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1、法的定义
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
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与。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答:(1)法律就是一种国家意志
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特征
4、法的作用
(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就是凭空产生的,而就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则的分类)
5、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
答:(一)法律规则就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
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
(2)处理
(3)后果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就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
不就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就是通过数个条文
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
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
也就是存在的。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2)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与复合规则;
(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
6、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4)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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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一)权利: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
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
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分类:
(二)义务就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
义务
(2)基本权利与义务与普通权利与义务
(3)一般权利与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
(4)第一性权利与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与义务
(5)行动权利与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与积极义务
(6)个体权利与义务、集体权利与义务、国家权利与义务、人类权利与
(1)应有权利与义务、习惯权利与义务、法定权利与义务、现实权利与
义务
(四)相互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7、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就是由不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
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8、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9、法的效力的含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答:广义的法律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与强制力。即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
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么地方与什么时间适用。
10、法的效力的根据
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
答:(1)现实根据就是,一方面它来源于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另一方面它还来源于法
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即时效。
(2)道德与心理根据就是,它一方面来源于法的道德约束力,即有效力的法必
须就是符合正义原则与道德要求的,另一方面法的效力也取决于法对人们施加的
心理影响与人们接受其约束的心理态度。
11、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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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通常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
12、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答:(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为补充
13、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
答:(一)法的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由法律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
法的终止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
(2)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
(3)法律本生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4)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
(5)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二)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其原则有:(1)从旧原则
(2)从轻原则
(3)从新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5)从旧兼从轻原则
14、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概念: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就是社会内容与法的形式的统
一。
(1)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
特征:第一,法律关系就是由法或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个)法
律关系都就是以相应地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第二,法律关系就是人际
相互关系。第三,法律关系就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第四,法律关系
就是社会内容与法的形式的统一。第五,法律关系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
社会秩序。第六,法律关系具有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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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关系的种类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6、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人民
2、阶级
3、民族
4、国家与国家机关
5、个人
6、法人
17、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它就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18、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种类
种类:一、国家权力
含义:指的就是主体的意志与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二、人身、人格
三、行为
四、法人
五、物
六、精神产品
七、信息
19、执法的含义、执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执法,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贯彻、执行
法律活动。广义的执法就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
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
“行政执法”。
(二)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3)效率原则。
件的专门活动。
20、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与原则)
答:(一)司法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
(二)司法的特点:(1)职权法定性;
(2)程序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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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裁决权威性。
(三)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
确。
(1)正确,首先就是指各级国家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
(2)合法,就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
(3)及时,就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
量,及时结案。
当代中国司法的原则:(1)司法法治原则;
(2)司法平等原则;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4)司法责任原则。
21、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
答:(一)守法,就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与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
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与行为的活动
(二)守法的构成:守法的主体:各种法律拟制人;中华人民共与国的公民;在我
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与无国籍的人
22、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
答:(一)广义的法律监督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
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与督促。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
权与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与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与督促。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1)法律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众
(2)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
(3)法律监督的内容:一就是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
行监督,还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非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且,法治国
家的目标应当加强对此一方面的监督力度与广度;二就是对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
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23、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答:国家法律监督体系:(1)权利监督;
(2)行政监督;
(3)检察监督;
(4)司法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1)社会的法律监督;
(2)公民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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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舆论的法律监督。
24、法律适用的步骤
(确认事实寻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
程序,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二)法律解释的特点:必要性
(3)社团的法律监督;
25、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
答:(一)法律解释就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与原则,根据法定权限与
26、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她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定解释(有效解释)与任意解释(学理解释)
从法律解释的主体地位及其效力来划分成: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其
27、法系(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法所做的分类。
答:(一)法系就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与外部条件特征的不同,对不同国家与地区的
(二)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就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总称。
英美法系就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
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
(2)法律结构不同;
(3)法官权限不同;
(4)诉讼程序不同;
体制等方面有许多不同之处。
(5)法律分类,法律数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与司法
28、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的治国的理论、原则、制度与方法。
答:(一)法治就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与方略,即与人治相对
(二)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人治就是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
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的个人能力与素质。人治社会也有法律,甚至有法
制,但就是统治者自己就是不受法律约束的。而法治则就是众人之治,就是与民主
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就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就
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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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从字面瞧,法制主要强调法律与制度极其实施。狭义的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
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的说,它也只就是包括法律的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而
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就是无法界定的。而法治一词的含义则
比较明确,就就是在全部的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不仅普通公
民、一般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事,而且,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也
要依法办事;尤其就是各级党的组织与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遵守法律。法律不
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的介入社会生活。法治较于法制,其内涵要
更为丰富,更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要求。法制就是一种手段,而法治则不
仅就是一种治国方略,而且也就是一种价值选择。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29、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答:(一)法治国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利与
(二)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1)其政治统治模式应该就是民主政体形式;
(2)其国家权利结构应该就是分工制约的关系;
(3)其社会控制原则应该就是服从法律治理;
(4)其经济条件应该就是市场经济机制;
(5)其文化条件应该就是理性文化基础。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度需要的权利运行的法律机制;
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与系统的法律体系;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相对平衡与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与
30、法与政策的联系
(1)思想内容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2)规范效力上的约束与被约束关系;
(3)在实施过程中的相互促进关系。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00:17: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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