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的程序适用研究

更新时间:2024-11-07 18:12: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宁波交通违法查询)

试析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的程序适用研究

一是程序表现为过程,从程序启动到结束。有些长的过程是由若干短

的过程所组成,因而一个大程序中包括若干小程序。如行政处罚程序

中包含听证,听证本身也是一种程序。

二是程序具有目的性。人们选择、启动某一程序,总是为了达到一定

目标。目标决定人们选择或预设何种程序。

三是程序具有选择性。为了达到一定目标,就要选择或预设一定程序。

但是,虽然目标决定选择,选择或预设也会影响能否很好达到目标。

两者是相互影响的。当然,不同的目标要选择不同的程序去完成,但

也有可能运用同一程序去完成不同目标。前者显示程序的个性和差异

性;后者反映了程序的共性和统一性。

四是程序具有客观性。为达到特定目标,就要选择能最好最快达到目

标的程序。这种程序不是主观臆想的,而是必须符合要办事情的客观

规律。主观选择、预设的程度符合客观要求,这就是科学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此行政法中程序的内涵

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关于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其特别规定。

所谓法律程序,即指程序规则为法律所规定时,该项程序就被称为法

律程序。法律程序的主体享有各自的程序选择、履行相应的程序义务。

如果义务人没有旅行法定程序义务,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

律程序运行结束后往往产生一个法律实体结果,因此在法律学上,“程

序”一词往往与“实体”相对称,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

序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关心的是形成决定的过程,而实体关心

的是决定的内容。由于私法领域的活动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

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关系,法律一般不对其活动程序做出

强制性规定。而在公权力领域,由于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如果滥用极

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法律往往对权利行使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以确保权利行使的理性、公正。所以,法律程序就其规范对象而言,

主要是公权力。与现代国家权力被分立为立法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对

应,现代法律程序主要有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对法律程序的划分,以程序所规范的权利为标准较为适和。行政程序

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是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具体指行政机关行使

行政权利、做出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

有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离不开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行为,因此,行

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程序也是行政程序不可缺少的内容。行政程序

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第一,行政程序是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

第二,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的程序。第三,行政程序的构

成要素包括: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第四,行政程序的运行结果

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行政决定。第五,

行政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从行政程序的种类上看,根据不同的标准,

行政程序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等,本文仅研究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存在着具体程序。

二、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上看,该法在程序方面分为处罚程序和

监督程序。处罚程序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广义的处罚程

序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一切程序。从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决定对相

对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即决定程序。本文将从广义上研究治

安管理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传唤、询问、

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

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做出了规范。同时第3条还规

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这样的规定保证了

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时应遵循的程序在法律上都有所依据。《治

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众多,但其并不是只适用未成年人,有

些程序对未成年人并不适用,本文仅研究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

治安处罚程序有:治安调解;行政管束;传唤与盘查;检查;扣押、

没收和收缴;当场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拘留的执

行等,其中本文研究的涉未成年人的程序主要有以下:治安调解、传

唤与盘查、拘留的执行。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上对未成年人的适用

法理上所说的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指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

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

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

件的活动。本文中的法律适用指的是狭义上的法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对适用的行为对象作了规定。简言之,适

用的行为对象是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是指要乱公共秩序,妨害

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

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关于新旧法在调整行为对象上的差别,

公安部2006年1月10日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

传提纲》中明确提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现在

的238种,基本上减轻版的犯罪行为种类。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体,国家重视对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养,重

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对

不满14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

严加管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处在少年时期,社会知识少,对自己行为

的后果没有预见能力,也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对这些未成年人违反

治安管理的,主要是教育,使其明辨是非,不再给予出发,更有利于

其成长。但不处罚不等于放任不管,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以防

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他们具有一定的控制

力和辨别力,但又还处在成长中,其思想观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点。

对此类未成年人,采取应当从轻或减轻的规定,“从轻”是指根据行为

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

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罚,如依本法对规定,对结伙斗

殴行为应当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那么对于该年龄段未成年

人有违法行为的,给予6或7日的拘留就是从轻的处理。“减轻”是指

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

一档处罚的下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治安处罚。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

不执行该行政拘留处罚的四种法定情形。其中两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为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

次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上述规定有几点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已

经违反了治安管理,而且《治安管理法》对该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

并且从违法行为热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考虑应当给予行政拘

留处罚;只有对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下的违法主体才不是用拘留,除

此之外应当执行;在本条四种情形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之规定

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对行为人不在追究处罚责任,如果行为

人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了拘留之外的其他处罚,仍然要执行。2006

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也规定: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

当做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

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这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适用时的规

定。但是不执行行政拘留,并不意味着不采取措施。根据《公安机关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

定,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

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

六、结语

《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不是单独对未成年人适用的,而是既适用于成

年人,又适用于未成年人。在此,笔者希望通过对《治安管理处罚法》

程序的分析,特别是对未成年的程序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引起《治安

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加强《治安管理处罚法》研究和对

未成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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