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兴衰
(1)夏商西周时期: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
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向民众公
开,法律和司法审判的神权彩浓厚。
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和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落的传统习俗
和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夏王、商王的命令或指示也是一种
重要法律渊源,而且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三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
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
端。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
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
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
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是一个有破
有立的伟大时代。
“破”的对象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
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
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
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刑罚为主体的状态。
战国时期,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进一步转变。继春秋后期取得公布成文法的立法成就之
后,在法家倡导的重刑主义“法治”思想指导下,战国时期各主要诸侯国先后对旧有法律制
度进行了系统的变革,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成文法典(如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另外,
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3)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
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彩,并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
应。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罚、严刑酷法。
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从总体上看,汉代的
法律制度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
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
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
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
制度上开始“儒家化”。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秦代及汉初的
法家化的法律。
(4)隋唐时期:代表性的法典为《唐律疏议》,标志着儒家礼教与法家“法治”的融合、中
国古代法治的完备与成熟。
(5)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经济立法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
(6)特点:①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
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维护纲常礼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②体现了浓厚的纲常伦理彩。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双向运动。前者指将儒
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
融合。后者指法律逐渐具有儒家人伦道德的特性,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
③以国家法为主体的同时,确认“民间法”的效力。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宗法家族是构成王
朝的基本单位,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套自我调节的规范——族规家法。封建统治者常
常利用宗法家族的力量统治基层。除了族规家法,各种民间性组织制定的规范、村规乡约、
各种风俗习惯的效力也得到了认可。由宋迄清,形形的“民间法”是对国家法的重要补
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④皇权至上,皇帝几乎可以随意干涉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倚仗皇权的宗室子弟、权臣、
宦官、外戚等也经常干涉正常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严重影响法律权威,体现极大的不
公平。
⑤法律体现了公开的不平等,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古代法律从
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以《周礼》八辟为基础的“八
议”制度首次正式定入国家法典,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
⑥诸法合体,混合编纂法典。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
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中国古代法以刑法为主,民法很不发达。
⑦司法权不独立。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司法机关很难独立行使职权。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
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宗室、外戚、宦官、权臣干涉,或受中央行政机关
牵制。至于地方则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
司法官,实际仍是同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
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7)地位影响:中华法系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古代中国国力长期居于东亚、甚至世界前
列,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儒家文明圈。中国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周边国家,
其中以唐律为甚。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
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从唐朝起,中国法典的先进性、科学性受
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相邻各国均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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