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系统生产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4-11-08 11:14: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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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关于我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

合性系统,从法律规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根底的宪法规,也包括行政法律规、技术性法律规、

程序性法律规。按法律地位与效力同等原如此,安全生产法律体

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

(一)宪法

《宪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

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方面最

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根底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

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的一部普通法律,处于第三法律位阶,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全生产法律体系

的核心。

2.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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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

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

《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路

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

安全生产监视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

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处

于第四法律位阶。国务院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安全生产监视

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

监视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

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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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

法规,处于第五法律位阶。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

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

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它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

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省制定的《省安全生产条例》、《省道路

运输管理条例》等。

(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即第六法律位阶。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

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围施行。《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方法》等就属

于国家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

当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抵触时,

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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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同样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局

部,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根底和监视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

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

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七)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

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

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与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为国

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全生产法律与国际

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2、安全生产法规与其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规。其作用有:保护劳动者的安全

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劳动关系的巩固和开展。建立健

全安全法规制度就是要求企业的安全管理要围绕着行业安全的特

点和需要,在技术标准、行业管理条例、工作程序、生产规,以

与生产责任制度方面进展全面的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专业管理的

目标。

3、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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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的对象是劳动生产人员;

2〕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

3〕安全生产法规涉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

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4、《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全生产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根底性的大

法,共有七章九十七条,具有丰富的涵。其认识上的意义和作用

在于:

三个根本性质:根据总理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安

全生产法》时的深刻表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开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清楚明确了《安

全生产法》的三个根本性质:一是关系人权〔人民生命财产〕性

质的问题;二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开展战略性质的问题;三是关系

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三个表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表现了“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表现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

根本要求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表现了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

四个标志:《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成功,既标志着我国改革获

得的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成果,也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开展的必然

产物;既标志广阔人民众的呼声和企盼得以实现,又表现了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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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府的关怀;既标志着我全生产工作者长期总结事故预防和经

验教训的结果,又是借鉴了国外科学预防事故作法的表现;既标

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监管安全生产的进步,也

是对国际新经济的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

八个有利于: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加

强我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于依

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

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

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

裁各种安全行为。

七项根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全生产的根本法

律制度有七项,它们是: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

利是: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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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与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

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3项义

务:

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

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

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种监视方式:《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

全生产的多种监视方式:第一是工会监视,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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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进展监视,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视,即新闻、出版、

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

展舆论监视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视,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

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视,即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

全生产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监管人员的四项职权:

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视检查员可以进入生

产经营单位进展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

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第二是现场行为纠正处罚权,即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行

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依照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是现场隐患、危急情况处臵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

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

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

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

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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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

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

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

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作出决定。

监管人员五项义务:《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

监视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

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

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置指定产品;

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如此、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如

此;

四是监视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视执法证件;

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之义务。

新《刑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等自学。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

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措施与事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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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

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同。〞

(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

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与人身

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

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

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保(险)外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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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

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

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

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

当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3〕承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

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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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

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

的人员应当与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

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即安全

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上岗或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容是:

1、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

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

动者应当定期进展健康检查。〞

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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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

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

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容:

1、《职业病防止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创

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

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

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

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

场所还应当符合如下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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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

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其它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与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职业病防治法》第32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

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

7、《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如下职业卫生

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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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

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

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

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与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

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展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

主要应当了解两条:

1、第2条:“……中华人民国境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

工缴纳工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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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境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

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

本单位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

伤职工得到与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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