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取得的物权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兼评我国《物权法》

更新时间:2024-11-15 12:30: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北京春节临时工)

作者:靳文静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物刊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133-141页

年卷期:2015年第4期

主题词:占有改定间接占有交付公示效力

摘要:占有改定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方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移转和相关风险负担一并移

转的法律后果。但是,占有改定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方式欠缺动产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第三人无从

知晓物权的变动状况,此时若出让人复将该物出让给善意第三人,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原

权利人能否以自己取得的物权具有排他性而主张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对占有改定

的法律效力做出特别规定,如果按照一般逻辑适用《物权法》关于"交付"的有关规则,将会导致其结果

与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等制度发生冲突、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本文结合

占有改定的制度价值和体系设计的基础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从理论和法律逻辑等方

面论证了占有改定取得的物权在公示和公信力上的欠缺理由,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物权法》第27条的适

用和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4:21: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621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