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王毓莹
来源:《法律适用》年第期
公民的消费活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创造良好消费环境,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不仅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
重大,对维持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至关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
特别是新技术的发明和运用,经营模式和交易方式持续创新,各种新型服务项目
及消费方式不断涌现,而消费关系中固有的非理性消费、经营者诚信度缺失、行
业监管缺位等问题仍很突出,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也越发频繁。年出台的《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已年,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制定法本身的滞后性,《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许多原则性规定和立法空白难以适应新的司法实践的需要,
且修改立法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工作也未能及时跟进,致使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件的审理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难点和疑点问题,亟需解决。
首当其冲的问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关
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用的发挥。对于这部事关千家万户的法律,从诞生
伊始其适用范围一直存在争议。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性,一方面困扰着广大消
费者,即其能否适用该法第的规定,获得双倍赔偿;一方面也困扰着法官,即如
何认定“消费者”身份。现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修订过程中。《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亟需要解决的问题即是其适用范围问题。笔者不揣浅陋,对于在司
法实践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逐一做讨论。
一、单位是否为消费者,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保护。”由于我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概念,对于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
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学术界存有较大的争议。绝大多数
学者倾向于消费者仅限于社会个体成员,反对将单位纳入消法调整,认为“消费
者”指的是“为自己和家庭生活消费的目的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其主要理由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第一届年会曾明确指出,“消
费者”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虽没有明确界定,但从保护在消费过程中处于经济弱者地位的往往是公民
个人的角度出发,对消费者身份界定为自然人符合国际惯例。只有少数学者赞同
单位是消费者,认为“消费者不能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也应包括法人组织,如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其主要理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
在审议时明确将单位排除在消费者之外,但有意见提出,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
也是由个人使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范围可以不排除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用于
生活消费的,都可以适用本法。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中“前款
所称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被删去了。况且,现实生活中单位生活消费的现
象大量存在,单位购买生活消费品作为福利分发给职工个人是常见现象,有的虽
非生活福利,但最终也归个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作为生活消费的主体纳入消费者范围。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是否仅限于自然
人还是包括单位亦存在争议,曾出现过单位以消费者身份到法院起诉的情形。这
主要存在于单位为解决职工的生活需要以单位福利性质为职工购买的手机、电话
卡、上网卡、食品和日用品等情形中。对于此类诉讼,有的法院认为,这种情况
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的规定,单位应当属于消费者,这样有利于对消
费者更充分的保护,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的法院认为,单位不能
作为消费者,消费者仅仅限于个人。单位购买商品虽然是为了职工的生活消费而
非进行经营,但是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情况,职工仍然可以自己名义向经营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3:33: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614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