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的流程、阶段、方式、范围及重点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06 20:30: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破发是什么意思)

法律尽职调查的流程、阶段、方式、围与重点问题

(一)律师对目标公司法律尽职调查的流程大致是:

1、组建律师尽职调查班子,进行明确分工。一般要有三名律师,最好要有懂

财务、懂经济律师1名,知识产权律师1名,总策划、总协调的1名律师。

2、确定尽职调查的方案;确定好调查目标、调查重点容,调查对象、调查途

径、调查目的等。

3、拟定尽职调查清单;

4、根据调查清单,对每项调查容进行调查并详细记载调查中的问题。

5、形成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报告。

6、为收购方出具并购法律意见书。

(二)阶段

1、竞标阶段的尽职调查

有些尽职调查需要在竞标阶段开展。买方将基于该等尽职调查的结果决

定是否做这个交易与交易价格如何。在竞标阶段,目标公司往往会要求投资人/

买方作出一些承诺。比如某外国金融机构人股中国某金融机构的项目,目标公司

就明确要求外国金融机构作出排他性的不竞争承诺,否则不会考虑接受其进行投

资,这样投标人在投标书中一定要包含相应的容。在此情况下,在进行法律尽职

调查的时候,律师就要考虑到客户应当在什么围作出排他的不竞争承诺。经了解,

该中国金融机构的经营围非常广,除商业银行的一般存贷款、中间业务外,还包

括信用卡业务等方面,这样律师就要考虑目标公司要求该外国金融机构作出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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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性的非竞争承诺到底应当限于哪些方面。如果投资人/买方对其全部经营围均

作出排他性的非竞争承诺,则承诺围过于宽泛,对买方将来在中国进一步的业务

扩展以与和中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会有非常大的不利影响。

2、投资意向书/谅解备忘录签订后的尽职调查

更多的尽职调查常见于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签订后。在这个阶段的

尽职调查的重点与竞标阶段尽职调查的重点有所不同。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

签订的时候往往价格已经初步确定,这个阶段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标需要重点考

虑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是否发生变化或改变,应当主要考虑重大资产的权属是否

存在任何瑕疵或其使用有重大不利的限制(只能用于商业而非工业用途;是否属

于被抵押资产;或依照相关产业政策应被淘汰的固定资产);或资产本身因不可

抗力而损坏或灭失导致资产价值降低;目标公司所称的不动产实际上是从其关联

公司租赁取得或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违反立项批复或未取得政府

批准等,以与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相关的程序与成本。当然,这个阶段的尽职调查

还应当注重为客户提供防和减低潜在法律风险、解决发现的法律问题的步骤与程

序。

3、分阶段进行的尽职调查

有的尽职调查是分阶段进行的。为节省成本费用或追于时间压力,最初

阶段投资人/买家可能仅仅希望对目标公司一定围的情况和事项进行有限的尽

职调查,比如限于公司设立和存续的基本情况(股东结构、营业围、经营期限、

业务许可)、重大资产和合同、有无诉讼/仲裁等,而在确定了在这些方面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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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问题,有意进一步洽谈有关交易的前提下才决定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

在分阶段尽职调查的最初阶段,律师可以为客户确定法律尽职调查的围提供咨询

意见。

由于客户进行最初阶段的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其所关心的目标公司的

重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问题,在这个阶段尽职调查时,律师就必须在有限的时间

抓住最核心和关键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在文件提供不全的情况下,应向客户建

议进行更全面的尽职调查。)

(三)方式

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审阅资料室文件

目标公司会将文件资料集中放置于其建立的资料室中供投资人/并购方

审查。个别的时候,也有把文件资料发到投资人/并购方或其律师办公场所的情

形。

2、现场调查

投资人/并购方与其中介机构到目标公司做现场尽职调查。目标公司会将

文件资料放在专门的资料室,并会应投资人/并购方要求指定相关的联系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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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安排补充文件的提供、管理层访谈、负责调查问题的解答和说明的人士,甚至

协调安排投资人/并购方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

现场调查对律师的法律功底和判断力的要求很高。很多时候,投资人/

并购方并不要求律师写长篇大论的报告,而是要求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其汇报其所

发现的重大问题,这在竞标阶段的尽职调查中尤为多见。律师开进目标公司的现

场开始审阅文件后,客户可能每天晚上都会要求所有的中介机构提出问题,这种

方式的调查工作的节奏非常快,律师需要尽可能快地到关键或主要问题,在每

次会议中都能提出最有价值的观点。

现场调查之所以最考验律师的功底,还在于很多时候目标公司不允许投

资人/并购方的律师将文件从文件室带走,甚至在个别调查项目中不允许文件摘

抄或审阅。比如,在某个钢铁项目的调查中,投资人/并购方需要了解目标公司

的主要生产用地的权属,而目标公司拒绝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文件,而仅同

意将文件的部分容读给投资人与其律师。又如,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中,

由于会涉与金融机构的很多问题(如不良资产率等),目标公司往往很不愿意提供

监管报告。不过,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文件资料的摘录固然必要,更重要的是

律师对问题的分析与判断。

基于项目或交易的特点或需要,有的投资人可能仅仅要求其律师对有限

围的事项做尽职调查或者首先就其关心的问题展开尽职调查。律师应当在客户要

求的围进行调查工作,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调查围之外事项对拟议交易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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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需要进行调查,律师则应当与客户与时沟通,在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才

可以进行该项调查。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一般围和主要容

律师在收购公司中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购买小公司而言,律师

尽职调查比财务尽职调查更能起到更为明显的作用。尽职调查一般涉与到这些

容:1、组织性文件的尽职调查

1)公司的组织性文件

2)下属企业的组织性文件

2、业务文件的尽职调查

3、财务文件的尽职调查

4、重要协议和合同的尽职调查

5、融资文件的尽职调查

6、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

7、雇员与员工事宜的尽职调查

8、诉讼和其他程序的尽职调查

9、税务的尽职调查

10、公司和下属企业的土地、物业和其他资产的尽职调查。

*律师应尽职调查和审查的一些重点问题:

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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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为着确保并购的合法有效,即交易各方是否

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是否具有进行交易的行为能力,是否可以与之进行交

易。

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料主要是了解成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

资本交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停业整顿等情

况。

二》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

对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应进行审查。在审查合同与章程时,要注

意该合同与章程中是否有下述防御收购的条款、容或规定:

1.绝对多数表决

公司章程可能规定,有关兼并、收购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

的重大交易都需要经过公司股东绝对多数的同意方才可以实施。

2.禁止更换董事或轮任董事制

有的公司章程会规定除董事个人因犯罪或故意危害公司利益外,董事不

能在任期届满前被更换。而轮任董事制则是将董事会成员分成几组,每组任期两

年,每年在股东会上将其一组董事改选,使得董事会成员中总有一组不断地变化,

这样,即使是控制了公司的多数股份,在轮任制面前,也不能保证在下届股东年

会上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

3.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非因自身的过失,

如果被公司辞退,应得到一笔极为丰厚的解职费或补偿。

4.股东权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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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计划有很多不同的类型,但其基本的容都差不多相似,即公司

股东在取得公司股份时,同时取得另一种权利,该权利在出现某种冲突或引发事

件如收购、兼并时,可以开始由股东行使。股东行使该权利的容是能够以略高于

公司同类股票的发行价格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这样,股东就可能以远远低于当

时市场价的价格买进公司股票。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并购方的收购成本。

股东权利计划一般都规定,发行该权利的公司可以象征性的价格赎回该

权利。而拥有该权利的股东,若变成并购方,则不得不行使该权利。

审查公司合同与章程中有无上述容的规定旨在正确分析目标公司被并购

的难易程度,以与并购费用是否会增大或增大到什么程度。

三》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纪要等

在兼并和善意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自然是同意

并购的,而同意,依照公司的规定,是一定要有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

这个程序必不可少。律师就要注意调查审查有关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是否依

法作出?有无达到法定的或章程中规定的同意票数,投票权是否有效等,以确保

程序上无瑕疵。

四》目标公司有形财产

即指目标公司的土地与房产设备等有形资产。

土地与房产的价值取决于权利如何。分配做商品房的土地和房产与分配作

酒店、办公楼土地和房产的价值会大相径庭;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与其上的房产

与还剩有十年的土地使用权与其上的房产的价值会差异甚大;已抵押的土地与房

产其转让会受到限制,而未抵押的土地与房产则不。如此等等,因此,需要事先

对其权利状况加以认真注意,例如,经过批准同意的土地房产的用途如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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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完整,有无瑕疵?有无可能影响该权利的对价是否已付清?有关权利的证明

书是否已取得?有无出租或抵押??出租或抵押的条件如何?等等。

有关机械设备,常见的要如一些机械设备是目标公司融资租赁来的,在

未付清租赁款之前,其所有权仍不归目标公司,也不能作为目标公司投资或房产。

如目标公司是三资企业或来料加工企业,为生产所需而进口的机械设备未经海关

许可并补交税款,一律不能转让。因此,需要注意的一是其来源,性质;二是其

转让限制;三是有关转让手续的办理。

律师对此审查的意义在于事先发现或理顺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事先发

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清楚明白,权

利完整无瑕疵,无法律上的后遗症。

五》知识产权

在一些目标公司中,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较其有形资产可能

更有价值。专利、贸易商标和设计都可通过注册而得到保护。、技术诀窍和其他

形式的信息,虽然不能注册但同样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所有知识产权的细

节是直接拥有还是通过许可证而使用,都应当予以审查以保证并购方在收购之后

能继续从中受益。对于注册的知识产权,还包括对注册和续展费用支付情况的审

查,专利的到期日期应当予以注意,对于贸易商标和服务商标、专利,应当确认

注册权人或允许使用人的适当情况,因为不使用就会失效。对于根据许可证而享

有的权利,应当对相关许可证或注册使用人协议进行审查,以确保不存在有关因

控制变化而终止的规定等。还应当询问是否存在有关侵权的诉讼,包括目光公司

提起的保护其权利的诉讼,以与针对目标公司的、声称该公司侵犯了第三方权利

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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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目标公司的租赁情况

目标公司租赁情况,包括出租与承租两个方面。目标公司在出租或承租

时与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承、出租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协议中是否有目标公司的控

制权如发生变化,出租或承租关系就回终止或受到限制的规定?如果因此而终止

或受限制对并购方会带来什么不利影响或后果等,这些也都与并购方在并购后如

何操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事先的审查与相关措施也是十分必要的。

七》关键合同与合同承诺

大多数公司都有若干对其成功至关重要的关键合同,通常这些合同包括

长期购买或供应合同、合资企业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等。

在这些合同中另一个合作方的身份和良好地位对长期合作关系是很重要的。因此

此类合同一般都会规定,在一方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此类合同的继续履

约时,变化的一方在转让其此类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前,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或批准,或在另一合作方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允许终止合同。如果控制权转移到具

有不相宜或者竞争利益的另一方时,这种终止即可行使。

既然目标公司的繁荣十分有赖于交易完成后这些合同继续,买方将希望

取得这样的保证即不存在上述有关控制权转移时有可能终止合同的权利,或者如

果存在这种权利,不行使这种终止权利。另外还应对上述关键合同进行审查,以

确保不存在异常的或者义务多于权利的规定,不存在可能影响买方商业自由经营

的限制性保证,不存在重大赔偿条款以与不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

法的规定。

买方还希望确定,目标公司在近期没有作出与买方自己的业务计划不相

一致的合同承诺,诸如承诺向新的生产线或新企业、或合资企业提供资本、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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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专利和,与供应商或客户签订新的长期合同,向雇员许诺新的高额报酬或股

份期权安排等。

如果目标公司过于依赖一家供应商或客户,那么与相关企业或个人发生

争执、或者相关企业或个人对目标公司的转让不满意,也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因

此买方将希望确保在交易完成前或者作为交易的条件,签订一个可靠的长期合

同,或者调查并谈判可供替代的购销渠道。类似的情形还可以发生在企业过于依

赖于某位个人的专业技术知识或经验的时候,这时买方可能希望确保与相关雇员

签订长期服务合同,或者安排该关键人员的保险,以承保因该雇员生病或去世造

成的损失。

另外,还要特别注意贷款、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

看看中是否有在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就得提前履行支付义务,或终止使

用权或相关权利等的规定。

审查此类规定,就是要权衡并购完成后是否会因并购而使并购人丧失某

些预期权益或权利。

八》目标公司的职工安排

如果目标公司有很多职工,传统做法是可以只审查适用于大多数职工的标

准劳动合同文本,而对于董事、企业高管和专门重要职员则必须逐一审查其聘用

协议或者服务协议的容。

在这方面,主要问题是所提供的福利水平以与终止合同前所需要的通知

时间与可能的赔偿。这不仅影响潜在的终止合同赔偿支出,而且在继续聘用的情

况下可能预示出,补足与聘用条件的重大差异需要花费很多钱。至于提供个人福

利如汽车、抵押、补贴、股份期权或资金等,可能也需要买过来。目标公司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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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承受没有资金来源的退休金和其他承诺,还可能作出有关职工或职业前途的许

诺,因此必须对合同本身与其他相关方面作详细的审查。

九》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税收情况、环境责任等

目标公司的债务可有已知的债务和潜在的债务。潜在的债务主要包括或

有负债(有的称为或然负债),税收与环境责任都属于或有负债中的容。

税收可能是一个产生潜在责任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在国家税收发生变动

时,或者诸多税收而目标公司不甚清楚时。在目标公司或故意或不知而未予纳税

的情况下,税务机构自然会要求接管目标公司的并购方来来承担或补足纳税的责

任,这就使并购方支付了并购费用后,还得再追加税收费用而增大并购的负担。

而且欠缴税款还会带来的问题,使得补税之外还需支付。

环境问题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以与人们对自身居住环境的越来越重视

而在现今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环境要求、环境责任也为各国环境法律师所

明确、所完善。尤其是传统制造业是环境污染重点污染源,违反环境法的规定,

不仅产生环保责任,从而要接受,更可能会因此而被停业,限期治理。如果

这些处理结果是在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后产生的,并购方就不得不承担起这些责

任,而这些责任带给并购方的损害不仅是沉重的,有可能还是致命的。尤其是地

方啤酒公司对产生环境污染的可能性比较大。(尤其,我们在收购啤酒公司这方

面,对环境污染项目的审查更为关键。)

这就需要并购方认真仔细地了解目标公司的纳税情况,包括已纳税情况、

有无欠缴款、有关目标公司方面的税收国家是否有调整性、做优惠性规定等;了

解环保情况,包括目标公司的经营产品、经营场地与环保的关系,与目标公司有

关的环保的规定、当初公司设立时如何通过环保审查、现在目标公司有无违反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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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规定,对空气和水的排放、废物存储的处置、对有关许可证和许可的遵守、有

毒危险物质对场地和底下水的污染等,环保部门有无发出整改制裁通知等等。在

可能的情况下,若对这部分责任投保(无论是并购方还是目标公司投保),就可

以极大的减少并购方的风险。

目标公司的负债,无疑会增大并购方的责任,而或有负债与当时已有争

议,不久的将来肯定会提起诉讼的情况更会为并购方的责任带来不确定性。这些

责任虽然不能躲避,但可以在弄清后作为砝码从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作相应扣除或

由卖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减轻并购的风险。

律师的审查就是要了解目标公司的债务情况与其偿还周期、利率、罚则

与债权人有无限制性要求。了解目标公司的纳税情况、环保情况,以掌握这方面

有无责任或可能的责任。

十》重大诉讼或仲裁

律师当然要了解,是否有诉讼或仲裁程序影响目标公司,包括实际进行

的、即将开始的或者有可能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这些诉讼或仲裁有多少宗?标的

多大?进展情况如何?可能的结果会如何等?律师审查这些不仅是因为涉与到

的大量责任和法律费用,还因为这可能会将并购方的并购的精力不是投入到公司

经营管理方面,而是把精力投入到大量缠绕的无穷的官司纠纷上。当然,合理数

量的诉讼可被视为是正常的业务状态。总是会有些债务问题要由律师负责处理,

也会有小额的人身伤害赔偿要求等,这通常由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人与其律师处

理。但有时调查显示出存在某一类可能会引起巨大开支的索赔要求,诸如环境污

染、产品责任或雇主责任等方面的索赔,这些可能十分昂贵并且不能投保。在这

样的情况下,并购是否还应继续进行,就需要认真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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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必要的批准文件

在中国,国有股权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取得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同意和批

准。那么,凡涉与到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的并购,都需要事先审查一下目标公司

有无批准的文件,该批文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如无此批文,则并购难以为继。

以上十一项容基本涵盖了律师尽职调查的围容,每一项容都不一定都有律师

亲自来做调查,比如,财务、税收,人力资源可以分派到并购方的其他部门,比

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但是,作为律师必须掌握这些调查的情况,并且要根据

这些情况给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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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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