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的一般法律概念一

更新时间:2024-11-06 00:46: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一期士官)

窃电的一般法律概念

什么是窃电行为?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

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除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列举的窃电方法,一些地方

性法规,如贵州省反窃电条例》将“安装窃电装置用电”专门

列为一种窃电行为。

目前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窃电手法,有别于传统的窃电手法。

常见的有:使用

卡式电能表的用户,伪造

卡、修改卡

的电度值、破坏读卡装置等,达到不交电费或少交电费的目的;

针对多功能全电子型电能表,破解密码后修改其内部参数设置,

从而达到少计量的目的;通过安装控制装置,控制计量装置的某

些回路,如控制电压互感器变比达到窃电目的;采用专用窃电装

置,帮助他人窃电以获利的。这些窃电的方式方法五花八门,层

出不穷。

一般意义上的窃电行为是窃电供自己使用,达到少缴费或不

缴费的目的。目前在实践中又遇到了一些新的窃电动向。如一些

不法分子窃电再转卖电以达到获利的目的。极个别发电厂通过技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窃电行为

术手段,改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达到多卖电的目的,其实质是

一种发电侧的窃电行为。个别村电工私自改动电能计量装置达到

多卖电的目的,其实质也是一种窃电行为。

总结目前常见的窃电行为的特点,并归纳一些地方性法规、

规定对窃电的定义,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定义窃电行为:窃电行为

是指以不缴电费、少缴电费或者多赚取电费,获得非法利益为目

的,采用不计量、少计量或者多计量等秘密手段使用、出售电能

的行为。

窃电是违法行为吗?窃电是犯罪行为吗?

所有的窃电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因为窃电行为危害了正常的

供用电关系,侵害了供电企业等的合法财产,是我国法律法规所

明令禁止的行为。但并非所有的窃电行为都构成犯罪行为。窃电

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一般是按照盗窃罪进行论处的。窃电构成盗

窃犯罪要符合构成犯罪的四个基本要件,要达到窃取公私财物数

额较大的起点,或者是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究竟是否构成犯罪,

最终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

窃电行为按其情节轻重可分为哪几种类型?

就窃电行为的情节轻重来说,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轻微窃电行为。一般指窃电数量较小,轻微违法的

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供电企业可

以直接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

追究窃电者的民事责任。

第二类:一般窃电行为。一般指窃电数量较大,或者有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窃电行为。除了具

有民事违约或侵权的特征外,主要属于行政违法,是行政处罚的

范畴,兼有民事违约侵权和行政违法的双重属性。窃电者既要承

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应受到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三类:严重窃电行为。一般指窃电数量较大,或多次窃

电,构成犯罪的窃电行为,属于刑法制裁的范畴。窃电者要承担

刑事责任,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

一般情况下,轻微窃电行为、一般窃电行为对社会危害不

大,对正常的供用电关系危害不严重。如果供电企业和窃电用户

之间能够就窃电问题顺利达成处理意见,按照“民不告,官不

纠”的原则,则不必要由国家机关参与进行处理,以节省国家机

关力量,去处理那些更重要的事情。

近些年窃电主体构成呈现什么样的特点?

目前无论从窃电量还是从窃电手法看,同个人窃电相比,单

位窃电问题越来越严重。

在农村,主要是一些农村电工和一些私营企业及集体企业窃

电。

在城区和郊区,一些业主指使电工等人员窃电的情况越来越

多,他们是窃电的主力军,并且已从单兵作案发展到有组织、有

预谋的体合伙作案。比较常见的有娱乐场所、餐饮、洗浴中

心、房地产开发商等私营企业或个体企业低压用电户窃电,也有

造纸、冶炼、轧钢、煤矿、加工厂等中小企业高压用户窃电。

笔者曾在

查:每吨

年对某地的小炼钢行业进行过一次粗浅的调

元左右出售成品钢,用电弧

元(按两

元左右购入废钢,

炉冶炼,每吨约耗电千瓦时,需要电费成本

部制电价折算)。这样的小炼钢企业正常经营是不可能赢利的,

窃电成为其降低成本,获取利润的重要手段。这些小钢厂没有多

少固定资产,业主一旦被发现窃电就迅速逃跑转移,另行开张,

供电企业往往无处追补电费。

近几年,国有企业改制后将内部车间承包租赁经营带来的窃

电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效益较差的未改制企业,特别是高耗能

企业也开始加入窃电的行列,窃电数额惊人,具有明显的单位意

还有一个值得警惕的窃电现象是供电企业人员和社会人员里

外勾结窃电。例如,在供电企业变电站内计量的专线用户买通供

电企业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利用值班的时间改变专线的计量装置

回路,造成不计量或少计量。经过计算窃电量后,再改动主变压

器等计量装置回路,还可以使母线电量在一定期间内保持平衡。

这种情况隐蔽性非常好,窃电数额往往非常巨大,并且难于发

现,难以调查和掌握现场证据。

居民窃电具有传染性和体性,特别是一些小区居民窃电非

常普遍,大家都不觉得窃电有什么难堪的,反而觉得不用白不

用,谁不窃电谁吃亏,甚至于公然私拉乱接窃电。

用户将自己的企业承包、租赁出去经营的,窃电主体应

当如何确定?

供电企业是和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应当说用户是用

电责任主体。供电企业和承包方、承租方没有合同关系。如果承

包方、承租方窃电的,供电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承担违约责任。承

包方、承租方和用户之间是承包、租赁合同关系,用户可以向承

包方、承租方追偿这些费用。

如果需要进行行政、刑事处罚,则承包方、承租方是窃电违

法犯罪的直接责任方,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用户可能同时也是

窃电的受害者,但因其没有对承包方、承租方起到应有的管理责

任,在承担对供电企业的违约责任时将无法免除法律责任。

供电企业和承包方、承租方没有供用电合同关系,违约关系

也就不成立。除非用户租赁、承包企业时,用户和承包方、承租

方以及供电企业三方之间签订了变更供用电关系的协议或合同。

如果这样,承包方、承租方成为责任主体,供电企业就应当要求

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用户和承包方、承租方有共同窃电行为,那

么当引发诉讼时,则应当以共同窃电处理,由用户和承包方、承

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查处窃电需要重点掌握哪些法律知识?

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类,包括《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

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中对窃电处理的有关规定;《供电

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规章中对窃电违约责任及处

理的有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盗窃行为、殴打侮辱他人行为

的处理规定。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对符合盗窃屡教不改、传授犯罪方

法行为等劳动教养条件的窃电分子,收容劳动教养的规定。

《刑法》中将窃电归类为盗窃犯罪。同时,窃电行为涉及的

罪名有:教唆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贪污罪、受贿罪、暴力妨害

公务罪等。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

程序,以及各类诉讼程序对证据的要求,特别是司法解释对证据

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程序的规定等。

《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关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合同

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条款。

和窃电相关的各法律法规的层次是怎样规定的?

在法律层次中,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当下位法与上位

法的规定冲突的时候,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的规定。根据和窃电

相关的程度,笔者以

为。

的多少表示其需要重点掌握的程度,最多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它规

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

或基本问题。效力低于《宪法》。

),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属特别法,在处理窃电问题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民法通

包括《电力法》(

)、)、《刑法》(

)、《合同法》(

)、《行政处罚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法》(

则》(

属于基本法律。特别法和普通法这两种类型的法律具有同等效

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修改的,是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

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效力低于法律。

包括《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罚条例》(

)。

)、《治安管理处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

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

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包括《江西省反窃电办法》(

)、《贵州省反窃电条例》

)、《四川省反窃电管理

)、《辽宁省反窃电条例》()、《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反窃电办法》(

办法》()等。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

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国务院部委有

权制定部门规章。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有权制

定政府规章。效力低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冲突的

时候,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决定如何适用。

包括《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宁夏回族自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治区反窃电办法》()、《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司法实践中

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的解释和规定,由于这些司法解释直接用于

指导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规范性文件:一些省份的电力部门和高检、高法、公安厅等

部门以联合下文的形式,对查处窃电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此类

属于规范性文件,是用于指导该行政区域内具体工作的规定。这

些文件,对促进本地区范围内打击窃电工作起到了非常好的指

导、推动作用。

包括河南省《关于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的若干规定》()、湖南

省《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

《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

案件的意见》(

干规定》(

)等。

)、天津市《关于办理盗

窃电能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

)、广东省《关于办理窃电

)、黑龙江省《关于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若

二、

对《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

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电力法》中的查电人员具体指什么人员?

笔者理解查电人员应当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

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对于查电人员包括什么样的人员都没

有明确的界定。从《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供电企业查电

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

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的规定看,供电企业到用户处对用电安

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的用电检查人员是查电人员。对于供电企业查

处违章用电,也仅在《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用电检查人

员可以进行,别的地方没有规定。至于供电企业到用户处进行其

他工作的人员,比如抄表人员、计量外勤人员、负荷管理人员、

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人员、到现场工作的施工人员等,都不应包

含在查电人员之列。

所以,从中可以判断出查电人员应当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

人员。

供电企业中,用电检查人员和用电稽查人员的区别在哪

里?

“用电检查人员”和“用电稽查人员”之间比较容易混淆。

辞海》对“稽查”的解释是:检查走私、偷税、违禁(等活

动),或者担任这种检查工作的人。往往容易和政府的监督检查

等行政行为联系起来。供电企业设置“用电稽查”,原本是对企

业内部用电业务等进行监督检查,是一种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不

包含检查用户的用电行为,也不应包含对窃电的处理。用户的用

电行为,包括违章用电、窃电,属于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的事

情,不属于企业内部的事情。如果供电企业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

稽查,会造成用户认为供电企业在行使政府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

职能,引起用户反感或抵制。如果因此引发诉讼,供电企业将可

能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供电企业内部的用电稽查人员不应包

含在用电检查人员的行列里。用电稽查人员对用电检查人员查处

窃电进行监督是可行,并且是必要的。但个别供电企业将查处用

户窃电的职能放在用电稽查部门不是十分合适。

供电企业非查电人员发现用户有窃电行为的如何处理?

维护供电企业权益是每个供电企业员工的责任。供电企业抄

表人员、计量外勤人员、负荷管理人员、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人

员、到现场工作的施工人员等非查电人员发现用户有违章用电、

窃电行为的,都有义务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要注意采取措施保

护好现场或采取不打草惊蛇的措施,请查电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处

理,但不要自行进行处理。如果这些人员直接进行处理,将因为

没有查电取证的资格、没有专业查处窃电的经验而给供电企业查

电造成被动。

在查电人员进行查处的过程中,包括进入司法程序,这些人

员应当就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进行作证。有必要的是,这些人员最

好及时把自己掌握的信息形成书面材料予以固定,避免时间长久

后发生遗忘或不确切,影响证据效果。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有哪

些?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

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四)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

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

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

电源擅自并网。

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以上行为归

类为违章用电。

值得注意的是,在《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中,将这些行为归

类为违章用电行为;在《供电营业规则》中,将这些行为归类为

违约用电行为。《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没有进行归类。以上规

定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例如,《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用电的”和《供电营业规

则》中规定的“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两者字面不

尽相同,且内涵也不太一致。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应当以《电力供应与使

用条例》的定义和规定为准。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效力高于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

则》。

也有一些学者把窃电行为、违反安全规定的用电行为都归类

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笔者认为

这样的归类也有道理,只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还是以国家法律规

定为准。

为什么在一定的条件下仍要强调实行计划用电?

在用电市场呈现买方市场的情况下,超计划用电,对社会生

产、生活并没有明显的影响。

当出现供电形势紧张的时候,实行计划用电是保证电网安全

稳定运行,保证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的非常重要的手段。建国后我

年代后期

世纪

国曾经长期缺电,计划用电工作非常重要。

用电环境宽松后,计划用电管理明显放松了。

但近年来,全国不少省区电网出现了用电缺口,甚至是比较

大的缺口。在这种情况下,强调计划用电和按照合同约定用电的

重要性就凸显出来。国家电网公司进一步提出加强电力需求侧管

理,强调有序用电,将计划用电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分配用电计划指标是政府职能,用电计划最好由地方各级政府电

力管理部门去制定,电力企业去执行比较好,避免就此产生行政

诉讼。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

企业有权制止,“有权制止”的办法有哪些?

《电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

有权制止。

制止的办法有:

)警告

对不严重的违章用电行为,或者有违章用电的迹象的,及时

提出警告,告知其可能出现的后果。

通知改正

对于违章用电、窃电行为的,应当以《违章用电、窃电通知

书》形式给予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应当承担的

法律

后果等。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用电的,下达《用电检果通知书》,

告知其应当改进的内容、期限以及不及时改

进的

对用户

  

后果等。

用电安全情况进行用电检查,笔者意见是将范围局限于用户

的直

接和电网连接的受电设施上。对于《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

可以扩大检查范围的情形,可以考虑不局限于受电设施。

收取违约使用费用

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对违章用电、窃电行为收取

违约使用电费。

追缴差额电费等费用

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对窃电行为收取追补电费,

对违章用电行为收取补交的差额电费等。

中止供电

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对违章用电、窃电实施中止供电。

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解决

对于拒绝承担违章用电、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可以请求电

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请求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查处窃电过程中发生的治安、刑事等事件,由公安机关

立案处理或由公安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介入处理。对于拒不接受窃

电处理的,供电企业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处理,

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

企业有权制止,“有权”指的是有民事权利还是有行政权力?

“有权”系指供电企业的民事权利,而非行政权力。在电力

供应与使用中居于独占经营地位的供电企业,既有普通民事主体

在民事活动中正常的权利,也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其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所拥有的一些普通民事主体不具备的民事权利,如中止供

电的权利、查电权等。

年,研究室《关于对〈关于查处窃电行

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意见的函》规定,虽然供电活动属于合

同法规定的民事活动,但鉴于供电活动的特殊性和电力管理制度

的传统,电力法对供电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又作了一些特别规

定。例如,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

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

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

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

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

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

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

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这些规

定属于特别法的规定,与合同法不相抵触。

供电企业通过行使这些合法的民事权利,制止并处理危害供

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直至达到国有财产不再继续受

到侵害的目的。

电力管理部门对窃电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电力管理部门对窃电进行查处的行政职权来源于《电力法》

的授权。

《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

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注:《电力法》制定后,《刑法》进行修订,原来

的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合并为目前的第二百六十四

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中对电力

管理部门查处窃电违法行为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

秩序的行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的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是一种行政行为,这样的行政行为是《电

力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电力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

能,而非企业所拥有的民事权利。这样的行政权力是以国家强制

力做保障的。

《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

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

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查电人员

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

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这些证件分别是什么证件?如果不出示证

件,用户有哪些权利?

对于查电人员,这些证件应当是《用电检查证》。工作证和

身份证在一定情况下配合使用,用以证明身份。《用电检查证》

是必须的,工作证、身份证起辅助证明作用。供电企业查电人员

的《用电检查证》级别应当符合所检查的受电设施电压等级的要

求。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出示证件,或者这些证

件不符合要求,用户有理由认为不清楚这些人员的身份和行为的

目的。用户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拒绝接受检查。供电企业

不得以用户不接受检查为由,对用户采取中止供电等措施。

对于抄表人员,这些证件应当是工作证、身份证,如果有相

应的抄表员证的话更合适。

《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用户“对供电企业

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提供

的方便有哪些?

当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出示相关证件,说明工作任务后,用户

应当同意查电人员进入目标场所检查,并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所派人员应当熟悉该用户的用电情况。

对于供电企业查电人员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的检查,以

及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对检查范围作延伸检查的,用户应当提

供相应的材料,如实介绍相应的用电情况。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如果

不允许查电人员进入相应场所进行检查,或者未能配合进行检查

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

中止供电。还可以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责令用户对自己的违法行为

进行改正。对有重大窃电嫌疑的,可以请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对符合查电程序要求的查电行为,用户拒绝供电企业查

电人员进行检查,供电企业是否可以中止供电?

对符合查电程序要求的查电行为,用户拒绝供电企业查电人

员进行检查,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依据有二。

依据一是《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用户对供电

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应

当提供方便就包括了要允许供电企业查电人员依法履行查电职

责。如果用户拒绝查电人员进行查电,便是违反《电力法》的违

法行为。《电力法》没有对这种违法行为规定罚则。

依据二是《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危害供用电

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这是用户拒绝供电企业查电人员进行检查,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

电的直接依据。但是对此规定有两种字面上的理解。

一种理解是“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和“拒绝

检查者”间是“并”的关系,即用户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

用电秩序的行为,又同时拒绝检查的情况下,经批准方可中止供

电。另一种理解是“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和“拒

绝检查者”间是“或”的关系,即用户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有扰

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或者有拒绝检查的情况之一的,经批准方

可中止供电。

笔者认为应当是“或”的关系。因为不进行用电检查,就难

以发现用户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用户就

可能逍遥法外。只有经查电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才可能发现用户

是否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如果是“并”

的关系,用户拒绝检查,供电企业就难以确认用户有“危害供用

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这条规定就失去了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户拒绝检查的时候正在窃电,即使经

批准后中止供电,用户早已将窃电的现场恢复正常,供电企业将

难以当场抓获窃电,难以取得用户窃电的证据。因此,除了运用

好中止供电这样的权利外,供电企业可以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责令

用户改正。对有重大窃电嫌疑的,请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对有重

大嫌疑的窃电户检查时,请求和公安部门一起行动则是供电企业

的最佳选择。

窃电者在窃电过程中发生触电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供电

企业是否应当赔偿窃电者?

对窃电造成人身伤亡的,供电企业不应当赔偿。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释》(法释

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

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

的行为。

对窃电造成财产损失的,供电企业也不应当赔偿。根据《电力

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的,

“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窃电本身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在

号)第三条规定: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

窃电过程中发生自身触电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如果由此

给供电企业或者第三者生命、财产等造成损失的,窃电者还应当予

以赔偿。同时,对窃电的违法犯罪责任仍应当予以追究。

用户因窃电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供电企业是否应当承

当赔偿责任?窃电用户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用户窃电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供电企业不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根据《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

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

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

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

窃电户不但应承担因窃电造成的其他用户的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必须承担因窃电给供电企业造成的电费损失(追补电费)、

承担违约使用电费以及由此对供电企业造成的其他损失。对窃电

的违法犯罪责任还应当予以追究。

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人员的,

如何处理?什么情况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什么情况下应当

追究刑事责任?

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人员的,根据

《电力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

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殴打他人,造成轻

微伤害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这样的“侵

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百元以下或者警告”。即用户或者受其指使的人员对用电

检查人员或者抄表人员有殴打行为,造成轻微伤害的;或者有公然

侮辱行为的,就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殴打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人员的,如果伤害程度达

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即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公然侮辱履行职务

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人员的,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涉嫌构成侮

辱罪。

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详见刑法第

或参见本书第

条和第条的内容。

条和第

条的规定,

对“轻微伤害”有什么具体规定?

殴打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人员,如果伤害达到轻微

伤害程度的,即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

日公复字号)的规定,目前,对人体轻微伤害

的认定及鉴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强制性的执行标准。在实践

中,认定轻微伤害,除应当有被害人的陈述、侵害人供述及证人

证言等证据外,同时还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

或者法医鉴定。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

害的鉴定》

用户或其指使的人员非法限制供电企业查电人员人身自

由的,如何处理?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在查处窃电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围困

在用户处不得脱身的情况。用户围困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人

员的行为应当是一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

自由”这样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或者警告”。

如果有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

自由的行为,则构成非法拘禁罪。多数情况下,窃电者只是围困

住查电人员,使查电人员不能进行取证,或者阻挠查电人员进行

处理。一般而言,时间比较短,不会对查电人员的人身进行伤

害。所以此类事件多以行政处罚告终。非法拘禁罪的具体内容参

见本书第

条的内容。

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为什么应当由用户负责

保护?如果用户未能尽到保护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电计量装置,

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在用户处的

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不管计量装置是供电企业的

还是用户的产权,根据该条规定,都应当由用户负责保护。这是

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的用户的法律责任。也就是用户必

须尽到妥善保管用电计量装置的义务。如果没有妥善保管好用电

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被损坏、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

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被伪造或开启、计量装置被改动以致

不准或者失效等,用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这些责任包括:

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

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者过

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

措施。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或发

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当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

的,用户应当承担赔偿费用或修理费。

如果被认定有窃电行为的,用户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窃电责

任。

为确保用户知道自己的责任,也为发生问题后明确用户和供

电企业的责任,供电企业有必要以一定的形式,告知用户注意妥

善保管好安装在自己处的用电计量装置。

用户如果没有妥善保护计量装置,致使计量装置有窃电

现象,被怀疑为窃电的,用户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条已经讲述用户对安装在自己处的电能计量装置

本书第

应当承担负责保护的法定责任。对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后,用户赔

偿相关费用相对比较容易处理,难点是对于封印、接线、电能表

的改动、损毁,供电企业很容易和窃电联系起来。

如果真的发生了封印、接线、电能表的改动、损毁情况,供

电企业可以据此证据认定用户有窃电行为。因为《电力供应与使

用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明确将这些行为认定为窃电行

为。对这些行为,不但供电企业会这样处理,电力管理部门、公

安机关也会据此处理。

如果用户要证明自己没有窃电,则需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已

经尽到谨慎保护计量装置的义务,并且确实没有窃电,计量装置

的损毁不是自己所为。

用户,尤其是居民用户,一般会提出这样的抗辩理由:电能

计量装置虽然装在我处,但是这些装置在户外安装,我也不可能

一直看着,真有人破坏我也没有办法。

这样的抗辩理由不能够成立。一方面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由用户承担保护责任,另一方面用电计量装置被非用户人员人为

破坏是小概率事件,而且供电企业对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

置更难以保护。

既然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用户和供电企业在保护电

能计量装置问题上权利和义务做了特别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就

应当严格遵守,保障供用电合同的顺利执行。有关管理部门和司

法部门也理应依此来划分认定各方的责任。

如何有效告知用户保护电能计量装置,避免因未尽到提

醒义务而对查处窃电造成影响?

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或在供电企业轮换

电能表、现场校验电能计量装置,打开计量装置封印需重新安装

封印前,应当在供电企业相关人员和用户相关人员到场的情况下

双方签字确认封印和装置的表面完好性。对于用电计量装置的保

护责任,供电企业有必要以一定的形式,明确告知用户注意保管

好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比如一式两份的装表工作单上

背书保护责任和相应的后果,用户签字后,一份留存用户保存。

工作单正面上应以醒目的方式提醒用户注意背书内容。或者在供

用电合同中,更明确地规定用户的保护责任。

如果供电企业和用户不能对计量装置封印及装置的表面完好

性共同确认,当用户的计量装置、封印被发现有问题的时候,用

户容易对计量装置、封印原来的状况产生疑问,并且据此抗辩。

因此,若能够以有效的形式告知用户保护好用电计量装置,也有

利于让用户明确自己在保护用电计量装置方面的责任,促使用户

尽到谨慎注意保护好用电计量装置的义务。

居民用户目前常见多户共用一个多表位的电表箱。发现

某户电能表上没有封印时,是否能认定用户窃电?

这种情况下,用户通常会辩称表箱钥匙在供电企业,这么多

家共用一个表箱,封印不是我动的,我也不知道是谁动的。

这种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虽然用户有保护责任,用户保

护好安装在自己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责任并没有因安装在多表位

表箱内而得到免除,但是因为是共用表箱,没有单表位表箱那样

容易保护,而且没有封印的原因也不容易查明。这种情况下,供

电企业要加强对表箱的管理,特别是注意表箱上锁、表箱加封

印,加强巡查。

三、

对《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理解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协助

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依法

查处电力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何理解二者之间的关

系?

对于一般的窃电等行政违法案件,电力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

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是符合《电力法》的规定的,电力管理

部门也是依职权行使行政职能。但是,窃电等电力违法行为会因

为危害程度严重、性质严重等原因转化为明显的治安、刑事案

件。这时,电力管理部门就应当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于《电力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

查电人员或者抄表人员的这类治安案件,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处

理。因为这是公安部门的法定职权,理应由公安部门处理。如果

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者拒不移交,则超越了自己的行政管理

管辖权限,所做的各项决定将无效。移交公安部门按照治安案件

进行处理后,根据“一事不再二罚”的原则,电力管理部门不再

进行处理。

同样道理,对于窃电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包括《电力

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情形,以及窃电构成盗窃罪的情

形,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果牵涉到国家

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则需要移交检察机关进行处理。这些都不

是电力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和治安案件一样的

是,对窃电构成犯罪的,电力管理部门不能再做行政处罚。

对于一般窃电案件,公安机关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偷窃、

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

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处理一

般窃电案件是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这和《电力法》中对

窃电行为由电力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不矛盾。公安机关重在处理

具有治安性质的窃电案件。

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属于偷窃他人

的财物,公安机关没收的,除违禁品外,六个月查明原主的,依

法退还原主。对于窃电的追补电费、违约使用电费应由电力企业

收取。对追补的窃电电费(即盗窃的财物),如果公安机关收取

的话,应当返回供电企业。

电力管理部门在什么情况下介入窃电违法事件?

电力管理部门一般在有举报的情况下介入窃电违法事件。在

没有举报的情况下,电力管理部门难以发现有窃电行为,也缺乏

力量去做这样的事情。多数情况下电力管理部门是被动地介入窃

电行为的调查处理。

当窃电行为被发现后,用户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照国家的

规定进行处理的,供电企业可能会寻求电力管理部门处理。而

被怀疑窃电者认为供电企业认定自己窃电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

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向电力管理部门提出请求,要求电力管理

部门调查处理,责令供电企业停止侵害行为。如果窃电行为比

较严重或性质比较恶劣,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电力管理部门等

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处罚的,也可能会主动介入并进行行政

处罚。

根据“民不告,官不纠”的原则,多数情况下,如果供电企

业和用户之间能够就一般窃电案件协商处理好,都没有向电力管

理部门提起请求,电力管理部门则不介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反窃电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窃电行为经查证属实

的,供电企业责令窃电者停止违法行为、补缴窃电电费,情节严

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应交电费

以上

倍以下的。

电力管理部门什么情况下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

根据《供用电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有证据表明有窃电

行为发生,依照电力法规可能追究窃电者法律责任,属于电力管

理部门管辖范围并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电力违法行为受

理、立案呈批表》,经电力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立案。

经批准立案的事件,应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承办人应当是供用电监督人员,即具有《供用电

监督资格证》、《供用电监督证》的人员。承办人现场调查时,

应填写《电力违法案件调查笔录》,并提出《电力违法案件调

查报告》。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案件调查结束后,应视案情可依

法作出下列处理:

证据不足,报请批准立案主管领导撤销案件。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

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后,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对作出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听

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对于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程序执行。

)违法行为构成治安、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部门处

理。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中所确

定的义务必须得到履行。

电力管理部门对违章用电行为有什么处理手段?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

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

罚: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

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

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

(或每千伏安)

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

元和每千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

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

瓦时

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

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

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

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

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

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

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

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

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

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

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拒绝改正

当事人对窃电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什

么措施?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

《违反电力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

当事人对窃电中电力管理部门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

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对于电力管理部门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行为,电力法律

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可以电力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

议。根据是《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

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

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

政复议”。

提起复议的时效为六十日。根据是《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

电力管理部门的复议期限为两个月。根据是《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

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

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经复议直接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

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的理解

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是否包括在用电检查的内容范围

内?

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用电检

查的内容包括“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两者都在用电检查的内

容范围内。

用电检查职务和用电检查资格有何区别和联系?

用电检查实行资格和职务分离的制度。

有用电检查资格,不一定能够担任用电检查职务。没有用电

检查资格,肯定不能担任用电检查员,肯定不能从事用电检查工

作。

用电检查资格是一种准予从事相应级别的用电检查工作的准

入资格。只有具备相应级别的用电检查资格条件,并通过跨省电

网经营企业或者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统一的资格考试,考试

合格后,才可以取得《用电检查资格证书》。

用电检查职务是一种聘任的工作职务。担任用电检查员从事

用电检查工作,必须取得相应级别或者更高级别的用电检查资

格,并且经过所在单位的聘任,取得《用电检查证》。

申请一、二、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分别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

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高级技师资格;或

者具有电气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上连续工作五

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五

年以上者。

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工程师、助理

工程师、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

用电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取得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后,

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者。

申请三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

术员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上

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已在用电检查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

聘任为用电检查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电检查人员应具备下

述条件: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已取得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一级用电检查员者,

应具有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二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二级

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三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三级及以

上用电检查资格。

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

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以及供用电管理规章制度。

各级用电检查员分别可以担任多少千伏电压等级供电的

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三级用电检查员仅能担任

千伏及以下电压受电的用户的

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

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一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

千伏及以下电

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用电检查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

用电检查工作。二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

不得少于两人。

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

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

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

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用户代

表签字等栏目。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

《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

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一式

两份;如果存在违章用电、窃电行为的,应开具《违章用电、窃

电通知书》一式两份,用户代表签字后一份交用户保存,一份带

回供电企业存档备查或据以查处。

用电检查过程中必须注意合法、有效、有用地取得尽可能多

的证据,做好笔录。所有的检查结论都必须有证据支持。

《用电检查工作单》、《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违章用电、

窃电通知书》、《违章用电、窃电处理单》样本可参见附录

附录

、附录、附录

用电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

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

检查的内容是:

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

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五、用户反事故措施;

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

全保障措施;

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

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十、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同时该办法第五条对延伸检查作出了规定: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

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到相应目标所在处:

一、有多类电价的;

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一部分检查内容,供电企

业作为企业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如何看待?

供电企业作为和用户平等的民事主体,对于《用电检查管理

办法》规定的一部分检查内容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比如,查电

人员检查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

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就让用户不易接受。这些工作由国家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去做更合适。

同时,供电企业查电人员不能保证自己能够检查出用户所有

的不安全部分。对用户自己的用电设备,供电企业查电人员检查

时没有发现问题,事后由于不安全因素发生了电伤人事件,供电

企业就可能被牵扯进去。尽管国家也就此做了专门规定。《用电

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

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

的赔偿责任,供电企业没有赔偿责任,可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用

户通常都会将供电企业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所以,供电企业作为企业,不应当过多地管用户内部的事

情。特别是用户内部管理的,应当由用户自己负责的事情,供电

企业更不要管。如果管得多,可能会牵涉到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户自己的内部用电事务最好由用户自己管,自己承担相应

的责任。如果用户对自己的设备缺乏运行维护管理的经验、能

力,可以有偿委托供电企业或别的单位去运行维护管理,这是不

同于供用电合同行为的另外一种民事合同行为。这样,责任和权

利更容易统一起来。

笔者以为用电检查范围应当重点在检查用户对供用电合同及

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主要是用户的受电装置安全运行状况(会

影响电网安全部分),计量装置运行状况,用户在电价、电费、

计量等方面履行合同的情况。

电力工业部撤销后,《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还有效吗?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是由原电力工业部制定的行政规章。

电力工业部虽然已经撤销,但是国家电力行政管理职能依然存

在。至今没有任何有权部门宣布《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作废,也

没有新的办法取代之,所以该办法应当是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

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必须遵照执行。如果该办法某些规定与而后公

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显抵触部分的,应适用新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

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为什么人数不得少于两

人?

用电检查程序的这条规定,是借鉴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程序的

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

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

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供电企业虽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两名以上用电检查人员进行

检查,可以在检查过程中通过相互监督,相互帮助,有效提高工

作质量,为用户做好服务,避免一个人查处时出现差错或形成纠

纷。对发现的问题,两个人共同取证,取得一致性的证言,可以

有效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什么情况下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开具

知书》?

用电检查人员在现场查电过程中,发现用户有违章用电、窃

电行为的,如果能够确定违章用电、窃电的方式、方法、窃电的

原理、窃电量的计算方法,并取得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够证

明用户确有窃电行为,且能够计算出窃电的数额,在认真做好笔

录后,方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开具《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

对于可能存在窃电嫌疑的,切不可妄下结论。一定要经过认

真推敲,有充足的把握方可处理。用电检查人员觉得个人技术知

识不够、处理能力不足时,应当立即请示供电企业有关人员,派

出经验丰富的同志或者请公安机关的同志赶赴现场处理。

查窃电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当发现窃电行为时,切不

可立即停电、剪线、查封,因为当场抓获窃电,认为事实清楚,

窃电者承认就可以了,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这样脆弱的单一

证据风险非常大,大量的窃电者翻供案例已经充分说明了这样做

十分不可靠。

违章用电、窃电通

用电检查人员怎样开具《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

《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应当能够载明用户名称、违反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第几条第几款,行为内容是什么,在

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后果等内容。

落款要有用电检查员的签字、供电单位的印章、时间等。

特别注意要有用户签收一栏,这是《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明

确要求的内容,同时也是确认用户有违章用电、窃电行为的重要

的证据。

《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应当一式两份,两份内容应当一

致,有必要采用复写形式,第一联供电单位保存,第二联用户留

存。《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应当有统一的编号,并且在领取、

归档方面有严格的规定,以避免被滥用。

对违反规定的内容,建议运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

定,因为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比规章要高。条例规定的相关

内容可以背书在《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背面。

用户不在《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上签字如何处理?

用户如果拒绝在《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上签字,供电企

业用电检查人员不能强迫其签字。在这种情况下,供电企业可以

借鉴诉讼程序中留置送达的方式解决问题。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

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

达人将诉讼文书依法留放在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用电检查人

员使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就是将《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留置在

用户处。

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

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请见证人签名,在《违章用

电、窃电通知书》上记明用户拒绝签收的情况,把《违章用电、

窃电通知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另一种非常可靠的方式是公证送达。即通过委托公证机关将

《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送达到用户手上。公证的证明力非常

高。公证送达主要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也常采取留置送达的方

式。供电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诉讼程序上的送达方式还有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

达、公告送达等形式,供电企业可以适当参考。

单位窃电的,什么样的人员在

书》上签字有效?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肯定有效。但是,用电检查人员查获

窃电后,想到法定代表人存在着不小的困难。法定代表人至少

是不愿意在《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上签字。

用户陪同检查的熟悉用电情况的电工、动力科长等也不愿意

在上面签字。即使签收了,单位也可能抗辩其无权签收而认为单

方签收无效。但是,用户陪同检查的熟悉用电情况的电工、动力

科长等的签字应当是有效的。首先,电工、动力科长等人是代表

单位陪同检查,是职务行为。其次,即使没有明确授权,任何人

都会认为动力科长、电工在陪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检查时签

字应由单位承担责任。

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用户代表签字。即

使拒签,也应当注明是谁拒签。

设想,如果法定代表人对于供电企业收取电费、查处违章用

电、窃电等具体事项,通过内部授权的方式,授权动力科长、相

关电工签收的权利,动力科长、相关电工即完全可以签收。因

此,可以通过和用户签订《电费、反窃电协议》等形式要求用户

明确这种授权,并作为供用电合同的补充部分。这样,可以有效

防止窃电单位钻法律的空子。

违章用电、窃电通知

五、

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进行

处理的有关内容

供电企业在查处窃电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查

处?

供电企业在查处窃电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查处窃

电。

国家经贸委

第一条规定: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

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其目的在于分别规范电力

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和供电企业的民事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

秩序。鉴于《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供电营业规则》两个规章

的民事性质,供电企业依照这两个规章所实施的行为应属民事行

为。

供电企业是否有权查处窃电?

供电企业有权查处窃电。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中均有供电企业查

处窃电行为的规定。这些规定属于政府部门的规章。供电企业可

以据此进行查处窃电。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是一种民事行为,电力

管理部门查处窃电是一种行政行为。这是供电企业查处窃电和电

力管理部门查处窃电的本质区别。

年对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处理窃电行为有

号)

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复函》(国经贸厅电力函

在电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仍是电业局的单位究竟是行

政部门还是企业?在查处窃电过程中,如何正确认识供电单位的

性质?

在电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仍称电业局的供电单位可以讲既

是行政部门,更是供电企业。这是在电力体制改革期间所出现的

一种“双轨制”现象。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力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改革期间供电企业是否有政府职

能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了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的正

常进行,保障《电力法》的贯彻实施,在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

改革前,仍由电力工业部和现有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

机构履行

《电力法》规定的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在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

制改革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部门履行电

力管理部门的职责。

截止到

月,我国省和国家一级的电力体制改革已

经完成,大部分市和县一级的电力体制改革尚未完成。

月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关于查处窃电行为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表明,目前,尚未实行政企分开的省级以

下供电局具有电力行政管理和供电企业的双重身份。供电局作为

供电企业,对于窃电行为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或者请求损害赔偿,并可采取中止供电等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月,研究室《关于对〈关于查处窃

电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第四条规定:关于“请

示”中所称“我省市县机构改革尚未完成,市、县供电局属于政

企合一的机构”,不能作为与电力法有关规定对抗的理由。国务

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电力企业与电力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和

职能分开,是根据电力法进行的。电力法从公布到生效之前留有

三个月的准备时间,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的改革工作应当在法律生

效之前完成,以保证法律的执行。某些地方在电力法实施后六年

半之久尚未完成这一工作,属于工作中的问题,不应影响电力法

有关规定的效力。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和研究室对供电企业

是否有行政职能的认识都不一致,基层有不同的看法就不足为奇

了。所以最近几年就此问题在国内引发的争议仍然一直比较大。

法院的判例也经常有截然相反的认定。

但有一点,不管供电单位是作为供电企业还是作为行政机

关,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和研究室的答复意见

都表明,供电单位查处窃电是民事行为,其主体身份是民事主体。

所以,笔者以为,在查处窃电问题上,供电企业应当以企业

身份出现。供电单位作为企业有权对窃电行为进行查处。对于供

电单位以企业身份查处窃电,收取违约使用电费、追补电费从来

就没有争议。争议的就是供电单位能否进行行政处罚。那么,何

必非按照行政机关身份查处窃电呢?主要还是习惯使然,也是权

力观念没有改变的结果。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发生法律冲突?

不发生法律冲突。

国家经贸委

中有关窃电行

为处理的规定与《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是否

年对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处理窃电行为有

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厅电力函号)第三条规定: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中有关窃电行为处理的

规定与《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有关窃电行为处理

的规定不发生法律冲突。前两者是关于供电企业处理窃电的办法

及程序规定,是赋予供电企业的民事权利;后两者则是关于电力

管理部门对窃电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是赋予电力管理部门的

行政处罚权。

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追补电费是什么行为?

供电企业在履行供电义务后,用户应当履行缴纳和用电量以

及用电需量或容量相对应的电费的义务。窃电者却采用窃电这样

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电企业给付电费,即未

履行债务。供电企业追补电费正是要求窃电者履行债务的要求。

追补电费不是因违约或侵权而收取的违约费用,是窃电者已用电

力电量的价款。

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收取三倍违约使用电费是什么行

为?和的区别在哪里?

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收取三倍违约使用电费是一种民事行

为,是依据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是窃电者对

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履行合同中,

按照合同约定对违约一方进行的违约处罚。

属于行政处罚。作出决定是一种行政行为。供电企

业作为企业,没有等行政处罚权。

窃电者缴纳违约使用电费和追补电费超过要求的缴纳期

限的,供电企业是否应当收取电费违约金?

应当区别窃电者是否承认窃电,接受窃电的处理结果。

如果窃电者承认窃电,并接受供电企业对窃电的处理结果,

那么在供电企业和窃电者之间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窃电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时缴纳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

费,就应当视为再次违约。对追补电费部分,笔者以为应当收取

电费违约金,而三倍违约使用电费部分则不应当收取违约金。

追补电费属于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用户使用电能后应付的

电能对价部分费用,是窃电者应当承担的债务部分。国家规定、

供用电合同中均规定有迟缴电费需要承担电费违约金的违约责

任,因此应当就此部分收取电费违约金。三倍违约使用电费已经

属于要求窃电者承担的违约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

对电费违约金的规定,也仅就电费部分收取违约金,没有按照

“驴打滚”的方式对电费违约金累计计算滞纳违约金。如果再就

三倍违约使用电费部分收取电费违约金,则用户的违约责任明显

过重,不符合公平的原则。为避免用户只缴纳追补电费,拖欠违

约使用电费,应当明确窃电者缴费优先用于偿还违约使用电费部

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过分拖延。

如果窃电者不承认窃电,或者不接受供电企业对窃电的处理

结果,形成纠纷,则在供电企业和窃电者之间,追补电费和违约

使用电费则暂时属于不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引发的行政处

罚、诉讼和仲裁结果将确定供电企业和窃电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供电企业和窃电者均应当据此去履行债权债务关系。

供电企业发现窃电行为并对窃电者中止供电后,能否采

取辅助技术措施防止窃电人自行恢复供电?

可以。

国家经贸委年对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处理窃电行为有

号)第二条规定: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厅电力函

根据《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在确认有窃电

行为后,可以依法中止供电,包括为防止窃电人自行恢复供电而

采取必要的辅助技术措施。

辅助技术措施可以包括拆除电能表、对操作机构加封条等。

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时,能否越墙进入用户住所?

不能。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

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同样,我国法律保护单位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

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时,越墙进入用户住所属于违宪行为。

供电企业强行通过越墙等形式进入公民或者单位等用户的住

所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取得的窃电方面的证据是通过非法

途径取得的,属于无效的证据。

如果供电企业和窃电者在认定窃电量上分歧比较大,如

何处理?

供电企业和窃电者在认定窃电量上分歧比较大,是难免的事

情。如果双方不能就此顺利进行协商处理,窃电者或者供电企业

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介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电

力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权利。确定窃电金额的关键还

在于技术性问题,供电企业应通过自身的技术设施、手段的完

善,提供确凿的窃电量计算依据。

供电企业曝光窃电行为是否侵害窃电者的名誉权?

对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窃电行为,供电企业利用媒体进

行曝光不存在侵犯窃电者的名誉权的问题。

窃电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法院保护合法的权益,而不会保

护不合法的权益。即使窃电者提起诉讼,也难以胜诉。

但是,如果供电企业没有掌握充足的窃电证据,窃电者也不

承认窃电,供电企业将窃电者的所谓“窃电行为”曝光将存在比

较大的风险。如果法庭认定供电企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用户

窃电,或者对窃电事实的认定上和供电企业有比较大的出入,供

电企业可能面临侵犯被曝光者名誉权的问题。

窃电究竟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

根据国家经贸委

年对江苏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查处窃电

号)的规定,用户窃

行为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电力

电尚未构成犯罪的,供用电双方有协议时,窃电属于违约行为;

无协议时,窃电属于侵权行为,窃电者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对于盗窃非供电企业的电能的,供电企业发现后如何处

理?

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醒被窃电用户,使其注意到电能被盗

窃。也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举报,由这些有权

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查处这样的窃电行为,供电企业可以提供必要的技术帮

助。供电企业作为在电力供应方面居于独占经营地位的企业,在

电力供应与使用方面是具有比较强的专业知识的企业,有必要帮

助受害人、电力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维护正常的供用

电秩序。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因违约用电或

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

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该规定

虽然不是专门针对盗窃非供电企业电力的,但是在处理盗窃非供

电企业电力的案件中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

供电企业对窃电用户中止了供电,但后经核实,没有确

切证据证明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如何处理?

供电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电,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

任可以比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电

力运行事故停电的赔偿标准,进行违约赔偿。进行适当的赔礼道

歉也是必要的。

《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可以借

鉴: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认定错误,应当

向用户赔礼道歉,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为其恢复名誉。

供电企业错误中止供电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用户在供电企业抄表之后,将电能表损坏,然后大量用

电。待供电企业发现电能表损坏后,用户辩称自己不知道电能表

损坏。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用户负有保护电能计量装置的义务。对于电能计量装置损毁

的现象,如果用户不能够就损毁原因有令人信服的、充足的理

由,将被供电企业认定为窃电,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若发现某用户经常有电能表损毁的现象,电能表的配置上又

没有什么问题,供电企业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该户有重大窃电

嫌疑。应当对该户重点

检查,包括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如安

装远程抄表装置、防窃

电计量箱柜等。

供电企业对窃电举报人员奖励是一种什么行为?供电企

业不按照对社会公布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会存在什么问题?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检举、查

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电网经

营企业规定。

供电企业对举报窃电人员奖励是悬赏合同行为,是一种向不

特定对象发出要约的合同行为。如果举报者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

进行了举报,举报者就是对悬赏合同的承诺。经查证属实的,举

报者即履行了悬赏合同约定的义务,供电企业就应当按照向社会

公布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如果供电企业不按照对社会公布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即属于

违约行为。举报人如果不能得到应有的奖励,可以供电企业违约

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供电企业如果没有对举报窃电的人员进行保密会有什么

问题?

供电企业对举报窃电的行为人负有保密责任。举报人冒着比

较大的人身风险举报窃电,不管举报窃电是出于经济目的还是出

于社会正义感,不管其举报是否属实,供电企业都有义务为其保

守秘密。司法机关根据案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向

其提供举报人情况的除外。供电企业对社会公布的奖励办法中一

般都有为举报者保密的条款。

如果供电企业,包括知道举报人情况的供电企业职工或其聘

用人员,没能对举报窃电的行为人进行保密,使举报者受到名誉

或是经济上、人身上的损害,供电企业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甚至

是侵权责任。同时,不能做好对举报者的保密工作,会打击社会

人员举报窃电行为的积极性,不利于打击窃电工作的开展。

供电企业法律顾问在查处窃电工作中可以发挥什么样的

作用?

供电企业法律顾问在查处窃电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日常工作中,法律顾问可以就查处窃电取证、查电程序、

诉讼程序等方面,向供电企业营销人员,尤其是查电人员进行法

律知识培训。同时,法律顾问可以向查电人员了解查处窃电方面

的专业知识,作为窃电诉讼的知识储备。

对重大窃电案件,法律顾问可以及早介入,就证据收集、处

理策略等方面进行指导。

当窃电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法律顾问作为委托代理人,需

要全面了解案件的各方面情况,全面收集掌握证据,做好充分的

准备以应对诉讼。

六、

窃电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现场检查确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是否必须当场

予以中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确有窃电行为”“不经,

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场检查确认有窃

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

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在这方面的规定

不太一致。

笔者以为,发现窃电后中止供电要根据现场取证情况,视用

户不同的用电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一般

情况下,对大部分用户,如居民户、一般商业门面、小的加工企

业等,如无特殊情况(例如有生命危险等特殊情况的),发现窃

电并充分取证后,可以按规定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事后应及

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但是对一些特别重要的用户,如煤矿、大型炼钢等对供电可

靠性要求特别高的企业、停电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或者停电

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情况,不可因为窃电就立即停

电。即使可以收集到特别充分的证据,这样的用户也不能当场即

予以中止供电。个别事业单位、机关窃电的,也不宜立即中止供

电。这种情况下工作的重点是进行充分取证。取证之后,再通过

一定的程序制止其窃电行为,并进行处理也不迟。不管发现什么

样的窃电行为,充分取证都是非常必要的。收集证据工作要在中

止供电之前完成。采取这样的措施后,如果窃电单位仍然拒不接

受处理的,则可以按照一般中止供电要求的程序中止供电。对一

些中止供电可能带来比较大的影响的用户,不妨采取公证程序进

行中止供电。

中止供电要符合国家规定。各省电网经营企业根据《供电营

业规则》第

条的规定,大都制定有详细的对用户中止供电的

批准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笔者以为,无论发现什么样的窃电行为,在中止供电之前,

查电人员最好向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后再中止供电。

用户有窃电嫌疑,供电企业是否就可以中止供电?

供电企业决不能因用户有窃电嫌疑就采取中止供电的措施。

有窃电嫌疑不等同确有窃电行为,即使有窃电行为也需要证

据支持。仅仅怀疑有窃电行为是不能够支持窃电行为成立的。

供电企业和用户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没有确切证据之前

采取中止供电的措施,可能要承担违约或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供电企业在发现用户有重大窃电嫌疑后,最好是和公安等部

门联合行动,务求人赃俱获,请公安机关直接处理。行动前后,

还要注重外围收集证据,以便充分证明窃电事实和获得窃电数

额。

用户因窃电被供电企业中止供电,什么情况下供电企业

应当恢复供电?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引起停电或限电

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供

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

可以这样理解,供电企业对窃电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而窃电者接受相关处理后,即可认为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

除。窃电者拒不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处理的,可以认为引起停电的

原因没有消除。在窃电用户没有接受处理前,为保证国有资产不

受损失,国家电能不受到继续侵害,供电企业有理由不予恢复供

电。供电企业还可以通过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要求窃电

者承担窃电责任。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认为因窃电引起的停电原因消除?

窃电者停止窃电行为,按照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

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因违约用电或者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必须

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对于因窃电引起的供电企业其他损失也应当进行赔偿。

对于有过窃电经历的用户,特别是有多次窃电经历的用户,

供电企业有必要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其今后再窃电,降低经营风

险。因此,供电企业有理由要求窃电者接受购电后再用电或者提

供电费担保等交易办法,和采取的必要的防范窃电的技术措施,

如安装防窃电计量箱、安装负荷管理装置、远传电能表、用电计

量装置安装位置移到户外、对专线户在供电企业变配电所的出线

处安装计量装置计费等。即通过采用这样的交易办法和技术措施

达到防范窃电的作用。对这一条执行起来会有一定争议,但在实

际应用中还是行得通的。

窃电者满足或者承诺满足这些条件后,可以认为因窃电引起

的停电原因消除。

供电企业对窃电者处理的过程中,能否对窃电者采取安

装负荷管理装置、实行购电制等技术、管理手段,防范窃电者再

次窃电?

笔者认为供电企业可以采取这样的手段,确保降低供电经营

风险,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应当讲,供电企业不愿意向窃电者这样的缺乏商业道德、缺

乏诚信的用户进行电力供应。但是由于电力法规定一个供电营业

区内只有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用户要求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予

以供电。否则,用户的用电权不能得到保障。可供电企业作为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主经营的企业,有权利也有必要保护

自身的权益,特别是在不得不和有过窃电经历这样存在着高度经

营风险的用户进行交易时。所以,为有效降低被窃电这样的经营

风险,供电企业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窃电者再次窃电是非常有

必要的,这也是供电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

提请电力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处理,一方面可以加大打击窃

电的力度;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是采取必要的技术、

管理手段,增加窃电的难度,减少窃电的机会,尽可能降低用户

窃电的可能性。

例如前面提到的安装防窃电计量箱、安装负荷管理装置、远

传电能表、电能表位置移到户外、对专线户在供电企业变配电所

的出线处安装计量装置计费等技术措施。同时,将这样的用户作

为重点户予以关注。要求其先购电后用电,提供必要的担保,加

强用电检查,注意其负荷管理装置上的负荷变化情况、电能计量

装置的记录变化情况,密切关注其生产经营情况。

被中止供电的窃电者在不能满足或者不能承诺满足这样的要

求前,供电企业有理由认为窃电原因没有消除而不予恢复供电。

因窃电引起的停电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未能在三日内

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如何处理?供电企业是否应当向用户

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引起停电或限电

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供

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除此之外,《供电营业规则》

没有更多的规定。

笔者认为供电企业不能及时恢复供电是一种不能连续可靠供

电的违约行为。仅对用户说明原因,对供电企业没有太大的约束

力,供电企业甚至可以到借口无限制地对用户停电。这样,对

用户而言显失公正。应当讲,供电企业若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恢

复供电,向用户说明原因并致歉是应当的。除此之外,更应该有

违约处罚,才能够显示公平、公正。

虽然对此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供电企业的电力运行事

故规定有责任条款。《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由于供电企业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用户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用户

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

倍)给予赔偿。

笔者以为,可以按照类似的办法,作为解决供电企业不能按

时恢复供电的补偿措施。这样才能体现供用电合同的公平原则。

对违章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可以要求用户承担什么样的

违约责任?用户如果不承担责任,供电企业如何处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对违章用电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有明确的规定: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

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

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

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

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

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

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

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

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

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

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

每次每千瓦

费。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

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

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

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

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

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

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

者还应承担本条第

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

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

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

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

元的违约使用电

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

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

(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

费。

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根据《用电检查管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对于窃电者,供电企业是否必须要求其足额缴纳追补电

费?是否必须要求其足额缴纳三倍违约使用电费?

供电企业必须要求窃电者足额缴纳追补电费。

追补电费,是盗窃的电能的对应价款。电能是国家财产,不

容流失,因此必须予以追缴。《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对三倍违约使用电费,笔者以为从有利于打击窃电以及有利

于执行的角度讲,可以变通执行。收取违约使用电费是对用户履

行合同违约的处罚,是交易双方之间的问题,与国家财产的性质

明显不同。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窃电者应承担补交电

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从字面上看就是三倍。但是三倍违约使

元的违约使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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