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纲要

更新时间:2024-11-14 11:04: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提纲

根据考试大纲个人整理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是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

是制裁安全生产犯罪的需要

2、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的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联合执法的原则

依据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

3、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宪法

安全生产专门法律安全生产基础法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

标准国际公约

1/88

.

4、涉与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畴

畴包括8个类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律

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建筑类安全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公众聚集场所与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总则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加强监管——防减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围

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

空间效力国从事生产、经营单位

3、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88

.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大纲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o.6)13项

制度、投入、机构、三种人(管理、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保障(工伤、厂房、职业病防护)

预防事故(评价、预案、危险品登记、器材)

其他条件

2、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o.17)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与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要求(o.19)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

3/88

.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

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安全管理服务的提供(o.19)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O.20)

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与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

6、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o.18)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与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与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7、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O.41)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有资质——签安全协议——生产单位统管

8、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4/88

.

与有关规定(O.4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抢救——守职——报告

第三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大纲要求:

1、从业人员的权利(8项)

知情权、建议权、批检控权、拒绝权

避险权、求偿权、保护权、受教育权

(大纲容: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

权、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

2、负责人的概念

法人

从事经营权的总经理、执行管等

3、从业人员的义务(3项)

遵章守纪、接受教育、报告危害

第四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3-67)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O.9)

综合监管——专业监管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举报制度(o.63)

5/88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

报、信箱或者电子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

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

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3、社会监督制度(o.64、o.65)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行为,均有权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

部门报告。

4、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职权

监管部门o.54

行政审批权——监督检查权

检查——纠正行为——责令排除隐患——查扣不合格装备

5、监察部门的职权(o.61)

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与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大纲要求:

1、应急救援体系

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

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

6/88

.

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与经费保障。

2、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

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与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

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

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

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抢救。

7/88

.

6、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o.73)

依据:34号令、75号令

要求:按照实事、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

与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

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7、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o.72o.7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

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节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大纲要求:

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

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与责任

条件:(o.3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

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8/88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

宿舍的出口。

安全距离——标志——出口

责任:(o.88)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与矿

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

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

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书,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二万元以下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

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

9/88

.

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3)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

几种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a、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

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

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

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与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

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

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与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0/88

.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b、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

停止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所得,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十万元

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造成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C、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

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

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

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

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d、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

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

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e、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11/88

.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

限期改正,没收所得;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f、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

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g、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与对方

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

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h、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

有关证照

I、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a、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12/88

.

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

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

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

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中介组织机构的责任

大纲要求:

1、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条件

13/88

.

独立法人、安全评价部门、固定工作场所、工作条件、规章制

度、主管技术负责人条件、安全评价人员条件、聘用人员与能

力、仪器设备

2、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法律责任

——撤消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3、中介组织机构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明,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没收所得,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法律

第一节中华人民国刑法

刑事责任(3-7年)

刑事处罚的类型: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事责任的特征:司法机关执行、更强的强制性、人身制裁

14/88

.

犯罪的4个构置要素: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大纲要求:

1、单位与其有关人员因违反法规而承担的刑事

a、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o.134)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B、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o.135)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

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

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o.136)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

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o.139)

15/88

.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

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

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o.39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

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o.39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

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大纲要求:

1、立法依据

为了规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

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6/88

.

2、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

行政处罚的依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

围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

以在法定授权围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

其法定权限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

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

17/88

.

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围,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

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

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5、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

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6、行政处罚的适用以与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

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行为

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

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

18/88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为轻微并与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

刑期。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

予当事人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程度相当

7、生产经营单位与其有关人员的权利

述和申辩、申请复议、拒绝和检举

8、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9、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的期限(15日),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的机构

分离。

19/88

.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

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指定的银

行缴纳。银行应当收受,并将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与其执

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

行政机关与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与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必须向

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应当自收缴之日起

二日,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应当自抵岸之

日起二日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将缴付指定

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

20/88

.

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划拨抵缴;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

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0、违反《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8种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

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没收财

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当

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

21/88

.

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

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没收的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

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行为的,比照刑

22/88

.

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中华人民国劳动法

大纲要求:

1、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2、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

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

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行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

23/88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

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

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用工制度:16岁

无效劳动合同:(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2)采取欺骗、威

胁等手段订立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规定

延长劳动时间的规定

超时劳动报酬的规定

3、劳动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

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

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

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放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

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殊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

24/88

.

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

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

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

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

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

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

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58条—第65条)

第三章第四节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

大纲要求:

2002年5月1日施行

1、立法依据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

健康与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职业病围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

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25/88

.

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

护。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

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承担责任。

4、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

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

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

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

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

的,应当与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

26/88

.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

起三十日,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

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

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与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

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

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

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

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

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

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

27/88

.

当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

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

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

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

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

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工会监督

6、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

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

诊断。

职业病诊断要考虑的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

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与辅

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

28/88

.

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与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

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

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

处理。

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

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

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与丧失劳

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

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

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

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

29/88

.

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

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

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7、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

等要求,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与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

8、违反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建设项目

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

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

30/88

.

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

的:(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

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

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

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首次使用或者

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

鉴定资料以与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一)未按照规定与时、如实向卫生行政

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

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31/88

.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

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

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

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

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

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

未按照规定与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

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

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2/88

.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

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

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

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

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

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

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

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

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给予处罚。

33/88

.

第七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

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

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行为,

没收所得;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

;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

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所

得;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

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

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88

.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

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

职责的;(三)出具虚明文件的。

第七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

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

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取消其担任职业

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七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

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与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

第六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

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节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

第六节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七节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5/88

.

中华人民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

大纲要求:

1、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安全生产等基本概念

安全——安全条件、安全状况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

危险、本质安全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

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隐患——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

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

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

括场所和设施)。GB18218-2000

职业病、职业有害因素

36/88

.

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

第二节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简介

1、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历史

事故致因理论、安全风险评价、危险源辩识、应急预案

2、安全生产管理的原理与原则

系统原理、人本原理、预防原理、强制原理

3E原则——技术、教育、法制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3、了解系统安全理论

系统

系统安全——系统原理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人、物、环境、管理,全员、全方位、全

过程、全天候

4、事故预防原理与基本原则

预防——不发生;控制——发生后

3E原则: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

第三节我全生产管理方针

1、我全生产工作现状

事故情况、安全法制建设、监督管理体系、安全技术、管理新

措施

2、我全生产管理方针与其含义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7/88

.

我过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含义:

(1)推进法制建设

(2)理顺体制

(3)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采取

(4)坚持教育培训

(5)安全管理改革、管理现代化

(6)伤亡事故统计分析

(7)认识安全生产的规律,加强安全科技研究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大纲要求:

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

1、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的事情、应负的责任

安全“五同时”;纵的方面、横的方面;“四全”

2、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目的: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安全管理机制和运行

体系

要求:符合、协调一致、可操作性、人员与机构、监督检查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容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

38/88

.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

根据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确定

《安全生产法》的要求、300人

危险物品、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特殊要求

第三节安全生产投入

1、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

目的: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投入的主要方面

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基本原则

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

必要性、可行性、轻重缓急、挖潜

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方法

依据

项目:工业卫生技术、减轻劳动强度、安全宣传教育、辅助

编制步骤

第四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大纲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

危险品、矿山、建筑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

从业人员——合格上岗

39/88

.

新工艺、新技术等——培训上岗

特种人员——持证上岗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容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人员

危险品、矿山、建筑等单位人员的教育要求

特种人员的复审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第五节建设项目“三同时”

大纲要求:

1、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新、改、扩;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定义和容

建议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预评价)——初步设计(劳

动安全卫生专篇)——施工(施工图设计)——试生产(同步)

——验收(验收专题报告)

第六节安全生产检查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与容

定期、不定期、经常性、季度与节假日、专项、全面

容: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六查)

2、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与工作程序

40/88

.

常规检查、检查表

P(策划)——D(实施)——C(检查)——A(纠正)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的围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

道、大型游乐设施

2、特种设备的使用、检测等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设计

制造(生产许可证、安全认可证)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书、不得转包分包)

使用与管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文字记载)

报废(报告)

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大纲要求:

1、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头、眼、面、耳、手、足、呼吸器官、躯干、防坠落、护肤

2、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原则与发放要求

原则:符合性、防护性、舒适

发放要求: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产品说明

41/88

.

3、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检查、不超限使用、产品说明

第九节工伤保险

大纲要求:

1、工伤保险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补偿容: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训练、亡者遗属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

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经济

补偿、工伤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训练相结合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和待遇给付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

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115种)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

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公安交通部门认定)

伤害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88

.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

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

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

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

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

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

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医疗期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不超过

12个月=最多24个月)

3、工伤保险的实施围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

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

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

43/88

.

国境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工伤保险与工伤事故预防的关系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差别费率、浮动费率

第三章安全评价

第一节安全评价的分类

大纲要求:

安全评价的分类

根据工程、系统生命周期和评价目的分类

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专项评价

评价程序:GB/T13861-1992

危险因素、有害因素——《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

码》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重大危险源识别

辩识方法:

直观经验分析——有可供参考先例

系统安全分析——事件树、事故树

划分评价单元:危险有害因素、装置物质特征

评价方法:定性、定量;检查表、FTA(故障树)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44/88

.

(1)封面

(2)安评资格(单位、人员、机构)

(3)著录项(组长、组员、资格号、审核)

(4)目录

(5)编制说明

(6)前言

(7)正文

(8)附件

(9)附录

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的

概念与容

第五章第四章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第一节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与辨识标准

大纲要求:

1、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

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

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

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

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重大事故: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

45/88

.

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

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生产场所: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与使用等的场所,包括

生产、加工与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与半成品、成品

的周转库房。

贮存区: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

独立的区域。

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方法

辨识依据: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与其数

量。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生产场所、贮存区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单元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单一品种,则该物质的数量即为单元危

险物质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

源。

单元存在多种危险物质时,按q1/Q1+q2/Q2+……+qn/Qn>=1计

算,若满足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二节重大危险源的评价与监控

1、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方法

评价模型的层次结构

46/88

.

危险性、危险物质事故易发性

2、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一节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大纲要求:

1、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与特点

任务:营救、控制事态、恢复、原因与评估

特点:迅速、准确、有效

从事故预防角度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从事故发生后损失控制角度制订事故应急预案

2、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

3、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过程(四个层次——预防、准备、响应、

恢复)

恢复——开展进一步的预防工作

47/88

.

4、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组织结构、支持保障系统的容

常见互助协议:通讯(包括媒体)、消防与营救、泄漏控制、

公共设施管理、工程措施、环保、医疗救护、安全保障、运输

与后勤、行政管理

第二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策划与编制

大纲要求: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作用、层次与文件体系

体系:预案、程序、指导书、记录

2、策划应急救援预案时应考虑的因素与编制过程

危险分析——危险识别、脆弱性分析、风险分析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核心要素与编制要求

6个一级要素:方针与原则、应急策划、应急准备、应急响应、

现场恢复、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第三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与评审

大纲要求: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基本要求

发现缺陷、发现不足、改善协调、增强意识、提高水平、明确

职责、预案协调、整体能力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类型、基本任务与实施过程

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效果评审方法与容

不足项应在规定时间纠正

48/88

.

第六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一节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

大纲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

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作业环境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

职业病——10类115种

3、职业病的概念与分类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

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目录

一、尘肺(13)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工尘肺

49/88

.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

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

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56)

1、铅与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与其化合物中毒

3、锰与其化合物中毒

50/88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7:24: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640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安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