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2006年11月17日单荔枝
十一、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争议的法律适用及合营期限
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
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
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协议。
试分析:
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
答题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三十六条无错,不需修改。
2.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
(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二条股份有限
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第二十五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合营企业
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
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第四十三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
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4)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
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
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期限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合营各方举办服务性行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十二、假冒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长沙鼓风机厂是国家大型骨干企业,已有40年历史。“七五”以来,国家和企业先后
投入9200万元自行研制了几代产品。80年代后,该厂又独家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所生产
的“长风”牌鼓风机不仅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而且远销20多个国家和地区。
近几年来不少地区实施名牌战略,加大了培植名牌的力度。以名牌产品为纽带、名牌
企业为龙头,“长风”也被当作龙头。可悲的是,当了龙头的“长风”却受到了不正当竞争
的大肆蚕食,假冒侵权行为极为猖獗。
假冒侵权所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极为嚣张:有的企业明目张胆地把销售部设在“长
风”厂大门的周围;有的公然在自己的产品上擅自使用“长风”的商标;有的冒用长沙鼓风
机厂的厂名,公然以“长风”自居进行经营活动;有的私刻该厂合同公章,擅印该厂的订货
合同书;有的盗用该厂的产品说明书;有的厂家为了“证明”自己的生产能力,竟然把长风
厂的照片堂而皇之地印在自己产品的样本上。如长沙市某鼓风机厂的产品样本中共有10幅
照片,其中5幅就是“长风”厂生产车间的原照;有的雇人明目张胆地打着长沙鼓风机厂的
牌子,在车站拦接长风厂的客户;有的甚至跑到长风厂招待所蒙骗客户;有的以长风厂名义
或以极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的企业名称,向各地用户发订货函;有的个体户干脆把回收的废
旧鼓风机刷上新漆假冒“长风”出售,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卑劣手段使无数用户上当受骗,
以至不少当地人都认为炒股票都不如炒“长风”鼓风机。
假冒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名牌产品的蚕食,给长风厂造成近亿元的损失。使长风厂的市
场占有率从40%下降到28%,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正在削弱。
试分析:
1.假冒商标侵权行为为什么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如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竞合?
答题要点:
1.假冒商标,是指伪造或仿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将伪造或仿造他人商标用于自
己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其目的在于混淆真伪,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从中牟取非法利润。
这种假冒行为直接侵犯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利,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假冒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它本身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2.《商标法》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从竞争的角度讲,这类行为同时侵害诚实竞争对
手的财产权利。因此,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同样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商业道德,
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常用手
段,在提供合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相互
重合、相互渗透之处。《商标法》是从专门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以商标的专用权不受侵犯为
规范重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规范竞争行为为重点,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禁
止和做出制裁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它仅仅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做了
普通规定和原则规定。如果一项违法行为既构成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违反了《商标
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标法》。
十三、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原告某A市光明食品厂生产的“金猴”牌果味奶糖以其奶味浓、果味纯正,受到消
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上比较畅销。该省某B市一食品厂见“金猴”果味奶糖销路好,就擅
自印刷“金猴”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用在本厂生产的糖果上,与原告争夺市场。消费者买
到假冒商品后,抱怨“金猴”果味奶糖质量下降,使光明食品厂销路骤减,造成很大经济损
失。
光明食品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在市场上有假冒该厂的商品,经该厂调查,获知B
市食品厂是生产假冒“金猴”果味奶糖的企业,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试分析:
1.为什么说B市食品厂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处理本案时执法机关应如何适用法律?
3.执法机关应对B厂如何处罚?
答题要点:
1.B市食品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A市光明食品厂
相同的注册商标,属于一种典型的假冒商标行为。商标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商标是企业的标
志,商品信誉就是企业的生命,一个拥有名牌商标的企业,由于自身在质量、价格及服务方
面的优势,在竞争中就可以争取非常有利的交易条件。A市光明食品厂的“金猴”注册商标
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一种工具,因为它是企业信誉的标记,所以诚实经营者必定
发挥商标的积极作用,争取竞争优势;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也会利用商标进行
欺骗性的交易,获得非法利益。B市食品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
信用商业道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仅仅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作了
普通规定和原则规定。如果一项违法行为既构成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违反了《商
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标法》。
3.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B市某
食品厂做出处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收缴未使用的有“金猴”标识的包装糖纸、赔偿商标
专用权人的经济损失、。
十四、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郎酒”为国优名酒,其瓶贴上的“郎”字是最显著的标记,又是这种国优名酒特有
名称。某些酒厂将自己生产的非名牌酒起名为“雪郎”、“液郎”、“玉郎”,酒瓶外观标贴与
国家名酒“郎酒”的外观几乎一样。
试分析:
1.所列该非名牌酒起名及外观标贴与名酒相似的行为属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
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所列非名牌酒厂起名与名酒不完全相同,为什么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题要点:
1.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行为主要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
为是该知名商品。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用于创造商品形象、促销商品、开辟市场的一种竞
争手段,是经营者的财富。尤其是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本身就已成为知名商品享有
声誉的表征。擅自使用或者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标志,在市场上产生混淆,产生误认、
误购,都构成了对知名商品财产权利的侵犯,属于破坏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有三个:第一,被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
商品。“郎酒”畅销国内外,享有较好信誉,为国优知名商品。第二,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
商品所特有。“郎酒”在白瓷瓶上有明显“郎”字标记的标识为该知名商品的象征,与一般
白酒通用的包装、装潢相区别,人们见到“郎”字就会产生对知名商品的联想,这种有独特
性的外观形象标志与名牌“郎”酒的优良形象联系在一起。第三,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
称、包装、装潢擅自做相同或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2.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所使用的商品名称虽然与知名商品所使用名称不完
全相同,但大体相似,对此有独特性的标志仅仅做无碍大体的改变,标记最引人注意、最突
出、最醒目的部分“郎”字依然保留,造成了普通购买者在一般情况的注意下发生误认、误
购的可能。依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十五、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999年3月,某市一居民小区竣工,水、电、气等有待开通,竣工验收时,煤气公
司的验收人员发现小区所用的煤气灶具和热水器不是煤气公司指定的有关企业的产品,就认
为不符合要求不能通气。承建小区的单位辩称:我们选用的煤气灶和热水器是具有生产许可
证的企业通过认证的优质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比煤气公司指定的产品畅销。煤气公司
的领导要挟:必须换上煤气公司指定的产品,否则不能通气,以免出现安全问题。
试分析:
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类行为?
2.为什么说煤气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题要点:
1.公用企业在国家授权下,垄断某一基础产业,占有独占地位,其特殊地位使公用
企业有可能实施强制性交易行为,令消费者和使用者在胁迫下不得不接受公用企业所限定购
买的经营者的商品。煤气公司限定用户必须安装某种牌号的煤气灶和热水器,就构成了强制
性交易行为。
2.煤气灶、热水器等燃气具并不是国家授权由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的,而是由多家企
业生产、经营,它们可以提供大体相同质量、相同价格和性能的多种商品由用户自由选择。
在这些生产、经营煤气燃气具的经营者之间,本来是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但是公用企业限
定购买其所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实际上是强制性地安排他人的交易活动。用户选择的煤气
灶,其实符合国家标准,煤气公司假借安全问题为理由是不成立的,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
权,限制了燃气具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公用企业指定该经营者的商品不是出于
对使用者的负责;该商品之所以被公用企业所指定,往往也绝不是由于它的质量最好,价格
最合理。这种强制性交易的幕后,往往有一笔不可告人的交易:被指定的经营者从公用企业
处得到了竞争优势,经营者又以“好处费”回报公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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