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时代背景下,避
免和纠正冤假错案确实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权利的问题越来越受到
社会关注。罪犯由于被羁押使他们的申诉权利更不容易得到实现和实
际保障。如何让罪犯同样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正当的申诉权
利,是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面对的重大课题。
“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罪犯申诉,是指罪犯认为自己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
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申诉是罪犯的一项法
定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狱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
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
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内容。《监狱法》同样规定对于罪犯因对生效的
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并且对于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的内容。可见在我国罪犯的申诉权是
受到法律保护的。罪犯申诉是司法机关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来
源。
一、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的现状
近年来,经媒体广泛宣传的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
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还有“徐辉杀人案”、“黄家光故
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等等,最高人民检察院
把检察机关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但是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冤假错案,没有一起是在监狱服
刑期间通过监狱和驻监检察机关申诉成功的。虽然这些冤假错案的当
事人都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坚持申诉,但最后都是在监狱服刑完毕释
放后再申诉维权成功被法院改判无罪的。我们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在
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权利方面的工作还存在明显不足之处。正在
监狱服刑罪犯的申诉维权之路是如此艰难,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机关
应深思在对罪犯进行服刑改造执行刑罚过程中,如何切实维护罪犯合
理申诉权利,畅通申诉渠道,正确对待申诉罪犯特别是多次申诉未果
持续申诉维权的罪犯,提高服刑罪犯申诉维权的效果。
二、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未赋予监狱对生效判决的实质审查权
从罪犯被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开始,监狱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
只是审核收监的“三书一表”(即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
书、结案登记表和刑事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形式要件,但无权
对送交的法律文书进行实质审查。只要送交的法律文书形式要件满足
规定监狱就必须收监执行。《监狱法》第16条规定当罪犯被交付执
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要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
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移送给监狱。对于上述文件
不全的,不得收监;如果是内容记载有误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
作出更正。法律并未授权监狱可以对判决的内容正确与否进行实质审
查。监狱在处理罪犯申诉过程中对涉及的案件实质性内容无法在“三
书一表”中得到映证材料。一方面这些材料都是事实性陈述,对整个
案件侦查、起诉、审理过程的动态并没有记录,更不会记载罪犯申诉
理由最多的“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第二方面这些材料往往和
罪犯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之间无法相互印证,难以辨别罪犯申诉的陈述
真伪其申诉的内容需要查看案件的完整案卷才能够实现。第三方面这
些案卷分别归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保管,监狱机关还没有法律
赋予的权力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提供案卷进行查阅以核实
罪犯的申诉是否属实。这是监狱机关对于罪犯申诉大多无能为力的原
因之一。
(二)监狱对罪犯的申诉权利保障的意识还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监狱对罪犯多次申诉被驳回后仍继续申诉的认定为“无理缠诉”。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罪犯依法提出正当申诉和
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计分。但利用申诉无理取闹,申诉被驳回后又
无理缠诉的,应给予扣分或其他处罚。”“无理缠诉”就是经过申诉被
法院或检察院审查驳回后仍继续申诉的。被认定“无理缠诉”会直接
影响该罪犯的减刑假释。这无形中限制了罪犯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
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监狱法》同样也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罪犯的人身安全、合法
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
利不受侵犯的内容。罪犯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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