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后一个流氓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更新时间:2024-11-09 01:47: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2日发
(作者:二手房购房合同范本)

我国最后一个流氓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作者:张虎成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

【摘要】监外执行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一种方式,它体现了刑法的灵活性和人道主义的保护

思想,对刑罚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牛玉强案件中暴露出许多背离法律宗旨的缺陷,急需

完善,这是本文研究的中心。

【关键词】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完善

一、案件发生的经过

2010年12月,牛玉强成为了名人,关于这个名人的故事还得追溯到1983年。当时牛玉强

抢了一顶帽子和一把蒙古刀,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他死缓刑。1997年新的刑法废除了流氓罪,

可是2004年因牛玉强因保外就医逾期未归,被新疆石河子监狱带回继续执行。他的妻子朱保

侠先后了相关的国家部门,可是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得到答复。在多方求助无望的情况下,朱

保侠在网上发了一条帖子,申诉自己的冤屈,这才引起人们的关注,2011年2月北京天问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周泽致函于新疆石河子监狱,希望从新处理牛玉强案,但仍然是杳无音讯。

二、牛玉强案所引发的法学思考

牛玉强案是牛玉强一家人的悲剧,它破坏了一个正常的家庭;也是整个中国司法界的悲

剧,那么牛玉强是否应该被顺延到2020年呢?从刑法溯及力的角度来看,牛玉强被顺延至

2020年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依照当时的法律做出的判决,牛玉强1990年被减刑到18年时,按

道理理应服刑至2008年,而不是2020年,关键就是从1992年到2004年这12年期间的保外

就医期间是否应该计入刑期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从刑法犯罪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讲,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意思是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做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

能履行的事项。换句话说,法律规范采用不是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众人;也不是以“小人”

的标准去定分止争,而是以正常人的标准去衡量以一般人的标准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

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时,法律不要求其实施合法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实施合法行为而实

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牛玉强夫妇并不懂法,当然

行为人不懂法律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免责理由,但是牛玉强在保外就医期间一直到其所在地的派

出所做思想汇报,派出所也没有说牛玉强的行为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所以在牛玉强的眼里,

北京民警的安排和监督是没有错的,自己的行为也是没有错的。对于一个普通的市民来说,如

果对警察都不信任,那还能信任社会的哪个部门?回到本案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当中,因为牛玉

强对北京民警有足够的信任,相信自己的行为就是合法的,所以牛玉强既不具备违法认识的可

能性,也不具备期待可能性,所以牛玉强是没有错的。

(二)从刑法的目的和功能来看,牛玉强的保外就医已经达到了惩罚犯罪目的,也达到的

矫正犯罪分子和教育犯罪分子的功能

牛玉强在监狱服刑期间,先后两次被减刑,可见其在监狱表现良好,否则也不会得到这种

来之不易的机会,在保外就医期间也是积极配合当地民警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所以说牛玉强

的表现达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刑法的有效性不在于它的严厉性,而在于它的普遍性和及时

性,过重的刑法是治理社会不得已的表现,也是社会管理无能的表现。一部好的法律不仅不会

让坏人漏网,更不会让好人受罪,更不用说是冤屈,所以对牛玉强的顺延是不符合刑法的精

神。掌握一部法律并不难,难的是掌握法律的灵魂,法律条文只是法律精神的躯壳,要透过现

象看到事物的本质才是最重要的。

(三)我们在尊重历史,尊重历史判决的同时,应该本着从实际出发的角度,尊重人权与

维护法律的尊严

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说过:“法律之所以为人所信仰,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苛严和威仪,更

在于它的慈悲心。”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为人民服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漏过一个坏

人,之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应该尊重历史,尊重中国刑法的罪行初定原则,不能站

在现代人的角度去苛求历史的决定,但在一个早已没有流氓罪的国家,却还有人因此而服重

刑,实在是令人啼笑皆非!

(四)石河子监狱、新疆石河子检察院、北京地方民警都有失职之嫌,成为整个案件的

“罪魁祸首”

首先,石河子监狱的失职行为和滥用职权。在本案中石河子监狱在第一年的时候派干警实

地考察做出了续保一年的决定,这是合法的也是应当的,但是从第二年开始就再也没有来过,

所以石河子监狱有严重的失职行为。更让人费解的是牛玉强成为网上的通缉犯。在本案中牛玉

强已经是服刑多年的罪犯,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而且一直在家,安分守己,遵守法律法规,接

受北京民警的监督,所以不符合在逃的条件。其次,新疆石河子检察院和北京警察院没有尽到

应有的监督职责。所以在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北京检察院还是石河子检察院都有不作为的失职

行为,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再次,北京地方民警没有尽到应有的通知义务。综上所述,三方

司法机关都有失职,这种不顾实际的顺延破坏了牛玉强一家人的幸福生活,也影响了人民对于

法律信仰的美梦,因为如果是一个人犯法,那可能只是污染了水流,但是司法机关犯法此时就

是污染了水源,污染了水流尚有可治之法,但是污染了水源是贻害无穷的。三、完善监外执行

的几点建议

造成牛玉强案的悲剧是许多原因促成的结果,其中不乏有中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执法司

法人员的素质低,公民法律意识淡泊等原因,本文主要是从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来提出几点

建议。

(一)完善保外就医办法和监狱法的规定,使其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统一


本文发布于:2022-07-12 22:31: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56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中国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