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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在法律英语中主要有两种解释。
一是表示“给予许可”或者“给予某人做某事的授权”(beallowedtoorhave
permissionto),这一含义多用于法律法规中。
二是表示“也许”或者“可能性”(beinsomedegreelikelyto),这一含义
多用于法律合同中。
第一、May在法律法规中的翻译
May在法律法规的法律英语中表示被授权的法律含义时,汉语中常用“可”或
“可以”表示。下面的例子就是进一步说明这一特征。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
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
Internationalpracticemaybeappliedonmattersofwhichneitherthe
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noranyinternationaltreaty
concludedoraccededtoby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hasany
provisions.
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56条)。
Aciviljuristicactmaybeinwritten,oralorotherform.
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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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someofthefactsinacasebeingtriedbythePeople’sCourtare
alreadyevident,theCourtmaypassjudgmentonthatpartofthecase
first.
④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54条)。
Thepartiesconcernedmayappealagainstthejudgmentorwritten
orderrenderedinaretrialoftheircase.
第二、May在法律合同文件中的翻译
May在法律英语合同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解释以“可能”、“可以”(likely,
possible)或者“(或)许”(perhaps)的含义为主,但也更有可能在“可
能性”(possibility)与“准许”(permission)之间易产生歧义。在汉语的
法律表述中常常用词组“可以⋯⋯,也可以⋯⋯”来表达may在法律英语中“可
能性”的法律解释。
①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
Thepartiesmayconcludeacontractthroughanagentinaccordance
withthelaw.
②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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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lesseemayrequestareductionofrentornottopaytherent.
③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248条)。
Thelessormayrequestittopayalltherent,orrescindthecontractand
takebacktheleasedproperty.”
④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
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条)。
Thecontractlettingpartymayenterintoaconstructionprojectcontract
withageneralcontractor,orenterintoasurveycontract,design
contractorconstructioncontractwithasurveyor,designeror
constructorrespectively.
Shall在法律英语中的词义不同于普通英语中的词义。它在法律英语中主要表示
“指示性”、“施为性”含义和行使权利的“义务”和“责任”。
《兰登书屋法律词典》对shall的法律释义包括以下三项:
1.在特指法规或司法解释中表示命令、必要性和强制性(expressingmandate,
necessityorcompulsion,especiallyinstatutoryorjudicialdirec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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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示决心、肯定、强调(expressingdetermination,certaintyand
emphasis)。
3.表示计划、意愿与预期(expressingfuturity,especiallyplan,intentionor
expectation)。
从这里的法律词典释义中我们可以理解为shall表示“命令”时,即法律语言
中的“指示性”。“强制性”的含义即指法律语言中的“施为性”。“必要性”
的含义即为法律语言中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释义“决心”、“肯定”、“强调”多是为了强调法律语言的语势,起修
饰作用。
至于第三条释义则一般用于法律合同等实务性法律文书中。由于法律语言多是恒
定语言,习惯上shall在法律语言表述中不用于表示将来时,而且时态变化一
般也不用在法律法规的表述中,因此shall在法律英语中的歧义只可能出现在
表示法律义务还是表示法律语言的修辞作用之间。
Shall与特征标记词“应该(当)”的翻译
在表述“施为性”和“必要性”的法律概念时,汉语用典型特征的词“应当”、
“应该”或“应”来表示法律英语中shall包含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的法律
含义。我国现行法规的英文翻译就能充分对比这些特征。
tomsshallkeepthereporters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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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条)。
ishedproductsforprocessingtradeshallbeexportedwithin
seimportedmaterialsusedforthe
purposethatarebondedwithapprovalgiveninaccordancewithState
regulations,formalitiesfortherecordsofbondshallbewrittenoffwith
theCustoms;wheredutiesarecollectedinadvance,formalitiesforthe
drawbackofthedutiespaidshallbecompletedwiththeCustomsin
accordancewithlaw.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
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
税手续(《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17条)。
elawsuitisbrought,astatementofcomplaintshallbe
providedtothePeople’sCourt,andcopiesofthestatementshallbe
providedaccordingtothenumberofdefendants.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
hecreditorhassubmittedhisapplication,thePeople’sCourt
shallinformthecreditorwithinfivedayswhetheritacceptsthe
applicationor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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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天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0条)。
Shall与无特征标记词“应(该)”的翻译
Shall除了有上述例句中的典型特征标记词外,还有没有特征标记词的情况。那
么shall的翻译是要透过字里行间的含义所指向的法律权力义务关系来判定。
没有特征标记词时,有的是“由⋯⋯”设定的条件下所产生的法律权利义务,有
的用“有”或“必(须)”、“予以”等等来表示。
whocommitsanyoftheactslistedinthepreceding
paragraph,whichisnotseriousenoughtoconstituteacrime,the
Customsshallconfiscatethesmuggledgoods,articlesandillegalgains
anditmayalsoimposeafineontheperson;theCustomsshall
confiscatethegoodsorarticlesthatarespeciallyorrepeatedlyusedfor
shieldingsmugglingandthemeansoftransportthatarespeciallyor
repeatedlyusedforsmuggling,anditshallorderthattheequipment
speciallymadeforconcealingsmuggledgoodsorarticlesbedemolished
orconfiscatedthem.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
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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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llhavetherighttorequestapeople’scourtoran
arbitrationagencytoalterorrescindthefollowingcivilacts.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
ustedagencyshallendunderanyofthefollowing
circumstances.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托代理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
ardandoutwardmeansoftransport,goodsandarticlesshall
enterorleavetheterritoryataplacewherethereisaCustomsoffice.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条)。
Shall在法律英文中表示强调法理上“应有的”、“不可或缺”的权力义务,即
法理上应施加某种权力义务。而如果不用shall,则表示事实清楚的强制权利义
务无需在法理上再施加任何条件的权力义务。以下三组例句就很明显地比较了二
者之间的不同。
第一组
①Anyviolationofsubsectionshallbepunishable.
任何分节的违反都应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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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Anyviolationofsubsectionispunishable.
任何分节的违反都可惩罚。
第二组
①Eachproposalshallincludethefollowing.
每次提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②Eachproposalincludesthefollowing.
每项提议都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组
①Thepartyshallbeliablefordamagesofitisunderoneofthe
circumstances.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Thecontractestablishedaccordingtolawbecomeseffectivewhenit
isestablished.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法律英语中,情态动词may和shall的否定形式比肯定形式的翻译难度更
大。问题在于,否定形式究竟和哪一个部分相关?它不仅仅指情态动词本身,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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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和主动词相关或者和主语相关。因此在翻译情态动词的否定形式时,可能会产
生歧义,难以确定真实的法律含义。
当否定语与情态动词may和shall一起使用的时候,存在着和否定语有
关的施为性作用问题。禁止性语言maynot所指示的是取消许可。shallnot
这一形式由于shall的使用而具备了指示性的施为性作用。然而,它同时也带
有对它所针对的人的预期行为加以禁止或防范的含义。shallnot具有防止预期
行为发生的内涵,而且这种内涵有别于maynot所具有的含义。试比较下面的
例子:
①Abusinesssecretthepartieslearninconcludingacontract
shallnotbedisclosedorunfairlyused,nomatterthecontractis
establishedornot.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
者不正当地使用。
②Localauthoritiesandalldepartmentsshallsupportthe
Customsofficesinexercisingtheirfunctionsandpowersaccordingto
law;theymaynotillegallyinterfereintheCustomsenforcementoflaw.
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
动(《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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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两个例子都用“不得”来表示情态动词may和shall的否定形式,
但是两者的法律含义各不相同。
例句①是指“防止预期行为发生”,而例句②是指“取消许可”的禁止性
行为,其含义正好与该句中的shall形成对照。
Maynot、shallnot在合同法律文书中的差异尤其明显。Shallnot的
特征是主要表示指示性施为性作用,具有预防可预见行为的内涵。Maynot具
有和协议条款相同的宣布性的施为性作用,而且具有一层隐含的意思,即相关的
许可在同类文件中得到了承认。
在法律英语中shall一词具有指示性施为性作用。当表达“义务”的含
义时汉语可翻译成“应该(当)”这样具有典型特征标记的词语。而当汉语中没
有“应该(当)”这样具有典型特征标记的词语时,则要根据法律文件所表述的
法律意识及其上下文来确定是否要翻译成shall。Shallnot不仅具有指示性施
为性作用,而且具有预防可预见行为的内涵。在英汉法律翻译中一般译成“不应
该(当)”。
May多用于合同法律文件中,具有和协议条款相同的指示性施为性作用。
当may表示“许可”的含义时常常翻译成“可”。Maynot具有和协议条款
相同的宣布性的施为性作用,汉语翻译为“不可”,而且与shallnot的内涵不
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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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正确翻译与运用情态动词shall和may对于英汉法律翻译来说都
是非常基本的要求。由于汉语法律中没有与shall和may完全对等的法律词语
与法律解释,那么对shall和may的翻译就没有最完美的解决方案。
现有英语法律和合同条文的主句成分中的shall,在汉语中有很多种译法。通常
被译成“须”、“应”,有时被译成“应当”,也有时译成“要”、“将”、“可”,
还有被译成“必须”,甚至被完全忽略不译的。试看以下各例。
efjusticeoftheCourtofFinalAppealandtheChiefJudgeof
theHighCourtof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shallbe
tion
totheprocedureprescribedinArticles88and89ofthislaw,the
appointmentandremovalofjudgesoftheCourtoftheHongKong
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shallbemadebytheChiefExecutive
withtheendorsement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theRegionand
reportedtotheStandingCommitteeoftheationalPeople’sCongress
fortherecord.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
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担任。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
程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职,还须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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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
2.…theelectionorrecallofchiefprocuratorsofpeople’sprocuratorates
shallbereportedtothechiefprocuratorsofthepeople’sprocuratorates
atthenexthigherlevelforsubmissiontothestandingcommitteesof
thepeople’scongressesatthecorrespondinglevelforapproval.
选出或罢免人民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宪法)
3.Shipment:TheDateoftheBillofLadingshallbeacceptedasa
conclusiveevidenceofthedateofshipment.
付运:提货单的日期须被承认为付运日期的确实证据。
4.Onewhoinstigatesotherstocommitacrimeshallbepunished
instigatesa
personundertheageofeighteentocommitacrimeshallbegivena
heavierpunishment.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
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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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IftheBuyersfailtonotifyand/orforwardfulldetailswithinthe
periodspecifiedabove,theBuyersshallbedeemedtohavewaivedtheir
righttoassertanyclaim.
如果买方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通知和(或)寄出完整的细节,那么买方将被
认为放弃提出任何索赔的权利。
6.IntheeventtheBuyers’suchappointmentdoesnotarriveintime,
theSellers’systemofinspectionshallbefinalandbindinguponthe
partiesconcerned.
万一买方对这种委托未能及时到达,卖方的检查制度将是决定性的并对有关各方
有约束力。
7.Quantity,unlessotherwisearranged,shallbesubjecttoavariationof
5%plusorminusatSeller’soption.
量:除非另作安排,量可由卖方选择作加或减5%的变动。
8.…Suchcompensationshallcorrespondtotherealvalueofthe
propertyconcernedandshallbefreelyconvertibleandpaidwithout
unduedelay.
…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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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ThePurchasershall,uponreceiptofCorporation’srespective
invoicestherefor,paytoCorporationallamountswhichbecomedueby
thePurchasertotheCorporationhereunder,includingwithout
limitationanamountequaltothetaxesandduties.
收到公司的各种发票后,买方必须立刻付给公司已到期应付的所有款项,包括各
种税收费用在内,不得有例外。
10.Thecontractorshallbeentitledtouseforthepurposeoftheworks
suchsuppliesofelectricityandwaterasmaybeavailablethereforon
thesiteandshallpaythepurchasersuchasmaybereasonableinthe
circumstances,andshallathisownexpenseprovideanyapparatus
necessaryforsuchuse.
承包商有权利用工地上原有的供电供水进行施工,但须向业主交纳合理的水电
费,并要自己承担用去安装供电供水所需仪表。
11.TheBoardshallhavesuchjurisdictionandpowersasareconferred
onitbythisoranyotherOrdinance.
仲裁处具备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授予仲裁处的司法管辖权及权利。
12.AllHongKongresidentsshallbeequalbeforethelaw.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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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shall的译法显然五花八门,至少有八种之多。例1将shall译成“应”
和“须”,例2、例3译成“须”(或“须”被译成shall);例4将shall译
成“应当”;例5、例6译成“将”;例7、例8译成“可”和“应”;例9
则译成“必须”;在例10中,其中一处不译、另一处译成“须”,后一处译成
“要”;而最后两例,即例11、12,不译,即在汉语文本里不到对应的译文。
这篇文章中,我们试将shall与must的用法和译法作些对比。根据中文对有
关强制词的定义,法律权威译文的用词规律以及学术界用词习惯,可以这样界定:
在“应”、“须”、“应当”、“将”、“可”、“要”以及“必须”这一系列
作为翻译shall的对应词中,“必须”语气最强,强制性最高;“须”可以看成
是“必须”的省略形式,强制性次之;“应”强制性更次之,可以看成是“应当”
的省略体;“可”几乎已失去强制性,表示一种许可;“将”则是将来时态的辅
助词,只有时间概念上的含义,没有任何强制意味,“要”则是比较口语化的一
种强制表达方式。而法律英语中的shall,如上所述,当作为情态动词与第三人
称一起使用时,它表示命令、义务、职责、权利、特权和许诺等。毫无疑问,从
理论上来讲,当shall用作表示命令、义务和职责时,将其翻译成“必须”,是
成立的。但在法律草拟专家和该领域的翻译专家的实践中,尤其是在具权威性法
律文献的翻译实践中,以must对应“必须”的惯例似乎早已确立,例如:
efExecutiveof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
mustbeapersonofintegrity,dedicatedtohis/her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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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2.PublicservantsservinginallgovernmentdepartmentsoftheHong
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mustbepermanentresidentsofthe
Region…Publicservantsmustbededicatedtotheirdutiesandbe
responsibletotheGovernmentof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
Region.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
民。…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以上两则译文援引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对基本法的中英文版比较中,我
们发现带有“必须”的句子只有八个,英文版中除了两个例外(其中一句是用
shallberequired这种双重强调式的句型结构来处理的),其余六句都是用
must句型来表达的。Shall在该法律中使用了几百次,除了shallberequired
这一双重强调句式外,都没有翻译成“必须”。所以,这一权威性双语法律条文
(或译文)在处理shall一词时的选词取向是很清楚的:凡中文版条文用“必须”
之处,英文版不用shall来表达,而基本上是用must;反之,在基本法英文版出
现的shall中,在中文条文中不用“必须”,而是分别用“应”或“须”及其他
形式来表达。
倘若我们对比一下我国涉外法规的原文本与翻译文本,这种让“应当”对应shall
以及让“必须“对应must的选词取向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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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
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专利权的所有
权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ExceptasprovidedforinArticle14,anyentityorindividualexploiting
thepatentofanothermustconcludeawrittenlicensingcontractwith
thepatenteeandpaythepatenteeafeefortheexploitationofitsorhis
patent.…Theentityowningorholdingthepatentrightona
job-relatedinvention-creationshallrewardtheinventorordesigner.
这项法律规定与常理是完全吻合的:任何人利用他人发明的专利,必须与专利权
人订合同,并有所付出。否则,这就是侵权。但专利权持有单位是否一定要给予
专利的职务发明人任何个人奖励,则不必用必须去强制。倘若该发明人领的是单
位的工资,住的是单位的房子,用的是单位的设备,而且又是利用正常上班时间
搞的创造发明,有关单位未必一定要给予奖励。但作为国家鼓励创造发明的政策,
单位应当给予有关个人适当奖励,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个人从事创造发明
的积极性。所以,上例15原文用“必须”和“应当”,合情合理。译文则用
must对“必须”,“shall”对“应当”,更无可非议。翻译中选词如此具有
区别性,体现了法律翻译的严肃和准确性。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被国内翻译权威和法律专家反复重译达十多次之多的宪法
英文版。虽然英文版的宪法不是严格按照以英语为母语国家法律条文目前最通行
的主句谓语动词的标准时态和句法结构来翻译,但其使用的动词时态和选词标准
还是有规律可循的,而且该译本也已被欧美法律界所认可并广泛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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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的
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
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oLaworadministrativeorlocalrulesandregulationsshall
teorgans,thearmedforces,all
politicalpartiesandpublicorganizationsandallenterprisesand
sin
violationoftheConstitutionandthelawmustbelookedinto.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Citizen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mustabidebythe
ConstitutionandtheLaw,keepstatesecrets,protectpublicproperty
andobservelabourdisciplineandpublicorderandrespectsocial
ethics.
虽然我们可以在其他一些法律条文的译本中到shall或may被译成“必须”
的例证,但那种译法毕竟比较偶然。所以,我们建议:法律英语中的shall不应
译成“必须”,而应把“必须”的任务留给must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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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ll不译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一、在具有较长时效的一般性法律条文中(如基本法和宪法),即对对象较为笼
统的的广大民众实施的法律,而不是时效性很强、实施范围狭窄的指令、通令和
命令中。因为立法者或统治者总希望他们制定的主要法律是金科玉律,千古不变。
而已经付诸现实的法律总是“在对民众说话”的,要求其实施对象过去遵守、现
在遵守、将来也遵守。所以法律条文的表达形式跟真理、自然法则、定律的语言
表现形式一样,主句动词时态通常都采用一般现在式。此外,正因为其为法律,
所以其本身就有“律人”的作用,即使条文中没有出现“须”、“必须”、“应”、
“应当”等带有强制意味的助动词,它仍然对其实施对象有制约作用。如果将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中英版加以对照,我们会发现英文版中的160条条文中
使用了200多个shall,但在中文版中只能到26个对应的“须”或“应”和
一个误用的“可”。这就是说,在绝大数情况下,shall如同英语中某些情态动
词或助动词一样并不一定需要译成中文的。例如:
1.AllHongKongresidentsshallbeequalbeforethelaw.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ThehomesandotherpremisesofHongKongresidentsshallbe
aryorunlawfulsearchof,orintrusioninto,aresident’
shomeorotherpremisesshallbeprohibited.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
其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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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法律和普通合约条文中,当shall之后所跟的动词本身就能表达权利、义
务或责任以及主句的基本结构为shall+be+predicative(表语)时,通常也
是不译的:
3.Theboardshallhavesuchjurisdictionandpowersasareconferred
onitbythisoranyotherOrdinance.
仲裁处具备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授予仲裁处的司法管辖权及权利。
4.IftheBuyersfailtoprovidesuchletterofcreditintheSeller’sfavor
asprescribedabove,theSellersshallhavetheoptionofresellingthe
contractedgoodsfortheaccountoftheBuyersordelayingany
shipmentand/orcancellinganyordersatanytimeontheBuyers
accountandrisk.
如果买方未能向卖方提供如上规定的这种信用证,卖方有权选择把合约规定的买
上账上的货物转售或随时推迟付运和(或)撤销任何订单,损失和风险由买方承
担。
5.TheLandlordshallnotbeinanywayresponsibletotheTenantfor
anydamagecausedtobesaidpremisesorthecontentsthereofarising
asaresultofthenegligenceofanyothertenantofthesaidbuilding.
由于该大厦其他任何住户的过失而产生的对该楼宇或其里面的东西的任何损坏,
业主对主租户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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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ProvidedthatshouldthePurchaserorhisnomineehaveenteredin
possessionofthepremisesherebyagreedtobesoldthePurchasershall
thereuponbedeemedtohaveacceptedthetitleoftheVendorandshall
notbeentitledtoraiseanyrequisitionorobjectionInrespectofanyof
themattersaforesaid.
倘若买主或其指定人已占有凭本合约出售的楼宇,买主将被认为已接受卖主的所
有权,并无权在上述任何问题方面提出任何要求或反对。
7.Thecostofandincidentaltothepreparationandregistrationofthis
AgreementshallbeborneandpaidbytheVenderandthePurchaser
tiontothisthePurchasershallbearandpayallthecost
ofMessrs.&torsforservicesinconnectionwiththesaleand
purchaseofthesaidpremises…
本合约草拟和登记的费用和所伴随的费用由卖主和买主共同负责支付(或:卖主
和买主共同支付…费用)。除此之外,买主还须负责支付某某律师行与所述楼宇
买卖有关的服务费…
仔细对照以上中英文本,我们不难归纳出:在法律及合约条文中,havethe
right/power/jurisdiction/obligationof,havetheoptionof,be
responsiblefor(bear/takeresponsibility/costfor),beobligedto,be
liableto,beentitledto,beatlibertyto,beableto,be+predicative
adjective等动词短语片语是经常用来表示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如果这些短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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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带有shall,则一般不能把它译成“须”、“应当”、“应”等。例1至例
5均带有类似短语,在有关动词前面加上“须”或“应”,不但有叠床架屋之嫌,
而且也不符合汉语表达习惯:如果在“仲裁处具备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赋予仲
裁处的司法管辖权及权利”(例3)及“卖方有权选择把合约规定的买方账上的
货物转售或随时推迟付运和(或)撤销任何订单”(例4)两句中的“具备”和
“有权选择”之前分别加上“须”或“应”或“应当”,不但句子显得累赘,而
且无形之中特别加重了这两个句子的语气。这在否定句中尤其如此:如果在例5
和例6的“不负任何责任”及“无权”前加上“须”,则会使译文不堪卒读。
另外,从例1、2和例5中可以看出,凡主句句型为be+predicativeadjective,
be之前出现的shall一般都可以不译。例如,英文销售合约中有关仲裁部分,
往往会有这一类条款:Thedecisionofthearbitratorshallbefinal.译成中
文时为:“仲裁员的裁定为终局的决定”,而不应译成“仲裁员的裁定应当是终
局的决定”。
最后,从例7第一分句中可以看出,凡在约束合约所有有关方的条文中(“有
卖主和买主共同负责支付”),shall的对应译文–“须”或“应”可以省去
不译且不影响文意,因为如无特殊指示,合约的规定总是要求所有签约方共同遵
守的。但如果该条款只针对其中一方、只对一方有约束力,则译文中一般不能省
略强制性助动词“须”。如例7中的第二分句“买主还须负责支付”中的“须”
字不能省;一旦省去,合约中文文本中该条文对买主的约束力就会明显减弱,甚
至被误解或;而在对所有有关方均有约束力的条文中,省去这类带强制性的助动
词,无论如何文意是不会被误解或曲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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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要”、“可”是shall的最恰当译法吗?
首先,将法律条文中的shall译成“将”,我们认为是一种误译。法律英语中的
shall,在条件句中虽然含有将来时态的意味,但倘若其主语是第三人称,即并
非是I,we,you,那么,将其译为“将”,一定是译者忘掉或不了解shall在此
类文本中的使命:它表示的是命令、义务、职责、权利、特权和许诺,而并非只
是一种时态。所以,shall在法律条文中,当主语是第三人称时,不能译成“将”。
“要”在中文里虽然也有强制的含义,可以行使表达命令、职责、权利、特权和
许诺的任务,但是,“要”毕竟是一个非常口语化的词,在正式、严肃甚至庄严
的法律条文里,我们认为它不宜登大雅之堂。而且事实上,在以往任何中文法律
文书的表述里–无论是在国家一级的法例中,还是在地方一级的法规中,都很
少发现用“要”来表示条款的强制性。在权威的英汉法律翻译文献中,也几乎没
有译者会用“要”来表达shall的概念。所以,我们也将其排斥在外。
虽然,在法律条文的英译汉文本中,shall被译成“可”似乎还不是个别现象,
甚至在一些重大的法律条文中也不列外。例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曾
有若干处将shall译成“可”,或将“可”译成shall。如:
1.…Theyshallhavethefreedomtotravelandfreedomofentryandexit.
Unlessrestrainedbylaw,HongKongresidentswhoholdvalidtravel
documentsshallbefreetoleavetheRegionwithoutspecial
author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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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
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2.Upontheestablishmentof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
RegionthelawspreviouslyinforceinHongKongshallbeadoptedas
lawsoftheRegionexceptforthosewhichtheStandingCommitteeofthe
ationalPeople’sCongressdeclarestobeincontraventionofthislaw,
theyshallbeamendedorceasetohaveforceinaccordancewiththe
procedureasprescribedbythisLaw.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
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
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式修改或停止生效。
可以这样认为:例1的中文版没有任何问题;但英文文本中划线的shall是法律
文书中对shall的滥用。倘若不用shall,改用一般现在时态,即把句子改为They
havethefreedomtotravelandfreedomofentryandexit.以及Hong
Kongresidentswhoholdvalidtraveldocumentsarefreetoleavethe
Region..是更简洁的英文,也是更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语感发现,该条
法律的中文版中的内容,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如果在“自由离开香港”之前加
上“须”或“应”便会使句子本身产生逻辑矛盾,就会剥夺“自由”的自由,使
“自由离开香港”成为无稽之谈。再说,根据英语语法专家检验法律英语中sh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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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是否恰当的有关方法(即用must,haveto等强制词来取代shall,以确定
该词是否妥当),例1英文文本中的两个shall均属滥用。
在英文法律条文中出现这种滥用shall现象,主要原因是法律界和商界的法律条
文撰写人时常受行内的legalese,lawyerism英语的影响,很多人习惯于在法律
和合同条文中的动词前不问青红皂白添上一个shall,本来应该用一般现在式、
一般将来式、现在完成式或情态动词may来表达的地方,也一概用shall取而
代之,以为因此文章就更具“专业”水准和“法律效力”,故shall被滥用的情
形屡见不鲜,甚至在一些权威性的法律条文中也不例外。对此,翻译人员需要小
心甄别,不要将错就错,不要滥译,必要的情况下甚至要在译文中予以纠正。如
果shall不是明显被用来表示命令和义务的,我们不必将其译成“须”、“应”
和“应当”,而应该根据译者对上下文的把握程度,用适当的词语译出。而在撰
写英文法律条文时,要慎重使用情态动词。只有表示明显的强制意思,才可以用
must取代的地方(但强制程度或语气并非十分强硬),才用shall。
例2虽然援引自权威性法律文本,但其中的“可”实际上也用得不够准确,因
为根据上下文,与基本法抵触的现有法规不是“可”改或“可”不改的,或可停
止生效或可继续沿用的,而是非改不可或必须停止生效的。所以,在该句中恰当
的用词应该是“应”或“须”。英文版的译者把握住了语感和该法律条文的真髓,
将误用的“可”译成shall,这是对的。
总而言之,“可”在中文里不具强制性,它是一个许可词。虽然shall在法律英
文中有许诺的意思,但是,从大量的法律条文的用词习惯上看,shall的主要任
务是强制某人做某事;况且,许诺并不等于许可。因此,我们建议将“可”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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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的任务留给法律英语中另一个情态动词may或其他词语或语言形式去完成,
让“可”在一般情况下成为may的对应词。在这方面,基本法的翻译基本上还
是有规律可循的。在英文版基本法的条文中,may一共出现了75次,除了约
10处采用不译或其他较为特殊的翻译方法,其余的62处都是用“可”来翻译
的。
至此,不言而喻,在中文译本中,与shall对应的合理译文,剩下的只有“须”、
“应”、“应当”和“不译”(即无对应的中文翻译)。在除基本法和宪法以外
的几种主要的法律条文中,“应当”是一个用得相当普遍的较为正式的强制词。
3.申请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力要
求书等文件。
Whenapatentapplicationisfiledforaninventionorutilitymodel,
relevantdocumentsshallbesubmittedincludingawrittenrequest,a
specificationandanabstractthereof,andapatentclaim.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同在中文法律条文中,强制词的使用有很大差别。香港
500多个法例的中文文本,尤其是基本法,基本上不用“应当”,最主要的强
制词是“须”和“应”。而在内地的法律条文中,虽然“须”、“应当”、“应”
都是常用的强制词,但使用频率最高的还是“应当”。这主要是因为“应当”的
正式程度高于“须”、“应”。国家一级的中国法律草拟专家似乎已经达成一种
默契:可用“须”、“应”的地方目前几乎都用“应当”取而代之;可用“可”
的地方,一般都用“可以”。省略词、缩略词在国家一级的法律法规中极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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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一般行文中可用“或”的地方,在这类法律篇章也坚持使用“或者”。
不过,语言中的遣词造句去繁就简的趋势势不可挡。尽管内地的法律条文中用词
较为正式,但在由一般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士草拟的普通合约条款中或在权威性或
正式程度较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应当”、“可以”仍被减缩,“应”、
“须”、“可”仍然用得最为频繁。除了“不译”之外,“须”和“应”仍然是
shall的最普通、最标准的对译。
shall,may和must的否定句应该如何翻译?
Shall在法律条文、合同条款处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不译外,主要可以被译成“须”、
“应”和“应当”等。但shall与not或其他否定形式(如用否定词o/neigher
开头的句子)连用时,一般不能顺其自然,译成“不须”、“不应”或“不要”、
“不可”、“不应当”,因为这几个词的意思在汉语里主要表示“建议”或“忠
告”;在语用上,口语彩较重,表示“禁止”的语气不够强烈;大量既定的权
威性文献表明:shallnot及类似否定式短句的最通常、最恰当的译法是“不得”,
因为“不得”在汉语里与“禁止”一词同义,与法律英语中含shall的否定句所
要表达的意思相同。试看以下各例:
1.TherightsandfreedomsenjoyedbyHongKongresidentsshallnotbe
strictionsshallnot
contravenetheprovisionsoftheprecedingparagraphofthisArticle.
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
款规定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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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TheChairmanandVice-ChairmanoftheStandingCommitteeshall
servenomorethantwoconsecutiveterms.
shallberevokedbyanypresumptionofanintentiononthe
groundofanalterationincircumstances.
凡以情况有变为理由,而对立遗嘱作出推定者,该遗嘱不得因该项推定而撤销。
4.eitherPartyheretoshallassignthisAgreementoranyofitsrights
andinteresthereunderwithouttheotherParty’spriorwrittenconsent,
whichshallnotbeunreasonablywithheld.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该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同意),不
得转让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权益。
翻开任何香港法例的中译本(真确本)或中国法律的英译本,shall在否定句中,
不管其句型如何–或在该情态动词后加上not、或在句首添上一个o,或与
任何其他形式的否定词搭配(如shallservenomorethan…twoterms),
在绝大数情况下,与shall搭配的否定词都被译成“不得”。此外,neither
party…shall+do的句型也同样翻译成“任何一方不得做某事”。
这里归纳出的是shall+not在法律文件英译汉中最常用的一种译法,并不意味
着这就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翻译规律。尽管法律篇章的翻译比较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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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任何翻译经验的总结都不能生搬硬套。任何一个词的正确翻译都得根据上下文
及在特定情形下的语言表达习惯来确定。
例如,在下列例句中的最后一句–“卖方不应负责”,就不能改成“卖方不得
负责”,否则该句子在中文词语搭配上就违背习惯用法。
lshipmentortransshipmentshallbepermittedunless
lershallnotberesponsible
fornon-shipmentorlateshipmentofthecontractedgoodsdueto
causesbeyondtheSellers’controlorcausesduetothefailureofthe
Buyerstoprovideintimetherelativeletterofcreditorother
instructionsrequestedbytheSellers.
应准许分批付运和转运,除非本合约正面另有规定。合约规定的货物若因卖方无
法控制的原因或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提供有关的信用证或卖方所要求的其他指示
而不付运或迟付运,卖方不应负责。
又如下例:
6.…thePurchasershallthereuponbedeemedtohaveacceptedthe
titleoftheVendorandshallnotbeentitledtoraiseanyrequisitionor
objectioninrespectofanyofthemattersaforesaid.
…买主即被认为已经接受卖主的所有权,并无权在上述任何问题方面提出任何
要求或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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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把后半句改成“并不得有权…”,则整句译文就会显得不伦不类。因此,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此处只是揭示shall在否定句中一个最常用的译法而已;主
要适用于本文揭示的在肯定句中shall可被译成“须”或“应”这一类型的否定
句;基本上不适用shall可以不译的这一类型的否定句。
在法律文件中,可汉译为“不得”的情态动词当然并非是只有跟shall有关的否
定句,与may相关的否定句也同样可译成“不得”:
7.中英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
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odepartmentsoftheCentralPeople’sGovernmentandnoprovince,
autonomousregion,ormunicipalitydirectlyundertheCentral
GovernmentmayinterfereintheaffairswhichtheHongKongSpecial
AdministrativeRegionadministersonitsowninaccordancewiththis
Law.
8.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
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Afterthegrantofthepatentrightforadesign,noentityorindividual
may,withouttheauthorizationofthepatentee,makeorsellthe
productincorporatingitsorhispatenteddesign,forproductionor
business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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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
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Anapplicantmayamendhisoritsapplicationforapatent,butthe
amendmenttotheapplicationforapatentforinventionorutilitymodel
maynotgobeyondthescopeofthedisclosurecontainedintheinitial
descriptionandtheclaims…
rPartymayassignthisAgreement,inwholeorinpart,
withouttheotherParty’spriorwrittenconsent,exceptto(i)any
corporationresultingfromanymerger,consolidationorother
reorganizationinvolvingtheassigningparty.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除非转让给
(i)涉及转让方的因兼并、合并或其他重组而产生的任何公司..
从上面四个例子(例7-10)可以看出,oone/neitherpartymay+do和
Oneshallnot+do句型的译法是完全相同的,对等的中文一定是“某人不得
作某事”。但还必须指出:在英文法律篇章中,may偶尔也等同shall,作同等
的强制词使用,这在较古旧的法律文本中更是如此;语法书上也确认这种用法。
但在大量的现代英语法律文献中,may当shall的案例仍然不多,而且有日趋
减少的趋势。为了避免与may的主要用法(当作许可)产生混淆,我们建议能
用shall的地方尽可能不用may,能用shallnot的地方,尽可能不用may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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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值得一提的是:must虽然也是法律篇章中的一个主要情态动词,而且具有
最强的强制性,但在法律篇章中几乎没有该词直接的否定形式(即mustnot)
的位置,尽管该词的否定形式在普通问题的篇章中并不少见:如Carsmustnot
beparkedhere.(此地不准停车。)以及Youmustnottellalie.(你不可以
说慌。)如同shallnot和maynot一样,mustnot也表示一种禁令,通常
译为“不可以”或“不准”,但不能或不宜译为“不得”。要说原因,在语法上
是无法解释的,这只能说是法律语言使用上的另一个约定俗成。尽管在语感上,
must的强制性比任何一个情态动词都要强烈,但其否定形式,即mustnot的
语气比起maynot,shallnot相对较弱,所以将mustnot译成“不可以”或
“不准”是合理的;而在汉语里“不可以”、或“不准“除了强制作用较弱以外,
口语彩较浓,所以在严肃的法律文体中,一般不用“不可以”和“不准”而是
用“不得”去表示某种禁令。
法律英语中shall和should的不同用法
shall在合同文件中是使用频率最高的词,在合同文件中shall表示强制性承担
法律或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在表达“应该”或“必须”做某事时,应用“shall”
而不能用“must”或“should”,但有时可用“will”,力度比shall弱。
Should在法律文件中往往作“if”解,只表示“如果”之意。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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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boardmeetingshallbecalledandpresidedoverbytheChairman.
Shouldthechairmanbeabsent,thevice-Chairmanshall,inprinciple,
callandpresideovertheboardmeeting.
文中:
两个shall,都表示有责任做,应该做之意。
Should:If表示如果。
boardmeeting:董事会会议。
presideover:主持。
原文可译为: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主持;如董事长缺席,原则上应由副董事长召集、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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