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5日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
和社会稳定大局。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施行十余年来,对预防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
《安全生产法》是一部植根实践基础、反映客观规律、富有法治原则
的新法律。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必将为全面改善和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维护人民众生命健康安全、
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安全保障。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围
1、明确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
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围: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的容。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
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
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
部门监管、单位负责、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
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围,增加了矿山
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规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新增了
监理单位的责任,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明
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四、补充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容
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国家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容,
提高学生安全、紧急避险、救护知识和防灾能力。加强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促进从业人员
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为
信息系统,对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
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发生两次以上较
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
产经营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
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
五、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及加强应急能
力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
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
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容,组织开展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等。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该单位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
历。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的时间、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
的安全管理责任,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
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新增生
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
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
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
期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新增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七、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
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
定执行。
八、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
增大查封、扣押围,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及作
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三十五日依法处理。建立生产安全事
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省级
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停止向
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单位对其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
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
九、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大了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围,其中包括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安全
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等。加大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
行为的处罚力度,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机
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不符合事实的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力
度,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主
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十、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
费用。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
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设置、考试、
注册、执业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十一、对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主要负责人。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活动
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总经理、经理、厂长等。
事故隐患。规定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
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
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
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
隐患。
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
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
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
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
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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