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德治的调和

更新时间:2024-11-05 16:25: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法治与德治的调和

建立适应主义市场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的呼唤。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我们在加强法治

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过程中的必然要

求。但在进行法治和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的地方,而两者发

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对此,鄙人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巩固和发展

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

互补性。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从外面的力量、从强制的角度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话,

以德治国就是从内心、从人的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

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法律的实施依然需要道德的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

市场作用的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处于弱者的消费者面对

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的判决无所适从。我们不缺少市场的理念,也不缺

乏对法律的关照,我们缺少道德的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道

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在我国改

革开放和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特社会主义的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

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法律的基

本原则和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

力量和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

的功能,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的发展起推

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法治

和德治是人类管理社会和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的两种重要手段,是两种性质不同

而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其中,法治是对道德中重要的调整,是对道德力量的强

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的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

们的品质,同时也是对法治的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的社会关系纳入自己的管辖范

围。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是一个交互演进的过程。法律是传

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的任务。”「1」“法律的最

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善良,世俗法律使

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的

真正松弛和堕落的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的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的

总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2」

道德是法律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

转化。“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

门,而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3」两者相

辅相成、相互呼应,互相配合,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但是,法律本身属于政治

上层建筑范畴,是以国家意志和全民必须遵守的姿态出现的,它直接干预人们的行

为,它只要求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的程度,作出

相应的评判;道德属于思想范畴,而思想问题是不能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来解决的,

它通过干预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的行为,道德规范的评判要求比法律

要广泛得多和高得多。这告诉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

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

进。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

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实现。我们在创建社会主义文明法治

环境中,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

二、法治和德治的差别

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

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中看出,即二者产生的条件不

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非常明显:

法律由国家制定和实施,道德则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

具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道德的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

笑和摒弃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的区别

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和感情;法律规则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和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4」“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

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

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然而,反

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

指责,这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指责,或者哪怕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

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杀。但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的行为,如

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的身上打上烙印。”「5」

从《基础教程》和《思想道德修养教程》看,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

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

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

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

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

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

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

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经历了一个的过程。早在西周时,“德”就是一个融道

德、、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德”既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也

是司法行政的指导方针。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礼”和

“刑”在适用上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汉代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在德刑关系上实行德主刑辅,并把《春秋》作为决狱的依据。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

魏晋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其特点是“一准呼礼”。其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明朝在

德法的关系上采用“刑乱国用重典”的指导思想,但并不放弃德礼的教化作用。清

朝在立法上贯彻了“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延续了前朝的做

法。在我国的封建,历代封建王朝奉行“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思想。其结

果是: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甚至代替了法律,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等同

起来。

在社会,法治是主要的,德治是补充。强调以德治国和以德育人,法治与德治

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沦与实践经验的和深化发展。是个人健康成长和国家繁

荣稳定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

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治国理念。是建立健全

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虽然严密,但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

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是违反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的行为,但不能由此认为一切

违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行为与道德行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

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一般强调的是义务。通

过道德的义务推动法律的实施。以人作为主体而言,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外界强制

性。无论道德和法律,既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也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但法律侧

重于调整人们的外部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他律;道德侧重于调整人们

的内心活动,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是自律。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

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的外力作用于内心活动。内外结合,方可实现

国家的长治久安。因为现实社会还存在一些不平等的现象,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

所接受的程度、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个人的遗传天赋、聪明才智等等在事实

上还是不平等的。只有在法治社会中坚持正确的道德导向,在政策制定中充分注意

保护社会的弱势体,才能使社会稳定有序和文明进步。

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的立意和归宿是为了公正,公正也可看作是道德要求

的范畴。法律实施的过程是个机械过程,它必须以道德作为基础。而且,一个国家

的法制是否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道德不具有国家强

制性,而是基于个人的自主的创意和决心规范自己意志以及人们的相互高尚而建立

的准则,它主要诉诸良心,明辨善恶,是居于人的内心自律。“法律不考虑潜在的

动机如何而要求对现行规则与法规进行外部服从,而道德则求助于人的良心。道德

规则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首先是根据伦理责任感-而行为,它还要求人们为了

善而去追求善。”(「6」法治的实现只有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将自身的

道德修养、人格魅力体现在法治的活动中,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协调起来,使法律

得到道德的内化力的支持,让法律精神同道德精神一起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

念。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会成为可能。一般地说来,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要

比法律广泛。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而德治的落脚点在于人

心,在于人的思想自觉。法律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只有道德才能使人树立

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

活的方方面面统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道德是指导和制约

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道德的相对独立性是道德的社会价值能够发挥出来的

前提。道德建设中坚持以立为本、重在建设的方针,依靠教育、引导、培养和熏

陶,辅之以相应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法规约束,努力倡导和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大力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逐渐形成和确立以思想道德教育

为,以排解引导为桥梁,以阵地建设为依托,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新机制,使一些

公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再转化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改变人们的旧习惯,推

动社会的不断文明和进步。

三、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

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性相结合的潮流。”「7」在一定意义上,市场就是

法治经济,这主要表明对经济的和作用的密切关系。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

重要作用,搞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或法治。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引导、促进、

保障和制约作用。法律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

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虽然法律对经济和社会的

保障和促进作用是巨大的,但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律是概括的,它为一般人的行为

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而实际生活却是具体和千变万化的,因而法律的作用也有

其局限性: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

自行”;“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

确定。「8」法律的这些缺陷,弥补的手段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渗透于经济、、行

政、文化、、习惯、传统和舆论的思想观念和准则。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合

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如果一个法律工作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思想道

德水平,又如何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与道德紧密联系的法律呢,也就很难想象法律会

得到有效实施。另外,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

社会成员缺乏守法的思想道德风尚,没有他们对任何违法行为的道德上的抵制,法

律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再者,法律的不健全和存在漏洞,如果社会成员缺乏

起码的道德水平,就会做出不违法却又有害于社会公德的行为,影响社会的健康有

序的。最后要提及的是,官僚腐败的滋生,一是法治观念的淡薄和官本位思想的突

出,认为法律是”专管老百姓“的,二是道德约束下降,心理防线溃堤。市场经济

需要道德和法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法律推动和影响道德的发展,通过道德

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弥补法律的不足。

在西方,治理社会一手靠的是法律,一手靠的是《圣经》,法律管行为,

《圣经》管灵魂和内心。“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通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

分上是重迭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

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

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

少的。”「9」(「美」E.博登海默著:《法-法及其》,第368页)。在我国,治

理社会靠的是综合治理。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改革由经济改革向经济、社

会、政治以及伦理文化的综合改革发展。对市场经济的整体道德评价转向对市场中

的道德秩序与行为规范的关心和评价,因而法律和道德成了治理社会和经济必不可

少的重要手段。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

且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既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

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两

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我国的市场经济促进人们的自立、竞争、效率和开拓创新精神,但市场自身的

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道德中来。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其原则就是要

求等价交换,即交换的商品应是货真价实和双方的互利互惠,同时又绝不允许搞权

钱交易。我国社会面临的状况和带来的首先是信用危机问题,其突出表现是:在宏

观方面,政府管理者一方以“三乱”来增加财政收入,甚至建立小金库,乱发奖

金;社会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一方以各种偷逃税方式来转移和隐瞒利

润。在社会组织(特别是)之间利用“双轨制”长期存在的条件,大规模地、非法

地侵占和转移权益,“三角债”是最突出的表现。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人员利用

国家“所有人缺位”以及改革赋予他们的“自主权”,为个人谋取利益;劳动者则

利用抽象的“主人翁”地位普遍地消极怠工,追求分配利益的扩大化,而国家又使

劳动者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下岗,其利益受到损害。这样,一方面,信用问题

几乎遏制了社会经济活动,另一方面,社会对信用危机一致谴责,建立信用危机已

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需要。其次是单纯谋利的动机和取向问题,表现为物质主义、

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再次是不择手段问题,表现为把致富与商业贿赂、商业欺

骗、商业投机、商业偷窃和掠夺性开发经营;又次是对经济利益的态度问题,表现

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对等交易和强制性签合同等;还有就是“搭便车”或

“无票乘车”问题。不少人仍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使得国家权力

被滥用,社会上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现象屡禁不止,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但各种职

务犯罪行为仍然甚嚣尘上。这些现象的严重性在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普遍“陷入”

了不道德的经济行为之网,对应当遵从的道德规则失去信任,将以不道德手段谋取

利益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对此现象,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对一般的问题显得苍白

无力。因而,随着中国经济进入全面的“系统整合”阶段,而全面的市场整合需要

全面的伦理道德建设为基础,制度整合更需要以伦理道德观念整合为必要条件,社

会对规范的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观念的呼吁已经越来越强。

全要共同行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发挥的权威作用,发挥道德的感化作

用。各级人大要发挥权力机关的主导作用,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

加强监督,特别是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适应形势要求,根据实际情

况,抓紧制定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为建立社会主义思想

道德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执法机关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要求,依法

行政,从严治政,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同时通过各种具体的执法活动,把基本道

德观念的要求融于各项具体政策中,融于社会的各项管理中,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思

想道德体系在全社会的形成和完善。大力整顿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创建社会主义

文明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

四、德治应与法治的协调

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浪潮和西方文化的冲击,以儒家伦理文化为主导的

“道德”传统已经崩溃,计划经济的道德体系也因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要求而

失去其社会约束力和整合力。儒家的以人性论为基础的“德教为先”思想涵盖从到

日常生活的基本道德秩序的,是与儒家的“德治”思想及治国方略紧密相联的,儒

家的思想道德对上的法律产生了重大,特别是“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

礼入刑”的思想。其优点在于强调人是可以教化而且必须教化的,这种教化,包括

家庭道德和社会公德,其缺点在于它的立足点在治民,即教化老百姓对封建统治者

安分守己,顺从封建专制和等级剥削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的道德同传统社会

是完全不同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德治”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服

务,在于通过道德和法律两种手段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从而

实现人民众的最大利益。道德不是奴化和愚民的教育,而是“以的武装人,以正

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所有的人在不损

害他人的条件下有权利追求自己生活的满足;道德规范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规

定个人应尽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能够生活在一种实用化和功利化的道德环

境和法治环境中。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主义市

场道德。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内容要求我们要发扬和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造具有时代特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

把当前我们已经提倡的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建设抓好。我们应

使传统美德和新型规范相互渗透,法制和德治相辅相成,把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使

以德治国深入人心。为改革发展营造一个人心思进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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