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事务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全面推进依法治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工作管理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内容。
第二条本章内容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综合法律事务管理的范围包括法律风险防控管理、重大事项法律论证、
公司营业执照管理、一事一授法人授权管理、普法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章内容由法律事务与企管处负责解释。
第二节管理职责
第五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是公司综合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重大投资、合资合作、业务重组、产融结合、资产处置等重大事
项的合法性论证;
(二)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属管理和质量、安全、
环保、劳动用工以及关联交易等业务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咨询;
(三)负责健全完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组织修订《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
审核各专业管理部门修订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负责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的工商年检、变更登记以及原件(扫描件)、复印
件借用、使用等工作;
(五)负责一事一授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审核办理工作;
(六)负责协同企业文化处开展公司普法宣传工作;
(七)落实我公司作为立法联系点的相关工作及落实法学会的相关安排;
(八)处理公司领导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交办的其他综合法律事务。
第六条各专业管理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专业领域的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的编制、落实工作;
(二)负责法律教育培训计划的执行;
(三)负责咨询论证基础资料的提供,并参与相关论证工作会议。
第三节法律论证与咨询
第七条公司负责处理的法律论证事项包括:
(一)企业重组改制、资产或产权转让、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重要
设备和技术引进、经营机构设立等重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二)集团公司授权处理的重大法律事务;
(三)公司领导交办的重大涉法事项。
第八条二级单位设有专职法律顾问的,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具体法律事务进行法
律审核与论证。需进一步上报公司法律事务与企管处论证的,应由专职法律顾问
出具初步法律论证意见,并收集相关论证基础资料一并上报。
第九条二级单位未设立专职法律顾问的,业务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向法律事务与
企管处提供与论证事项有关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及论证事项的书面说明材料,包括事件背景、经过和需要论证的内容;
(二)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事项涉及的协议、政府文件、国家和地方的政策
法规等;
(三)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初步处理方案意见等;
(四)法律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承办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第十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对承办部门提交的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
可采取电话询问、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发工作函、访谈、现场观察等工作方式进
一步调查、核实、收集资料,详细了解涉法事项产生背景和相关情况细节。
第十一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在对前期基础资料分析的基础上,查阅国家法律、
地方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对待论证事项的合法性
进行法律分析。需要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应包括事件背景和经过、法律分析和依据、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等内容。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应在分析论证结束三个工作日内向业务承办部门反
馈法律意见,收集整理完整的论证资料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重大法律论证事项应由公司专职法律人员办理。根据业务实际需要,
可聘用外部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等工作,协助专职法律人员进行法律论证。
第四节法律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按照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公
司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工作目的、工作原则、责任部门、
工作内容、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指导各专业管理部门排查梳理法律风险源点,制定
防控措施。应突出资本市场、合资合作、交易管理、质量安全环保、劳动关系、
资源税费等重点风险领域防控措施的制定完善。
第十六条各专业管理部门应落实法律风险岗位防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章制度、工作要求以及岗位职责的调整变动,及时修订本部门
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手册,并上报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备案。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定期组织开展公司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手册的修
订、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各专业管理部门法律风险防控责任人和联络员负责在本专业管理领域
内开展培训,法律事务与企管处结合机关部门相关专项验收工作,对各部门法律
风险岗位防控指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第五节“一事一授”授权管理
第十九条代表公司对外办理不特定事项的一事一授授权委托书,由法律事务与
企管处统一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一事一授授权委托分为重大事项授权、较大事项授权、一般事项三类。
申请单位应按照受托人职务、分管业务、专业与受托事项风险级别对应的授权模
式选择受托人。
(一)重大事项是指在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等领域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或
者对外参加招投标业务并签署合同等业务,授权处级干部为受托人代表公司行权。
(二)较大事项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担任现场代表或申办资质证照等业务,
授权与专业相适应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为受托人代表公司行权。
(三)一般事项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办理城建报批,消防审查,变电所改造等事项,
涉及对外报送资料、跑手续等具体业务,授权与专业相适应的岗位工作人员为受
托人代表公司行权。
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填写《授权委托书申请表》(附件:06.05.01),并附与受
托事项相关联的基础资料报法律事务与企管处。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接到申办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
核后对于不属于法律授权办理范围的、不符合授权委托书法律构成要件,或存在
其他需要更正或补充事项的,要求申请单位重新申请或告知其不予办理,并释明
理由。
第二十三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审核通过的授权申请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
作法人授权委托书,呈请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作为法律风险防控责任主体对受托人行权应进行有效监管,
避免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行权。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按照风险级别对申请单位的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其中属于重大风险的覆盖面达到100%,属于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的不定期
进行抽查。
第六节资质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营业执照年检、变更、原件借用或复印件使用等管理工作由法
律事务与企管处统一管理。公司所属单位需办理工商登记的,其营业执照的年检、
变更等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由所属单位负责办理,证照复印件应按要求报法律事务
与企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应于每年5月30日之前,登陆甘肃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布及年报系统,填报企业基本情况、投资人及出资信
息、变更信息、备案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登陆系统,查看年检
是否通过。若未通过,联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提出的相关要求补充所需资料,修改后重新提交,确保顺利通过年检。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和单位需要借用资质原件或使用资质复印件的,应根据
用途不同,分别填写《出国资质使用申请表》(附件:06.05.02)、《资质
复印件使用申请表》(附件:06.05.03)、《资质原件(扫描件)使用申请
表》(附件:06.05.04)或《承诺书》(06.05.05),并提交法律事务与企管处申请
审核。
第三十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在收到相关申请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法
律审核。审核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
应明确告知不符合的内容,将资料退回申办单位或个人,由其补充完备后再予以
处理。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用途、使用范围和时间要求规范使用
资质。
第三十二条申请单位借用资质原件的,须办理借用手续并妥善保管。借用期满
次日,办理归还手续。
第七节普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是公司普法教育工作管理部门,各专业管理部门
是落实主体。
第三十四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应按照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定期编制普
法规划,并组织做好年度普法先进推荐申报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专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司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的要求,组织
实施专业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并将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等资料报法律事务与企管
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企业文化处应将普法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应组织公司级的
普法宣传活动,包括制作普法宣传日的宣传条幅、制作专项法律宣传展板、录制
公司级普法宣传片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应协同企业文化处共同做好普法验收迎检工作。
第八节考核管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章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相关部门、二级单位主要
领导或主要责任人按照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一)承办部门对提交法律审查的重大事项资料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的;
(二)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的;
(三)借用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未妥善保管造成毁损或丢失的;
(四)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后越权行权的。
20200801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6:46: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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