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规定,分析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应遵守
的程序和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分析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方面有关法律问
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判断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分析煤矿停产整顿、
关闭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
工及工程监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和运输以及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烟花爆竹燃
放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掌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
买、运输、储存以及爆破作业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分析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
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分析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预防和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有关
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10.《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界定特大安全事故的种类,分析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
生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
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12.《工伤保险条例》。掌握工伤保险的基本规定,分析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给予工伤人员
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考点汇总与分值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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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谢安金生产许可证飽用序
2011年2012^2013年2014年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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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编
考点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表5-1)
表5-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项目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规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依法
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1年内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
企业应当依法
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
企业安全
提岀申请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
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受理申请及审查审查工作分为: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日内
决定
审查完毕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期满
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
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限与延续
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
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延期3年
考点二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表5-2)
表5-2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项目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制
项目
内容
(1)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
煤矿安全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生产组织保障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职工岗前教育培训
安全技术措施费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
法提取
的提取和使用
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
起30d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
安全设施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
和安全条件审查
设施和条
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
的意见.
并书面答复
30d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
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
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作业现场检查和复
查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
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
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
事故预防和应急计
划
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考点三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表5-3)
表5-3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项目内容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
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
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应依法取得有关证
昭
八、、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非法煤矿的界定,明确了两个问题:
(1)合法与非法的根本界限在于煤矿是否依法取得法定的行政许可。
非法煤矿的界定
(2)法定证照必须齐全有效
考点四停产整顿的规定(表5-4)表5-4停产整顿的规定
项目
内容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于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采取
了下列两项措施:
停产整顿期间
(1)暂扣证照。
的监督检查
(2)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
制定整
复产验收
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
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
完毕
60d内组织验收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了三种处理措施:
停产
整顿
(1)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
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后的
经验收后依法
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整改
做岀处理决定
(2)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复查
(3)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定期限内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在短期内屡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
患的,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
大隐患仍然生
多次发现有重
产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
地方人民
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
的,予以关闭
矿的法定
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考点五非法煤矿的关闭(表5-5)
表5-5非法煤矿的关闭
项目内容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不仅界定了非法煤矿,而且还明确了应予
关闭的非法煤矿的4种情形: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牛产的。
应予关闭的非法煤
矿
(25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提岀了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5项要求:
(1)吊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关闭煤矿的具体要
求
⑶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没备、供电、通信线路。
(1)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考点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表5-6)
表5-6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项目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
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
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资料
建设单位不得向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提岀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
关单位提岀非法要
求,
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
必须保证必要
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
的安全投入
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施
工单位购买不符合
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
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
全要求的设备、
材
设施、器材和用具
开工前报送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
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
批准之日起15d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有关安全施工
措施的资料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d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关于拆除工程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⑵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⑷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的特殊规定
考点七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表5-7)
表5-7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项目内容
(1)勘察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应当符合规定。
(2)勘察必须满足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⑶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4)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
任
的安全
(1)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在许可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2)必须依法和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
(3)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注
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岀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提出保障
任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项目内容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
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
的安全责任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
考点八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表5-8)表5-8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项目
内容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全面统一负责。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
《建筑法》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
单位的安全管理
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
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
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
的资格管理
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
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考点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表5-9)
表5-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项目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
爆炸、
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化学品目
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
生、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
别和分
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
,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佣》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理条例》的适用范
执行
围
危险化学品安全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
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5项措施:
监督管理部门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
的监督检查权
文件、资料。
(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项目内容
(3)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
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
(4)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
监督管理部门
的监督检查权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
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5)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岀示执法证件
考点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的规定(表5-10)
表5-10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的规定
项目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
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
生产、储存建设
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自收到报告之
单位
项目的安全条件审
查
Et起45日内做岀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
生产、储存危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
化学品单位管道的
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订应急预案,
安全标志及检查
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危险化学品包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
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
物、容器的安全管
理
做岀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产、储存危险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
具备国
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化学品的安全评价
全评价
3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提岀安
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剧毒化
学
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
保卫人员
品的专项管理
危险化学品仓库
(1)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
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的安全管理
(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岀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单位转
产、停产、停业或
者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
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
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解散的安全管理
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考点^一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表5一11)表5一11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
内容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
规定数
危险化学品
安全使用
许可证的取得
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
业,除
应当符合本条例第28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安全
(1)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使用安全条件
(2)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许可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证
(4)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
安全使
用许可证的化T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
申办程序
提交其符合申办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依法进
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d内做岀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项目
安全使用许可证
内容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
化学品
的信息共享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考点十二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规定(表5-12)表5.12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
销售本
经营许可证
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项目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
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
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d内
做岀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剧毒化学品(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购买许可证
(1)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
销售剧毒化学品、
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汪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
危险化学
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
件或者证
的安全规定
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3)
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
将
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
县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剧毒化学
5日内,
考点十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表5-13)
表5-13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内容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
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
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道路、水路运输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的资质和资格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
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1)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
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
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
道路运输途中
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3)
的安全管理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
承运。
(4)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
超载。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
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6)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
人员的监控之下。
(7)
区域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
剧毒化学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
向运输
道路运输通行证
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
内河运输剧毒
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和其他危险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
化学品的禁止规定
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
定并公布
(1)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
安全运输条件。
(2)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
水路运输的安全管
理
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
(3)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
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考点十四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表5-14)表5-14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项目
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
安全生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
理
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
学品
登记
危险化学品事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
案报所
应急预案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内容
危险化学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
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
事故应急救援
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
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考点十五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表5-15)
表5-15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项目内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人生产前向所在地
烟花爆竹安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岀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8
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d
内提岀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
生产许可证
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全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45d内进行安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
从业人员的安全资
格
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烟火药、弓1火线的
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娴火药、引火
安全管理
线丢失。、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
部门报告
考点十六烟花爆竹经营与运输安全的规定(表5-16)
表5-16烟花爆竹经营与运输安全的规定
项目内容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岀
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受理申
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烟花爆竹经营
所进行审
安全许可证
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
理由。
(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
30d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
17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理申请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进行审
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
理由
(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
20d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
18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
烟花爆竹道路
依据《炯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
达地县
运输许可证
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托运人将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
交回
爆竹的要求
发证机关核销
道路运输烟花
3d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考点十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表5-17)
表5-17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项目内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一般要求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同、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
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
照举办的时问、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
焰火晚会等大型
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
焰火燃放活动的许
可
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岀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
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作业方案;燃放
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等
考点十八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安全管理规定(表5-18)
表5-18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内容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安全管理的基本规
疋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
民用爆炸物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
明其符合本条例第18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的销售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
品的,
的购买许可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
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岀核定的品种、产量。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购买的特别规定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数
3d内,将销售的品种、
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
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数
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d内,将购买的品种、
考点十九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表5-19)
表5-19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项目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
培训及考核
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
领取、发放
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
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
警戒人
警示标志及安全检
查
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考点二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规定(表5-20)
表5-20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内容
储存民用爆炸
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
分库储
物品的规定
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爆破作业现场
现场临时存放民用
的,应
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
条件的场
爆炸物品的规定
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
1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岀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
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考点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表5-21)
表5-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
项目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锅
《特种设备安全监
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卜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察
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条例》的适用范围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
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
设施和
排除适用的规定
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
特种设备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8种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察部门
考点二十二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表5-22)
表5-22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项目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
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
单位的规定
淘汰的特种设备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
压力容器设计
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的安全管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
舱
(以下简称气瓶)、氧
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
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装、
监督管理
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改造和维修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
安全管理
道、大
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
改
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d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
人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表5-23特种设备使用及检验检测的安全规定
项目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d内
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
单位的安全管理
标志应当
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考点
二十
特种
设备
使用
及检
验检
测的
安全
规定
(表
5
-23)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
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
特种设备维护
行检查,并做m记录。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
保养和定期检验
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求。未
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岀定期检验要
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特种设备
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
作业人员管理
人员),应当按照围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
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
公正、及时地岀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
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
检测的规定
定结论负责
考点二十四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表5-24)
表5-24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项目
内容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
求外,
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
设
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警示标识规定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
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信报警设备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职业危害申报
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考点二十五劳动过程的防护(表5-25)
表5-25劳动过程的防护
项目内容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
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
害防护
安全设备、设施
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
应当立
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
危害因素检测、评
价
果存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
事使用高
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
至少每
半年进行1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
当设置淋浴问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
淋浴间和更衣室设
置
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
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考点二十六职业健康监护(表5-26)
表5-26职业健康监护
项目内容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
健康检查
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考点二十七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表5-27)
表5-27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项目
内容
(1)紧急撤离权。
(2)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权利
(3)获得资料的权利。
(4)查阅索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权利。
(5)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
义务
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
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
考点二十八学校的安全责任及发生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表5-28)
表5-28学校的安全责任及发生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项目内容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
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牛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
学校的安全责任
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
校场地岀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及责任追究规定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
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市
区)
(地、州卜县(市、
发生特大事故
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
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国务院关
的责任追究规定
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
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二十九生产安全事故分级(表5-29)
表5-29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项目内容
事故定级的要素人员伤亡(集体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
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
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
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分级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考点三十事故报告的程序(表5-30)
表5-30事故报告的程序
项目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
即向本
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向政府职能部门报
府安全
告
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⑴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政府部门报告的程
序
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
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越级报告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岀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
事故续报、补报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
事故发
E1起30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考点三^一事故报告时限(表5-31)表5-31事故报告时限
项目
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报告的时限
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时起算,该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的时限是1h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向上一级人1毛
政府职能部门事故报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逐级报告事故的时限•是每级
告的时限
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考点三十二事故应急救援(表5-32)
表5-32事故应急救援
项目
应急救援组织
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
及救援人员
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应急救援器材、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的配备
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考点三十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表5-33)
表5.3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项目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涮查处理条例》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火
30d内(道路交通事故、
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d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应当南
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的特别规
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以外的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
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
发生单位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参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内提交
事故调查时限
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
期限可以
60d
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d
考点三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表5-34)
表5.3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杳处理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项目内容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
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
事故发生单位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及有关人员违反并依法
60%〜100%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事故报告和调查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的法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f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事故发生单位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的法律责任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考点三十五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表5-35)
表5-35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项目内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伤范围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岀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
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者在
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岀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
故伤害
时效
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区社会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
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
人单位
申请材料
工伤
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认定
定)
(鉴
书等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丁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由用人
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清之日起60d内做出
工伤
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T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
个等
劳动能力鉴定
3
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项目
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
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岀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时,做岀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d。
60d内做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岀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
劳动能力鉴定
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d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岀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岀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岀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
构认
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考点三十六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表5-36)表5.36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项目
内容
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丁伤职工到
工伤医疗补偿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
区人民政府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停薪期间的福利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2个月。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同等
护理费
3个不
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保留劳动关系,退岀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50%、40%或者30%
(1)
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
本
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1个月
遇
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
27个月的
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残为
从工伤保险基金
90%,二级伤
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贴实际
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项目
75%。伤残津
内容
一级至四级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的待遇
(1)
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本
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至六级
从工伤保险
18个月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
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伤残的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
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和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
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次性工亡补助金:
(1)
度职工月平均
职工死亡的待遇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
T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
活来
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
或者孤儿
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工死亡职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
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停止享受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的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
保险责任
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7:37: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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