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法律适用问题探讨与澄清

更新时间:2024-11-15 15:10: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要求加薪)

TheDiscussionandClarificationfortheApplicationof

Article14(3)ofChinaAnti-MonopolyLaw

作者:田辰[1]

作者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出版物刊名:竞争政策研究

页码:72-81页

年卷期:2018年第5期

主题词:纵向非价格垄断行为;合理原则;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

摘要:立法规则的缺失与实践中缺乏指导案例,使得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即针对“纵

向非价格垄断协议”之规定,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误区,产生了相应问题;而从商业策略角度来说,上述问

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一规定被滥用的风险,进而成为某些市场主体牵制、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与策

略。然而,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行为的根本标准,仍需要评估其能否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因此,立法设计的缺陷并不足以成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作为“兜底条款”,被无条件适用的借

口;而更为细化的指南或细则不仅将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实践中缺乏指导案例的现状,更加有助于这一条款

和《反垄断法》的正确适用,以及对于垄断行为本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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