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
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
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
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
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
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
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一)概况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
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在1979年的《刑
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从这时起
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
"。顺便说一句,在我国刑法较发达而民法不发达的相当长
的历史中,许多民事权利都是依刑法产生,仅仅受刑法保护
的。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
与现在两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
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我国颁布
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
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
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
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
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
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
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
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
另外,中国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先后加入
的公约有:1980年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
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的《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约定》;1992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的《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
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1994年的《专利合作条约》;2001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加入《知识产权协定》,在入世
前,我国全面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
并于1997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1年颁布《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
的知识产权制度迅速发展,由低水平到高水平,从本土化走
向了国际化。
(二)对几部主要法律的说明
我国的《商标法》,主要是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
从1993年起,这种保护包括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虽然
《商标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但这一
目的,又首先要通过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去实现。在这一点上,
《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
有交叉的。这并不奇怪,因为这三部法都主要规范商品与服
务在市场上的流通。在《商标法》的执法过程中,工商管理
部门或法院衡量某个经营者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也主要是看他使用商标的方式是否欺骗了消费者或误导了
消费者,亦即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
似的标志。
我国的《著作权法》首先保护的是文字著作,但又远远
不止于"著作"。音乐、舞蹈、电影、电视、工程设计、地图、
计算机软件、演员的表演实况等等,凡是有可能被复制,即
被"复版"、"翻版"或"盗版"的智力创作成果,也都在被保护
之例。以纸张、磁带、电影胶带等形式对作品的复制,属于
有载体的复制;以表演等形式对作品的复制,属于无载体的
复制。也正因为如此,国际条约及许多国家保护这类成果的
法律,都称之为"版权法"。在我国法律中,"著作权"与"版
权"是同义语。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在我国不受保
护。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
计。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是指文学作品、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
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地图、示意
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作品,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十个种类。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主要
是指产品或服务商标、企业名称等。另外,知识产权还包括
一些诸如商业秘密和公开权利之类的相关权利。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必定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
面。
(一)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
系不完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
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产品外观设计权;
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我国原有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显然不够完备。虽然入世
之后,我国相应地完成了一些相关法律的修改,如对《专利
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并且国务院也颁布
实施了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商
标法实施条例》,也公布施行了多项具体的司
法解释,但与国际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的整体体系还是不够体系化。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范围较窄
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新的技术领域不断涌现,一些高新
技术,如:互联网、基因工程、生物技术、航天技术等的出
现,为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规
定的范围已经不能满足新出现的技术领域,虽然这些新的技
术也受到很多争议,是不是应该受法律保护,怎么保护,都
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较
低
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统筹协调能力较弱,
从主管机关来看,商标、专利、著作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
门管理,造成了管理的混乱。其次,在专利、商标、计算机
软件的申请、审查、注册和授权以及授权后的有关法律程序
来看,相对繁杂,不够统一。另外,负责管理和实施知识产
权保护的司法、工商、新闻出版、文化、专利、海关和公安
等部门人员的素能不高,很难较高的开展和协调工作,使得
知识产权的整体管理机制较为混乱。
三、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的思考
(一)依照国际规则,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规范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够完备,因此要充分认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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