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Asthma
GBZ57-2002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I6377—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不少化学物质具有致敏性,可在致敏个体引起哮喘,常见的工业化学物中,可引起过
敏性哮喘的物质不下200余种。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职业性哮喘,根据
近年临床及实验室研究进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负责起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
所、山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
究所、贵州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Asthma
GBZ57-2002
职业性哮喘是在生产环境中吸入致喘物后引起的以间歇发作性喘息、哮鸣等为特点的气道
狭窄性疾病。脱离致喘物后哮鸣可缓解。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及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ZI8
3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职业史及哮喘史,结合劳动卫生与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实验室资料,进行综合分
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哮喘或呼吸道疾患后,方可诊断。
4观察对象
出现胸闷、气短、咳嗽、咳痰,并有发作性哮喘,两肺可闻及哮鸣音,但缺少特异性实验
室指标异常者;或在体检中仅发现有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而临床上缺少典型的发作性哮喘
症状、体征者。
5诊断及分级标准
5.1轻度哮喘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哮喘:
a)经数月或数年潜伏期后,出现胸闷、气短、发作性哮喘,两肺哮鸣音,可伴有咳嗽、咳
痰。脱离有害物质,症状可在短期内自行缓解;再次接触后,可再发。并具备任何一项特异性
实验室指标异常;
b)哮喘临床表现不典型,但有气道反应性增强的实验室指征(如乙酰甲胆碱或组胺支气
管激发试验阳性),并具备任何一项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
5.2重度哮喘
在轻度哮喘基础上出现反复哮喘发作,具有明显的气道高反应性表现,伴有肺气肿,并有
持久的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
6处理原则
6.1原则
急性发作期应尽速脱离作业现场,对症,如吸氧,给予平喘药、抗过敏药及中药等;
必要时给予肾上腺糖皮质激素。慢性反复发作者,除给以上处理外,尚需配合适当的支持治
疗。参见GZBI&
6.2
6.2.1
其他处理
观察对象
应注意临床症状及体征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尽速确立症状与职业因素的关系,进行必要
的实验室检查,必要时可暂脱离原作业环境,或进行“脱离一恢复”试验,并对症。
6.2.2职业性哮喘
确立诊断后应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适当休息和。恢复后可安排其他工作。对重度哮
喘患者可考虑改变生活、工作环境,对症,并根据健康状况,安排适宜的无害轻工作。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下列职业性致喘物(职业性变应原)的人员:
a)异氰酸酯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甲撑二异氰酸酯(MDI)、六甲撑二异氰酸
酯(HDI)、萘二异氰酸酯(DI)等;
b)苯酐类:邻苯二甲酸酐(PA)、1,2,4苯三酸酐(TMA),四氯苯二酸酐(TCPA)
等;
c)多胺固化剂:乙烯二胺、二乙烯三胺、三乙烯四胺等;
d)铂复合盐;
e)剑麻。
A.2确切的职业史及病史是指:
a)工作中接触以上范围的职业致喘物(职业性变应原);
b)从事该项工作前无哮喘病;
c)从事该项工作后出现发作性或可逆性哮喘,伴有肺部哮鸣音;
d)有可靠证据,证明哮喘发作与其职业密切相关,即接触后出现哮喘,而节、假日症状改
善或消失,再接触后可复发;
e)速发型变态反应介质阻滞剂、抗组织胺药以及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均有预防及效果;
f)作业工龄一般在半年以上。
A.3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目前仅限于:
a)职业型(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b)室内变应原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c)抗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查(放射变应原吸附试验一RAST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一ELIST)
阳性;
d)变应原皮肤试验(皮内、点刺或划痕法)重复阳性。
A.4诊断本病时应与上呼吸道感染、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心源性哮喘、外源性变应性肺泡炎以
及非职业原性支气管哮喘等病进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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