想而知。
3.涉嫌侵犯委托人(借款人)的诉权。担保性委托书
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真实法律关系是借款担保关系,其处分
的房产实际是借款的担保物或抵押物,根据我国《担保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
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但是以委托书方式追债的,出借人可以不经协商直
接出卖委托人的房产用于抵债,委托人实际上完全丧失了诉
讼权利,其合法权益必然受到侵犯。担保性委托书变成了委
托人的“卖身契”。
4.担保性委托书无实际上的担保作用。从出借人的利
益角度讲,担保性委托书应该具有法律上的担保作用。但从
法理的及实践的两个角度分析这种委托书均不可能发挥担
保作用。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担保合同
可以是书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
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其内容应当明确担保的债务金额、
期限等等,而担保性委托书及公证卷宗中看不到一点担保意
思表示,相反的经常谎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没有借贷关系,
此委托书显然不符合担保合同的形式要求。另外,委托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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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方随时撤销变更委托书,让受托人手中的委托书变成一
张废纸,出借人无法在其不还款时实现卖房抵债的目的。可
见,出借人期望一纸委托书保证自己的债权安全完全是一种
有极大风险的做法。
5.、导致担保性委托书成为违法行为
的一环。目前民间借贷市场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初步得出一个结论:担保性委托书
在法律上存在许多问题,其法律效力缺乏有效支撑。这种委
托书,既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保障出借人的债
权,
极易引发纠纷。因此,我认为公证机构应当谨慎办理担
保性委托书公证,对明知非法借贷为目的的委托书公证应当
拒绝办理,否则极易造成公证纠纷。篇三:公证委托书样本
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
受托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我拥有位于省市区路花园栋号(深房地字第
号)的房产,现委托:(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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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的代理人,代理人可以以我的名义在代理期限:年
月日至年月日内,代理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出租上述房产相关手续,代为签署上述房
产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税、收取租金、押金,代理人有权选
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二、管理上述房产,代为支付该房产有关水、电、物业
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以及相关费用。
三、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办理贷款,代为签署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等以及借款借据及其它相关文件,收取借款款项。
四、到国土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五、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贷款(即赎楼)手续,
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有权递
件、取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六、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有关转让手续,代为签署房产
转让合同并收取售房款,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
协议中的房款,签署相关文件。
八、到国土部门查询上述房产产权资料、办理过户登记
等手续。
九、全权办理所转让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
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费以及其它相关过户、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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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
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
篇三:委托书公证的效力
美国公证委托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背景资料:我女儿32岁,在美读书,户口在京,符合
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请问我可以凭经公证的委托书为其办
理经济适用房申请、选房、房产登记办证(房产证),银行
贷、还款等事项吗?如果可以,所述各项事宜综合委托可以
吗我?我们在美国办理委托书公证回来是否有效,办理注意
事项有那些?
需要具体授权委托.你可以委托事项内代理.国外委托
书,除了公证外,还需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cn
浅谈委托公证
作者:谭晓林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XX年第11期
摘要委托公证种类多,涉及到人民众生活的许多方
面,便民利民,委托公证需要进行必要的审查。
关键词委托公证便民利民依法审查
委托,是指将自己的事务嘱托他人代为处理。委托人是
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办理委托书,可以节约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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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的时间,或者获得专业人士的帮助等。委托人工作繁忙,
抽不出时间;路程太远,往返花费太大;缺乏法律知识或者
专业知识,本人无法办妥委托书涉及的事项等等,通过委托
亲朋好友、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克服上述困难,以较小的
成本付出实现委托人的愿望,是十分可行的办法。
在办理公证委托书时,委托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证委托行为的安全,通常会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如:(1)
指定委托人信任的人员担任代理人,如委托人的近亲属、委
托人熟悉的同事和朋友、委托人信赖的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
员等;(2)讲明委托原因,指定委托范围,限定委托权限,
缩短委托期限;(3)涉及钱财数额较大的,指定由委托人本
人亲自领取或者在委托书中注明所涉钱财必须转入委托人
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委托人自书的、未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在提交主管
部门审查时,因无法确认该份委托书是否委托人亲笔书写,
是否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往往被拒绝采用。而经过公
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法律赋予的证据
效力,在发往主管部门使用时,可以得到认可,顺利的发挥
其作用。即使遇到少数机构因为无法确认公证书的真实性,
或者涉及的委托事项风险较大不敢立即接受采用,该机构也
可以通过致电公证处或者以发函公证处核查的方式核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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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的真伪,在得到明确答复、确认之后再予以采用,而这
一点是自书委托书无法做到的。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2项的规定,公证机关
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办理委托公证事项。
公民办理公证委托事项的范围很广,内容十分丰富,涉
及到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现就笔者经常遇到的公证委托事
项列举几则:
1、办理婚姻证明。
案例1:小王今年25岁,离开四川老家,在我市的一家
外资公司工作。小王最近打算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一套商
品房。根据按揭银行的要求,小王需要提交一份其户口所在
地的民篇三:担保性委托书效力及其公证之法律分析
担保性委托书效力及其公证之法律分析
一、担保性委托书的概况
近几年,在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我国房地产市场过
热的大背景下,为了控制信贷风险,我国金融机构采取了适
度从紧的信贷政策。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倾向于通过
民间借贷进行融资,部分担保中介公司抓住时机开展民间借
贷业务。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许多环
节涉及到公证业务,其中以卖房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公
证被相关资金出借人利用,用于保证还款,此种委托书可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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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保性委托书。
担保性委托书一般操作流程如下:资金出借人在向借款
人放贷的同时,要求借款人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
内容为全权委托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代为出售其房产,
委托权限含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房产交易过户、领取售房款
等。但在公证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自称为亲戚朋友关系,
并不暴露借贷关系。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受托人利用委托
书督促其还款,否则就将其房产出卖用于还款。有的借款活
动中,委托出售的房产还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有的只有借
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红火,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的数量逐
步增加,在南京仅一个大型市属公证处,一年担保性委托书
公证的数量至少在1500件以上,涉及房产标的保守估计在5
亿至10亿以上。
二、关于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合法性的三种观点
担保性委托书效力如何?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是否
存在合法性问题?对于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的合法性,归纳起
来有三种观点:
1.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合法,可以办理。持这种观点的
人认为委托只要是自愿的,处分额的房产产权清晰且公证程
序合乎规定,公证机构不必考虑其借贷关系的存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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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认为,担保性委托是委托代理的一个特殊形式,这种委
托的目的是为了代
理人或第三人利益,不一定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笔者认
为,担保性委托确实在现实中存在,比如,为了保证还款,
委托人将自己的收费权委托于债权人,这种委托是实实在在
存在的、明确的且实际应当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委托,但本文
讨论的担保性委托显然和这种委托有实质的区别。
2.公证机构在不知情时可以办理。这种观点认为委托
人、受托人如向公证机构隐瞒借贷关系,公证机构无义务审
查其真实关系,只从形式上审查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3.公证机构在不知情时可以办理,但可以推定公证机
构知情的情形除外。公证实践中,个别公证员长期与担保公
司合作,为固定的委托人或受托人长期多次办理担保性委托
书,虽在公证卷宗中不显示借贷关系,但在卷宗之外公证员
是有所知情的。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可以推定公证机构知情,
此种情形下办理担保性委托书有较大的合法性问题。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三、担保性委托书效力分析
判断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是否具备合法性、是否可以办理,
首先要分析和评价担保性委托书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担
保性委托书缺乏可靠效力,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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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书意思表示不真实。从委托的法律本质来看,委
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
的信任,主动授权受托人代理相关事务。但担保性委托
书的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并不是基于对受托人信任,相反是被
动的,是出于无奈,甚至是被受托人挟制或欺骗;委托人与
受托人可能刚刚认识或者素不相识,几乎没有信任基础。从
委托的目的来看,委托的本意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目标——
卖房,但担保性委托书的真实目的不是卖房,只是以委托形
式担保债务;即使不按时还款,也不一定要卖房还债,也可
以以其他方式筹措资金还款。借款人如真的要以卖房形式借
款,那他何必要向他人借高额利息贷款,不如直接卖房解决
资金困难了。由此可见,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以委
托书为自己提供一个还款担保,给予出借人一个保障而已,
而不是真正的卖房。但在其委托书内容及公证卷宗中显示的
都是信誓旦旦的全权委托,以虚构的关系、极大的信任、最
大的权限向出借人出具委托书,显然其意思表示是虚假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的意思
表示应当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产生效力的实质要件
之一,如果虚假,那么委托行为显然不能成立和产生效力。
2.担保性委托书内容显失公平。在民间借贷中,很少
对担保的房产进行公平、准确的评估,经常出现房产价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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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高于借款金额的情况。比如借款20万元,但用于担保的
房产价值50万元,出借人并不考虑其差额,仍然要求借款
人出具全权委托卖房的委托书,而且委托书并不限制出卖的
最低价格。一旦真的发生不能还款,出借人持委托书卖房,
极有可能故意低卖或隐瞒真实成交价格,有的还搞虚假买卖、
卖给出借人的关系人。事实上,这种卖房抵债方式极易损害
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其根本原因在于担保性委托书的委托人
与受托人之间并无信任关系而是利益冲突关系,受托人不可
能在发生还款纠纷的时候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执行委托人的
意志。
从借款金额和房产实际价值的差额的角度来看,担保性
委托书的内容多数是显失公平的。另外,担保性委托书的权
限过于宽泛,几乎是全权委托,也有显失公平之嫌。根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
为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
为从开始起无效。因此,担保性委托书多数情况下存在着可
变更、可撤销的风险,其效力可想而知。
3.涉嫌侵犯委托人(借款人)的诉权。担保性委托书
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真实法律关系是借款担保关系,其处分
的房产实际是借款的担保物或抵押物,根据我国《担保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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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但是以委托书方式追债的,出借人可以不经协商直
接出卖委托人的房产用于抵债,委托人实际上完全丧失了诉
讼权利,其合法权益必然受到侵犯。担保性委托书变成了委
托人的“卖身契”。
4.担保性委托书无实际上的担保作用。从出借人的利
益角度讲,担保性委托书应该具有法律上的担保作用。但从
法理的及实践的两个角度分析这种委托书均不可能发挥担
保作用。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担保合同
可以是书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
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其内容应当明确担保的债务金额、
期限等等,而担保性委托书及公证卷宗中看不到一点担保意
思表示,相反的经常谎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没有借贷关系,
此委托书显然不符合担保合同的形式要求。另外,委托人可
以单方随时撤销变更委托书,让受托人手中的委托书变成一
张废纸,出借人无法在其不还款时实现卖房抵债的目的。可
见,出借人期望一纸委托书保证自己的债权安全完全是一种
有极大风险的做法。
5.、导致担保性委托书成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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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环。目前民间借贷市场极不规范,、、
黑社会充斥其间。据报道,XX年上半年,南京民间借贷资金
量已过百亿元,月利息下限10%到15%,上限已到40%,其利
率已达到正常的贷款利率的15倍至70倍,属于典型的高利
贷。而不少担保公司,一方面以借款人的面目出现,向不特
定人借款,同时以出借人人的面目出现,向不特定人放款,
他们同时实施和放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违法犯罪行为。在发生债务纠纷的时候,有的当事人不走合
法的诉讼程序,而是采取黑社会的方法进行追债,甚至严重
触犯刑法。此类民间借贷已经突破一般的民事关系范畴,而
降格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借贷双方和担保公司已经沦为犯
罪主体。担保性委托书成为实施犯罪的手段之一,部分公证
人员有意无意的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长期大量办理担
保性委托书,实际上他们被者及放者利用了。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初步得出一个结论:担保性委托书
在法律上存在许多问题,其法律效力缺乏有效支撑。这种委
托书,既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保障出借人的债
权,极易引发纠纷。因此,我认为公证机构应当谨慎办理担
保性委托书公证,对明知非法借贷为目的的委托书公证应当
拒绝办理,否则极易造成公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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