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更新时间:2024-11-07 18:16: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

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

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

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

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

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

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一)概况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

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在1979年的《刑

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从这时起

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

"。顺便说一句,在我国刑法较发达而民法不发达的相当长

的历史中,许多民事权利都是依刑法产生,仅仅受刑法保护

的。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

与现在两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

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我国颁布

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

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

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

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

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

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

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

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

另外,中国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先后加入

的公约有:1980年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

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的《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约定》;1992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的《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

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1994年的《专利合作条约》;2001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加入《知识产权协定》,在入世

前,我国全面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

并于1997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1年颁布《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

的知识产权制度迅速发展,由低水平到高水平,从本土化走

向了国际化。

(二)对几部主要法律的说明

我国的《商标法》,主要是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

从1993年起,这种保护包括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虽然

《商标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但这一

目的,又首先要通过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去实现。在这一点上,

《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

有交叉的。这并不奇怪,因为这三部法都主要规范商品与服

务在市场上的流通。在《商标法》的执法过程中,工商管理

部门或法院衡量某个经营者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也主要是看他使用商标的方式是否欺骗了消费者或误导了

消费者,亦即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

似的标志。

我国的《著作权法》首先保护的是文字著作,但又远远

不止于"著作"。音乐、舞蹈、电影、电视、工程设计、地图、

计算机软件、演员的表演实况等等,凡是有可能被复制,即

被"复版"、"翻版"或"盗版"的智力创作成果,也都在被保护

之例。以纸张、磁带、电影胶带等形式对作品的复制,属于

有载体的复制;以表演等形式对作品的复制,属于无载体的

复制。也正因为如此,国际条约及许多国家保护这类成果的

法律,都称之为"版权法"。在我国法律中,"著作权"与"版

权"是同义语。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在我国不受保

护。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

计。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是指文学作品、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

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地图、示意

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作品,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十个种类。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主要

是指产品或服务商标、企业名称等。另外,知识产权还包括

一些诸如商业秘密和公开权利之类的相关权利。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必定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

面。

(一)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

系不完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

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产品外观设计权;

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我国原有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显然不够完备。虽然入世

之后,我国相应地完成了一些相关法律的修改,如对《专利

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并且国务院也颁布

实施了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商

标法实施条例》,也公布施行了多项具体的司

法解释,但与国际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的整体体系还是不够体系化。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范围较窄

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新的技术领域不断涌现,一些高新

技术,如:互联网、基因工程、生物技术、航天技术等的出

现,为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规

定的范围已经不能满足新出现的技术领域,虽然这些新的技

术也受到很多争议,是不是应该受法律保护,怎么保护,都

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较

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统筹协调能力较弱,

从主管机关来看,商标、专利、著作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

门管理,造成了管理的混乱。其次,在专利、商标、计算机

软件的申请、审查、注册和授权以及授权后的有关法律程序

来看,相对繁杂,不够统一。另外,负责管理和实施知识产

权保护的司法、工商、新闻出版、文化、专利、海关和公安

等部门人员的素能不高,很难较高的开展和协调工作,使得

知识产权的整体管理机制较为混乱。

三、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的思考

(一)依照国际规则,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规范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够完备,因此要充分认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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