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更新时间:2024-11-05 13:49: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重庆高温)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

律法规的总和。我国早在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保护

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及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备。”1982年《宪法》第

42条规定,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重申职业

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二十八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该法

自199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在常委会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专章规定“劳动安全卫生”,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卫生

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表现形式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职业安全卫生

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

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职业安全卫生法的一种形式。

宪法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的首要形式。它在所有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基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式都要依据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可与之

相抵触。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法律规范性文

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式中处于第二位。

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

定等。

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

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职业安全卫生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关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

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均是职业安全卫生法

律必要补充或具体化。

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形式的组成部分。国际劳工公约,

是国际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它不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直接实施的法律规范,而是采

用给会员国批准,并由会员国作为制定国内职业安全卫生法依据的公约文本。国际劳工公约经国

家权力机关批准后,批准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该公约发生效力,并负有实施已批准的劳工公约

的国际法义务。

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

专项法律法规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如图3—1所示。

现将有关法律法规分述如下。相关法律法规目录见附录二。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

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

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我国职业安全

卫生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2.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反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的刑事责任作了规

定。如第113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11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农业单位的

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

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劳动保护基本法

由于目前我国暂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到了劳动

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的作用,也是我国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的依据。

4.劳动保护专项法

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目前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都属于此类。

宪法

刑法

劳动保护基本法

劳动保护相关法国际劳动保护公约

劳动保护专项法

三作

卫妇标法全

方业

生女准

矿海

协场

防权化

山上

商所

疫益法

安交

促安

法保

全通

地方劳动保护法

进全

法安

履使

劳动保护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

图3—1中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

5.劳动保护的相关法

劳动安全卫生涉及社会生产活动各方面,因而我国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制定颁布了一系列

相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第1章“总则”第5条、第9条分别规

定:“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

权益受法律保护。”第3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41条指出:“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

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5章“职工和职

工代表大会”第49条、第50条分别规定:“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

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

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相关规章制度,

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6章“法律责任”第63条规定:“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

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企

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章规定:“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

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

和安全要求”。第2章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可心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

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

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其它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中部分条款也与职业安全卫生有关,因而也属于此类。

6.劳动保护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为实施劳动保护法律或规范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及程序而颁

布的“条例”等,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

7.各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

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而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规范性文件,如劳动部

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

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等。

8.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劳动保护规

范性文件,是对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它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劳动安全卫

生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9.安全及卫生标准

我国劳动保护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保护法制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等。有关职业安全卫生

标准目录见附录三。

10.国际公约

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劳工状况而签定的国际公约,是中国承担全球职业安全卫生义务的承诺。

新中国成立后已加入《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等四个公约。

11.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指的是产品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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