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本部分考察的知识点有: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权利类型和保护对象,我国知识产
权法律制度体系、法律制定和修改情况,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及其与我国国
内法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四大民事权
利之一,知识产权是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
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
点: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体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识、信息等
抽象物。
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
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取
得,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由
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无法永远存续。在法律规定
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
护客体,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这里所要解决的一是知识产权包含哪些权利类型,受保护的智力成果范围如何划
定;二是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
广义的知识产权从权利类型来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从保护对象上说则是作品、发明创造、商标等商业标识、未公开信息、植物新品
种、集成电路等各类知识产品、信息产品。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由著作权(含邻
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组成的传统知识产权,涉及的对象为作品、发
明创造、商标。
划定广义知识产权范围的依据通常为国际公约,一个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
约》,一个是WTO《知识产权协议》,当前尤其应当注意WTO《知识产权协议》,
广义的知识产权与该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完全一致。
最后,以WTO《知识产权协议》为据图示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知识产权
版权
工业产权
创造性成果权
著作权
邻接权(相关权利)
专利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商业秘密权
识别性标记权
商标权
地理标记权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智力成果归属、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开始全面建设知识产权制度,于1983年、1985年、
1991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这些法律的细则、条例等配套法规。为了入世的需要,
于2000年修订了《专利法》,2001年修订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在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我国于1985年参加了《巴黎公约》,1992年参加了
《伯尔尼公约》,还先后参加了一些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专利、商标等专门公
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法律体系由以下法律制度组成:
(1)著作权法律制度。以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为宗旨,客体范围除文学、
艺术、科学作品外,还有计算机软件。
(2)专利权法律制度。以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为宗旨,保护客体为发明、实用新
型和外观设计。
(3)商标权法律制度。保护客体为工商业活动中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保护
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标记的独占性权利。
(4)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已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记、商业秘密的保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合同法》等法律。
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是我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就法律适用
而言,国际公约的规定并不是由我国的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适用,而是根据
国际公约的要求修改或者制定国内法,然后由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加以适用。只
有在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若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与国际公约冲突
时,才可直接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在我国加入的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有两个应予注意,一个是《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一个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条款都涉及保护范围、基本原则、最低保护
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而其中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构成公约最基本的、也是最重
要的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这一原则是两个国际公约共同的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在
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
有的同样待遇。按照公约的规定,可享有国民待遇的外国人,首先是成员国的国
民,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其次,非成员国的国民满足一定条件的也可享有国
民待遇。就著作权而言,只要其作品在该国首先发表;就专利权、商标权而言,
只要在该国有经常居所或者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也应当享有同该成
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2.独立保护原则。这也是两个公约的共同规定。独立保护是指外国人在另一个
国家所受到的保护只能适用该国的法律,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实施。
3.优先权原则。这是巴黎公约特别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给以申请人时间上的
优惠。内容为:在某一个成员国提出的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在一年内(商标为
半年)给予保留。此后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第二次申请就被视为第一
次申请那一天提出的。享有这种优先利益的人为优先权人。
4.自动保护原则。这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内容为,作者在其他
成员国享有和行使该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第二章著作权
本部分内容是一个完整的知识网络,由著作权法律关系三个构成要素组成:客体
——作品和作品的传播形式,主体——作者和传播者,内容——著作人身权和著
作财产权。每一组成部分又有若干知识点。总结历年考试,本部分内容常考的知
识点集中在著作权内容方面,如自然人作者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及其保护期限,著作权的行使和限制(合理使用)等都是命题热
点。另外对作品的含义和类型应给予适当注意,作品既是产生著作权的基础,又
决定着著作权权利内容和期限,这一部分知识常与著作权内容结合起来命题,也
有可能单独命题。
一、作品的概念
(一)作品的含义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
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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