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发
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主要是因为我
国目前对网络环境的监管不力造成的,本文着重从对网络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和监管着手探讨,以达到维护网络
环境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逐渐成为一
个无国界、无休止、新兴的市场环境。有市场就有竞争,网
络环境也不例外,而且这个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丝毫不比现
实世界逊。但是,网络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
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市场竞争制度造成了冲击,尤为重要的
是在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软件相互攻击在破坏网络环境的同
时,更给网民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这主要是由于网络
环境下的软件相互攻击很难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
规范,以及互联网缺乏监管造成的。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争取交易
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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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为工具,其中许多不正当竞争手段在网络空间有
了新的表现形式。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网络环境下,由于物
体、字符、标识等表现形式的电子化和网络易模仿、易复制
等特性,增加了制造市场混淆的机会,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
行为主要表现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注册为
域名,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
2.域名纠纷。网络域名争议是近年来最新,最突出、
法律规制最为复杂的网络纠纷类型之一,这是伴随着国际互
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其中与不正当竞争行
为联系最密切的领域当属域名抢注。
3.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所谓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
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
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
4.虚假宣传行为。网络虚假宣传.是通过贬低别人、抬
高自己来引诱消费者购买服务,虚假宣传在经营活动中违背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欺诈、不实
广告、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等法律的禁止和制裁。
5.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技术
是互联网发展的基础和支撑,其中链接就是被经常使用的一
种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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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不足
第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缺失。网络
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速度和变幻莫测,是立法者
所无法预测的,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滋生速度已
经大大超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应范围。事实证明,
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缺失,列举式的立
法模式所固有的僵硬和呆板,对于变幻莫测的市场不正当竞
争行为,无法迅速反应和快速跟进,致使当前网络环境中大
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可依,肆意横行:而且传统的《反
不正当竞争法》只在一国领域内具有效力,至于互联网上《反
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一般认为,至少在两种情
况下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一是网站或互联网
服务提供商的注册登记所在地;二是实施侵权行为或原告发
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但由于
互联网缩小了地理距离,可能会出现在国外设立网站或注册
域名而向国内提供服务的现象,以逃避国内《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适用和管制;或者利用各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非同
步性,在国外的网站上主要针对外国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
行为,这两方面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盲区。
第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不能适
应网络环境的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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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缺陷基本集中于法律责任的不完整以及操作性太差的问
题,完全没有考虑到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性。网
络经济具有开放性和主体的虚拟性的特点,使得网络中不正
当竞争行为主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监管难度很大,受害者
维权成本过高。所以,为了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必
须加重对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定责任。
第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无
力。在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的侵害日益严
重,比如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弹跳广告"和"垃圾邮件",
更多的在于对消费者的"骚扰"而不是对其他经营者的侵害。"
软件冲突"虽然损害了竞争对方的交易机会,但更多的是损害
了消费者的软件选择权以及消费者的其他权利,因为"软件攻
击"的结果往往是"导致软件功能使用不正常或根本无法使
用,甚至可能直接造成系统运行缓慢甚至死机、蓝屏等等。
"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消费者。因此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正在悄然发生
转变:从保护竞争者到共同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我国也应
适当做出调整。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在网络环境下的完善
由于网络这一新型事物的迅猛发展,我国的《反不正当
竞争法》必须做出相应的修改,在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网络环境下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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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改和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
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列举了10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对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反
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既要针对网络空间的特性,又
要与传统法律相协调,在基本法学理念和法律规范的指导下
进行修改,通过分析传统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及其缺陷
性,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实
例法与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首先,可增加利用网络实施
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以增大法律的涵盖面,以利
于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其次,明确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
为具有普遍性、跨国性、不确定性、隐蔽性、社会危害性、
复杂性的诸多特点,增强"一般条款"的效力,以扩大适用范
围,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持法律的稳
定性。最后,必须完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对网络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在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资源的基础上,以
法律解释为重要补充的。针对我国网络立法无法短时间出
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十分猖獗的状况下,当务之急是由
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关于网络经济
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主要包
括责任主体、行为要件、典型形态、处罚与赔偿等方面,以
应付日益增多的纠纷与诉讼,改变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促
进法律理解与适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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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
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概括为: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种。一方面,现行《反不
正当竞争法》中的民事责任属一般民事责任,当发生网络侵
权行为时,明显应按侵权责任处理的案件仅按照一般民事责
任,不足以震慑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考虑对于严重危害当
事人利益的恶性行为,从法律上规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惩罚
性措施。另一方面,我国对于行政责任的规定中行政处分的
部分有许多的不足之处,虚拟空间的违法行为情节与处分力
度对应性不明确,存在以行政处分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的现
象,往往责任单位或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建议在修订《反
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该项内容。
第三,紧跟国际立法趋势。在信息时代各项网络技术
的高速发展与迅速更新是其显著特点,仅仅依靠一个国家的
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制永远不可能赶上技术进步的步伐。因
此,我国应当适应各国立法发展趋势,建立完善包括《反不
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在内的《竞争
法》体系。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考虑到网络的特殊性,
并使之在相关条款中有所体现,例如增加关于第三者责任的
规定,通过立法明确网络服务商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承担的
责任原则与标准。
作者简介:杜敏男山西大学2009级经济法学硕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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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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