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
规定》
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保护、
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
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
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并认可
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
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
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
施:
(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
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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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
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经检察长批准,
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
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
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
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
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
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
容。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
风险等级,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
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
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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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
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三)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四)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五)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六)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
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
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八)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
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九)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
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十)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
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迅速进行核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
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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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
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
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
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民
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
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二)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
护措施;
(三)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
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
以协助。
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
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人民
检察院。
第十条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
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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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
第十一条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及其近亲
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不公开
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起诉
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的个
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
卷。
人民法院通知作为证人的举报人出庭作证,举报人及其近
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
法院采取不暴露举报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第十二条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
亲属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
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
依法予以逮捕。决定逮捕前,可以先行拘留。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由举报中心负
责协调实施,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加强配合
协作,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
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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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举报有功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但是
举报单位为案发单位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在案
件侦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个
人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旗、奖
状、奖章、证书等。
对举报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采取荣誉奖励方式。
第十六条对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奖励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给予奖金奖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所举报犯罪的性
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
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
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
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十七条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对
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总和不得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的每案奖励金额上限。
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者对
侦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对侦
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奖励举报人,一般应当在有关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进行。
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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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第二款对被举报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九条奖励可以由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提出
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决定。
第二十条拟予奖励的人员名单、奖励方式和金额由人民
检察院举报中心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举报奖金的发放由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
举报中心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受奖人员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其
认为适宜的地方领取。发放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在场。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适时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工作的
情况。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获得奖励之前死亡、
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奖金发放给
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
排。
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
举报中心、侦查部门、公诉部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发现举报奖
励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报告检察长予以
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举报奖励工作中有
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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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
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
(二)应当制作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
采取,导致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
失的;
(三)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
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
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
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
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主权利的犯罪。
第二十八条个人和单位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纪行为,相
关案件因涉嫌职务犯罪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对举报人的
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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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6 23:08: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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