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07 07:28: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王禹帆)

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

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2、任何机关不得重新录用其为公务

员。3、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其违纪的性质,给国家和人

民利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以及本人的素质、表现都不适宜

再留在党政机关,也不宜再重新录用为公务员。

公务员的这一身份可能在我国很多普通老百姓眼里看

来就是铁饭碗,最起码各方面的待遇都是要高于普通的劳动

者的。但是不管在什么情况之下,本人的待遇和用人单位对

于当事人的要求永远都是成正比的。公务员更是如此,从公

务员的录取上大家就可以看得出来。下面我们要了解的是,

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2、任何机关不得重新录用其为公务员。

3、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其违纪的性质,给国家和人

民利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以及本人的素质、表现都不适宜

再留在党政机关,也不宜再重新录用为公务员。

4、否则,不仅不利于对公务员的教育,不利于维护公

务员的形象,更不能保证机关的正常运转。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

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也都规定,受到

开除处分的,不能再录用为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

▲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

号)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

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

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

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

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六条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

《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

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职决定。

第七条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

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

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

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日起停发工

资。

第十一条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

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

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

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

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口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

递档案。

第十二条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十五日内,

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一)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

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二)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

(三)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

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

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

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应征服兵役;

(四)移居;

(五)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死亡。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

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第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

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

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辞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我国,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有,用人单位可

以直接和当事人解除人事关系,国家的相关机关单位是不能

够重新录取被开除过的公务员的,甚至与受到开除处分的公

务员,如果给国家和公民带来了严重的损失的话,都有可能

会被开除公职。而且自开除以后,不得再从事和司法机关有

关系的工作,比如人民警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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