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典型案例3)

更新时间:2024-11-06 11:03: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十字路口掉头)

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

一、案例内容

2020年6月13日,67岁的谷某在超市购物时,拿了2

枚鸡蛋未结账,被超市员工拦住。交涉中,老人突然倒地心

梗猝死。谷某家属认为,超市员工限制老人自由并引起众

围观是老人猝死的直接原因,超市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

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3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是权利

人对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一审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谷某

家属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超市工作

人员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即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超市

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且双方并无大幅度、过激

的动作,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该

行为通常并不会造成老人突发疾病倒地。根据本案查明情况,

老人有高血压等基础病史,其倒地原因主要在于自身身体状

况,因而判决驳回当事人上诉请求。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

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

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

家机关处理。”

第142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行为人为

了维护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

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

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羽毛球比赛受伤“自甘风险”案

一、案例内容

宋某因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

球击中右眼受伤,宋某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

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

费用。

法院判决: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

法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认为: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

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

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周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

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

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全职主妇离婚“家务补偿”案

一、案例内容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

儿一女,刘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在家照顾子女,所有收

入靠朱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朱某称刘某赋闲家中,双方

观念差异巨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刘某述

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朱某对其不信任,并实施家庭

暴力。

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原、

被告均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婚

生女由被告自行抚养,原、被告均不需要另行承担对方抚养

子女的抚养费;原、被告每月探视对方抚养的婚生子女最少

两次,具体探视方式、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三、原、被告

共同购买的房屋的财产性权益、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轿车、原

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均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21

年1月23日前支付被告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如原告

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则原告应立即按照100万元支

付补偿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

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

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

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

院判决。

居住权执行案

一、案例内容

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

年1月,患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过世后,将其婚前购

买的房屋赠与其弟许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

2016年,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与李先生为许女士遗产对簿

公堂。后经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

房屋的居住使用权。2021年初,李先生发现该套房子被许先

生挂在某平台出售,担心房子被卖后影响自己居住,于是到

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

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并于3月3

日,由法院执行人员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了该

案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

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

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

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

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

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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