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道德的强制性(一)
论文摘要: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道德的强制性问题进行了探讨。所谓道德的强制性,
强调的是道德的外在制约,即加大社会道德规范对人的制约力度,或加大道德他律的力度。
道德的强制性不同于法律的强制性,这表现在它们的适用范围不同,它们的强制方式和力度
不同。从理论上看,道德规范的提出一开始便带有外在的强制性,而从实践上看,道德规范
的提出实源于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就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来说,强调道德的
强制性就是意欲通过外在的强制性的道德规范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伦理墓础,为经济主体建构
一个规范化的行为模式,以此提升社会成员的道德境界。.
论文关键词:道德;道德规范;强制性;社会舆论
道德是不是应该有强制性,这个问题似乎不值得讨论。因为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说“道德是
指在人类社会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标准评价的,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
念和传统习俗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行为意
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这就是说,道德主要依靠教育的力量,社会舆论的评价、谴责,以及人的觉悟或德性,即道
德自律实现的。然而仔细一推敲,却不由产生了疑惑。倘若一个社会出现了道德失范,诸如
当社会成员在价值观、伦理观等观念倾向上以及道德行为取向上出现了偏差,个体越轨行为
泛滥,或当社会的评价系统出现混乱时,那么,该如何保证道德的实施,道德的作用又该如
何得以实现,由此,笔者认为道德可以有而且应该有强制性,这从时下讨论道德的法律化、
制度化等文章中已得到印证,因此,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道德强制性的含义、道
德的强制性存在的理由等问题进行探讨。
那么,什么是道德的强制性呢,所谓道德的强制性,就是将社会公共生活中最基本的道德原
则和规范具体化,使其成为人们在道德活动时应当遵守的“当然之则”,通过这些“当然之则”
对一些社会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陈规陋习的“强化”训练,形成特定的行为“模式”,从而使这
些陈规陋习绝迹。一句话,道德的强制性强调的是道德的外在制约,即加大社会道德规范对
人的制约力度,或加大道德他律的力度。
道德的强制性不同于法律的强制性,它与法律的强制性有原则的差别。首先,它们的适用范
围不同,道德的强制性比法律的强制性更宽泛。道德强制性的适用范围是社会公共生活对社
会个体的最基本的、是应该做到而且必须做到的行为要求。所以,法律惩治的是轻法、违法、
犯罪的行为;而道德处罚的是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缺德恶行。其次,它们的强制力度不同。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保证,主要依靠军队、监狱、法庭等国家机器为代表的物质
力量来实现;而道德的强制性实施则可由行政部门来执行,以经济处罚为主,辅以其它处罚
手段,它的强制力的力度明显不如法律。
在我国,道德一向强调的是自律,那么,在今天提出道德的强制性问题,是不是对道德的内
在自觉性的否定,是不是历史的倒退呢,答案当然应该是否定的。
首先,从理论上看,道德规范的提出一开始便带有外在的强制性。从道德认识本身的历史而
言,道德规范的提出是道德意识成熟的标志。在原始居民体中,为维护生存而协调氏族内
部的各种关系,及由此产生藉以协调各种行为方式的道德规范,这些道德规范蕴涵在自在自
然的生存活动和约定俗成的礼仪之中,用这些具体化的准则,规范人的行为,协调人与人、
氏族与氏族的关系,以达到调整人们的行为,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生活稳定的目的。道
德规范是道德结构的中枢,是理性抽象形成的,是人们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的普遍规律的反
映,是一定社会对人们行为要求的普遍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系统一旦构成,便在宏观、广
阔的社会系统内发挥能动作用,成为指导、调整、评价行为的道德体系。随着人类道德意识
的发展,道德规范在理性的抽象中不断深化和扩展,人们才有可能开始进入自觉自愿的道德
活动。所以,道德规范一开始就是作为道德要求而产生的,本身就代表了人类生活的内在愿
望。道德规范不只是一种空泛的指称,它表现着一种抽象的道德力量,给人以道德的约束力
和实践的冲动。现代人所谈论的道德其实是一切人所应共同遵循的准则,而这些准则也或多
或少地与个人和他人、个人和社会的实际利益有密切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的道德
准则也带有外在强制性的特征。
道德规范的产生源自于调整人们生活的实际需要,它通过向社会成员昭示“不得如何”、“应
当如何”,即要求人们自觉自愿地依据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一个人如果能自觉自愿
地以道德规范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尺度,他的行为就是道德的。一个人如果能在其行为中
通过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再到自为地合乎道德规范,那么,他就能成为“从心所欲”的有道
德的主体。但是,这仅仅是一个道德目标设定,是一种道德的理想状态。因为,在一个充满
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道德规范往往因缺乏权威性而难以实现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
社会关系的功能和目标,甚至无法阻止、无法惩罚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试问,对一个不信
道德的人,道德如何对他发生作用,对一个置社会舆论评价于不顾的人,社会舆论又如何约
束他的行为,总之,对一个毫无荣辱羞耻感、毫无道德责任感的人来说,道德对他而言形同
虚设,毫无意义。
所以,一个人如果不能自觉自愿地以道德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那么,就只能以外在的强制
性规范对他的不道德行为进行处罚,以此训练和规范他的道德行为,使他养成良好的道德习
惯,直到他能自觉自愿地把道德规范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这就是道德何以应该有强制性的
理由。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道德的强制性作为道德教育和社会舆论评价体系的补充,是实
施道德规范的有效保证。
在分析道德行为和道德规范的逻辑结构时,应该看到,从道德行为到道德规范再到道德行为
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逻辑过程。从人类发展来看,最初形成的是道德风俗、习惯、
传统和具体品质,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理性认识的发展,道德规范才慢慢形成、发展和完
善起来。从认识过程来看,人们对道德这一复杂现象的认识是从现象到本质、从具体到抽象,
逐步把握道德本质的过程。
道德规范系统,既是道德要求也是评价标准,个人用规范来指导自己的行为,社会拿规范来
衡量个人行为的道德意义,而后决定褒贬,规范又应该是具体的。如果规范系统只是社会的,
个人不能接受或者不理解规范系统的实际含义,那么,规范系统也就失去了它的能动作用,
失去了其存在的理由;如果规范仅仅是理论的产物,没有实践的基础,那么,规范只是一纸
空文。为了使道德发挥较大的能动效应,就必须在规范系统原则的指导下,加大规范的强制
力度,使规范走向实践,当科学已经发展到要求越来越精细地确定学科研究对象的背景下,
我们可以精确地对道德规范作定量性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研究规范系统,使其能发挥更大
的能动作用。对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来说,由于它是建立在理论与实践的辨证统一基础之上
的,所以规范应该是实践的,我们在研究道德规范的同时,研究、制订和健全道德的准则,
使规范走向实践。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8:37: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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