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中的性别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女性在法律职业中的缺席,
传统解释归之为生物决定或女性的就业偏
好,无视了法律职业的男性建构。历史上的
“暴力论”将法律建构为张扬暴力的
“场”,而今天的“理性论”则则将法律虚
构为科学,两者均为女性与法律职业的分离
籍以了理由。而事实上,女性具有天然的去
暴力性,适合于剔除司法程序中残存的暴力
因素;而女性的思维即使是感性的,也与法
律推理并不对立。因此,我们只有在放弃那
个在法律“以前”就已经固定的对女性特
征虚构的同时,也放弃在女性“之前”就已
经固定的对法律的虚构,并在现实层面上彻
底清除女性与法律职业分离的蕃蓠,女性与
法律职业的亲近与亲和的时代才会真正来
临。
关键词:性别法律职业法律建构性
别思维
本文所讲的法律职业是从宽泛的角度
去界定的,不仅包括从事司法实务的法律工
作者,也包括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当
然,为了论证的需要,本文更多的是以律师
和法官为例,这不仅因为律师和法官在法律
职业中的典型代表性,更主要的是,在这两
种职业中,女性的缺席更为严峻!
一、女性与法律职业的分离及其传统
解释
在法律职业队伍中,女性究竟占有多大
比例,古今中外,虽具体比例有所差异,但
“极低”总是不争的事实。英国在1919年
就颁布了《反就业歧视法》,强调了妇女成
为律师的权利,但是,直到1923年,才被
允许出现了历史上第一位女律师。虽然以后
逐年有所增加,但提高得非常缓慢,到1997
年,成为barrister的女性也只有2272人,
占24%;到1998年,成为solicitor的女性
也只有23700人,不到33%.[1]即使在律师
职业十分发达的美国,女律师也只占很小的
一部分。而且几乎总是局限于办公室的工作。
律师是一种相对自由的职业,其性别比例与
性别结构尚且如此,在官方严格控制的法官
职业和检察官职业队伍当中,女性所占的人
数比例与职业位置就更可想而知。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性别结构表现为
女性总体人数偏少,并且职称头衔越高,女
性所占比例就越低,形成一个以男性为顶端、
女性为底层的金字塔形的结构。这种现象称
之为“女性与法律职业分离”。“女性与法
律职业的分离”与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人
数和专业直接相关。一般来说,女性接受高
等教育的人数总是远远低于男性,并且,其
选择的专业往往集中于语言、文学、艺术等
领域,而政治、经济和法律等职业一向被视
为男人的世界,女性很少涉入。而且女性在
这一职业中地位不高、收入偏少等因素也反
过来制约了女性在这一职业中的成就动机
和奋斗精神,从而最终影响了两性在法律领
域中的参与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
对于女性与法律职业分离的现象,传统
解释最有影响的是生物决定论。生物决定论
认为法律职业中的性别结构是由于女性生
理上的先天劣势所导致的。生物决定论认为
男女先天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生物基因。一般
来说,男性气质中包含积极、主动、进攻、
坚强、权力、客观、理性、抽象等特征,而
女性气质中则含有被动、消极、退缩、柔弱、
情感、直觉、主观等特征。这种对立的性别
特征决定了男性和女性不同的角分工和
职业地位。比如男人被认为比女人更富于进
取心、更容易做出客观判断,因而适合于从
事各项社会公共活动并成为其中的开拓者、
组织者和领导者;而女人被认为更富于同情
心、更容易受情绪左右而无法理性地思考和
判断,因而更适合于个人的情感活动,她们
更加关注具体的家庭、孩子、自己的身体感
受等属于私人世界的东西,从而成为男人世
界的附属品。因此,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关
于性别的职业分工在此也就具有了生物学
上的依据。
60年代美国着名神经生理学家和他的
助手通过对“裂脑人”的研究,发现人的脑
半球的不对称现象,亦称大脑单侧化现象。
其中左脑活动与语言能力、理性的、线性的
逻辑思维能力相关联,右脑活动与情绪、直
觉、音乐能力等相联系。这一发现使获得了
诺贝尔生理学医学奖,其理论也被一些科学
家用来解释两性认识能力与智力能力上的
差异。1968年心理学家JerreLevy认为大
脑单侧化程度越高,视空能力越强。由于女
性在大脑两半球都具有语言能力,大脑单侧
化程度低于男性,语言的双偶功能干扰了右
脑的视空功能,因而,女性的视空能力低于
男性。但是,也有不同的解释。1972年心理
学家AnthonyBuffery和JeffreyGray就
认为大脑单侧性程度越高,视空能力越差。
由于男性的语言和视空功能都是双偶性的,
而女性则为单侧性,因此,女性的视空能力
弱于男性。两者的解释尽管矛盾,但都认为
女性的视空能力比男人差。
生物决定论认为,女性因视空能力差而
导致其不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因而女
性思维总是表现为形象性、主观性、情感性、
直觉性,总之,其思维的特征总体倾向于非
理性。而法律是理性的,严密的、抽象的、
客观的、中立的。一个法律人必须摆脱主观
情感的干扰,保持理性的头脑和客观的立场,
一个法律人必须以抽象的概念为思维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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