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的特点

更新时间:2024-11-15 15:52: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2日发
(作者:天津法律咨询)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新中国成立60

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

现,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一)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国法律体系的性质由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

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

我们构建的必然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它以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

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它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必须

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

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要求。这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区别。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

律不需要制定,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都要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

中国特社会主义制度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人民众的根本

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

(二)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实践,

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伴而生、相互促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方面,改

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法律体系构建提供内在需求和动力,提供实践基础和经

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越向前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越深刻,对健全和

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体系构建所依赖的基础也就越扎实。另一方

面,法律体系的构建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环境,积极发挥促进、规

范、指引和保障作用,注意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在及时肯

定已有成功做法、巩固已有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又要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留下空

间。

(三)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此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

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

地方千差万别不同情况的需要,以便在实践中能行得通,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宪法原则,我国逐步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

法体制。实践证明,这一立法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是行之有效的。与这一立法体

制相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征,

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地方人

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一立法体制也决定了各构成部

分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说,宪法是统帅,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

和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它们由不同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区分不同层次,具有不同效力,都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符合统一、系统、分层的

科学要求。

(四)该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

果的文化要求。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始终立足于基本国情,从

实际出发,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

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容并蓄,充分体现这个法律体系在文化上的先进性、

包容性和广泛性。一方面,继承中华法制文化中的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

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鉴国

外的有益经验,但又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吸收有益

之处,为我所用。实践证明,只有既继承发扬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

吸收人类法律文明成果,才能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

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五)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经过30多年的努力,目前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

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须看到,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

验的总结,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

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

固定的。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改革

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也还有个完善过程,因而反映并规范这种制度和体制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就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必将适应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的现实需要而不断发展完善。社会实际变化

了,法律体系必将随之变化并与之相适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

及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修改原有的法律规范,废止不符合社会实际、过时的法

律规范。因此,不能用静止、孤立的眼光看待法律体系,而应始终保持发展的、

开放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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