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2019-01-11
法律社会学是继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后西方又一大法学流派,
是一门在法律和社会的互动中以求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学科。下面是小编为你整
理了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希望能帮助到您。
【摘要】法律社会学是以法律和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并
且横跨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法律社会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是
很长,但依法治国的社会实践呼唤着我们对它做出更加深入的研究。文章将对
其定义、研究对象、理论特征、研究框架、方法和意义予以阐述和探讨。
【关键词】法律;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发展;中国
法律社会学在西方国家首先兴起,时至今日其发展的历史将近百年,是一
门发达和繁荣程度较高和较快的学科。在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起始甚晚。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由于社会实践的迫切需要,学者们才在大胆借鉴国外
法律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我国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
结构。并且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如何去推进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是让人深
省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相关的分析和阐释。
首先是对法律社会学称谓和含义的界定。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一致地认为:
采用法律社会学的称谓是比较妥当的,也是更容易让人接受的。他们认为,法
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二者的含义在实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仅是研究者
本人在研究同一问题上所处的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在社会学法学中,
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包括法律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在法
律社会学中,法学家则重点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是又不仅限于法律方
面。
其次是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学者们各持己见,仁智双全。有的学
者认为,法律社会学是以社会中的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其任务在于研究法的作
用、价值、以及法实施的运行机制。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
对象应该更为广泛,包括法和社会之间的种种关系;既要研究社会中的'法,也
要考虑法的社会因素。所以说,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不
可太过宽泛,否则就失去了学科划分的意义。通过对法律与社会现象之间的互
动关系的研究来解决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实施问题,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和社
会的进步。
再次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理论特征。法律社会学并不是就法本身来孤立地
研究法,而是将其置于丰富的社会实践生活中,通过法律和其它社会现象之间
的相互联系来对其进行研究的。因此它首先具有综合整体性的特征。此外,法
律社会学还是一门讲求实效的学科,它不奉行本本主义。我们必须把书本上的
法的理论贯注到现实生活中去,并通过这些理论来解决实际的问题。我们不能
高谈理论,而不注重实践;更不能置身于实践之外,而一味地关起门来皓首穷
经般地研究理论。这样的做法是本末倒置,这样的理论则是无源之水。
最后是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具有的现实意义。法律社会学虽然是一门边缘科
学,但对它的研究几乎已经渗透到当今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和角落。随着法律
与社会接触面的延展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学理论问题,同时既有的法律规
则也需要对这种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所以说,这种从法律制度和理论到社会
实践、再从实践回归到理论的研究,不但使得法社会学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
而且现实中集聚的经验也会对法学理论的创新作出相应的指导。
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而法律的实行正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关
键问题。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从
未有过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很多阻力,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已制定
的许多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应有的实效。由于过去长期
不重视法制,因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几年中人们注意力一般集中
在加强立法,迅速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但随着立法的逐步增多,有法不
依的问题就成为主要矛盾。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
期内法制建设的一个最迫切的任务。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法律的实行,
通过法律的实行才能实现法律的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即维护公民权利,促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如果很多法律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实效这种现象长期
继续下去,将会带来严重后果。
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意义还体现在它将有助于法学研究中贯彻理论与实
际联系的原则。法律社会学的任务既然是通过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来研究法律在
社会中的实行、功能和效果,那么它本身的研究必然要贯彻理论与实际相联系
的原则,必然要“以社会为工厂”。如果一个法学论著,不接触社会实际生活
中的问题,不研究人们的实际行为,就很难称为法律社会学的成果。我们寄希
望于法律社会学,由于它所研究的特定对象,有可能在法学领域中为贯彻这一
原则而作出突出成绩,从而推动整个法学学科向这一方面迈进。在法学领域
中,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过去长期以来之所以贯彻得并不理想,其原因相当复
杂,既有研究工作者本身主观上的原因,但也有很多客观上的原因,包括原有
政治体制上的缺陷:统计资料的严重缺乏,难于进行定量分析以及人们对法学
研究的错误观念,等等。过去法学研究工作者在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这一原则
上的各种困难因素,对今后志在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工作者来说,同样是存
在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综上所述,由我国当前的法治现状以及法律社会学在现阶段的研究任务和
特点所决定,对于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及其研究方法我们不能全盘否定或是
一概拿来;我们要在借鉴吸收的同时,摸索创新出一些适合我国社会现实与国
情的原理和本土方法论。惟其如此,法律社会学才能在我国不断地发展和壮大
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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