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tionof“TwoProhibitions”inArticle40of
China’s“BasicMedicalandHealthPromotion
Law”
作者:谈在祥[1,2];韩晓平[1];周菁菁[1]
作者机构:[1]徐州医科大学卫生政策与健康管理研究中心,江苏徐州221004;[2]徐州医科
大学附属医院现代医院管理研究中心,江苏徐州221006
出版物刊名:中国医院管理
页码:6-10页
年卷期:2020年第10期
主题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合作办医;公益性;法律适用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条对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
办医从法律层面加以限制。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社会组织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
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近10年来,我国对公立医疗卫生
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政策规定多有反复。新法出台后,对于违反"两个不得"的存量合作项目,
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精神、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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