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
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
方案(2016-2020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
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
简称“行政机关”)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包括行政机关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服
务的专家、律师。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以
专家和律师为成员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明确管理机
构及工作职责,提供履职保障,使政府法律顾问队伍规模与其承担
职责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依照本办法对本辖区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
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
款专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其所聘法律顾问办理。
第十一条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
当在征得应聘者所在单位同意后与应聘者签订服务合同。政府法律
顾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名称、政府法律顾问的姓名;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期限;
(六)合同的生效、续签及解除;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内容一般包括: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行为等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
见;
(二)对行政机关起草、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
书;
(五)起草、审查行政机关拟签订的合同,参与合同谈判,为
合同纠纷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六)参与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及矛盾纠纷化解,分析研判,提
供法律意见,对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法律
论证;
(七)提供法律知识培训;
(八)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由行政机关结合本单位工作实
际,在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
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法律顾问主要通过参加会议、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参与合
同谈判、个案咨询、委托代理等工作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其书面法
律意见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交。
第十四条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获取报酬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勤勉尽责、忠于职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维护聘用单
位的合法权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
责;
(二)保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以及行政机关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与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
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
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受所在单位处分的;
(四)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能依法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行政机关法制机构
应当妥善保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资料,并及时归档。工作档案包括:
(一)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材料;
(二)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法律(审查)意见及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
文书、证据等案卷材料;
(五)其他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政府法律顾问原则上一年一聘,考评合格者可续聘,
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第二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成效显著,或者为行政
机关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区政府可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业操守,
造成行政机关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聘请的
政府法律顾问及其所在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聘请、管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行政机关重大经
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直属机构、各管委会、驻区各有关单位对政
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6:17: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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