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切实保障人格尊严
保障人格尊严是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之一,人格尊严在世界范围内
受到普遍重视。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更是以法典化的方式规范保障人格
尊严。
民法典人格权编是宪法人格尊严条款的具体化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
犯。”宪法中的人格尊严条款确立了国家的义务,即国家应当通过立法、
司法、行政等各种方式,保障人格尊严。在民法典之中设置独立的人格
权编,就是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障人格尊严。人格权编独立可以为
人格权的制度设计及未来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从而使得该编可以回应
我国当下所面临的诸多重要社会热点问题,如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
基因编辑技术的规范、性骚扰的规制等。这些社会问题也反映到了司法
诉讼之中。据统计,近年来我国的人格权诉讼呈快速增长趋势。民法典
人格权编密切关注这些社会问题,就这些问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明
确,有助于强化对社会公众人格尊严的保护,也可以为司法裁判提供统
一的标准。
人格权的享有与人格尊严保障
民法典宣示了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包括其享有的具体人格权和
一般人格权。无论是具体人格权还是一般人格权,都是基于人格尊严而
产生的权利,都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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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中并没有对人格权下定义,而是首先对具体人格权采取开
放性列举的方式,指明了典型的人格权类型。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
明确规定,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此种开放性列举的方式有助于保
持法典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同时,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还就一般人格权作出了规定,明确
了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
格权益”。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结合我国宪法第37条和第38条关
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一般人
格权最重要的功能是兜底,使人格权制度可以保持开放性,解决具体人
格权制度难以因应社会发展的问题。例如,民法典规定声音受法律保护,
但声音并非具体的人格权,而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从体系上也可以将
其纳入一般人格权之中。
原则上说,人格权是“高度个人化”的权利,其不可被放弃、转让,
也不可被继承。这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是保障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
也是其区别于财产权之处。对此,民法典第992条规定:“人格权不得
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格权的专属性规则。如果某
人以公告的方式宣布放弃自己的隐私权,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
人格权保护与人格尊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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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请求权。为了保障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必须要有制度保障。
人格权请求权就是此种制度保障之一,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因为侵
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就很难恢复原状。民
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
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
施。”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格权请求权制度。它对于完善请求权体系、强
化人格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条特别强调,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前
提是存在“违法行为”,明确了“违法性”这一要件。在实践中,有些
妨害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攻击性紧急避险等情形,此时就无法适用
人格权请求权。
对于侵害人格权的情形,权利人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权,是不是应当适用诉讼时
效,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民法典第995条明确了
这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法理上来看,停止侵害、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之所以不适
用诉讼时效,是因为它们属于人格权请求权的范畴。人格权请求权是“面
向未来”的请求权,着眼于避免未来的妨害或损害,具有防患于未然的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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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人格权编注重其与侵权责任编的衔
接和配合,因此,在人格权编之中,基本上没有直接规定侵权责任。人
格权编涉及侵权责任的法条一般都是不完全法条。
人格权编之中这些不完全法条对于保障人格尊严也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这些法条有助于为社会公众提供行为指引,明确人们的行为标准,
从而保护他人的人格权。例如,民法典第1033条列举了侵害隐私权的
各种具体表现,包括: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传单
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
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
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其二,这些法条通过与
侵权责任编的配合适用,可以明确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从而给予人
格权主体以法律保障。例如,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规定:“违背他
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处使用“依法”二字,
在解释上,应当主要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来确定行为人要承
担的责任,如精神损害赔偿等。
合同当事人侵害人格权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的情形,是否可以主
张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
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条明确了在因违约而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情形,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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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医疗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因医务人员的过错,患者的子宫被不当切除。此时,患者因身体权受侵
害而遭受严重精神痛苦,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996条的
规定对于充分救济受害人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格尊严。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格尊严的保护,也要求人格享有的延伸保护,
即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在比较法上,各国学说判例一般认为,自然人
死亡之后,其人格利益应当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保护,这主要是基于公共
利益和公共政策的考虑。我国司法实务一直坚持死者人格利益应当受到
保护。《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死者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其近亲属可以主
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994条总结司法解释的经验,明确了死者的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时的民事责任,同时
也明确了请求权人的范围和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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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6 23:06: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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