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开工报告编制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07 03:26: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港澳通行证网上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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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开工报告编制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学员问题】开工报告编制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解答】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

施工方案,上报开工报告,经批准后即可组织工程施工。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会同

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一般都按项目隶属关系由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项

目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大、中型中央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应报国家

计划委员会备案;地方项目中(一)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由省计划委员

会、省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报国家计划委员

会备案;(二)总投资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地(市)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

会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报省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审批;(三)总投资在50万

元以下的,属于地(市)的由地(市)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审批,省属项目分

别由省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审批。对新开工项目应具备的开工条件也作了具体

规定。1992年2月,省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颁发《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

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规定1992年可开工项目的范围为农业、水利、能源、交

通、重要原材料、重要轻纺原料、电子、国防军工、教育、卫生、科学、城市基础

设施、粮库、住宅以及已签订合同急需的涉外项目,同时重申了治理整顿时期新开

工项目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了各类新开工项目需具备的条件和应报送的有关文件

或附件。同年11月,两委根据全省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形势发展的情况,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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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小型基建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指出建设单位可根据年度投资

计划和现场施工条件申请办理施工手续。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仍按原规定报

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按监理工作流程,应该按以下规定进行:

1.开工报告必须在拟开工之日以前(留有监理审查开工条件的时间),具备开工条件

时填报,监理人员在接到工程开工报告时应及时审核开工条件,符合条件的,签署

意见,准予开工,施工单位在接到审批通过的工程开工报告后方可组织施工

2.由于非施工方自身原因,造成未能组织施工的(如地方关系等原因),施工方应申

请暂时停工,监理应签发暂时停工令,待具备复工条件时,由施工方提出复工申请,

监理予以签认。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应该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

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

通、指正。

结语:借用拿破仑的一句名言: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

你将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你将收获一种命运。事实表明,习惯左右了成

败,习惯改变人的一生。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人,对学习很难做到学而不厌,

学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坚持。希望大家坚持到底,现在需要沉淀下来,相信

将来会有更多更大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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