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历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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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国际经济法历年试题

国际经济法学03-07年综合卷试题

03年综合卷(25分)

1、结合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请

阐述国际私法对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新的发展。

一般而言,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有:(1)适用侵权行为

地法,又可以是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适用侵权结果发生

地法律,无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律,有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律。如我国就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律。(2)适用法院地法律,又可以分为硬性规定侵权行为只适

用法院地法和有条件适用法院地法。(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和法院地法。

新发展:(1)有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共同属人

法。如我国规定,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

的,除了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外,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

或者住所地法律。(2)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即侵权行为自体法。(3)区别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适

用不同的法律。(4)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2、请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卖方权

利担保义务的规定。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1)前者指的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

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

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2)后者指的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

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

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

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

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

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但是,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存在例外:(a)买方在

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

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此外,买方在请求卖方承担权利担保义务时,必须在已

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

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例外是,如果卖方知道第三方

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买方就无及时通知

的义务。进一步,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

理由,仍可按照《公约》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

的损害赔偿。

3、阐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投资与提供合作条件的区

3

别。

【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出资的各种形式以及以工业产

权出资与股东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让工业产权的区别。

出资形式:总的说,合营各方的出资形式可以是现金、

实物、场地使用权或工业产权。(1)如果外国合营者以外币出

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

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

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2)如果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必须是合营企业生产

所必需的;且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

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3)中国合营者的

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

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那么合营企业应向中

国政府缴纳使用费。(4)如果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

技术出资,必须是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

产效率的;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作

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

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比较:(1)股东以工业产权出资后,得到的对价是相应

的对合资企业的股份,而股东向合资企业转让工业产权,得到

的对价一般是现金。(2)法律适用:前者适用公司法和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面临很多行政管制,后者适用知

4

识产权转让合同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3)因此,在公司法

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的约束下,前者受到很多

行政管理规则的制约,特别是前者需要经审批机构批准,后者

则一般不需要此程序。(4)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

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

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而作为股

东向合资企业转让股权则没有这些限制。

4.案例分析

卖方:中国一公司

买方:美国一公司

案情:买卖双方于1995年9月9日签订了售货合同。合同

规定,买方向卖方出售一级茶,合同总额为20万美元,价格条

件为CIF纽约,单价为20美元/公斤。合同还规定,如果日后有

纠纷,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给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没有

选择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

合同签订后,买方于1995年9月14日开出了以卖方为受益

人的、总金额为20万美元的信用证。卖方于1995年9月30日在上

海港将货物装船出运。货物于同年11月18日抵达纽约。货运公

司于11月27日卸货时发现货物已经水浸,严重变质。买方经过

检查发现,1万公斤茶叶中已经有80%失去使用价值。买方在卖

方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请检验机构对货损原因进行了检验。

检验报告中指出:货损原因是由于密封不严、包装不良而渗入

5

海水所致。买方提出了交付替代物的请求,并且要求赔偿由此

造成的损失。卖方提醒买方要分清CIF价格术语中关于风险转移

的界限。并且辩称,本案项下的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和中国

商检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证书表明:卖方已经向买方交付了

与合同相符的货物。

双方协商不成,买方遂向法院起诉。

请对本案中涉及的诸方面法律问题加以分析和评述。(考

研北京大学2003年)

答:(1)关于管辖权问题:由于双方约定了将纠纷提交

给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且该约定具体明确,是双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应由该仲裁委管辖。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由于双方没有选择合同应该适

用的法律,而且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CISG)的缔约国,因此,本争议应当适用CISG。

同时,双方约定了贸易术语CIF。因此,本争议首先适用CIF

的相关规则,在CIF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适用CISG。

(3)关于风险转移问题:CIF下合同项下货物由于不可

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越过船弦之际,

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即由买方承担这些风险。本案中,货物在

卖方交给承运人是与合同相符的,货损原因是货物越过船弦以

后,由于路途上原因造成的,这是处于买方承担货损风险的阶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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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卖方的义务问题:依据CISG,卖方承担保证

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包括货物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

箱或包装;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卖方应当按照同类货物

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

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本案货损原因是密封不

严、包装不良。因此,卖方违背了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

(5)关于卖方的法律责任问题:由于卖方违背货物与合

同相符的义务,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如果卖方根本违

反合同,买方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或宣告合同无效;提出合理

的修理请求;请求减低价格。而且,如果卖方交付的一部分货

物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以就不符合同的那部分采取补救措施。

买方只有不完全履行合同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

个合同无效。当然,不论哪种救济措施下,买方均可以就未获

填平的损害额外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本案中,茶叶是可分的合同标的物,80%失去使用价值,

20%是符合合同规定。80%的茶叶失去使用价值,已经构成根本

违约,买方可以针对这80%请求交付替代物或宣告合同部分无

效。如果选择宣告合同部分无效,则卖方要向买方返还该部分

的茶叶款,并且要赔偿买方的其它损失。而剩下的20%茶叶是

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应该接受;除非买方能够证明,该前述的

部分违约实际上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

西,构成根本违约,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请求卖方返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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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茶叶款和其它损害赔偿。

04年综合卷(25分)

1、比较空运托运单和海运提单的不同,另有一说为比较

两者的异同。(5)

相同点:都是运输单证,均为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或者

一部分。

不同点:海运提单有两大特征是空运托运单不具备的。

一是,提单是海运货物的物权凭证。二是,提单是可转让的。

2、MIGA公约对适格性国际投资的规定。(5)

合格的投资指的是可以申请成为MIGA担保合同标的的

投资。

(1)投资形式:《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

作严格限定,而将此项权力留给董事会,以便本机构能够适应

投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公约》第12条(b)项规定,“董

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扩大到其它任何中长期

形式的投资”;同时,将可以投保的各类贷款限定于与MIGA承

保的特定投资有关的贷款;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出口信贷均

不在MIGA担保范围之内。

(2)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首先前来投保的

投资必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包括

现有投资的更新、扩大或发展,以及利润的再投资。其次,《MIGA

公约》还特别要求投资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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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收货后X(忘了)天内应当验货。

在承运人装货时,因飓风延误,到港时贸易公司没有检

验便出售,因变质造成人员伤亡,因中国媒体报道,卖出的250

箱中许多人退货,库存750箱无法卖出。

本题有4个问,是关于管辖(冲突法)以及不验货的法

律后果等。

【中国的某贸易公司在本国举办的国际产品展览会上订

购了参展的A国某食品公司的1000箱水果罐头。合同约定的保

质期不少于18个月,价格条件为CIF(中国S港),交货时间为合

同订立后1个月,检验时间为不迟于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后15天。

食品公司按时将货物发运。货物到港后,贸易公司并未对货物

进行检查,便开始销售该批罐头。但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已

经售出的150箱罐头中有20箱由于共同原因(霉变)而导致食用

者食物中毒,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由于中国媒体对该信息的

披露,致使已经购买该罐头的其余用户退货,并且尚未出售的

850箱也积压在库房中。贸易公司随即委托有关机构对被退回及

尚未出售的罐头进行抽查,结论是霉变率83%。为此,贸易公司

立即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用将上述情况通知食品公司

并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立即退还全部货物,赔偿损失,食品

公司没有答复。2个月后,贸易公司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经查

证,由于服务器遭受病毒攻击,导致食品公司没有收到贸易公

司的通知。合同未约定所适用的法律。(考研北京大学2004年)

(1)合同应当以什么法律为准据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

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根据《公约》,贸易公司是否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其发出的通知是否有效?

(3)假设贸易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那么根据《公约》,

在下列情况下贸易公司是否丧失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和宣告合

同无效权利?

A.贸易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检验货物。

B.由于部分罐头已经售出,退回的罐头的包装也已经破

损,后来抽样检验货罐头时,破坏了部分包装,从而无法按照

实际收到的货物原状归还货物。

(4)依据《公约》,贸易公司是否能以食品公司提供的

货物与合同不符追究其对食物中毒事故伤亡的人身伤害责任?

答:(1)合同的法律适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

A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或CISG)的

缔约国时,本案可以适用CISG。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的法

律适用。

(2)贸易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买方发出的通知有效。

因为:a)货物存在83%的霉变率,而且新闻媒体的报道已经使

得货物的再销售困难,卖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实际剥夺了买方根

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构成根本违约。b)宣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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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通知,只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即可生效,本案中即

由卖方承担通知不能到达的风险。

(3)在A情形下:虽然合同约定买方应该不迟于货物到

达目的地港后15天内检验货物,买方没有及时验货,存在疏忽,

一般是会因此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是,合同约定了货

物保质期为18个月,在有保质期约定的情况下,即便买方没有

及时验货的义务,卖方也要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

在B情形下:一般而言,买方如果不能按照实际收到货

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是,如

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

已为买方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

改变;或者货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毁灭或变坏,是由于买方履行

及时验货义务导致的。所以,对于已经售出的部分罐头金和退

回的罐头包装也已经破损的这部分货物,买方可以针对它们宣

告合同无效;但是,后来抽样检验而破坏了货物,导致买方不

能按照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对于这部分货物,买方

已经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4)不能。《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

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05年综合卷(25分)

1、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能和管辖范围。(10)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是一具有独立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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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国际组织,独立以其自身名义享有国际条约赋予的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这不同于只是临时适用性质的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职能:(1)便利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用,并

促进其目标的实现,还应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

用的体制。(2)为其成员间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提供场

所。世贸还可按部长级会议可能作出的决定,为其成员间就它

们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此类谈判

结果的体制。(3)便利成员间贸易争端的和平解决。(4)对成

员的贸易政策和贸易措施开展贸易政策审议。(5)为实现全球

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世贸也酌情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

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

管辖范围:依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

贸管辖成员的贸易措施,和对国际贸易有影响的贸易政策、产

业政策和国内政策。世贸的管辖范围体现在“一篮子”的世贸

协定。具体而言,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贸易政策审查和不在“一篮子”协议

内的、只对签署国有约束力的诸边贸易协定。更细的讲,货物

贸易协定包括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纺织

品与服装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关于

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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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保障措施协定。

2、案例分析:(15)

A卖货物于B,说好提单信用证支付,B到D银行开了不

可撤销跟单信用证,FOB,A交C承运,C给A开了不记名指示

提单,A拿着到D银行取了货款。B验货时候发现有被海水的浸

泡痕迹,想向D银行主张不付款赎单。问:相互之间分别是什

么关系,可以用什么调整,怎样向B建议一步一步做。

【中国的A公司与美国的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合同条件为FOB。A公司向D银行申请开立了不可撤销跟单

信用证,B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的C公司承运,取得了不记名

提单,并因此提交给D银行得到合同货款。A公司接受货物后,

发现有海水侵蚀痕迹,于是不准备付款。

试分析:A公司与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分析它们

可能适用的法律,并给A公司指明可以采取的正确方法。(考研

北京大学2005年)

答: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分析:(1)A公司和B公司之

间的法律关系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一般适用当事人

通过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本案中,由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

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或CISG)的缔约

国,所以是有可能适用CISG。在国内法层面,还有可能适用合

同缔结地法、当事人所在地即中美两国的国内合同法。在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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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层面,由于双方约定了贸易术语FOB,这将优先于法律和

国际条约。(2)A公司和D银行是信用证法律关系。可能适用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这一国际惯例。(3)A公司和C公司

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在国际规则层面,可能适用《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由于我国不是这《海牙规则》或

《维斯比规则》的参加方,因此,在我国法院起诉的话,需要

运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它们。在国内法层面,由于双方

均是中国当事人,可能适用中国海商法

A公司可以采取的正确方法:(1)由于双方约定的是FOB

术语,因此,自货物越过船弦之际起,货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

的事由而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向买方转移。因此,货物

由于海水侵蚀而毁损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无涉了。

(2)信用证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满足“单

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形式要件,如果不存在欺诈例外的情形

下,银行就必须付款。(3)买方主要应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确保适航和保管货物。具体到后者,承运

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

和卸载所运货物。因此,本案货物由于海水侵蚀导致的,承运

人在保管货物方面有责任。

06年综合卷(25分)

1、WTO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15)

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一成员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

15

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

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

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

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

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

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2、国际许可合同的含义和种类。(10)

国际许可合同,也称为国际使用许可合同或者国际许可

证协议,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

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

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种类:(1)根据供方授予使用权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产

经营范围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可以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排

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2)根据合同对受方是否有权把

受让的技术再行转让的规定,可分为可转让许可合同,不可转

让许可合同。

07年综合卷(25分)

中国一公司和美国一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请分

析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和国际惯例?这些法律问题和国际

惯例的效力如何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怎样?(25)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何谓“最密切联系地原则”以及它在国际私法上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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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答:(1)涉外经济合同之债领域。该原则是意思自治原

则的补充,即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法院将适用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实践中,我国采纳特征履行

原则,按以下规则确定最密切联系地: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

营业所所在地谈到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

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

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

所所在地的法律。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

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

地的法律。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

法律。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6,

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7,科技咨询或设计合

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

实施地的法律。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

法律。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11,

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

律。12,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13,

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

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人

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

17

据。

(2)涉外侵权领域。确定准据法的方法之一,就是适用

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也称“侵权行为自体法”。该理

论由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在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判决后,被广

泛接受。该原则注重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但并不鼓励法官的自

由裁量权滥用,而是要求其他法律的适用须比侵权行为地法较

该债有更密切联系为前提。

(3)其他领域。第一,国籍与住所的积极冲突。当事人

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如果是同时取

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或者以与当事人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住所均为外国住所,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与当事人有最

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其住所;或者以当事人有居所的住所为其住

所地。第二,涉外扶养。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

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三,国际私

法的选择。我国《民通意见》第221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

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

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

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

的法律。

2、简述国际货物贸易上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等法律

关系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调整和适用于这些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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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习惯有哪些?

答:

09年一、简答题

1.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与一国加入条约时所

作的保留二者之间有何区别?

2.解析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

3.请以中国《海商法》中的三项制度为例,说明国际公

约对我国海商法的影响。

4.简述国际商业贷款中债务人所在国的外汇管制法和公

司所得税法对债权人的影响。

二、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1.国际私法上有关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制度有哪些?其分

别是如何体现的?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如何?

2.在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有哪些变化?

请择重点进行总结和评价。

3.2005年12月6日,中国某合资企业A(买方)与法国

某公司B(卖方)在法国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如出现纠纷,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双方未选择准据法。合

同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是CIF上海,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

付款信用证,2006年3月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仍未收到

B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装船或延期装船的通知。4月3日,B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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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因原订货轮因故延至4月14日才能开

航,无法保证按规定的时间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

延至4月14日,并要求A公司须于4月4日回复其传真。A公

司于4月4日答复B公司,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B

公司将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合同无效。但B公司不同意A

公司的条件,并再次要求A公司接受其延缓信用证期限的请求,

否则将把货物出售给别的客户。A公司遂于4月5日正式函告B

公司,宣布合同无效并提出索赔。

问题:你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请分别就管辖权、法

律适用、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补救等方面的问题为你

的客户提供法律意见。

07国经复试

1,wto非歧视原则由哪些待遇条款构成?其含义、要点

是什么?10’

2,知识产权和对外贸易的关系10

3,解读公司法218条10

4,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关系15

5,国际私法中法院地法适用的趋势15

6,中国适用cisg公约应注意的问题20

7,论述可保利益原则20

国际经济法学笔试复试题

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原

20

则。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其特征。

3,分析我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4,国家对对外贸易秩序的措施。

5,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保护。

口试试题

加入WTO后,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的发展趋势。

重点问题

1、各种贸易术语的分析、含义。Cf.P12-13

(80年公约与贸易术语规则,是国际贸易法的重点。还

是要好好掌握的)

2、阐述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关系)。Cf.P53

-54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支付,信用证交易是一个重点)

3、简述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

不同。Cf.其他教材

4、简述《海牙公约》、《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公约》

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Cf.其他教材。

(以上两题,是国际贸易法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非常

基础的知识点。去年与此有关的提单考了)

5、阐述我国《反补贴条列》规定的“补贴”的含义。Cf.

法条

21

6、新旧《对外贸易法》的不同规定。Cf.看有没有这方

面的文章。

(与贸易有关的保障措施,中国有四个文件。上面两题

与此有关。其中新旧外贸法的比较有点变态,大家注意一下就

是了)

7、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具体范围。Cf.P121

(这个问题,王惠要求我们具体了解在不同的条约中,

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对象的区别)

7、在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构成保险标的合格性的

投资的要求主要有哪些?Cf.P178

8、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与双边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的

区别。Cf.P185-187

9、简述TRIPs协议所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措施。Cf.P207

(国投今年依旧会是重点吧。但不知道谁会押中宝了:))

附注:国经中,我觉得国税这部分,大家还是别纠缠了,

就那么一点知识,今年不会考的了:)

国际贸易法的几个问题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交货、交单、所有权转移)

(一)交货:卖方义务中最重要的一项。

1,定义: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支配之下。

22

争议:是否已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事实上非真实的交到买方

的手中。

2,方式:

实际交货: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之下(EXW,DES,

DEQ,DDU,DDP)

象征性交货:卖方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或者凭以提起货物

的单据交给买方(FOB,FCA,CFR,CIF)

3,交货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货;(2)卖方对货物的

品质有担保义务;(3)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具体来说:

(1)交货地点和方式:

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有联系也有区别,交货地点关系到买卖双

方责任与风险的分担问题,一般情况下,双方之间确定了交货

地点,也就可以据以确定双方在何地转移货物的风险,划分双

方所承担的费用。

A交货地点:如果合同已经明确了交货地点,则卖方应依合同

约定的地点向买方交付货物。以下三种情况适用的是合同没有

约定交货地点,依act31确定交货地点:

第一,涉及运输的货物,货交第一承运人。所谓涉及运输是指

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安排,卖方有义务办理运输,签订运输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3

第二,合同不涉及运输,货物所在地交货。前提:卖方没有义

务也没有被授权办理运输,非使用于一切的物,而是特定物、

特定化的货物、尚待生产或正在生产制造的货物。没有其他货

物替代的物为特定物。从特定存货中提取出来并且已经划归合

同项下的是特定化的货物,即从种类物当中被特定化的货物。

种类物是大路货,应在货物上打上标签。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和

所有权转移的前提。若没有特定化,货物损失风险由卖方承担,

反之由买方承担。适用的条件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

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其他情况下,卖方营业地交货。条件:a,卖方无须办理

货物运输;b,货物非特定物、特定化货物或尚待生产制造的货

物;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不知道货物的地点。

实务中,合同没有规定交货地点的情况少见,因多用术语,术

语中规定了交货地点。

B交货时间:act33

第一,合同确定的某一日期(date),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的日

期;如,卖方让买方开立信用证,合同中约定在买方开出信用

证后第30天交货。卖方提前交货、多交货也是违约,买方可以

不接受,若接受必须就增加的标的物支付价金。一般实践中很

少采用这种方法,容易造成违约。

第二,一段时间(period),合同规定的或从合同可以确定的。

如,合同中确定8—10日交货;卖方在接到信用证后的30天内

24

交货;有例外,除非情况表明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如在买方

派船时,由买方指定日期。

第三,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reasonabletime,公约没有对合理时间作出规定,依个案而定,

一般参考货物的性质、运输方式、买方的用途、备货的难度等。

《合同法》140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方占有的,

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一般,作为卖方,应采用period,

少用date。

(2)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交货要和合同相符。公约规定十分严苛。一般情况,卖方

交货有凭样品、凭说明书、凭品牌的买卖。样品:卖方、买方、

公证机关各执一份;说明书:合同的附件;品牌:规格、编号

等附合同之后。这些都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A,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品质要求,并且没

有影响买方利益的瑕疵。

act35(1)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包装方面,公约要求极为

严格,一般各国只要足以使货物完整无缺的方式包装即可,但

公约要求依合同规定包装,否则即使货物安全到岸,卖方也是

违约。

B,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具有商销性。act35(2)。商销性:货

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有商品销售的价值。

如洗衣机能够洗衣。合同中没有规定交货时货物的状态,但必

25

须是货物交到买方手中,买方能卖得出去,若交货后,买方卖

不出去,即使装货时是好的,依公约卖方也是违约。

C,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具有特定用途性:如卖方出口给买方的

饲料只能适用于喂养骆驼,而对方在合同中暗示,饲料是用以

养牛的,则卖方违约,其所交付的货物不具有特定用途性。

例外: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

依赖对卖方是不合理的,卖方可以免责。

D,免责: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

同时,卖方免责。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买方需要这批货物或这

批货物仍然有一定的价值或市场,或货物的损失可以从保险公

司那里得到赔偿,则依此项卖方可以免责,不承担品质担保义

务。

(3)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act4142

权利担保的含义: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

能提出任何权利和请求的货物。权利担保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

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

A所有权担保act41

(a)要求卖方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享有合法的权利,合法权利

是指拥有所有权或者有权代售货物,即有权转让所有权。

(b)要求卖方要保证其所销售的货物上没有担保物权。若所售

出的货物上已设有担保物权,则卖方违反了所有权担保义务。

26

(c)卖方也可以免责: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

收取货物。

若有权利的真正的货主主张其所有权,是向买方提出的,能否

拿走货物,是另外一个问题,依诉讼结果而定。若第三人胜诉,

则第三人依物权的追及效力,是可以取回货物的,卖方肯定违

约,如果第三人败诉,卖方是否仍然违约?

B知识产权担保act42(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涉及)。

(a)卖方要保证其所交的货物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原则

性规定)

公约没有规定卖方所出售的货物不能侵犯任何国家的法律,只

是规定不能侵犯两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若侵犯其他

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也不属于卖方违反自身的义务,法

律不能要求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侵犯全世界所有国家的知识产

权。

案例:若买方将货物转售到甲国,第三人依其在丙国的知识产

权向买方提出知识产权权利要求。此时卖方没有违约,这是由

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在哪里申请则在哪里受到保护,

不能在一国申请而在全世界受到保护。但如果此时第三者是依

照甲国的法律提出,则卖方违反了对买方权利担保义务中的知

识产权担保的义务。

act42(1)第三者若依转售国(在订立合同时有预期)或买方营

业地所在国(任何情况下)的法律提出,则卖方违反了知识产

27

权担保义务,第三者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提出知识产权要求,

卖方并不违约。

act42(2)卖方的免责:若要求卖方在各国检查是否侵犯知识产

权,则卖方的义务太重,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所以在以下

几种情况下免责:

买方知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非交付货物时)知道或不可能

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请求,则卖方不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

要有证据表明买方知道;

依买方的要求而作:若第三人提出知识产权要求,是因为卖方

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则卖方

不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卖方不知道:act42(1),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理由知道

第三者的知识产权的存在,则卖方不承担责任,而由买方承担

责任。理由: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是发

生在卖方以外的国家的,货物不在卖方手中,由其承担责任不

公平,且多数情况下,货物转卖到何国由买方决定,由买方承

担责任,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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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责任

知卖方承担

知卖方不承担

知卖方免责

知卖方免责

C,通知义务act43(1)

买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方对货物的权利请求后,应当在

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丧失援引权利担保条款的权利;除

非其能对未及时通知卖方提出合理的理由。

例外:若卖方知道这种第三方的权利请求外,买方未及时通知

并不导致权利的丧失。

注意:若第三方败诉,卖方是否仍然违约?公约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界有2种观点:

一是违约:若第三人提出权利要求,则货物被扣,买方卷入纠

纷。买方是要求购买货物而不是纠纷的,第三人以买方作为被

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卖方是违约的。

王慧认为:第三人败诉,卖方由于也是无知的,善意的,不知

道第三人知识产权的存在,卖方属于违约,但只应当承担道义

上的责任,赔礼道歉等。

(二)交单

1,实务中,单据分为基本单据和附属单据。基本单据是每笔交

易中必不可少的,发票、运输据、保险单、商检单等。附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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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是依买方所特别要求的单据,依每笔合同而定,如原产地证

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国际贸易中,单据对买方非常重

要。但附属单据如果合同未为规定,则卖方无义务。

2,单据对买方的意义:

(1)影响买方及时转卖或提取货物。国际贸易中的交货多为象

征性交货,如果无单据,则买方只能在等货物实际到达以后才

能转卖,不符合商业效益原则。买方可以通过转卖提单来转卖

提单项下的货物,实现商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影响买方办理海关手续以及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有些国家办理进口手续需原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等,如果没有,

货物将被扣留,影响买方的利益。有些国家与中国签定有双边

关税优惠协定,享受此优惠需要原产地证书,否则要多缴关税。

各国多采“差别关税制”。

(3)影响买方及时获得保险上的赔偿。依保险合同,保险公司

对保险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的依据是保单。否则买方

难以及时获得赔偿。

因此,公约将交单作为卖方的义务之一。

3,卖方对单据的修改:

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提交了单句,如单据中有与合同不符之处,

卖方有权予以修改,但对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要承担

责任。

(三)所有权转移:各国规定不一。

30

中国的所有权转移是交付转移,分为实际交付和象征性交付。

依中国的法律,如果货物尚未生产出来,所有权不转移,除非

双方另有约定。但依法国法,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成立时,

所有权转移,即使货物没有生产出来。若中法双方发生纠纷,

可以依国际私法解决,依物之所在地法。

二、买方的义务(付款、收货)

(一)支付价款

公约规定,应依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如果合同无规定,依公约

规定确定价格。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act54

国际贸易的支付比国内支付复杂,若买方没有履行手续而影响

卖方收款的权利,则买方违约。

此必要支付手续也包括买方履行本国政府为国际支付所规定的

各法律程序和各项批准手续。

B如果买方以信用证支付,则买方应办理开证申请手续。

C如果合同要求其交付定金或者银行提供担保,则买方应予以

交纳或去银行申请开立保函。

2,货物价格的确定:act55

合同中有规定,依合同。合同中没有规定,依下列规则确定:

(2)没有价格条款的合同也能够成立:中国《民法通则》88

31

A如果买方所在国是外汇管制的国家,卖放应先申请外汇额度。

(1)适用act55的前提:依照国际私法,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条,《合同法》62条第2款。

通常价格:广义的通常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买卖双方的习

惯价格、卖方正常出售其货物的价格等。act55是依据两个标

准即时间标准和交易标准。

a,时间标准:以合同订立时间为依据确定通常价格,公约此规

b,交易标准:指货物的通常价格应依类似交易下的通常价格。

类似交易依品质规格、交易条件、运输方式等来判断。

3,支付货款的地点:act57

(1)合同中没有约定时,须在以下地点支付:

a,卖方营业地:即合同成立时的营业地,由于国际贸易中通常

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所以基本上通过银行进行。

如果卖方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卖方必须承担因此而

增加的支付方面的费用。

b,以移交货物或移交单据地点为付款地点。

交货地点有三种,若依移交货物为付款条件,则在这些地点付

款。

移交单据:跟单托收,买方营业地。信用证,卖方营业地。

4,付款时间:act58

(1)先付款,后交货(交单)。双方义务可以是同时履行,此

对卖方有利。

定与某些国家不同。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的是交货是的价格。

(2)先付款,后发货。这是在卖方负责办理运输的情况下适用。

32

(3)先检验,后付款。除非这种机会与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

相抵触。如信用证付款方式。

这种规定与英美法一致,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十分困难,很难

操作,卖方所承担的风险太大,对卖方是不公平的。公约中存

在但书规定,如果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时,则没有办法做到

先检验后付款,买方应先申请开立信用证,必须在验货前将信

用证开好,否则一般情况下,卖方不发货。也就是说信用证支

付时,第三种规则不适用,其他支付方式与这种机会不冲突时

是可以适用的。

国际贸易中一般在合同中规定,“以装运港检验证明作为付款的

根据,但是货到目的地以后,买方有复检权,并以到岸品质、

质量证书作为提出索赔的根据。买方没有检验前没有义务付款,

除非这种机会与约定的支付程序相抵触”。买方的复检权是买方

国家主权的体现。检验是一国的主权行为,有法定检验和约定

检验。法定检验是国家的权利,可以起到非关税壁垒和贸易保

护作用。约定检验是为各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如果双方

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表明买方在未检验货物之前就必须付

款,则卖放不得以尚无机会检验货物为由拒绝付款。

(二)收取货物:act60

收取(接收)不等于接受,接收是买方的基本义务。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为,以期待卖方能交付货物。一般包

括:A买方负责安排运输时,应依据合同规定办理运输合同、

33

定仓、租船合同等。如在FOB下,若买方没有及时将运输工具

派往装运港,导致卖方不能交货,则多出的仓储费用应由买方

负责。B卖方负责运输时,买方办好目的港码头接货,尤其泊

位紧张时,应办好手续,以使船舶能顺利进港等。C如果是限

制进口的,买方应办好许可证等,依个案确定相应义务。

2,接收货物:

(1)对买方而言,接收货物是无条件的,是买方的义务。不能

以任何理由如货物不符合合同拒绝接收,而应依照合同规定的

时间、地点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没有成文法规定何

种行为表明买方接受,接受后买卖关系完成。接受有明示接受

和默示接受。

(2)何行为构成“接受”,依英国判例法,有三种情况:

第一,买方向卖方明示自己接受货物;

第二,买方对货物行使了一种行为,即行使了任何与卖方仍享

有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

第三,买方在超过合理期限后仍然保留所买的货物,并且也没

有向卖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货物,此时认定买方已接受货物。

第四,接受货物并不一定明确通知卖方,只要买方行使了所有

权的行为等即视为接受了货物。对是否已“接受货物”,我国无

规定,可借鉴国外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3)买方明知货物与合同不符,也应先接收货物,再另外寻求

救济途径:司法救济,自力救济(如协商、交付替代物、减价

34

等)。

附:平行进口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1999年6月,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商贸公司进口一批

原产地为泰国的Lux香皂,上海利华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声称广州公司侵犯了其1998年10月通过其与荷兰联

合利华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获得的商标独占使用权,根据该合同,

上海联合利华是LUX在中国内地惟一的生产、销售、进口权人。

后法院判决上海利华胜诉。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平行进口,是指没有有效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权的进口

商,将在此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到该

种产品的彼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因为在彼一知识产权保护区

域内,相关产品知识产权或许可权的拥有者当然的享有该相关

产品的进口权利,所以,相对于其进口相关知识产权产品而言,

没有有效知识产权或许可权的进口商的进口是平行的。

2,特点:

第一,标的物必须是知识产权产品,即是受专利权、商标权或

版权保护的产品;

第二,平行进口一般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保

护区域有关;

35

第三,平行进口中的进口商不拥有在进口国对于其进口产品的

知识产权或许可权;

第四,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存在同样的产品——而且该产品

至少在进口国是知识产权产品。

3,相关辨析:

平行进口与走私:如果不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平行进

口是一种正常的进口贸易,需要依法办理海关清关手续;而走

私却是逃避海关监管,不依法办理海关清关手续的行为。

平行进口与假冒/仿冒:平行进口的货物是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区域的正宗的知识产权产品。假冒仿冒本质上不是平行进口。

二、平行进口的形式:

最简单的形式:

在出口国对出口产品有知识产权或

其在进口国对进口品

有知识产权

许可权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或其许可权的进口商

平行进口

在出口国对出口产品有知识产权或

其在进口国对进口品

没有知识产权

36

许可权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或其许可权的进口商

典型形式:

在出口国对出口产品有知识产权或

其在进口国对进口品

有知识产权

许可权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或其许可权的进口商

在出口国对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对进

口品没有在进口国对进口产品没有

有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权———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权的

———知识产权或其许可

的生产商或经销商生产商或经

销商权的进口商

三、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

(一)各国立法态度:

1,欧盟:在欧盟和成员国之间,平行进口是合法的;但在欧盟

和其他国家之间平行进口是非法的。2,美国:专利法一般地允

许平行进口,但在药品方面对平行进口是禁止的。3,日本:专

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不侵犯相应的日本专利。4,韩国:有限的禁

37

止平行进口。5,我国:专利法第11条,遵循的是知识产权地

域性原则,禁止平行进口;对商标权,版权无规定。

6,公约:公约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说卖方违约,倾向禁止平行

进口。

(二)两种不同的法律原则: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

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使世界上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并行着

内容相同,但却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按照知识产权地域性原

则,未经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知识产权人的同意,进口商进口知

识产权产品即使按照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的法律是合法的,

但它侵犯了前一知识产权区域内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人在其生产或者经其许可由他人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

售出后,无论任何人使用或转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均无

须得到知识产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亦未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平行进口并未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3,派生原则:

为缓和以上两种对立的原则,派生出以下两个原则:

知识产权的地域权利用尽原则: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是地域性

的,即在该知识产权产品首次售出后,仅在该知识产权保护区

域内,就该知识产权产品而言,知识产权人实现和用尽其知识

产权;知识产权人仍然有拒绝来自其知识产权保护区域以外的

38

知识产权产品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国际权利用尽原则: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是国际性

的,即在该知识产权产品首次售出后,就该知识产权产品而言,

知识产权人在国际范围内,均实现和用尽了知识产权。

(三)邵的观点: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权利用尽和有限国际性权利用尽相结合,为

各方提供平等保护。

知识产权人应当在其知识产权的授权地域内独占的享有利用其

知识产权生产、制造和销售产品的权利。但是,其知识产权产

品一旦售出,在其知识产权授权地域内即告用尽;其知识产权

产品一旦出口,在其出口区域内即告用尽;其知识产权一旦域

外授权,在其域外授权区域内即告用尽;因此,对于来自出口

区域内和域外授权区域内的平行进口,法律应当是允许的。但

如果知识产权人既无知识产权产品之出口,又无知识产权之域

外授权,则平行进口应当是法律一概禁止的。

违约及救济

一、违约的类型:

(一)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依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的程度而分(结果主义)

1,根本违约

(1)定义: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

39

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

的利益,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

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2)条件:

第一,必须有违反合同的事实即违约事实。卖方的违约如不交

货、交货与合同不符、不按时交货。买方违约如不付款、延期

付款、不接收货物、延期收货。

第二,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以至于剥夺了受害

方依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

根本违约:受害方能解除合同,再要求损害赔偿或其他补救措

施。非根本违约:受害方不能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损害赔偿或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没有理由不预见

到会产生这种严重后果。

A若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

同情况也没有理由能预见到这种严重后果的,不属于根本违约。

此主观条件有弹性,较含糊,各国有争议。

B“预见到”的标准:《公约》

主观标准: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即知会产生此后果。

客观标准:具有同等资格的通情达理的人在相同情况中也能预

见违约会产生此后果。

案例:卖方迟延交货,如此货是种类物,这种迟延一般不会造

40

成严重后果,但如果是季节性货物(如月饼、火鸡),迟延几天

后交货,则构成根本违约。虽卖方自己预见不到,但依客观标

准,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在同等情况下能预见到,则属于

根本违约,此时的客观标准的第三人往往是法官。

(3)划分依据:《公约》非依违约的百分比划分“根本违约与

非根本违约”,而是依违约的后果的程度划分,是“结果主义”。

这是公约的特。

2,非根本违约:除根本违约之外的皆非根本违约。

3,区分的意义:直接关系到受害方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违约方的

责任。若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非根本违约,

则不能接触合同。

我国《合同法》没有根本违约的概念。

(二)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依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来划分。

1,预期违约:源于英国普通法,《公约》予以借鉴。

(1)定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以

明确的方式表示或者有其他情况显示其届时将不履行合同义

务。守约一方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办法,如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构成预期根本违约,也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只是一种预期的违约的可能性,《公约》对此制度作出

了严格规定:

Aact71(1)将预期违约与中止履行义务联系在一起。中止履

41

行是仅次于解除合同的一种措施,其实质是暂时解除自己因合

同而产生的义务,从而避免在对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自己仍然

履行合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是在判断对方可能预期违

约时赋予对方的权利。但这种措施是有条件限制的,不能随意

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行为”,因为此对对方的伤害严重,是较

严厉的惩罚。只有在对方显然届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时才能采取。此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act71(1)a,履行义务

的能力和信用有严重缺陷;b,在准备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如

在以信用证付款时,买方迟迟不开信用证,卖方可以中止发货

义务。

Bact71(3)通知义务,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

方,针对卖方的。如果对方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其仍须继续履

行义务。对方明确表明不履行义务时,无须履行通知义务。

(2)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预期根本违约:act72,宣告合同无效,但须立即同志。但如

果对方已声明将不履行义务,则无须通知。

预期一般违约:act71(1),中止履行义务。

(3)公约预期违约的特:

A中止旅行义务是买卖双方都可行使的权利。有国家规定此权

利只能由卖方行使,如法、英。

B停运权:给卖方的利益以特别的考虑,act71(2)赋予卖方停

运权,即使买方持有所有权的凭证,卖方也可以让承运人停运。

42

但这存在问题。承运人是第三人,他所依据的是运输合同,如

果是卖方与承运人签的运输合同,停运有可能。但如果是买方

与承运人签定的运输合同,运费有买方支付,承运人是否会按

照卖方的指令停运?运输合同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公约》调

整的是销售合同,而非运输合同。“本款规定”与第三人无关,

如果买方拿到单据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已转让给善意的第三

人,此时卖方丧失了停运权。

C宣告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在另一方提供充分担保后,

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是中止方的违约,有利于鼓励交易,

促进交易的发展。

2,实际违约: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的一方当事

人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实际违反。

二、违约赔偿的基本原则

1,违约即赔原则:无过错责任。

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出现,违约方就要承担责任,不问违约方主

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不论是预期违约还是实际违约。此为英美

法之原则,为公约所采纳。

原因: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意思

2,不得利用对方违约获取额外利益的原则:损益相抵。

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另一方不能对其进行惩罚,合同中的

惩罚条款是无效的,一方不能利用罚金获取非法利益。违约金

43

而将合同加于己上,则应依合同履行,违反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非罚金,如果过高,则视为罚金而无效。违约金的比例由各国

的国内法确定,公约没有规定,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3,全赔原则:实际损失和期待利益。预期违约中赔偿的是信赖

利益。

4,限赔原则:合理预见标准。

全赔与限赔发生矛盾,限赔优先。对个人不公正,但对整个社

会而言是公平的。

5,减轻损失原则:守约方的不真正义务。

三、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履约宽限期、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解除

合同。

(一)损害赔偿act7475

违约方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大陆法系和英

美法系中的地位不同。在英美法中这是首要的补救措施,而在

大陆法系中以实际履行作为首要的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位于第

二位。

1,基本原则:违约即赔,无过错责任。

2,范围:act74前段。全赔原则,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

act74后段,限赔原则。违约一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其在订

立合同时依照当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

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3,撤销合同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act7576

44

(1)act75,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买卖双方都适

用。

条件:A如果是卖方违约,在解除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

买方以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物的。B如果买方违约,在解除合

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卖方以合理的方式将货物转卖。

差价:买方购买替代物或卖方转卖货物的价格和合同所规定的

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损失赔偿的额度限制在这个额度内。这

种赔偿方式也称为“实际补进”。

合理时间、合理方式的判断:无论买方购买替代物还是卖方转

卖货物,其交易价格、交易条件、进货渠道应与原合同同,若

卖方故意抬价,买方故意抬价都不属于合理方式。

(2)act76,以“时价”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指在一定

地点、一定时间内某种货物的市场销售价格。

条件:A卖方违约,买方宣布解除合同,也没有购进替代物;B

买方违约,卖方宣布解除合同,也没有转卖货物。

时价:原应交货地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

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例外: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以后宣告合同无效,

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价格,而不适宜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价

格。目的在于避免买方接收货物以后,等到市价下降以后,才

解除合同,以增加卖方的赔偿额。若买方在接收货物以前宣告

合同无效,则应依宣告无效时的时价。

45

(3)减轻损失规则:act77

4,与其他补救措施的关系:并行不悖。

受害方在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以后,仍能采取损害赔偿。

(二)实际履行

act284662

1,概念: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

义务的一种补救方法。此时,金钱赔偿不能替代交货。

公约吸收各国的做法,而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制度,act28。

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做法:

英美法系:一方违约以后,法院首先采取的措施是损害赔偿,

能以金钱赔偿则以金钱赔偿,比较实际。实际履行占第二位,

只有在金钱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法院才会要求实际履

行,如特定物买卖、不动产买卖、艺术品买卖。

大陆法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实际履

行的,法院必须判决实际履行。除非实际履行已经不可能。如

标的物灭失。

3,公约: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实际履行,法院没有义

务作出这样判决,除非法院愿意这样判决。

(1)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律赋

予当事人此权利。act46进一步规定。(2)一方向法院提起实

际履行诉讼以后,由法院来决定是否要强制违约方依合同规定,

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如属本公约的销售合同,由本公约管辖,

46

公约没有对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何者为第一位作出规定,而将

此权利赋予各国法院。此条是诡辩术,没有实际解决问题,存

在当事人挑选法院(forumshopping)的问题,想要实际履行在

大陆法系国家起诉,想要损害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起诉。公约

没有解决和避免这个问题。但无论如何,提出损害赔偿是当事

人的权利。

4,中国: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损害赔

偿和实际履行是并列的,法院既可以判决实际履行,也可以判

决损害赔偿。

(三)履约宽限期

1,概念: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另一方可

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继续履行,

此合理的额外的时间为履约宽限期。

2,各国规定有履约宽限期,但不是必经程序。在德国法中是必

经程序,为催告制度。一方迟延交货后,只有给其宽限期,违

约方在此期间内声明不履行或者超过宽限期不履行,守约方才

能采取补救措施。

3,根本违约:英美法中breachofcondition指违反合同中

非常重要的义务,如果卖方不交货,属于违反要件,买方可以

直接宣告合同无效,无宽限期制度,可以给定宽限期,但不是

法定义务。

4,《公约》在此问题上的特:

47

(1)履约宽限期是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act47act63

(2)给宽限期是受损一方的权利,而非义务。一方可以给也可

(3)在宽限期内,给宽限期的一方不得采取任何的补救措施。

给宽限期的一方,自己也要受宽限期约束。

(4)一方给另一方宽限期,并不因此而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宽限期届满以后,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

(5)给宽限期,并不意味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在宽限期内,

违约方履行了义务,其仍然构成迟延履行,一方有权要求损害

赔偿。

(四)中止履行义务: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采取。

(五)解除合同

《公约》的宣告合同无效。并非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以新契

约替代旧契约,与解除权的行使没有关系,这里是由于一方违

约,而另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宣告之无效。由于解除合同的

后果的严厉性,公约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不得滥用,否则

与法律的宗旨相悖。

1,定义: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

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或预期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为弥补或

减少损失,而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

务消灭的一种制度。

48

以不给。如情况十分确定,对方会根本违约,可以不给宽限期。

2,情形:依《公约》规定:

(1)在对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根本违约,act25,原则性规定,基础性条款,实践中理解较难,

应依据各种情况综合判断。

act49act51act64

解除权的行使:由谁行使?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

判决如法国。不必经过法院,只须向对方表示此意思即可,如

英美。《公约》采取后者。

(2)因对方预期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act72

(3)在宽限期内不履行或者声明不在宽限期内履行的,可以解

除合同。

(4)在分批交货的情况下:一方如果有根本违约,另一方也可

以解除合同。act73。

a,act73(1),一方对其中一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可

以对此批货物解除合同,但不能解除整批货物的合同。

b,解除合同对今后货物的效力:对之前已经履行的合同不能宣

告无效。只有在有充分的理由认定今后的合同也会发生同样发

生根本违约的情况,才可以宣告今后的合同无效。

c,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若一方对任何一批货物根本违

约,则可以宣告之前或之后的合同无效。

要承担举证责任。

3,解除合同的限制:不能按实际收到的货物原状返还货物,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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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限制的例外:不可能归还或不能按实际收到的货物原状返还非

由买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货物的毁灭或变化是按规定检验

所致;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与货物与合同不符前已经在正常营业

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

3,后果:act81-84

(1)解除合同后,终止了当事人的合同义务;

(2)合同解除,并不免除违约方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3)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即仲裁条

款自治。

(4)合同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后的权利义务并不随合

同的宣告无效而无效。

(5)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其交付的货物

或支付的价款。

4,注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一些解除合同的程序,都

要求受害方在解除合同时及时通知违约方。但这种通知是“发

信主义”还是“到达主义”,做法不一。

公约act26act27。

act26,宣告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

有效。如果没有发出通知,即使对方根本违约,宣告合同无效

也不发生效力。

act27,若发出通知,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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