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ZHOU INSTITUTE OF SOCIALISM
2012年第1期(总第36期)
No.1 2012(Serial No.36)
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保护
◎陈丽华
【摘要】家庭暴力是针对合法家庭中的成员实施的暴力,相对于施暴者而言,受害人通常是家庭中的弱者,并且这种弱势地
位具有持续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认定,应当将精神伤害与身体伤害两者综合考虑,具备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由于受害
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弱势地位,使之具有难以靠自身的力量摆脱施暴者的特征,因此,应当建立有专门机构的保护和司法机关主
动介入的制度,同时,规定施暴者在一定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词】家庭暴力;受害人;救济
【作者简介】陈丽华,女,博士,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授、广东省婚姻法研究会秘书长。广东广州,510320。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562(2012)01—0030—04
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
伤害,而且对社会的善良风俗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是应当坚决予以禁止的违法行为。本文将要讨论的
是如何从立法的角度来赋予受害人一些特殊的权
是发生在家庭这种特殊的场合,暴力的发生存在隐
蔽性,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有着特定的法律上的人
身关系,由于这种法律关系使受害人在一定时期内
很难避开施暴者而不得不持续地忍受施暴者的伤
害。比如夫妻关系,法律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那
么,如果没有外界的制止或者施暴者自己停止暴力,
受害人只有离婚后才能摆脱施暴者的暴力,而离婚
可能是他的法定监护人,老年人需要施暴者承担赡
养义务。这些成员与施暴者存在一定合法的人身关
系,这种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受法律保护的家庭
利,以保护其摆脱家庭暴力的伤害,并且惩罚施暴
者,达到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发生的目的。
一
、家庭暴力的受害主体界定:受法律保 需要一段过程。未成年人需要施暴者抚养,施暴者
护的家庭中的成员
关于家庭暴力的受害主体,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1、家庭成员,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孙、婆
媳等基于婚姻或血缘关系而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n 2、“由婚姻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
一
才是合法家庭,作为法律上的家庭的定义只能是合
法家庭,同样,家庭成员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家庭中的
成员。
起的家庭成员”。cz 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的
受害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
二种观点认为,即使没有得到法律认可,却共同生活
的家庭成员也都属于家庭暴力的受害主体,也即“不
仅发生在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也发生在有亲密关系的各种形式之中,包括夫妻之
按照《辞海》的解释,家庭指“由婚姻、血缘或收
养而产生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 这种组织应
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
间,父母和子女之间、恋人之间和同性恋夫妻以及伴
侣之间”。瞄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准确。家庭暴力,顾
名思义是针对于家庭成员的暴力,之所以将家庭暴
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
的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是针对家
庭成员实施的。因为,我们的法律是保护合法的家
庭的,如果缺乏结婚登记,即使是已经有了孩子的共 力的受害人作为特定的主体进行专门讨论,是因为
廑j{I弘院謦稚・2012年第1期
同生活的男女,法律也不承认其婚姻的合法性。我
们之所以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要维护家庭的和谐、
稳定。
至于恋人之间和同性恋夫妻以及伴侣之间的关
系,由于法律上并没有将双方作为家庭成员看待,相
互之间也没有同居或者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的义务,
不应当作为家庭看待,他们之间的暴力行为只能认
定为家庭暴力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事实上,在这
种关系中,受害人是可以随时脱离这种关系的,不至
于在一段较长时期内持续地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家庭暴力是针对家庭中的弱者实施的暴力,这
些弱者可能是性别上的弱者,例如女性;也可能是年
龄上的弱者,比如未成年人和老人;也可能是体能上
的弱者,比如说兄姊针对弟妹的施暴;也可能是经济
上的弱者,如没有经济收人的人受到扶养人的暴
力。家庭暴力的后果是对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两方
面造成损害,比如使被害人受伤、死亡,或者因精神
遭受重大摧残而终日惶恐,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精
神异常。
在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中,女性占有相当大的比
例,其次是未成年人和老人,男性主体非常少见。针
对女性家庭成员的暴力一般发生在夫妻关系中,通
常是丈夫对妻子施暴。作为受害人的女性即使本人
很优秀、性格修养好,在工作方面相当出,在家庭
中也可能受夫权控制,在夫妻关系中依然处于弱者
地位,丈夫可能将其作为施暴对象。所以,家庭暴力
其实是主要针对妇女的一种暴力。由于针对妇女的
家庭暴力特别突出,我国1995年发布的《中国妇女
发展纲要(1995—20O0)》文件中提到“依法保护妇女
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我们国
家是在这个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反对家庭暴力,从这
里我们也可以看出针对妇女的家暴力比较突出。
正因为女性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人,1993年
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
为宣言》特别重视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保护,它
规定禁止“任何在性暴力基础上导致或可能导致的
对身体、性和心理伤害或者给妇女造成痛苦的暴力
行为。”“包括威胁、强迫或者任意剥夺妇女的自由,
不管这些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的殴打、待和女
孩虐待,还是与嫁妆有关的暴力、婚内、女性生
殖器阉割以及其他危及女性身体的传统习俗”。
家庭暴力是针对合法家庭中的成员实施的暴
力。相对于施暴者而言,受害人通常是家庭中的弱
者,并且这种弱势地位具有持续性,也就是说在一定
时期内这种弱势地位难以得到改变。正由于受害人
在家庭成员中的弱势地位,使之成为了家庭暴力施
暴者的侵害对象,受害人具有难以靠自身的力量摆
脱施暴者的特征。
二、对家庭暴力受害程度的认定:从精神
伤害和身体伤害两方面来判断
家庭暴力的发生,与缺乏对施暴者的行为进行
约束和惩罚有重大关系。而这一约束和惩罚机制的
缺乏,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我国现有法律强调的
是对受害人身体的伤害,而忽视了持续的轻伤或轻
微伤害会造成对受害人精神的伤害,以致在许多情
况下没有对施暴者进行刑事制裁。
我国目前尚缺乏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制
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现在婚姻法和刑法当中,而这
些法律的规定注重的是对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作为
定罪或者量刑的标准,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对造成受
害人精神重大损害的家庭暴力缺乏制裁。比如,婚
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该法第45条规定,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