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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06 00:43: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北京户口落户政策)

“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学科,法学实践教学对于培养学生剖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与综合素

质具有重要意义。教育部门很重视引入实践教学,但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仍不容乐观,很多流

于形式,各种实践教学形式功能发挥不够,也有其固有弊端。如何改革我国传统教学模式,整合

现有实践教学形式,构建科学合理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值得思考问题。

一、“五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建构

为了改革传统灌输式教学,借鉴美国判例教学法,我国高校法学院系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

始引入案例教学法。以此为开端,实践教学不断创新,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相继出现,加上传

统法律实习、毕业论文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体系初步形成。各种实践教学法都发挥了一定

作用,但这些方法均存在一定局限性。有受到资金等条件限制,不能普遍推广,如法律诊所;有

管理方面有困难,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如实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等;案例教学虽说是一种应

用极广良好教学形式,单纯课堂案例教学显然无法承载法学教育实践能力培养目标。更为重要是

各种实践教学形式没有根据学生认知发展规律,结合客观条件,进行适当优化组合,没有形成科

学合理体系。实践性教学形式并不应是杂乱无章,而应有一个规范体系。构建这个体系依据要符

合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特点,遵循认识发展规律,依次按照“认识一模拟一实践”顺序开展,前后

有序,不能颠倒。另外,采用何种形式实践教学形式,还需要考虑到国情与本校实际情况,如司

法制度、师资、经费等。

清华大学章程教授最早提出“五位一体”教学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案例剖

析、审判观摩、模拟审判、法律实习五种各自相对独立,又有机结合一体化教学方法。由于这种

教学方法紧扣法律实务,具有很强实践性,所以把它称为“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我们认为,

“五位一体”教学法是一种较为理想模式,也顾及我国法学院系现实情况。但我们认为,这五种

教学法仅仅是代表,是典型性教学方法,并不排除其他形式教学法能起到相同作用与教学效果。

1、教学法。“案例教学是指教育者本着理论与实际有机整合宗旨,遵循教学目要求,以案例

为基本素材,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双向与多向互动,积极参

与,平等对话与研讨,从而重点培养学习者批判反思意识及团体合作能力,并促使学习者充分理

解问题之复杂性、变化性、多样性等属性重要教学形式。”案例教学不等同于举例说明教学模式,

二者之间区别是:举例说明教学模式过分强调知识讲授所谓逻辑性与系统性,从而导致了对学生

实践能力轻视,其价值目标在于培养理论型研究人才而不是应用型人才;而案例教学法既要注重

系统化理论素质培养,又要注重实践性应用能力训练,还要兼顾职业道德水准完善与提高。传统

举例说明由于只注重对课本理论解释与说明,其用意与动机过于显露,无法有效地训练学生法律

思维能力。而案例教学法中老师起到“引导”、“评价”、“矫正”作用,摒弃了举例说明教学中老

师过于主动做法,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自主讨论与思考为主,充分激发学生积极性与主动性。

案例教学法最大特点是能够将直接抽象理论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以案论理,直观形象。通过对

典型事例剖析、研究,使参与者认识从具体跨越到抽象,从个别扩展到一般,从微观延伸到宏观,

从而掌握事物内在规律性,符合人们认识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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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剖析。从广义上讲,“案例剖析”也可纳入“案例教学”范畴,但“案例剖析”更多

是学生运用所学理论对案例进行实际剖析,“案例教学”则主要是由教师来阐释理论,为学生进

行案例剖析奠定理论基础。如果将“案例教学”看做是学生认识第一阶段,“案例剖析”则可以

看做是学习第二阶段,因此“案例教学”与“案例剖析”是互相配合。在“案例教学”基础上,

通过学生自主“案例剖析”,实现“由法设案”,“以法论案”,进一步强化所学知识、原理与技能

掌握,检测、评判学习效果。

3、观摩审判法。“案例剖析”与“案例教学”往往因为教学主观目性与课时限制而对案例进

行了“加工”、“裁剪”,呈现并非案件事实原貌,这样案例运用于教学中,对学生能力培养、思

维训练与职业伦理养成颇为不利。而“观摩审判”是把学生置于一种真实审判情境之中,可以通

过具体观摩了解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对具体法律理解与运用,并与自己理解与认识相对照,从

而认识到“书本上法律”与现实法律区别,这无疑会进一步激发学生对法律与现实思考,锻炼学

生活学活用法律能力。这种很重要直观教学方法,使枯燥法律知识更具有立体性,使得在课堂上

不容易讲清楚技巧通过观摩而使学生深刻地体会。通过观摩,便于学生了解诉讼程序实际运行、

案件所含法律事实认定与法律知识运用及证据规则运用,因而是一种综合性认识过程。另外,真

实法庭审判情境与法庭上各主体行为给予学生强烈感官刺激,对学生职业伦理、职业信仰生成具

有重要意义。

4、模拟审判。“模拟”是连接“认识”与“实践”重要环节,同样,“模拟审判”也能克服

从理论学习到实际操作过大反差。模拟审判环节一般安排在观摩审判之后,与案例教学、案例剖

析与观摩审判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法不仅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实际过程,体验法律实际运用,更

能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学生应变能力、思辨能力,对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与检验有特别重要意义。

5、法律实习。法律实习是学生初次法律实践活动,目是通过在司法部门实际锻炼,进一步

强化实务操作能力,理解法律实际运作。该体系课程特征在于将学生置身于一种完全真实情景中,

使其运用所学专业知识与综合素质来面对实际发生法律问题,并与真实人员与机构进行交往。这

种参与是对学生专业知识、应用能力与人际交往能力综合训练。

以上几种教学方法是一个有机整体,各种教学方法各自发挥其功能又可以达到功能互补、相

辅相成融为一体,共同实现实践教学目标。对于转变教学观念、优化培养模式、强化学生职业技

能均有着不容忽视作用。课堂案例教学、案例剖析应当是主线,侧重法律原理、理论学习,

观摩教学、模拟审判侧重于学生司法实务实践能力培养,包括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语

言表达能力等。法律实习则是综合性实践训练。各种教学形式可以互相结合,如在讲解相关疑难

法律问题,对学生不一定真正理解,通过司法实习,在实务中操作中加深认识;同样,模拟法庭、

审判观摩中疑惑也可以在课堂上进行案例剖析。

二、“五位一体”实践教学法具体运用

“五位一体”实践教学法体系合理、严谨,看起来很美,但能不能起到良好效果还有赖于教

学过程组织、管理与教学环节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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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要做到“以案引法”、“由案学法”,案例选择至关重要。挑选案例

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针对性。案例服务于教学目韵,根据具体教学内容选择相应案例。二是趣

味性。趣味性案例能吸引学生注意力,将学生引入案例情境中,从而调动互动参与热情,为此,

尽量选用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例,少用虚构案例。如果教师从事兼职律师等事务,则亲身经办案件

更为理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最新案例,尽量选用贴近学生生活环境或经历案例。三是综合

性。案例应有一定深度与难度,涉及多个法学原理与法律问题,以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法学原理剖

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过于简单案例无法发挥案例教学功能。

有了好案例,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教学导入环节,需要根据教学内容,采用多种方式设疑

激趣;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引导,鼓励互动,改变传统师生关系定位,发挥学生主体性,调

动学生思维与参与积极性;课堂教学组织也很重要,可以采用小组讨论、分组辩论、提问等多种

形式。

2、案例剖析。案例剖析同样要求教师提供有剖析价值与意义案例,这些案例应当与课堂教

学内容相联系,但不应是简单重复,可以是先前所学知识综合,给学生充分思考空间。在学生对

案例进行剖析以后教师对学生案例剖析进行点评,指出学生们在剖析案例方面错误与不足之处,

阐释案例剖析正确方法,以及剖析案例基本要点。案例教学与案例剖析,都要注意学生法律思维

能力训练,多采用启发式、辩论式教学,使学生“能够像律师一样思考”。

3、观摩审判。审判程序知识是学生观摩活动很重要条件,“观摩审判”一般宜选在已经学过

程序法之后。首先,选择适当案件进行观摩是非常重要,既要案件有看点、有价值、有对抗强度,

又要短、平、快,以便于教学观摩时间控制。其次,观摩前准备工作非常重要,让学生熟悉案情、

了解争议焦点、证据法律问题以至对案件初步看法,带着问题去听、去看。再次,观摩之后要进

行总结与研讨活动,同时要与观摩前所讨论重要问题形成呼应,事实与法律问题则要与理论联系

起来。在总结发言中,既要充分肯定学生长处及所表现出来积极性,以全力调动其学习积极性,

又要有重点、有层次地结合审判活动,释疑解惑。

4、模拟审判。模拟法庭是各高校普遍采用实践教学形式,但大多存在表演性、形式化,缺

乏实效性,很重要原因是案例选择问题。很多模拟法庭案例是经过“剪辑”、“加工”,有教师根

据课堂教学内容编造虚拟案例,还有直接从网上下载而没有经过筛选,这些案例无法提供真正司

法“情境”,在模拟审判中也无法开展“举证、质证”与“询问、讯问”等环节,因而学生在模

拟庭审中多半是念“标准答案”。模拟法庭案例应当是真实案例,要保证有经常性、典型案例来

源,就要加强学生实习基地建设,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联系,或从其他途径收集案例,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有充足案例来源,避免教师为了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而闭门造车现象。

模拟法庭组织尽可能按照真实审判过程进行,每一次模拟审判中,各个小组如审判组、控方、

辩方都事先互不交流、通气。为防止在模拟庭审中出现意外情况,如学生辩论程序出现重大问题、

辩论跑题,教师事先要检查各个小组准备情况,要求学生在模拟法庭“实战”中,根据诉讼过程

随时出现新情况作出应对反应。

5、法律实习。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律师行业与法学教育部门之间不具有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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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协作关系,学生在律师事务所很难得到真正实习机会,中国实习单位普遍不发实习工资做法,

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学生进行专业实习积极性。法院、检察院工作也都有严格规程,学生们在

那里大多只负责装订案卷、随同取证、庭审旁听等事务性工作,难以激发学生主动参与性,极易

使得司法实习流于形式。由于实习基地建设滞后,很多法律院系很少要求学生集中实习,没有法

学院老师必要指导与监督。有鉴于此,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加强实习过程监控,尽量安排集中实

习;改革实习评价机制,不仅仅是依靠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应采用多元评价方式,既有教师评价,

也有学生自评、互评。

三、若干要注意问题

前述各种实践教学形式共同构成了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整体构架,实践中也同样面临妥善

处理其相互关系,达到综合提高问题,我们认为主要是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处理好理论课程中案例教学方法采用与课外实践环节关系。由于课时限制,课堂案

例教学、案例剖析与课外实践环节存在一定冲突,这就要求教师要妥当地配置教学时间资源。“案

例教学”、“案例剖析”一些准备工作可由学生在堂下进行,并且,在课堂教学当中,不必讲得面

面俱到,更应当讲解重点、难点、疑点问题,在“案例教学”与“案例剖析”中适当把握控制学

生讨论时间。在不影响教学内容完成前提条件下,尽可能让学生进行一些课外实践活动,审判观

摩、模拟法庭需要经常性举行,法律实习不限于毕业实习、暑期实习,甚至可以与课余实习相结

合;观摩审判更要协调好课时计划与司法部门审判日程安排矛盾,尽量挑选短平快案件观摩,以

节省课时。模拟法庭也需要从案例选择、程序控制等方面合理安排。

第二,“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比传统课堂教学要求有更大物质投入。因此,要想有效地

运作“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学校方面应该给予足够支持。“案例教学”与“案例剖析”要

求大量复印资料,“模拟审判”就要求有基本硬件设施,如模拟法庭设施、服装、多媒体以及相

关审判道具等。

第三,“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同时也要求教师具备实践操作能力与经验。法学实践性课

程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有宽广厚实专业知识功底与较强实际操作能力,甚至形象、气

质与人际交往能力也是很重要素质,因为教师要与司法部门进行经常联系、交往。

第四,实践教学开放性、实践性特点决定了评价复杂性,传统作业、实践报告、指导教师评

分对于学生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是否真正训练或提高了专业技能,对于实践教学整体质量与效果究

竟如何缺乏准确把握。合理、科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已成为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完善重要

环节。首先,科学制定考评标准,学生们往往比较关注结果,但笔者认为结果固然可以在某方面

反映同学们水平与努力程度,但不应过分夸大其作用。科学地评分还是要看学生在原有知识体系

与能力水平上,通过参加实践性课程学到了哪些新知,增长了哪些才干,实现从对结果考核向对

过程考核转移。其次,评价主体多元化,既有教师测评,还包括学生自评、小组互评以及实践单

位评价等;评价内容不仅是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也包括实践技能训练、职业道德培养等方面收获

与感悟;考核方式多样化,实践教学形式、内容丰富多样,决定了考评形式应多样化,不限于传

统笔试,还可以采取口试、实践报告、现场操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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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生气,就是拿别人的过错来惩罚自己。原谅别人,就是善待自己。

2、未必钱多乐便多,财多累己招烦恼。清贫乐道真自在,无牵无挂乐逍遥。

3、处事不必求功,无过便是功。为人不必感德,无怨便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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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6 00:31: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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